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与报告书

利用多普勒效应可以检测到胎儿的 血流情况,评估胎儿的循环系统健 康状况。
超声检查的设备与技术
设备
产前超声检查通常使用高频探头、监视器、打印机等设备。
技术
常见的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包括二维超声、三维超声和四维超 声等。二维超声可以显示胎儿的形态结构,三维超声可以显 示胎儿的立体结构,四维超声则可以实时显示胎儿的运动和 血流情况。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产前超声检查 的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涉及更多 领域和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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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放
对采集的图像进行仔细分析,识别胎 儿和附属物的异常结构,评估胎儿生 长状况。
及时发放报告,确保受检者能够及时 了解胎儿状况,为后续的医疗决策提 供依据。
报告书写
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报告,准确描述 胎儿和附属物的形态、大小、位置等 ,对异常结构进行详细描述和分类。
03
产前超声检查报告书
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目的
产前超声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监测胎儿的生长和发育,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以 及发现并诊断潜在的胎儿异常和并发症。
超声检查的原理
超声波
产前超声检查利用高频声波显示 人体内部结构,这些声波的频率
高于人耳可以听到的范围。
回声
当超声波遇到不同密度的组织时, 会反射回探头并形成回声,这些回 声被转换成图像,显示在屏幕上。
常。
遵循医生指导
在检查过程中,遵循医生的指 示,配合完成各项检查。
风险与应对措施
胎儿畸形漏诊风险
尽管超声检查技术已经非常成 熟,但仍存在胎儿畸形漏诊的 可能性。应对措施是结合多项 检查结果,提高诊断准确性。
高频声波对胎儿影响的风 险
高强度或长时间的超声波暴露 可能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应 对措施是严格控制超声波的强 度和时间,确保在安全范围内 进行操作。
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

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是指应用超声仪器于妊娠中期系统性筛查胎儿畸形的技术。
本规范不包括常规超声检查和妊娠早期系统性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系统性超声检查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助产技术许可证》二级及以上。
(四)医学影像科开展医学影像相关临床工作至少10年,其中开展妇产科超声检查5年以上。
其技术水平在本行政区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妇产科开展产科相关临床诊疗工作至少5年。
其技术水平在本行政区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有至少2名具备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能力且主执业地点为本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师。
二、人员基本要求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医师(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二)具有5年以上妇产科超声诊断专业领域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经过已完成备案的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培训基地关于本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有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
(二)实施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前,应当向患者、被授权人或法定监护人告知检查目的及其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建立健全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四)建立病例信息数据库,在完成每例次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应用后,应当按要求保留图像并及时上报相关病例数据信息。
(五)医疗机构和医师应接受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仪器性能、检查记录质量等。
