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卫生部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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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的超声检查指南

产前的超声检查指南

产前的超声检查指南产前的超声检查是指利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胎儿及其附属物等展开影像学的检查,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对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大体形态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

超声检查方法的合理应用,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

但是由于超声技术在应用时也具有局限性,所以即便是在产前选择利用超声的方式进行检查,也无法保证可以发现所有的畸形胎儿,更加无法准确预测胎儿后续的发育进程。

由此可以看出,超声检查方法并不等同于临床诊断结果。

制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有何意义?近年来,随着人们日常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对产前超声诊断的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该方面也有非常多的期待。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我国产前超声诊断技术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应用效果也有明显的提升。

各不同区域、不同超声医师相互之间,在超声检查方法、诊断过程以及图像等各方面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缺少规范化的指南作为支持,对超声诊断的发展造成限制影响。

与此同时,由于超声诊断时,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检等情况,导致发育缺陷胎儿的出生,这种情况下引起的医患矛盾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逐渐达到一种白热化的程度。

基于此,社会大众对产前超声的质疑声越来越多,比如“通过产前超声是否能够检查出胎儿所有的畸形”、“诊断符合率是否可以达到100%”等,这些都是目前产前超声检查领域所面临的问题。

结合目前产前超声检查方法的应用现状,对其形成规范的文件内容较多,比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这些规范的提出和实施,对规范和指导产前产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但是根据实际情况,由于这些文件过于原则化,部分缺少细则,还有部分文件过于地方化,缺少权威性,所以在针对产前超声矛盾纠纷处理时,很难提供支持。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要求出台全国统一的产前超声检查指南,无论是对于基层医院或者妇幼保健院等,都可以按照统一标准来执行和操作。

