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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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1. 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小区的供电安全,提高供电效率。

该标准适用于各类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

2. 设施建设范围2.1 主变电所建设2.1.1 主变电房选址要求2.1.2 主变电房建筑标准2.1.3 主变电房设备配置标准2.2 配电线路建设2.2.1 配电线路布置规划2.2.2 配电线路敷设标准2.2.3 配电线路绝缘与保护措施3. 设施建设要求3.1 供配电设施设计3.1.1 设计方案审批3.1.2 设计图纸要求3.1.3 设备选型标准3.2 设施的施工安装3.2.1 施工组织设计3.2.2 施工人员资质要求3.2.3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4. 设施验收及管理4.1 设施验收程序4.2 设施验收标准4.3 设施管理与维护5. 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5.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定》5.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规范》6.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无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包括主变电所建设、配电线路建设、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确保住宅小区的供电设施符合标准,提高供电质量,保障住户的用电安全。

2. 主变电所建设2.1 主变电房选址要求2.1.1 距离住宅区域要求2.1.2 环境因素考虑2.2 主变电房建筑标准2.2.1 建筑物结构要求2.2.2 防雷设施要求2.3 主变电房设备配置标准2.3.1 主变电设备要求2.3.2 联络、保护设备要求3. 配电线路建设3.1 配电线路布置规划3.1.1 线路布置原则3.1.2 线路敷设方式3.2 配电线路敷设标准3.2.1 线缆规格要求3.2.2 管道敷设要求3.3 配电线路绝缘与保护措施3.3.1 绝缘材料要求3.3.2 保护措施要求4. 设施建设要求4.1 供配电设施设计4.1.1 设计方案审批程序4.1.2 设计图纸要求4.2 设施的施工安装4.2.1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4.2.2 施工人员资质要求4.3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4.3.1 施工现场准备工作4.3.2 施工材料及设备安全要求5. 设施验收及管理5.1 设施验收程序5.2 设施验收标准6. 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6.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定》6.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规范》7.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释义)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释义)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条文释义二00五年九月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 高压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5施工与验收5.1 施工5.2 竣工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1 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释义]本条是标准的编制目的,强调了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以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为目标,突出安全、经济、实用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释义]本条强调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的规划要求,特别是居住区范围较大时,应根据电力发展规划预留建设35-110 kV 公用变电站的所址及输电线路(电缆)的通道。

为了确保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所需占用的位置及通道能得到预留,在进行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时,应同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的规划设计。

(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最新版)

(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最新版)

(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最新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民小区供配电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江苏省电力公司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和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全省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在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试验、交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本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配套设施;5、设备选型;6、安装施工;7、竣工验收;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鉴于居民小区建设发展迅速,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希望我省各供电公司结合居民小区供配电系统建设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电力公司、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ft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强、季强、周大平、姜宁、李宝仪、邹万流、李杰、仇新宇、陈军、张卫民、卢文亮、陈杰、林琦、李子韵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负荷性质的确定3.2负荷容量统计规范3.3居民小区供电方案及接线形式3.4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3.5计量方式4配套设施5设备选型5.1高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计费电能表及计量表箱5.4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6安装施工6.1土建施工6.2高压电气施工6.3高压电气试验6.4计量装置的安装施工6.5配电装置接地7竣工验收附录A:居民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B:10kV开闭所可带容量计算 C:常用节能、环保型设备技术参数选择情况D:电能表表箱规格E:条文说明F:参考文献1 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增长的需求,合理制订居住区供电方案、保证居民用电安全可靠,推动居住区配电系统向安全、节能、经济、环保的方向发展,促进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特制订本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第一份范本: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确保其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执行标准的依据包括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本地区的电气工程建设规定。

二、技术要求2.1 供配电设计2.1.1 小区供配电主干路线应满足全小区耐压需求,设计应考虑负载均衡、短路和过电压保护等因素。

2.1.2 供配电变压器应根据小区用电负荷计算确定容量,并满足相关安全标准要求。

2.1.3 在小区内设置配电箱,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并确保可靠和易于维护。

2.2 设备选型和安装2.2.1 所使用的变压器、配电箱、开关、电缆等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

2.2.2 设备的安装应按照供应商的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2.2.3 路线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电缆的绝缘性能和电气性能,防止破损和短路风险。