山东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按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筛查与诊断技术相关采血服务、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Ⅱ级产前超声检查)、与产前筛查相关的临床咨询等。
产前诊断(筛查)人员执业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实验室技术。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机构中严格按审批项目和执业地址开展。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筛查)技术。
第五条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筛查)。
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产前诊断(筛查)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委托市级行政审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审批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并做好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产前诊断(筛查)技术实行分级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全省开展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产前诊断机构、产前筛查机构)规划;组建或审批产前诊断(筛查)机构;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进行备案管理;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筛查)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遴选省级指导专家并开展工作;组织推广相关适宜技术等。
产前诊断规范

解读中国医师协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2014-08-11 10:30 来源:中华医学超声杂志作者:李胜利字体大小- | +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胎儿及其附属物进行影像学检查,是了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常用、无创、可重复的方法。
超声检查的应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
然而,由于超声技术的局限性,产前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也不能对胎儿以后的发育做出预测,所以超声诊断不能等同于临床诊断。
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检查内容及标准进行了规范和深入解读。
基本要求一、机构的设置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开展。
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人员要求1.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1)从事Ⅱ级或以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医师可以从事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2.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产前超声诊断医师要求一致。
即: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产前筛查是一项重要的诊疗技术,其核心是让所有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都有机会接受产前筛查,并对筛查结果做出正确的解释。
为了确保产前筛查的质量,需要遵循以下规范:1.对所有孕妇进行宣传,让她们了解产前筛查的意义和目的,并有机会进行知情选择。
2.建议小于35岁的孕妇在孕15-20周进行产前筛查,而大于35岁的孕妇和高位孕妇则需要进行细胞遗传学检查。
3.对于需要进行产前筛查的孕妇,必须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和问诊。
这包括询问年龄、末次月经、体重、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是否为多胎妊娠,是否吸烟,异常妊娠史以及前胎是否患有21-三体、18-三体等疾病。
4.咨询医生应根据妇产科学、遗传学、优生学等知识,对遗传咨询做出科学的解答。
在整个咨询过程中,医生应向病人陈述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后果,让病人自行选择采取的措施。