通过产前超声指南的利用,不仅有利于为超声医师的诊断提供支持,而且还可以为患者的基本利益提供保证。

产前超声检查专业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专业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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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和诊断技术,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产前超声检查国际进展、国内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稿,修改稿主要增加了早孕超声筛查规范内容以及对产科超声检查医前超声检查分级和定义(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主要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大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不涉及胎儿畸形排查,除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外,中、晚孕胎儿生长测量超声不涉及孕母妇科情况排查。(二)胎儿产前筛查超声:指在妊娠18~24周内时对胎儿进行系统的超声检查。主要观察胎儿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儿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包括卫生部要求排查的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胸腹壁缺损伴内脏膨出和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6大胎儿致死性畸形。有条件的孕妇应在孕24周前进行一次系统超声产前筛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有机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或对发现的异常有一个合理解释。(三)胎儿产前诊断超声:指在妊娠各期对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胎儿产前诊断超声需有严格的适应症,依循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由资质的产前诊断人员双签名发布超声产前诊断报告。 (四)胎儿针对性超声:指仅针对某一胎儿脏器或某一系统进行超声检查,不涉及胎儿其他器官检查。1、在妊娠中、晚期孕妇,以往超声检查发现有非致命性胎儿畸形或异常、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等。需注明检查脏器。 2、胎儿心脏超声检查二、各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标准和注意事项(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1、早期妊娠生长测量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等。(2)检查报告项目:胎囊部位、大小。 胎芽或头臀径、胎心搏动。多胎任何应注明胎儿的绒毛膜性。孕母双附件情况。2、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确定单胎或多胎、胎位、胎儿生长参数评估、胎盘,羊水观察。(2)检查报告项目:胎儿的胎位、胎心率、双顶径、股骨长、胎盘位置、羊水、脐带,孕26 周后加侧脐动脉血流。3、注意事项(1)在检查晚期妊娠生长测量超声检查中,若发现胎儿有异常情况,应在超声报告中作具体说明。 (2)考虑有羊水过多或过少时,应用羊水指数反映羊水情况,并在一个胎动周期内完成羊水指数的测量。(3)除早孕生长测量超声外,孕母子宫和附件异常情况不包含在胎儿检查中,如需检查,应另增加检查脏器。(二)胎儿产前筛查超声1、早孕超声筛查 检查内容:完整的早孕超声筛查应包含2方面内容:胎儿情况及母体宫颈管和双附件情况。如为多胎妊娠,还须观察多胎妊娠的绒毛膜性。(1)基本测量:头臀高,双顶径,股骨长度,胎心率,颈后透明层厚度,羊水。(2)观察内容:胎位,胎动,大脑镰,脉络丛,侧脑室,四腔心(不包括流出道,大血管),脊柱,腹壁脐带插入处,胃泡,膀胱,四肢(不包括指趾),颈后透明层,鼻骨,胎盘位置,羊水等胎儿附属物,多胎妊娠的绒毛膜性。(3)孕母情况:宫颈管长度,宫颈内口,胎盘下缘与内口关系,双附件情况。报告内容:头臀高,超声孕龄,胎位,胎动,胎心,颈后透明层厚度,鼻骨是否可见,胎盘位置,成熟度,羊水量,宫颈管长度,母体双附件情况。注意事项:1)胎儿超声孕龄应根据自然蜷曲状态下的胎儿头臀高数据判定。(2)在仪器及人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进行含颈后透明层测量及鼻骨观察的超声筛查。如仪器及人员条件不允许,早孕超声筛查报告可不含胎儿颈后透明层测量及鼻骨。(3)多胎妊娠的胎儿绒毛膜性,应包含在此阶段妊娠的常规检查内容内。2、中孕超声筛查:除包括胎儿生长测量超声在中、晚期一般超声检查的内容外,主要是对胎儿体表及内脏的大体结构进行系统的观察,在此阶段超声应检查出胎儿异常包含: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并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检查内容:除包括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检查的项目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项目:头部:颅骨、脑中线、侧脑室、丘脑。颜面部:上唇。 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右心室流出道。脊柱:颈、胸、腰、骶尾段。腹部:肝、胃、双肾、膀胱,腹壁脐带插入处。四肢(不包括手、足及指、趾):观察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测量股骨长。胎儿附属物:脐带、胎盘、羊水。在胎儿体位允许时,还可以检查其他解剖结构。3、注意事项(1)胎儿中孕筛查超声提倡在妊娠18—24周进行,某些部位如果显示欠佳,可在其后2周左右再复查一次。(2)因胎位、羊水、母体等因素的影响,在超声检查中不能很好显示清楚的部位,尤其是与胎儿6大致死性畸形有关的部位,超声报告应有说明。(三)胎儿产前诊断超声1、检查内容主要是对在妊娠各期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仅针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有资质的检查人员2人核查并双签名,应有明确的检查适应症。2、检查项目按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执行。3、注意事项 产前诊断超声应有明确的适应症,对一些妊娠24周后,无法进行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应对疑似或疑难畸形重点检查之后,尽可能做出诊断或合理的解释。如果诊断确实存在困难,可向受检者建议应用其他技术手段协助诊断或者进一步会诊。(四)胎儿针对性超声1、针对性随访超声(注明检查部位)(1)检查内容根据超声申请单注明的胎儿部位检查。(2)检查项目根据超声申请单注明的胎儿部位检查,对某些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如已恢复正常范围,也需在超声报告上有所体现。2、心脏超声:按心脏超声检查规范执行。三、产科超声知情同意、报告书写及图片留存(一)、产科超声知情同意由于产科超声检查不同级别,不同目的,收费不同,要求和内容也不同,作为产科医生和超声医生,有必要在检查前让孕妇对本次检查的目的和内容,以及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和注意事项有所了解。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让患者有选择权,可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医疗纠纷。同时超声医生检查也有明确的目的。“知情同意书”应根据不同检查级别告知,但都应明确指出任何级别的超声检查期望将所有胎儿异常检出,是不现实的,不合情理的。(二)超声报告书写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超声报告的书写首先要强调的是实事求是,科学地书写。对于本次检查中规定应检查的内容要逐一书写。如因客观条件无法显示,也应在报告中如实注明,并应写明什么原因显示欠清。(三)图片留存(1)早孕超声筛查时至少应保留图片有: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产前超声检查是一种常见的孕妇产前检查方法,通过超声波的映像来观察胎儿的发育情况和母体的妊娠状况。

产前超声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胎儿和母体的健康,并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根据不同的孕周和检查目的,产前超声检查可以分为不同的分类。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和相应的检查标准。

一、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1. 早期产前超声检查:早期产前超声检查普通在孕早期进行,通常在怀孕6-10周之间。

