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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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筛查操作规范

产前筛查操作规范

产前筛查操作规范产前筛查是指对孕妇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和评估,以了解胎儿是否有可能存在一些遗传性或先天性异常。

这些筛查项目的目的是帮助医生和孕妇了解胎儿的健康状况,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提供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为了保证产前筛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医生和相关专业人员需要遵循一系列操作规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产前筛查操作规范。

2.选择合适的筛查项目:根据孕妇的个人和家族遗传史、年龄和其他相关因素,医生应当选择合适的筛查项目。

常见的产前筛查项目包括血清生化指标、DNA检测、超声波检查等。

3.筛查时间的选择:根据筛查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医生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筛查。

一般来说,血液学和生化学检验可以在孕早期进行,超声波检查可以在孕中晚期进行。

4.筛查结果的解读和评估:医生应当准确解读筛查结果,并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阳性结果,医生应当进一步确认和评估,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更详细的超声波检查、羊水穿刺等。

对于阴性结果,医生应当向孕妇说明结果的意义和限制,并帮助孕妇继续进行妊娠监测。

5.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安全:在进行产前筛查时,医生和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尽量减少对孕妇和胎儿的不良影响。

应当遵循操作规程,采取合适的措施,确保筛查过程的安全和准确性。

6.隐私和保密:医生和相关专业人员应当严守隐私和保密的原则,不得将孕妇的个人和筛查结果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

所有与产前筛查相关的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并且只在必要的情况下与孕妇和医疗团队分享。

7.定期研究和更新:产前筛查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改进的领域,新的筛查方法和技术正在不断涌现。

医生和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定期关注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指南,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此外,医生和相关专业人员也应当主动参与产前筛查研究,为改进产前筛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做出贡献。

总之,产前筛查是一个涉及多个专业的复杂过程,医生和相关专业人员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操作规范,以确保筛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准确的筛查结果可以帮助孕妇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为胎儿的健康提供最佳保障。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超声分会妇产科专业委员会2006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参考卫生部产前诊断专家组拟定的《产前产科超声检查指南(讨论稿)》、《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指南》、及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工作的专家提供的产科超声检查标准,由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超声分会妇产科专业委员会的专家编写、并经《全国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化研讨会》讨论通过了《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建议稿)》。

供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单位及人员参考。

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类: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②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中孕11~14孕周及18-24孕周进行的胎儿系统超声检查。

③针对性检查。

要明确指出产科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

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单腔心。

一、人员要求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而且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二、设备要求实时超声诊断仪。

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一台以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并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超声检查标准(一)早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常规产前超声检查)。

1、检查内容:确定宫内孕、诊断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妊娠有关异常(异位妊娠、葡萄胎、胎停育)、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等。

2、检查方法:经腹部超声检查;腔内超声检查3、检查项目:胎囊(大小、形状、位置) 胎芽(头臀长、胎心搏动) 子宫、双附件(二) 中晚期妊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胎儿生长参数、羊水、胎盘、确定妊娠数、胎位。

产前筛查超声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超声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超声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国产前筛查超声工作的质量,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程序、操作标准、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等方面,以提高产前筛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院、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等。

三、工作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产前筛查超声工作。

2. 质量第一:确保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母婴安全。

3. 规范操作:遵循国际妇产超声指南和我国产前筛查超声操作规范。

4. 人文关怀:尊重孕妇意愿,充分沟通,确保孕妇权益。

四、工作内容1. 筛查对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超声检查。

2. 检查时间:按照我国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标准程序,确定检查时间。

3. 检查内容:包括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胎儿结构畸形、胎盘位置、羊水量、胎位等。

4. 报告出具:筛查超声检查结束后,由具备资质的超声医师及时出具筛查报告。

5. 结果解读:对筛查报告进行详细解读,向孕妇及家属说明检查结果和后续处理意见。

6. 转诊指导:对筛查发现异常的孕妇,及时给予转诊指导,确保母婴安全。

五、操作规范1. 检查准备:确保超声设备性能良好,检查室环境整洁,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2. 检查操作:超声医师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检查,确保图像质量。