此外,医生还需让筛查者清楚筛查的局限性,并要求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
最后,医生应根据孕妇的年龄、孕周等病史开出产前筛查送检单。
5.对于筛查结果的解释和临床处理原则,高风险的21-三体、18-三体孕妇应告知其结果只是说明胎儿患这两种先天异常的可能性很大,但并非确诊,建议进行羊水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
对于年龄≥35岁的高龄孕妇,即使筛查结果为低风险,医生也应告之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区别,给孕妇提供选择细胞遗传学检查的机会。
对于NTD高风险孕妇,应建议B超检查以排除神经系统发育异常的可能性。
对于筛查阴性或低风险的孕妇,应告知其结果只是说明孕妇胎儿患某一先天缺陷的可能性很小,但并非绝对排除。
6.下列孕妇应直接进行产前诊断: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产前筛查结果属高危人群、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产前筛查怀疑胎儿患染色体病的孕妇、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的孕妇、孕妇可能为某种X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的孕妇、以及曾有不良孕产史或特殊致畸因子接触史的孕妇。
7.对于建议进行产前胎儿细胞遗传学检查的孕妇,主治医生应向其详细解释羊膜腔穿刺术和脐血采集等手术的诊断价值和风险,让孕妇明确知情并做出选择。
产科超声检查诊断技术规范

产科一、颈后透明带(NT)厚度测量标准切面:胎儿正中矢状切面,胎体自然屈曲,必买呢胎头过度仰伸或屈曲时。
放大至胎头及胎胸占据屏幕的2/3〜3/4。
胎儿面向探头时应显示胎儿颜面部及颅脑正中矢状切面,包括胎儿鼻骨、第三脑室、中脑导水管等。
声束应垂直于颈背部皮肤,使颈后部显示皮下组织、皮肤、羊膜形成的三条强回声带。
测量方法:选择十字叉型光标,置于胎儿颈部或上胸部皮肤层内缘及皮下组织层外缘,测量其间无回声带的最宽处。
注意光标的放置。
二、中孕系统彩超标准切面1、双顶径/头围标准切面:颅脑横断面,左右结构基本对称,显示脑中线、透明隔腔及远场侧脑室后角,不应显示小脑及幕下结构。
放大至胎头占屏幕的1∕3~1∕2以上。
测量方法:双顶径及头围可在上述同一切面进行测量,测量双顶径时为近场颅骨骨板外缘至远场内缘间垂直于脑中线的最大距离;测量头围时用椭圆功能键沿胎儿颅骨外缘直接测出头围周长,不应包括颅骨外软组织。
2、腹围标准切面:胎儿腹部横切面,显示胎儿胃泡,门脉左、右支及脊柱的横切面,尽量使胎儿腹部横切面呈圆形。
探头勿过度用力压迫孕妇腹壁,避免胎儿腹部受压变形或腹壁边界显示不清。
放大至胎儿腹部占屏幕的1∕3~1∕2°测量方法:以椭圆功能键测量胎儿腹壁皮肤外缘的周长。
3、股骨长标准切面:显示股骨全场及两端低回声代骨端,股骨长轴与声束夹角应大于60°。
放大至股骨占屏幕的1∕3~1∕2以上。
显示并评估胎儿主要解剖结构:正常胎儿肠管中孕筛查应于20〜24周直接进行,应显示如下切面及结构:1.颅骨光环:自颅顶至颅底的连续横切面,显示完整的颅骨光环。
2、透明隔腔:丘脑水平胎头横切面,显示前部脑中线及方形的透明隔腔,正常透明隔腔左右径小于IOmmo3、侧脑室切面:侧脑室水平胎头横切面,显示侧脑室体部、侧脑室后角以及脉络丛结构,无明显异常时显示远场的侧脑室即可。
侧脑室体部宽度测量方法:垂直于侧脑室体部内、外侧壁进行测量,注意取样点放置于线样强回声壁和侧脑室内无回声区的交界处,正常中晚孕期测值不大于IOmm,近场侧脑室由于超声伪像的干扰常常无法显示标准切面及进行宽度测量,应等待其转动至远场时再进行测量。
产前超声工作制度

产前超声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产前超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前诊断准确性和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工作原则1. 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产前超声检查的质量和准确性。
2. 尊重妇女权益,保护患者隐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
3. 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母婴安全。
四、工作内容1.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1)根据孕妇的年龄、孕周、生育史和家族史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产前超声检查计划。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系统超声检查,包括头臀长、胎心率、羊水量、胎盘位置、胎儿器官发育等情况。
(3)对发现异常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报告,及时向孕妇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并提供适当的咨询和建议。
2. 产前超声报告发放制度(1)产前超声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孕妇出具书面报告,明确检查结果和相关信息。