其主要目的是确认妊娠是否正常,确定胎儿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排除可能存在的宫外孕等问题。

2. 中期产前超声检查:中期产前超声检查普通在孕中期进行,通常在怀孕18-22周之间。

其主要目的是评估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检查胎儿器官的形态和功能,排除胎儿畸形和染色体异常等问题。

3. 晚期产前超声检查:晚期产前超声检查普通在孕晚期进行,通常在怀孕32-36周之间。

其主要目的是评估胎儿的生长情况和胎盘功能,检查胎儿的位置和妊娠周数,以及了解胎儿的胎位和胎心监测等情况。

二、产前超声检查的标准1. 早期产前超声检查标准:(1)确认妊娠是否正常:通过观察子宫内膜的增厚和胎囊的形态来确认妊娠是否正常。

(2)确定胎儿的数量和位置:通过观察子宫内的胎囊数量和位置来确定胎儿的数量和位置,以排除可能存在的多胎妊娠和宫外孕等问题。

(3)排除宫外孕:通过观察子宫内的胎囊位置和形态来排除宫外孕的可能。

2. 中期产前超声检查标准:(1)评估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通过测量胎儿的头围、腹围和股骨长度等指标来评估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

(2)检查胎儿器官的形态和功能:通过观察胎儿的心脏、脑部、脊柱、四肢等器官的形态和功能来排除胎儿畸形和染色体异常等问题。

(3)排除胎儿畸形和染色体异常:通过观察胎儿的器官形态和结构来排除胎儿畸形和染色体异常的可能。

3. 晚期产前超声检查标准:(1)评估胎儿的生长情况和胎盘功能:通过测量胎儿的头围、腹围和股骨长度等指标来评估胎儿的生长情况和胎盘功能。

[教学]卫生部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教学]卫生部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教学]卫生部产前超声检查指南产前超声检查指南(试行)产科超声检查指南是基于目前我国产科超声检查实践与现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产科检查标准与指南,由从事产科超声检查的专家们编写的专科性标准的文件,是一个学术和继续教育文件,目的是规范产科超声检查和提高产科超声检查质量(有效性、安全性)。

它是一个产科超声检查可遵循的总体标准,在临床工作中由于病人和设备的具体状况,可能有一些偏离或超出,它不限制超出标准的检查。

产科超声检查的总体原则是:掌握适应症,在在最低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要的诊断信息;产前超声检查可分为1.早期妊娠诊断检查;2.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3.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4.针对性(特定目的)超声检查。

要明确指出产前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胎儿畸形,妊娠18-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

执行下述标准可以最大限度地检出胎儿畸形。

一、人员要求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职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二、设备要求实时超声诊断仪,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一台以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超声检查标准(一)早期妊娠超声检查1.适应症宫内孕确定(胎心搏动、生长发育)多胎妊娠诊断评估孕周(月经龄)疑宫外孕阴道出血葡萄胎盆腔肿块子宫畸形辅助绒毛活检2.检查方法经腹部超声检查经阴道超声检查3.检查项目胎囊(三径线标准测量、形态、位置)胎芽(胎芽长度或头臀长度、胎心搏动)子宫、附件(肌瘤位置大小、宫腔积液、附件包块)子宫直肠窝(子宫直肠窝积液)(二)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1.适应症估计孕周胎儿生长评估(间隔三周以上)评价胎儿体表与内脏结构羊水评估胎盘确定胎位2.检查项目胎头双顶径(或加测头围)心脏(心率、心律、孕妇和设备条件允许情况下,观察四腔心)腹横径、前后径(或加测腹围)股骨长脊柱胎盘羊水(三)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1.适应症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或有畸形的高危因素时,要进行系统胎儿超声检查。

中国医师协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最终稿)20120601通过[1]

