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演示教学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穗经[2004]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经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商业局印发穗经[2004]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在市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扶持对象为在广州市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第四条市经委牵头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市经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分别对所属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采用评审制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三)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四类中小企业发展。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一)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用于贴息的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80%;(二)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用于补助的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20%;(三)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是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上一年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应支付的风险损失补偿核定后,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每年最高资金规模控制在2亿元以内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承担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日常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
第七条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
在广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企业规模。
要求最新一期的年度营业收入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
(三)企业类型。
1.依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已公示的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科技创新小巨人入库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已入库的企业、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支持或已入库企业或其他市级以上专项计划办法规定的企业等。
2.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以及广东省在广州设立的科研机构(包括已转制为企业但仍以科技研发为主要业务的转制科研机构)以自身科技成果或引进科技成果在穗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
广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和《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试点期内,市财政按每年保持3000万元规模的原则安排资金,不足3000万元时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补足,专项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第三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金融局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好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第四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对象是按有关规定承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对于各银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不良率5%以内的, 银行和保险公司按20%:80%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保险公司以当年累计保费收入扣除运营成本(不高于保费收入的15%)剩余部分先行赔付,不足部分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再由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风险补偿。
政府补偿部分以专项资金的规模为限。
第六条对各银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不良率超过5%部分的贷款损失,政府资金和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不予补偿,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60%:40%比例共同承担损失。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的统计指标口径,为一年内该保险公司与其所有合作银行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保费收入和相应赔付,具体按照保监会规定的综合赔付率指标公式进行计算。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申报指南

(封面)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申报材料
(需加盖公章)
申请机构:
申请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本企业在此郑重承诺:本企业提供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成份,对所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盖章
年月日
(申请书)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
池受托管理机构申请书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为进一步做活做大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业务,更好地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需求,本单位拟申请成为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由本单位负责具体管理运行,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请审阅。
附件:1. 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2. 申请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3. 申请机构内部制度文件;
4. 一名高管从事过风险补偿资金全流程管理项目情况
5. 至少5名从事过风险补偿资金相关经验的人员情况
6. 与至少3家商业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
7. 与银行共同开展多场大型线上及线下对接活动证明;
8. 创投机构、孵化器开展多种形式对接服务证明;
9. 相关活动在主流媒体新闻报道证明;
10. 申请机构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表)及审计报告(不
满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经营情况及审计报告);
11. 申请机构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
12.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3. 其它需说明事项。
注:请按上述顺序依次编排材料并装订成册,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担保 风险准备 金 ( 以下 简称风 险准 备金 ) 的 管理 , 强资 金监 督 , 加 提高 资金 的使 用效 益 , 营
造 和 优 化 我 省 自主 创 新 投 融 资环 境 ,加 大 对 科
第 六条 风 险准 备 金 主要 用 于支 持 我 省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工 作 的 开 展 , 主 要
业 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
( ) 持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系 三 扶
建设。
括 省 级 和 市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认 定 的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 型企业 。
( ) 四 政府 与 国家开 发银行 和各担保 机构 合 作 , 进增 加科技型 中小企业 的贷款数量 。 促
意后 ,由省 科技厅将资金 拨付 到放贷银行 等相
关 单 位 。相 关 单 位 收 到 相应 资金 后 , 按 国家 有 应 关 财 务 制度 处理 。
有 弄虚作假 、 用专 项 资金等行 为的 , 挪 除按 《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条 例 》 有 关 款项 予 以追 回外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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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政 策 法 规
益 进 行 检 查 和跟 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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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条 风 险 准 备 金 的 核销 。 风 险 代 偿 仅 限 于 省 科 技 厅 推 荐 项 目, 施 风 险 代 偿 时 , 实 由
规 范 、 全 和 高效 使 用 并 及 时 核 销 。 安
准备 金分别 承担不 同 的有 限代偿 责任 ,代偿 总
额最 高 以风 险准备 金存款额 为 限。按统 贷统还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营造和优化我省自主创新投融资环境,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缓解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准备金是财政性专项资金,应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省级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企业。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四条风险准备金资金规模暂定1亿元。
第五条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一)根据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需要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评估,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准备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六条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一)用于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拉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二)对放款银行或担保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三)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四)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各担保机构合作,促进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数量。
(五)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确定的需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与实务运作课件

第三类
内部融资与贸易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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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种模式
留存结余融资
留存结余融资是指企业收益缴纳所得税后形 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的未分派利润,又投入于 本企业的一种内部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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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结余融资的特点
(1)手续简便 (2)财务成本低 (3)增强企业凝聚力 (4)企业没有债务及股权分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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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种模式
23
个人委托银行贷款的规定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委 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 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 回贷款。商业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民生银 行正式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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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银行贷款特点
(1)手续较为简单 (2)融资速度较快 (3)融资成本较底 (4)贷款利息进入企业成本 (5)按期付利、到期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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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模式
国外银行贷款
国外银行贷款,是指为进行某一项 目筹集资金,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 向外国银行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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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业银行贷款的特点
(1)国外商业银行是非限制性贷款 不限贷款用途 不限贷款金额 不限贷款币种
(3)租赁物件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 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 到合同结束时,根据合同协定可以转移给承租人。
(4)金融租赁最少需要承租方、出租方、供物方三方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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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股权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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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种模式
股权出让融资
股权出让融资是企业出让企业的部分股权, 以融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3-01-24发文字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省财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为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我省依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办法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含深圳市)。
第三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公开公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防控风险。
第四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拨付;会同省金融办审核申报材料,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开展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评审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地财政部门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村金融加快发展。