(2)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超声医师签发,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报告应保持清晰、完整,便于孕妇及其家属查阅和保存。
3. 产前超声病案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产前超声病案管理制度,对产前超声检查的病历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2)病历资料应包括孕妇基本信息、孕周、检查结果、异常情况说明、咨询和建议等内容。
(3)病历资料应保持真实、完整、准确,便于查阅和追踪。
4. 产前超声质量控制和考核制度(1)建立健全产前超声质量控制制度,对产前超声检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2)定期对产前超声检查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服务质量。
(3)对产前超声医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五、人员职责1. 产前超声医师职责(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产前超声检查,确保检查质量。
(2)对检查结果进行准确记录和报告,及时向孕妇及其家属说明情况。
(3)参与产前超声质量控制和培训工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产前超声诊断工作制度

产前超声诊断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提高产前超声诊断的质量和安全性,规范产前超声诊断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制定本制度。
2. 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产前超声诊断工作制度。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1. 组织架构:设立产前超声诊断中心,由超声科主任、诊断医师、技术人员等组成。
2. 职责:(1)超声科主任:负责产前超声诊断中心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2)诊断医师:负责产前超声诊断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制度,确保诊断准确性和及时性。
(3)技术人员:负责产前超声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工作流程和规范1. 预约和登记:孕妇预约产前超声检查时,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登记。
2. 检查前准备:孕妇根据检查项目进行相应的准备,如空腹、排尿等。
3. 检查过程:诊断医师按照预约时间进行超声检查,技术人员协助操作设备,确保图像质量。
4. 诊断报告:诊断医师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出具诊断报告,并告知孕妇及家属检查结果。
5. 资料归档:将产前超声检查的资料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6. 质量控制:定期进行产前超声诊断质量控制,分析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四、培训和考核1. 培训:对从事产前超声诊断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 考核:定期对从事产前超声诊断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评估其专业能力。
五、保密和隐私保护1. 保密:对孕妇的个人信息和检查结果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2. 隐私保护:尊重孕妇的隐私权,确保检查过程中的隐私保护。
六、应急预案1. 突发事件:如设备故障、孕妇突发状况等,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孕妇安全。
2. 医疗纠纷:如发生医疗纠纷,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七、监督和评估1. 内部监督:产前超声诊断中心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和评估。
2. 外部监督:医院相关部门对产前超声诊断工作进行外部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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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总2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卫基妇发[2007]15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我厅制定《山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山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试行)为了规范产科超声检查,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促进产前超声技术的发展,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一、产前超声检查分级根据产前超声检查项目、内容及仪器和技术的要求,产前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级。