中国医师协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最终稿)20120601通过[1]
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 前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的设置 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
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开展。 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
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 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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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
(二)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 (1)适应证
适合所有孕妇,主要适合于有以下适应证的孕妇:估测孕周、评估胎儿大小、 确定胎方位、怀疑异位妊娠、胎动消失、怀疑羊水量异常、胎头倒转术前、胎膜 早破、胎盘位置及胎盘成熟度评估。 (2)检查内容
ⅲ胎儿脊柱:通过脊柱矢状切面观察脊柱,必要时可加作脊柱冠状切面及横 切面。
ⅳ胎儿腹部:观察腹壁、肝、胃、双肾、膀胱、脐带腹壁入口。 ⅴ胎儿四肢:显示一侧股骨并测量股骨长。 ⑥胎儿附属物 ⅰ胎盘:观察胎盘位置、测量厚度、评估胎盘成熟度。 ⅱ羊水量:测量羊水最大深度。 ⑦孕妇子宫:主要观察宫颈内口。如孕妇提供子宫肌瘤病史,在许可情况下, 评估肌瘤位置及大小。 (3)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 丘脑水平横切面、小脑水平横切面、四腔心切面、上腹部横切面(腹围测量 切面)、脐带腹壁入口腹部横切面、膀胱水平横切面、双肾横切面、脊柱矢状切 面、股骨长轴切面、孕妇宫颈管矢状切面、测量胎心率图(多普勒或 M 型)。 (4)注意事项 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最少应检查以上胎儿解剖结构。但有时因胎位、 羊水过少、母体因素等影响,超声检查并不能很好地显示这些结构,超声报告需 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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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
配备实时二维超声诊断仪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开展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 级)及 11-13+6 周颈项透明层(NT)超声检查的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 普勒超声诊断仪。在穿透力允许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高的探头。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该指南的基本原则是在产前实施超声检查,以评估胎儿的发育和健康状况。

指南明确了超声检查的目的、适应症、检查时间、检查方法和结论的解读。

首先,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目的。

产前超声检查的主要目的是评估胎儿的器官发育、结构完整性、生长发育和异常情况,以及婴儿囊、胎盘和羊水的情况。

通过检查,可以及早发现胎儿的畸形、异常和发育问题,为产妇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依据。

其次,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适应症。

适应症包括但不限于高龄产妇、家族遗传病史、染色体异常或代谢异常的高风险群体、先前怀孕后出现胎儿畸形等。

对于低风险孕妇,建议在孕期第二、第三个三个月进行产前超声检查。

再次,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检查时间。

指南推荐在妊娠第11-14周进行唐氏综合征筛查,包括超声检查和血清学检查。

此外,还推荐在妊娠第20-24周进行胎儿畸形筛查,检查胎儿内脏器官的发育和结构是否正常。

然后,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检查方法。

在指南中,推荐使用B超技术进行产前超声检查。

B超技术具有非侵入性、不放射性的特点,可以清晰地显示胎儿的器官结构和发育状况。

该指南还提到了一些常用的超声检查技术,如超声心动图、三维和四维超声等。

综上所述,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对产前超声检查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和指导,对于保障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师在实施产前超声检查时,应准确掌握该指南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查,并合理解读检查结果,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2012年6月1日北京)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胎儿及其附属物进行影像学检查,是了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常用、无创、可重复的方法。

超声检查的应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

然而,由于超声技术的局限性,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也不能对胎儿以后的发育做出预测,所以超声诊断不能等同于临床诊断。

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的设置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开展。

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人员要求1、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1)从事Ⅱ级或以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医师可以从事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2、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产前超声诊断医师要求一致。

(1)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三)设备要求1、产前超声筛查设备要求(1)开展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及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的超声室应配备实时二维超声诊断仪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开展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及11-13+6周颈项透明层(NT)超声检查的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1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初稿)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孕妇和胎儿进行影像学检查,是了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大体形态最常用且简便的方法。

但超声对胎儿各器官的功能等难以进行评价。

超声诊断不完全等同于临床诊断,比如先兆流产、难免流产、稽留流产是早孕期临床诊断,胎盘早剥是中晚孕期临床诊断,不能把这些临床诊断和超声诊断等同起来。

目前,产前超声检查已得到了广泛的临床应用。

准父母们对生一个健康宝宝的期望值越来越高。

为进一步提高产前超声诊断水平,提高胎儿畸形的检出率,更好地为妇产科临床提供诊断依据,有必要加强产前超声的质量控制。

因此,产前超声检查指南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科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内容进行规范。