3. 数据记录:准确记录检查数据,包括孕妇信息、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

4. 图像保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检查图像和数据。

六、质量管理1. 质控措施:实施常规质量控制,包括设备校准、图像评价、结果审核等。

2. 质控检查: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检查,确保筛查质量。

3. 质控培训:加强对超声医师的培训,提高筛查技能和质量意识。

七、人员培训1. 超声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资质,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2. 辅助人员:具备相关岗位资质,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声科产前筛查工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超声科产前筛查工作由医院超声科负责,设立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

三、人员要求1. 医院应配备专业的产前超声筛查医生,持有相应执业证书。

2. 医院应配备产前超声筛查技师,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3. 超声科医生和技师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保持专业水平。

四、设备要求1. 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应配备先进的超声设备,确保准确性和清晰度。

2. 超声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五、服务内容1. 孕妇产前筛查工作应在孕早期进行,主要包括超声检查和血液检查。

2. 超声检查主要针对孕妇的子宫、胎盘和胎儿进行,以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3. 血液检查主要包括孕妇的遗传病筛查、染色体异常筛查等。

4. 在筛查结果出现异常时,需要及时通知孕妇,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六、工作流程1. 孕妇前来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办理预约手续。

2. 孕妇按时前往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进行超声检查。

3. 医生根据超声检查结果和血液检查结果,给出相应建议。

4. 孕妇填写相关意见表,签字确认。

5. 结果如有异常,需再次跟进检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七、注意事项1. 孕妇应注意营养,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2. 孕妇应遵医嘱,完成产前筛查工作。

3. 孕妇应及时就医,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4. 医护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严格保密。

以上即为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共同努力,为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作出贡献。

产前筛查超声规章制度

产前筛查超声规章制度

产前筛查超声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孕妇及胎儿的健康,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产前筛查超声的目的产前筛查超声主要是为了检测孕妇及胎儿的健康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母婴的安全。

三、产前筛查超声的范围和对象1. 产前筛查超声适用于所有怀孕的孕妇;2. 孕妇需进行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次数及时机由妇产科医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产前筛查超声的内容及方法1. 产前筛查超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胎儿大小、发育情况、脏器结构、胎心监测等;2. 产前筛查超声的方法包括常规超声、彩色超声等,根据孕妇及胎儿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检查方法。

五、产前筛查超声的注意事项1. 孕妇在进行产前筛查超声前需注意饮食、休息等,保持良好的状态;2. 孕妇需配合医生的指导,配合产前筛查超声检查,以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六、产前筛查超声的隐私保护1. 孕妇及其家属的隐私权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产前筛查超声过程中应严格保护隐私;2. 产前筛查超声的检查结果应妥善保密,仅限医护人员知晓,不得泄露给他人。

七、产前筛查超声的结果解读及处理1. 产前筛查超声结果应由专业医生解读,告知孕妇及其家属;2. 针对产前筛查超声结果,医生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孕妇需服从医嘱,积极配合治疗。

八、产前筛查超声的记录和归档1. 产前筛查超声的结果应及时记录在病历中,并妥善归档保存;2. 凡进行产前筛查超声的孕妇,均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包括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等。

九、产前筛查超声的落实和监督1. 产前筛查超声的落实由医院的妇产科负责,确保每位孕妇都能按时进行产前筛查超声;2. 监督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前筛查超声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十、产前筛查超声的宣传和推广1. 医院应积极宣传产前筛查超声的重要性,提高孕产妇的认知和重视程度;2. 加强产前筛查超声的推广,为更多的孕产妇提供优质的产前筛查超声服务。

胎儿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胎儿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检查规范•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超声分会妇产科专业委员会•一.技术要求和程序:•产前超声检查可分三类:• 1.常规产前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

• 2.系统超声检查:包括早中孕11~14周及18~24周进行的胎儿系统超声检查。

• 3.针对性检查:如胎儿超声心动图。

•二要求:• 1.按超声诊疗常规开展工作。

• 2.要明确指出产前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

• 3.妊娠18周-24周应诊断的致命性胎儿缺陷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腔缺损的内脏外翻,单心室、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致死性侏儒)• 4.对胎儿各发育阶段有相应的超声标准方案•超声检查标准•(一)早期妊娠一般产前检查(常规产前超声检查)• 1.检查内容:确定宫内孕,诊断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妊娠有关异常(异位妊娠、葡萄胎、胚胎停育)、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等。

• 2.检查方法:经腹部超声检查:腔内超声检查• 3.检查项目:•胎囊(大小、形状、位置)•胎芽(头臀长、胎心搏动)•子宫附件•(二)中、晚期妊娠常规常规产前检查• 1.检查内容:胎儿生长参数、羊水、胎盘、确定妊娠数、胎位。