第二章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第六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涉农贷款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以优惠利率和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补贴数量核算。
(一)涉农贷款数量核算。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的统计标准,以上年度各季末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计算。
(二)贷款损失数量核算。
以上年度按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损失”类、已向法院起诉且执行期已过、确实无法追收的贷款量计算。
(三)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度核算。
1.银担合作项下的贷款量、担保责任额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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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中小企业投融资机制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6〕9号)精神,市本级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
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工信规字〔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方向)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通过风险分担方式承担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责任的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累计补偿不超过5000万元,即补偿责任以5000万元为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
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企业有自主品牌、有独立研发团队、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速在20%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工信委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关政策指引,监督纳入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支持对象和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核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将核定的风险补偿资金按规定和程序,纳入下一年度市工信委部门预算。
(三)负责对不良项目代偿的额度、比例及代偿资金核销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五)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市工信委编制的风险补偿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二)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绩效自评复核,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价。
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工信委委托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再担保公司”)管理运作,市再担保公司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控制机制和项目贷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融资租赁机构、互联网金融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风险补偿比例、补偿条件、风险控制等事项,并加强风险防范;(三)负责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及确认;(四)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分担部分进行先行垫付,按程序向市工信委申请不良项目的代偿资金;(五)负责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贷后管理的监督,以及不良项目损失的核销工作;第三章使用方式第七条风险补偿资金通过风险分担方式承担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责任,具体方式有:(一)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增融资担保类、保证保险类、融资租赁类等融资产品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风险补偿,每笔贷款损失分担比例不超过10%,单笔贷款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分险的本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单户贷款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分险的本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二)风险补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发行债券、票据、信托、互联网融资等直接融资产品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风险补偿,每笔业务本金损失分担比例不超过10%,单笔业务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分险的本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含),单户业务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分险的本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含)。
(三)风险补偿资金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首次从合作银行获得信用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风险补偿。
每笔贷款本金损失分担比例不超过10%,其他各级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分担比例不超过10%,市再担保公司分担比例不超过30%。
单笔贷款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分险的本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四章支持对象第八条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二)在广州市登记注册,并年检合格;(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款能力。
第九条纳入本办法支持的合作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广州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有独立的中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制度;(二)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建立合作关系;(三)上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本地区行业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数据为准),且最高不得超过5%;(四)按要求向市工信委报送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报表。
第十条纳入本办法支持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广州市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合规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广州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且为广州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三)与银行保持着融资担保业务的合作;(四)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拥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上年度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五)按要求向市工信委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广州注册或在广州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二)拥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限内;(三)过往信用良好,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记录;(四)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五)按要求向市工信委报送相关报表。
第五章运作模式第十二条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增融资担保类、保证保险类、融资租赁类等融资产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再担保公司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明确风险分担责任和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由市再担保公司向市工信委报备。
其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收取的再担保费率最高不得超过5%;(二)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高于同档期国家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三)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平均年实际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四)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10%,合作银行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20%,市再担保公司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30%,剩余部分的本金损失及利息(含罚息)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承担。
第十三条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点要求为中小微企业发行债券、票据、信托、互联网融资等直接融资产品所产生的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10%,市再担保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30%。
其余的本金及利息损失由合作的相关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项目发行前以协议的方式进行明确,并由市再担保公司向市工信委报备。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点要求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首次发放信用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风险补偿,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10%,其他各级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10%,市再担保公司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30%,剩余部分的本金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租赁公司等)承担,利息损失由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租赁公司等)承担。
第十五条市再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担保融资服务,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10%,其余的本金及利息损失由市再担保公司与合作机构协商确定,市再担保公司须向市工信委报备。
原则上此类项目担保金额比例不得超过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总额的30%。
第十六条对市再担保公司年担保贷款不良率6%以上的部分,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六章工作流程第十七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照“独立审查”的原则进行。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直接向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进行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材料。
(二)贷款审查: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独立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并明确贷款额度。
经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审核同意的贷款项目,由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逐笔向市再担保公司提出报备申请,市再担保公司核准同意后,出具《再担保意向书》。
(三)贷款发放。
经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审核同意、市再担保公司核实确认的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等)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在落实反担保措施后放款。
第十八条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应加强风险补偿资金分险分担项目的贷后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再担保公司提交贷款执行情况,市再担保公司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章代偿与核销第十九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和市再担保公司,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借款合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借款企业贷款本息还贷逾期60天以上的,由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市再担保公司和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进行同步代偿。
风险补偿资金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市再担保公司申请,经市再担保公司审核并向市工信委报备后,由市再担保公司先行代偿。
第二十一条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发行债券、票据、信托、互联网融资等直接融资产品的参照上述工作流程,具体由市再担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各方协商确定,并向市工信委报备。
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明确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付责任(提供互联网融资创新服务的,应在项目到期前1个月明确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付责任),并向市再担保公司报备。
如果企业不能按时履行偿付责任或只能部分履行偿付责任的,各方应根据协议约定的责任分担比例准备代偿资金和核准审批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兑付。
第二十二条市再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直接担保业务发生逾期,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市再担保公司,并共同进行积极催收。
贷款逾期2个月仍然未能全额催收的,合作银行根据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向市再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市再担保公司核准后进行代偿。
第二十三条融资担保合作协议中须约定具体机构负责对不良项目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追偿,并依法追究过错方过错责任,在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各方代偿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以及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情况终结的情况下,市再担保公司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市再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经市工信委审核后,在风险补偿资金中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