2.3 运行与维护2.3.1 供配电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3.2 故障发生时,应及时有效地进行排除和修复,并做好故障记录和分析。

2.3.3 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配电的正常运行。

三、验收和监督3.1 施工单位应按照像关规定完成工程验收,提供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

3.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附件:1. 施工图纸2. 合同及协议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 供配电:指电力系统中的电能供给和分配。

- 主干路线:指供配电系统中连接变压器和配电箱之间的电缆或者导线。

- 耐压需求:指供配电设施能够承受的最大电压。

- 短路保护:指在供配电设施发生短路时采取的保护措施,以避免损坏和人身伤害。

- 过电压保护:指在供配电设施发生过电压时采取的保护措施,以避免损坏和人身伤害。

- 漏电保护装置:指用于检测和防止漏电的电气装置。

- 过载保护装置:指用于检测和防止供配电设施过载的电气装置。

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1. 前言配电网是南方电网基础设施之一,城市配电网在城市供电系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电网的高效稳定运行以及新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引入,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逐年提升,本文档旨在概述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2. 技术标准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和技术措施。

2.1 技术指标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的技术指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可靠性指标:城市配电网在提供足够供电能力的同时,还需要保证供电的可靠性,防止运营中的故障发生;•经济性指标: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在满足可靠性的同时,考虑经济成本和社会收益的平衡;•安全性指标:城市配电网需要保证在电力运营过程中人员和电力设备的安全;•环保性指标:城市配电网应符合电力环保标准。

2.2 技术要求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要求包括:•强电弱电分离应符合相关规定;•配电网柜的容量和类型需要符合用电负荷需求;•配电变压器的类型和容量大小需按照城市用电负荷分布进行选择;•城市配电网需合理布局,科学配置;•配电设备和电力设备防雷等级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城市配电网应对突发事故做好预防和抗压能力。

2.3 技术措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南方地区应用新型材料,加强变电设备的散热性能;•采用先进的GIS技术,提高配电网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严格控制配电设备的误差,提高配电系统的精细化管理;•逐步开展数字化配电网建设,提高数据处理和应急管理能力。

3. 配电网技术发展趋势随着供电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南方电网的城市配电网技术将逐步走向数字化、网络化和集约化。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配电设备的在线监控和维护;•采用云计算技术构建智慧配电系统;•逐步开展配电规划和节能方案,提高城市供电效率;•开展BIM技术在配电网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应用。

4.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不断提升,配电网正向数字化、网络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504-2008) 宣贯讲座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504-2008) 宣贯讲座

6
6.1 高压设备
设备选型
6.1.1 配电变压器 6.1.1.1 应选用节能型低噪声配变。 6.1.1.2 根据使用环境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或干式变 压器。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或高层建筑内的配变 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6.1.1.3 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全密封变压器,其噪 声水平应低于45dB。 6.1.1.4 干式变压器的噪声水平应低于48dB。
5.4
供配电设计
5.4.9 居住区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二者 相结合的方式。低压主干线宜采用电缆或密集母线,并 根据规划一次建成,避免重复建设。在能够取得规划批 准的地区或路段,公用低压线路可采用全绝缘架空线路。 5.4.10 居住区内配变布点应考虑低压供电半径,必要时进 行电压质量校核。 5.4.11 每座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总数不宜超过12回。 5.4.12 低压电缆可采取电缆沟槽敷设、管群敷设、桥架敷 设等方式。 5.4.13 低压线路截面需考虑发展需要和设施标准化,可参 考表1进行选择,在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零线截面宜 与相线截面相同。
5.4
供配电设计
5.4.14 向高层建筑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式 密集母线或预制分支电缆。 5.4.15 配变低压侧应配置具有自动投切功能的低压 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容量按补偿后变压器最大负 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计算。 5.4.16 居住区内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 接地型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接。中性点直接接 地的低压绝缘线的中性线,应在电源点接地。在 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处以及三相四线供电的低压 绝缘线引入用户处,应将零线重复接地。 5.4.17 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接线参见附录C。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3.2 容量配置 5.3.2.1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 85%。 5.3.2.2 居住区公用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0.5 的配置系数配置。 5.3.2.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容量宜按 1.0的配置系数配置。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

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

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

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

7高级住宅23。

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

10建筑面积23。

11配电室23。

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

14配电变压器33。

15配置系数33。

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

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

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55设备选型原则65。

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

3环网柜65.4中压电缆75。

5低压线路75。

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7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