• 2.检查项目:测量胎儿生长参(BPD、HC、FL、AC)评估胎儿孕龄和体重;观察胎位、脊柱排列、胎心快慢、胎盘位置、羊水量。

• 3.说明:在实施中、晚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中,可能发现无脑儿等畸形,超声报告要作具体说明,并转至授权产前诊断的医疗单位确诊。

•(三)胎儿系统超声检查(在时间、仪器和人员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胎儿系统产前超声筛查)• 1.检查内容:包括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还应增加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的观察;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观察。

• 2.早中孕11~14周检查项目:•胎儿头颅和颅内结构、面部(眼眶、鼻骨)、颈部(颈项部皱褶厚度)、四腔心、胃、膀胱、腹壁和脐带附着处、脊柱、四肢。

超声产前诊断规章制度

超声产前诊断规章制度

超声产前诊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声产前诊断工作,规范超声产前诊断技术操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应遵循“安全、准确、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超声产前诊断服务管理制度,明确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超声产前诊断设备和设施,保证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从事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并接受规范培训。

第七条从事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严守医疗纪律。

第二章超声产前诊断技术操作规范第八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应当采用符合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九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应当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确保检查过程中的操作规范。

第十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仔细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确保患者身份和检查部位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史和医嘱确定检查方案,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法和参数。

第十二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关注患者的安全和舒适感,保证检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向执业医师报告,确保病情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超声产前诊断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超声产前诊断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超声产前诊断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确保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符合科学标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超声产前诊断质量记录档案,记录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相关信息和结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超声产前诊断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对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章超声产前诊断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超声产前诊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安全性。

产前超声筛查规范

产前超声筛查规范

产前超声筛查诊断常规及操作规范超声检查是产前筛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对中期妊娠胎儿发现其生长发育异常或可疑、严重的体表和重要脏器畸形及羊水过多或过少,并及时转会诊。

一、基本要求(一)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我院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筛查技术的二级医院。

(二)产前超声筛查人员的要求从事产前超声筛查的人员必须符合《北京市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还应接受北京妇幼保健院组织的产前筛查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培训和考核,并接受超声技术的专门培训和操作考核,两项考核均通过并获得考核合格证书。

(三)设备要求1.独立的超声检查室至少一间。

2.超声室配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包括图像存储设备)。

二、管理1.建立科室工作制度,对每一位接受产筛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

2.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或可疑胎儿异常要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必须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4.产前筛查超声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展业技术人员签发。

5.追踪产前报告诊断回执。

三、产前超声筛查标准应当遵循整体标准,其原则是要掌握适应症,在最低的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要的超声信息,做好产前筛查工作,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

指标:主要要求在妊娠18~24周时对严重的致命的胎儿畸形进行筛查(包括无脑儿,脑、脊膜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技术程序(一)原则1、在孕妇妊娠18周~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

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二)具体内容1、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筛查检查的适应症包括:估计孕周,间隔三周以上胎儿生长评估,评价胎儿体表与内脏结构,羊水评估,胎盘定位及分级,确定胎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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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 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