I级产前超声检查:指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
主要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大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不是以检测胎儿畸形为目的。
Ⅱ级产前超声检查(即超声产前筛查):指在中、晚期妊娠时对胎儿进行系统的超声检查。
主要观察胎儿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儿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
有条件的孕妇均应进行一次以上的系统超声产前筛查。
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即超声产前诊断):指在中、晚期妊娠时对胎儿系统的超声检查和针对性(特定目的)的超声检查。
主要对I、Ⅱ级产前超声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
二、产前超声分级检查内容和标准㈠I级产前超声检查1.早期妊娠超声检查⑴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其他妇科疾患(包括附件肿块、子宫肌瘤等)等。
⑵检查项目:胎囊部位、大小。
胎芽、头臀径、胎心搏动。
子宫、双附件。
2.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⑴检查内容:确定单胎或多胎、胎位、胎儿生长参数评估、羊水、胎盘。
⑵检查项目:胎儿的双顶径、股骨长、胎位、胎心率及节律、胎盘、羊水、脐带。
⑶注意事项:在实施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中,若发现胎儿有严重发育异常,应在超声报告中作具体说明,并转诊做Ⅱ级或Ⅲ级产前超声检查,以明确诊断或做出合理解释。
㈡Ⅱ级产前超声检查(超声产前筛查)1.检查内容:除包括I级产前超声检查在中、晚期一般超声检查的内容外,主要是对胎儿体表及内脏的大体结构进行系统的观察,目的是发现以下严重致死性畸形: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并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
2.检查项目:除包括I级产前超声检查的项目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项目:头部:颅骨、脑中线、侧脑室、丘脑。
颜面部:上唇。
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及主动脉长轴切面、右心室流出道及肺动脉长轴切面。
脊柱:颈、胸、腰、骶尾段。
腹部:肝、胃、双肾、膀胱。
四肢:观察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测量股骨长。
胎儿辅助结构:脐带、胎盘、羊水。
在胎儿体位允许时,还可以检查其他解剖结构。
3.注意事项:Ⅱ级产前超声检查提倡在妊娠18—24周进行,某些部位如果显示欠佳,可在其后2-4周内再复查一次。
因胎位、羊水、母体等因素的影响,在超声检查中不能很好地显示清楚,超声报告应说明哪些结构显示欠清。
在Ⅱ级产前超声检查中发现胎儿发育异常,而难以做出诊断或合理解释时,应转诊作Ⅲ级产前超声检查。
㈢Ⅲ级产前超声检查(超声产前诊断)1.检查内容:主要是对在Ⅰ、Ⅱ级产前超声检查中发现的疑似或疑诊胎儿畸形进行系统全面的检查。
2.检查项目:⑴对胎儿进行系统检查的同时对Ⅱ级产前超声检查提出的疑诊内容进行重点复查。
⑵针对某些畸形进行相应脏器(例如心脏)特定内容的检查。
3.注意事项:在对疑似或疑难畸形重点检查之后,尽可能做出诊断或合理的解释。
如果诊断存在困难,可向受检者建议应用其他技术手段协助诊断或者进一步会诊。
三、超声检查报告应客观描述超声检查所见,不得主观判断。
一般描述位置、形态、轮廓、结构、回声以及必要的测量数据。
如有多处异常发现,应分主、次加以描述。
重要的阴性结果也要加以描述。
超声检查结论应与超声图像和超声报告的描述一致,书写结论时,要正确使用诊断术语,有十分把握时可下肯定的结论;有疑点时,做可疑性诊断。
排列次序应按照主要诊断在前,次要诊断在后,肯定诊断在前,可疑诊断在后的原则。
若有因胎儿、孕妇等因素导致对胎儿解剖结构评价受限制的情况,应在报告上进行记录,如有必要应用其他技术手段协助诊断、会诊或复查,应以建议形式注明。
四、人员和设备要求㈠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㈡从事Ⅱ、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㈢从事Ⅱ、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一台以上高分辨率带有胎儿心脏软件和连续多普勒功能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并配有比较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