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86。

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

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

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9 7。

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合肥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合肥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合肥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合肥市是国家“十三五”规划中确定的重要城市,城市发展迅速,人口不断增加,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指导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合肥市政府颁布了相关的技术导则,本文将对这些技术导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首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合肥市居住区的规模不断扩大,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对于提高供电效率、保障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城市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成为合肥市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

该技术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供配电设施的选址与布局,即如何选择合适的地点建设变电站和配电设施,如何布置线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功耗和能源损耗;二是供配电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即变电站、线路、配电柜等设施的设计标准,施工工艺和施工流程;三是供配电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即建设后如何进行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最后,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的应用与推广。

为了使这些技术导则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合肥市政府需要加强对这些技术导则的宣传推广工作,让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都能够熟知这些技术导则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关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技术导则要求的单位予以奖励,对于不达标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对于合肥市的城市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制定和执行将有效提高供电效率,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一项长远且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

相信在合肥市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技术导则的制定和执行,合肥市的供配电设施将会不断完善,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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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技术导则(试行) 2 目 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4. 总则 5. 供配电系统 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 5.3负荷计算 5.4无功补偿 6. 配变电所 6.1所址选择 6.2配电变压器选择 6.3 主接线 6.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6.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 7. 低压配电系统 8. 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 防雷 8.2 接地 3

9. 计量装置 1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45-9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3 术语 3.1 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3.2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3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3.4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5 变电所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 5

3.6 配电所(开闭所) 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母线上无主变压器),俗称开闭所。 3.7 环网柜 泛指以负荷开关或断路器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组供电单元。 3.8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9 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简称配变。 3.10 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3.11 室内变电所 指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的变电所,简称室内变 3.12 公用变电所 指为居住区内终端用户直接服务,一户一表,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变电所(含室内变、箱式变),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简称公变 6

3.13 专用变电所 指为居住区内公共用户服务,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责管理的变电所,所供负荷一般为电梯、消防、水泵、公用设施等,简称专变。 3.14 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负荷控制装置、远方集中抄表装置、电能计量柜(箱)等。

4 总则 4.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导则。 4.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导则。 4.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居住区总体规划应包含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变电所用房及电力通道,结合城市发展规划预留高压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建筑面积在20万m2及 7

以上住宅小区,应先做小区电力规划设计,再行施工设计。 4.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4.5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4.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4.8 居住区供电采用公用变电所或公用变电所与专用变电所相结合的形式。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所一户一表供电,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其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居住区消防、商场、广场、居委会、学校等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公共用电设备由专用变电所供电,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责管理。 4.9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5 供配电系统 5.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8

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按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5.1.1 一级负荷有: 1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3 高级旅馆;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 的商业楼、综合楼;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普通旅馆、办公楼。 5.1.2 二级负荷有: 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用电。 3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4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综合楼;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普通旅馆、办公楼等。 5.1.3 居民用电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5.1.4 本规范仅对负荷分级作了原则性规定,并给出了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似的负荷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 9

确定。 5.1.5 供电要求 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2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回路供电。 4对于住宅小区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外还应配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市电电源有可靠的闭锁,同时应避免与市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 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 5.2.1居住区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3 电压监测点为计量表计的进线端。 5.2.2居住区内公建设施用电为一、二级负荷时,采用10KV供电,由居住区内专用变电所提供电源;公建设施用电为三级负荷时,且总容量在100kW以下者可采用0.4KV供电,由居住区内公用变电所提供电源。 5.2.3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用以下措施: 10

1户住宅用电容量≤10KW时,采用220V供电; 10KW<户住宅用电容量≤12KW时,宜采用220V供电;户住宅用电容量>12KW时,宜采用380V供电。 2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5.3负荷计算 5.3.1居住区配电容量的配置原则 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 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负荷密度×综合同时率 综合同时率是指用电高峰时电器设备同时使用的频率 需安装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 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容载比 其中容载比 = 1/65%,取1.5。 单位面积设备容量(W/m2) 综合同时系数 容载比 单位面积容量(VA/m2) 住宅 60 0.22~0.35 1.5 20~31.5 配套商业用房 70 0.55~0.65 1.5 58~68

配套管理用房 65 0.4~0.6 1.5 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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