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孕妇和胎儿进行影像学诊断,为妇产科临床医师提供诊断依据之一,更好地进行出生缺陷干预。近年来,产前超声检查已经普及,超声仪器不断改进,检查技术日益提高,超声队伍不断壮大。在实际工作中,胎儿畸形的检出率明显提高,为临床诊断胎儿畸形和确定中止妊娠提供了证据。但是,社会对优生优育的要求几近完美,超声检查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因为围生医学明确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胎儿解剖学、生理学和病理学有其不同于成人的特点,而且个体差异普遍存在,因此,超声检查不可能发现所有畸形。为进一步提高产前超声诊断水平,提高畸形的检出率,更好地为妇产科临床提供诊断依据,有必要加强产前超声检查胎儿畸形的质量控制。江苏省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特组织我省产科超声领域的知名超声专家,研究制定《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一、机构的基本条件: 必须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有与检查目的匹配的超声检查设备,并有经过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执业医师方可开展产前超声检查工作。一级医院助理执业医师可以出具超声检查报告。 二、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分为四级: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由具备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级妇幼保健站及以上单位承担;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由二级及以上医院承担; 3、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第三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妇幼保健院承担; 4、针对性胎儿超声检查(第四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妇幼保健院承担。 开单医师应该按照要求分层次开单,并将以上分级内容告知孕妇。 三、早孕期超声检查操作规范 目的 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观察子宫和附件,确定妊娠,观察胚胎结构及发育情况。为妇产科临床进行优生优育提供影像学证据。确定宫内孕、诊断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妊娠有关异常(异位妊娠、葡萄胎、胚胎宫内死亡)、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辅助绒毛活检。 技术要求 (一)、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 1、适应症:尿HCG呈阳性、月经龄第6周至第12周、因疾病或计划生育需要进行检查的孕妇。 2、检查内容: (1)子宫体位置、形态、大小、内膜厚度、子宫肌壁回声、宫腔内有无节育环回声。 (2)子宫腔内有无妊娠囊;妊娠囊数目、大小、形态、位置,囊内有无卵黄囊、卵黄囊大小、胚芽和原始心血管搏动;测量胚胎头臀长度(CRL),观察有无胎心搏动。 (3)子宫及双侧附件有无异常回声。 3、检查技术:需用高分辨力实时超声诊断仪,有条件医院配置经阴道超声检查探头;必备超声图文工作站和打印机(彩色多普勒须配彩色打印机)。至少留有下列图像:经腹部超声显示妊娠囊(GS)、经腹部超声显示妊娠囊(GS)内胚芽回声,并测量头臀长(CRL)、经腹部超声显示左右侧卵巢。 4、注意事项: (1)开超声申请单时,应注明准确的HCG检查结果; (2)如无疾病或计划生育的需要,在妊娠头3月以内不宜多做超声检查; (3)孕龄的概念 表示胎儿生长发育的孕龄,产科和超声科表示方法常有不同,常见有以下几种: ①胎龄 从妊娠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即从受精那天算起。这种方法多用于胚胎学。这是胚胎发育的真正时间。 ②妊娠龄 从妊娠前14天算起,即胎龄加14天,以周表示。对于月经周期28天的妇女来讲,妊娠龄的第一天即末次月经的第一天。 ③月经龄 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算起,以周表示,临床上多用此来计算妊娠月份。 ④超声龄 根据胎儿多种生长参数的联合测量结果,综合分析后判定的孕龄。该方法可以从整体判定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并可抵消或平衡各单项数值间的误差。如果采用合理的计算公式和中国胎儿生长参数,则超声估算结果可非常接近胎龄。在医疗举证文件中必须正确表示孕龄。 (4)当临床需要超声能尽早对宫内妊娠做出明确诊断时,必须了解早期妊娠时胚胎各解剖结构出现序列和存续时间不同,不同超声方法可发现的时间也不同,在开单时应告知患者。月经龄6周内,经腹超声不能明确诊断早孕。 (5)如超声检查仅发现宫腔内不规则无回声区,结合尿妊娠试验阳性,应高度警惕宫外孕的发生,建议立即改做或转上级医院经阴道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不宜提示“定期随访”。 (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 1、适应症:月经龄第5周至第12周的早期妊娠妇女。 2、检查内容: (1)经阴道彩色多普勒超声能在月经龄第5周观察到上述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内容,还能观察到妊娠囊呈“双环征”,CDFI显示滋养层周围血流信号和胚芽中原始心管的彩色血流信号。