五、其他事项:㈠接诊医师应明确胎儿三级检查的内容和胎儿畸形筛查的最佳时间,并及时告知孕妇。
㈡应明确告诉孕妇及家属,由于受技术条件的限制、胎儿、孕妇等因素的影响,超声筛查仅能发现部分严重的较明显的胎儿畸形和病变。
妊娠中期可以检查出的致死性胎儿畸形主要有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并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
Ⅱ级、Ⅲ级检查前建议孕妇签定“胎儿畸形超声筛查知情同意书”。
㈢胎儿畸形检查和结果认定须由两名医师同时参加并签名。
㈣凡开展Ⅱ、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机构对病人超声检查阳性结果资料,应注意保存。
附件:1.常见致死及严重致残性畸形超声检查诊断技术要点2.先天性心血管畸形超声检查诊断技术要点3.唇裂及肢体畸形超声检查诊断技术要点4.胎儿畸形超声筛查知情同意书附件1:常见致死及严重致残性畸形超声检查诊断技术要点一、无脑儿颅盖骨及脑组织全部或部分缺如,又称无脑畸形。
㈠病理系前神经孔闭合不成功所致。
主要为颅骨穹隆(眶上嵴以上额骨、顶骨和枕骨的扁平部)缺如,大脑、小脑及覆盖颅骨的皮肤全部或部分缺如。
无脑儿早期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是正常的,由于缺少骨骼保护,被羊水侵蚀、压迫,致使脑组织变性、破碎、脱落,并可在超声下观察到胎儿宫内自残造成露脑畸形发展为无脑畸形的病例。
㈡声像图表现⒈无脑畸形可分为三型,超声显像大致相同,局部有差异。
完全性无脑畸形:颅骨缺损达枕骨大孔。
超声不能测及颅骨光环,仅可见脊柱顶端发育不正常的颅底骨和颜面部。
不完全性无脑畸形:颅骨缺损局限于枕骨大孔之上。
脑干、中脑、部分脑组织和部分枕骨常存在。
超声显示脊柱上端有中低回声团块(即所谓瘤节),早孕期胎儿头面部结构杂乱,显示为强回声结节。
颅脊柱裂:为完全性无脑伴开放性脊柱裂畸形。
脊柱裂一般发生在颈胸段,裂损大,累及多节椎骨,脊髓暴露,声像表现为颅骨光环及部分脑组织缺如、脊柱呈倒八字串珠样。
⒉胎儿脑组织结构存在时,表面覆盖的脑膜可显示为回声增强的光环结构,但其回声强度较正常颅骨光环弱,略薄。
⒊无脑儿特征性面容及其他畸形的超声表现有:特征性面容有眼球突出、耳位低、下颌小而内收、张口吐舌等。
无脑儿部分病例脊柱短直,常伴脊柱裂、畸形足及其他异常。
㈢影响检出的因素⒈早孕期胎儿脑组织发育尚未受严重影响,其形态结构无明显异常,有脑膜覆盖时,脑组织表面可见光环结构,有可能误认为正常胎儿而未能检出。
⒉未及时进行复诊而未能检出。
二、脑膨出颅骨先天性缺损,脑膜及脑组织由缺损处膨出。
㈠病理系胚胎时期神经管闭合不良或中胚叶发育停滞引起。
以脑部缺损形成向后膨出者最为多见。
颅底部颅骨缺损变化多种多样,鼻根部缺损可致眼距增宽,眼眶变小,脑组织向眼眶后方膨出可致眼球突出。
㈡声像图表现⒈颅骨旁、枕后和颈旁有囊性或囊实性肿物,肿物的包膜与头皮相连,随头而动。
⒉在肿物与颅骨相交处仔细查找,可见颅骨连线中断。
⒊超声显示肿物内实性组织通过颅骨缺损处与脑组织有血流相通,提示脑组织膨出。
⒋合并泌尿系统、循环系统等畸形时,有相应的声像图表现。
㈢影响检出的因素⒈颅骨缺损小,脑组织膨出少,难以发现。
⒉病变部位紧贴胎盘、宫壁或肢体,受周围组织结构遮挡难以暴露。
⒊羊水较少,病变周围无羊水衬托,界面不清,无法辨认,很难检出。
⒋胎位影响超声显像,比如缺损位于枕后而胎位为枕后位,或颅骨缺损位于遮挡的位置,难以暴露,很难检出。
三、开放性脊柱裂脊柱中线缺损,即局部的椎弓及皮肤和皮下软组织缺损、椎管敞开、脊膜和脊神经暴露于羊膜腔中,为开放性脊柱裂。
㈠病理中枢神经系统从神经管的形成到出生的整个发育过程中,神经管的发生和分化紊乱能导致多种多样的神经管缺陷,开放性脊柱裂是其中的一种。
开放性脊柱裂累及多节锥体时,常伴脊柱曲度异常,如脊柱侧凸、前凸或后凸,还可合并其他畸形,比如无脑畸形、内翻足、肋骨缺如,膀胱外翻、胃肠道畸形、无心、脐疝、染色体异常等。
脊柱裂可使脊神经受损,对下肢影响较大,以双足畸形多见。
由于椎管暴露,母体血清甲胎蛋白(AFP)增加。
还可合并羊水过多。
㈡声像图表现⒈矢状扫查:由椎体、椎弓形成的平行排列的强光带在病变处连续性中断、排列紊乱,局部体表皮肤连续中断,表面毛糙。
⒉横切扫查:缺损处椎弓骨化中心向两侧呈“V”形分开,合并脊膜或脊膜脊髓膨出时裂口表面覆盖囊性包块;裂口表面若无囊性包块,皮肤及皮下软组织有缺损则表现凹陷且毛糙。
⒊冠状扫查:两条平行的串珠样强光带在裂开处增宽,排列紊乱。
⒋合并脊柱曲度异常:脊柱失去正常生理弧度,脊柱前凸、后凸或成角弯曲。
⒌脊柱裂胎儿的头部表现:脑内结构移位,小脑下陷呈“香蕉状”紧贴颅后窝,第四脑室不显示,后颅窝池消失,两侧颞部内陷,颅骨光环呈“柠檬征”。
⒍35%的脊柱裂胎儿可伴小脑异常、脑积水,75%的患儿伴脑室扩张、脑积水。
造成脊柱畸形的原因还有体蒂发育异常和羊膜束带综合征。
应全面系统地检查,综合分析,进行鉴别诊断。
㈢影响检出的因素⒈若脊柱裂仅累及较少椎体,或皮肤及软组织有缺损但不明显时,难以辨认。
⒉羊水较少或过少,病变处贴附于子宫壁或胎盘,缺乏羊水衬托,超声检查则难以发现。
⒊臀位,胎儿骶尾部入骨盆时,或枕后位脊柱在深部,受胎儿躯体遮挡,不易检出。
⒋母体腹壁过厚或水肿,胎龄较大,声穿透力衰减使检出困难。
四、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脐旁腹壁及部分胸腔全层缺损,包括部分胸骨缺如,伴有心脏及腹腔脏器脱出体腔,为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
㈠病理又称Centrell五联征,包括脐以上腹中线缺陷引起的脐膨出、异位心、胸骨缺损、心包和前纵隔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