一、人员要求(一)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产前超声诊断医师主要从事Ⅲ级及Ⅲ级以上产科超声检查,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超声产前诊断人员要求一致。

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熟练掌握胎儿脏器各阶段发育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识别常见的胎儿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2、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熟练掌握胎儿脏器各阶段发育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胎儿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二)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产前超声筛查医师主要从事Ⅱ级及Ⅱ级以下产科超声检查、筛查卫生部规定的六大类致死性畸形,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或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3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或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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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卫生部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试行)
产科超声检查指南是基于目前我国产科超声检查实践与现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产科检查标准与指南,由从事产科超声检查的专家们编写的专科性标准的文件,是一个学术和继续教育文件,目的是规范产科超声检查和提高产科超声检查质量(有效性、安全性)。

它是一个产科超声检查可遵循的总体标准,在临床工作中由于病人和设备的具体状况,可能有一些偏离或超出,它不限制超出标准的检查。

产科超声检查的总体原则是:掌握适应症,在在最低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要的诊断信息;产前超声检查可分为1.早期妊娠诊断检查;2.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3.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4.针对性(特定目的)超声检查。

要明确指出产前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胎儿畸形,妊娠18-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

执行下述标准可以最大限度地检出胎儿畸形。

一、人员要求
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职业医师资格;承
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
列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二、设备要求
实时超声诊断仪,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一台以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超声检查标准
(一)早期妊娠超声检查
1.适应症
宫内孕确定(胎心搏动、生长发育)
多胎妊娠诊断
评估孕周(月经龄)
疑宫外孕
阴道出血
葡萄胎
盆腔肿块
子宫畸形
辅助绒毛活检
2.检查方法
经腹部超声检查
经阴道超声检查
3.检查项目
胎囊(三径线标准测量、形态、位置)
胎芽(胎芽长度或头臀长度、胎心搏动)
子宫、附件(肌瘤位置大小、宫腔积液、附件
包块)
子宫直肠窝(子宫直肠窝积液)
(二)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
1.适应症
估计孕周
胎儿生长评估(间隔三周以上)
评价胎儿体表与内脏结构
羊水评估
胎盘
确定胎位
2.检查项目
胎头双顶径(或加测头围)
心脏(心率、心律、孕妇和设备条件允许情况下,观察四腔心)
腹横径、前后径(或加测腹围)
股骨长
脊柱
胎盘
羊水
(三)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
1.适应症
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发现或疑诊胎
儿畸形,或有畸形的高危因素时,要进行系统胎儿超声检查。

如有条件应在妊娠18-24周进行一次系统胎儿超声检查。

2.检查项目
(1)头颈部
颅骨环
脑中线
透明隔腔
恻脑室
脉络丛
小脑
枕大池(小脑延髓池)
颈项部皱褶厚度
口唇
(2)胸部
1.心脏
四腔心,位置(依据超声心动图检查适应症选择超声心动图检查)
2.肺
附超声心动图检查适应症
1. 适应症
胎儿因素
水肿
颈部水肿
脐疝
单脐动脉
十二指肠闭锁
食管气管瘘
淋巴水囊
心律异常
严重IUGR
其他畸形
母亲因素:
先心病
糖尿病
结缔组织病
早孕感染(病毒)
药物
高龄
家族史:
家族成员先心病
基因异常
2. 检查时间
经腹:18-24周
经阴道:12-14周
(3)腹部

肾脏
膀胱
脐带(血管数目、与腹部连接)
(4)脊柱
(5)股骨长(必要是加测肱骨长) (四)针对性检查
对胎儿、孕妇特殊问题要进行针对性检查,如测量透明带,评估羊水、胎盘、宫颈、胎儿状态、脐动脉S/D、疑点复查等、大多数情况,针对性检查应在先前完整检查基础上进行。

(五)超声诊断报告
超声诊断报告应与上述标准一致,阳性结果要有
图像纪录。

因为胎儿、孕妇等因素导致对解剖评价受限制的情况,要纪录在报告上,必要时进行随访检查。

四、安全性
目前的科学研究结果表明,胎儿产前超声检查是安全的,总体原则是掌握适应症,在规定允许的最低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要的诊断信息。

五、质量控制
贯彻执行人员、设备要求、继续教育规定,定期统计产前超声诊断符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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