对宫腔内无回声区是否假孕囊进行鉴别。 (2)观察有无输卵管妊娠、早期流产、滋养叶细胞疾病的超声表现。 3、检查技术:通常采用经阴道和经腹部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必备超声图文工作站和彩色打印机。至少留有下列图像:妊娠囊(GS)、胚芽回声,并测量头臀长(CRL)、显示左右侧卵巢,以及输卵管妊娠、早期流产、滋养叶细胞疾病的超声图像。 4、注意事项: (1)未婚孕妇做经阴道超声检查前,必须在申请单上由本人签署同意和签名,其他人不能代签。男医师操作经阴道超声时,必须有女同事全程陪同。 (2)异位妊娠不典型的较多,孕囊着床位置多变,因此超声检查不能诊断所有的异位妊娠。 (3)如遇到人工辅助技术助孕的孕妇,在发现宫内妊娠囊后,还需仔细排除宫内外、多部位、多孕囊同时着床的可能性。 (4)后穹窿穿刺阴性者不能否定异位妊娠。 (5)早期流产类型很多,超声鉴别各种类型常有困难。 (6)超声鉴别恶性滋养细胞肿瘤必须结合血HCG检验。 (三)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第三层次) 1、适应症: (1) 甲胎球蛋白升高者; (2) 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或有过风疹或病毒感染者; (3)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4) 年龄超过35周岁的。 2、检查内容: (1)颈项透明层(NT)测量。 (2)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辅助绒毛活检。 3、检查技术: (1) NT检查在月经龄第11周~14周之间进行(在11w+0d和13w+6d之间)。 (2)扫查途径一般经腹部,如特殊情况,可以经阴道,经会阴检查。 (3)采用仪器:高分辨力彩色多普勒超声仪。超声诊断报告中,阳性结果要有图像记录。除第二层次的图像外,NT、子宫畸形和重要的阴性图像均要存储,以备病案讨论和需要举证时查阅。 四、中晚孕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目的 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分阶段观察孕妇和胎儿的声像图表现,为妇产科临床评估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筛查胎儿部分畸形提供影像学证据。 技术要求 (一)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 1、适应症:月经龄第13周至分娩前,需进行胎儿一般生长发育评估的孕妇;或已经做过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 2、检查内容:确定胎儿数目、胎位、是否存活;确定胎盘位置、形态、成熟度及胎盘厚度;测量羊水深度(或羊水指数);测量每一个胎儿的心率、双顶径、头围、一侧股骨长度、腹围。 3、检查技术:需用高分辨力实时超声诊断仪,有条件医院配置经阴道彩色多普勒探头;必备超声图文工作站和打印机(彩色多普勒须配彩色打印机)。 4、注意事项: 每次的超声检查结果只代表当时的生长发育水平。在做超声评估时,如不能获得准确的月经资料,临床医师就应将超声结果和国人超声正常参考值进行比较。 (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 1、适应症:月经龄13周~27周6天的中期妊娠和月经龄28周~产前的晚期妊娠妇女(包括低危和高危孕妇),对胎儿严重畸形进行初筛。 2、检查内容: (1)中期妊娠:除上述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内容外,还应测量:一侧肱骨长度;观察胎儿头部(颅骨完整性、大脑、脑中线、侧脑室、丘脑),心脏(四腔观),脊柱(颈、胸、腰、骶尾段)和腹部(腹壁的完整性、肝、胃、双肾、膀胱)的声像图表现。 观察有无脐带绕颈、严重的开放性脊柱裂、无脑儿、严重的腹裂、脐膨出和严重的内脏外翻的超声表现;再次评估胎儿的生长发育,测量脐动脉S/D等,判断有无胎儿宫内缺氧和发育迟缓,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产科临床医师,并转入第三层次筛查。 (2)晚期妊娠:评估胎儿的生长发育,测量脐动脉S/D等,判断有无胎儿宫内缺氧和生长发育受限迟缓。发现一些可能的胎儿迟发畸形。再次对胎盘和胎位进行定位,并判断有无脐带绕颈并尽可能发现一些脐带并发症。 3、检查技术:通常采用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必备超声图文工作站和彩色打印机 。至少留有下列图像:丘脑水平横切面(双顶径测量平面)、胎儿上腹部横切面显示(腹围测量平面)、胎儿股骨长轴切面、胎儿心尖四腔观、胎儿脊柱矢状切面、胎儿腹部肾门水平横切面。 4、注意事项:

(1)评估胎儿生长发育,应与胎儿月经龄进行比较。 (2)胎儿结构的改变,包括生理性和病理性改变,二者在声像图上有时很难鉴别;又包括轻微和严重的改变,前者在声像图上难以发现。因此,发现异常不一定是病理改变,而没有发现异常,也不等于正常,临床应密切结合病史和多种检查资料综合分析。有些胎儿畸形要到晚孕期才表现出来。 (3)超声检查结果受各种因素影响,包括孕妇肥胖、孕周、胎儿体位、羊水量、胎动、胎儿骨骼身影等,有些器官或部位可能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还受技朮高低,设备条件及孕期各阶段最佳检查時间等因素影响。 (三)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第三层次) 1、适应症: 系统胎儿超声检查检查一般在月经龄20周~26周之间进行。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系统胎儿超声检查: (1) 临床诊断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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