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房地产管理】赣州市章贡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确保相关单位有充足的时间宣传《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65号令),让群众对新老政策差异充分吸收,确保征地拆迁政策平稳过渡,促进六大片区建设整体推进,2010年12月24日,市政府召开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同意市政府第六十五号令延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或者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
第五条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第六条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

一、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5、选房顺序(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1、搬迁费2、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外迁补助费(五)其他补助费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棚户区二、棚户区改造和普通拆迁有什么区别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介绍201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经修改完善,于2010年10月29日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出台的一个重要文件,对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出台《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背景和目2005年8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补偿安置办法》(赣市府46号令),自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土地保障作用,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市中心城区六大片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46号令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主要反映在一是界定范围狭窄,只限于章江新区(即水南镇),其它镇(街办)、工业园和工业基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各不一样;二是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标准;三是随着六大片区建设的全面展开和纵深推进,各片区间执行的标准不一,不能公正公平地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村民实行同城同价;四是拆迁安置的“拆一返一”政策刺激了违章抢占房屋的行为;五是操作程序上存在欠缺。
特别是对部分困难农户住房狭小与其他农户房屋富余的情况,在安置政策上差距太大,有失公平。
为此,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在2009年7月23日召开的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上指出:征地拆迁是一个大难题,建议由市政府专题研究这个问题,出台系统的政策措施,做好当前征地拆迁和制止违章建筑等工作,着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是一种有关拆迁房屋赔偿的法律规定,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
一、赔偿标准
1.拆迁房屋方面:
(1)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住宅原地补偿:安置补偿以土地实际市场单均价按照折算系数乘以房屋老建筑基本室内建筑面积,全部补偿给予业主。
2、城镇集体私宅及公私结合的拆迁安置补偿:安置补偿为:原住宅的重建价格和拆改市值的总和。
(2)商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安置地或者补偿楼全套成品装修和备品备件价格来补偿。
(1)拆迁成本:拆迁成本由当事人负担,但应支付拆迁指导费,根据国家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2)拆迁补偿:应根据双方共同同意的补偿标准,向拆迁户补偿拆迁成本,允许拆迁户在同一县级以上的其他地区安置;
(3)其他补偿:应按当地政府核定的补偿标准支付拆迁经济补偿、文化补偿、职务调职补贴、运输费、商业行为补偿等费用。
二、补偿流程
(1)拆迁前:安排人员,编制准确的拆迁资金支出计划,编制拆迁现场建设方案,编制拆迁报告;
(2)拆迁期间: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及时向户主发放赔偿金,做好拆迁成本核算工作。
2.非房屋
(1)拆迁前:按照双方约定,准备赔偿金,做好农作物收割、物业拆除及相应设施管理。
(2)拆迁期间:安置补偿支付及时,做好职工搬迁安排及重新安排工作。
三、附加赔偿
当拆迁房屋时,针对受拆迁征地改变的生活情形或因拆迁造成的不可抗的损失,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附加赔偿金,以抵偿其受拆迁之损害。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赣07行终1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洋发陈煜龙刘定丰【审理法官】周洋发陈煜龙刘定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街道办事处;何良仔【当事人】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街道办事处何良仔【当事人-个人】何良仔【当事人-公司】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鹏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王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鹏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王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鹏王毅【代理律所】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街道办事处【被告】何良仔【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在对房屋面积测量的基础上,经过协商最终签订案涉补偿协议因此,该补偿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应得到全面遵守和履行。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基本原则第三人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对房屋面积测量的基础上,经过协商最终签订案涉补偿协议因此,该补偿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应得到全面遵守和履行。
上诉人虽然以接到群众举报需对补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为由而暂停履行该补偿协议,但自2015年11月8日暂停至今已时间较长仍未作出群众举报是否属实的处理结果,再以此理由继续停止履行案涉补偿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决定房屋面积的多与少,不属于上诉人行政优益权的范畴,因此,上诉人以行政优益权为由单方变更案涉合同,不予支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赣市府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试行)》已经2012年3月22日市政府第六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赣州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各县(市、区)可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家对棚改的补偿标准

国家对棚改的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中的棚户区问题日益突出,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棚改政策,其中包括对棚户区居民的补偿标准。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就国家对棚改的补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国家对棚改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棚户区居民的安置补偿,二是对棚户区拆迁房屋的补偿。
对于棚户区居民的安置补偿,国家规定要按照居民的房屋面积以及居住年限来进行补偿,同时还要考虑到居民的家庭人口情况和经济状况。
而对于棚户区拆迁房屋的补偿,则要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来进行合理的赔偿。
其次,国家对棚改的补偿标准还包括了对棚户区居民的临时安置和过渡期的生活补助。
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国家会为居民提供临时的安置地点,并在过渡期内给予居民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些补偿标准的出台,有效地保障了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再者,国家对棚改的补偿标准还要求各地方政府在执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来进行,不能随意变动或压低补偿标准。
同时,国家还加强了对棚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以确保补偿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避免出现贪污腐败等问题。
总的来说,国家对棚改的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城市居民提供了更好的居住环境。
各地方政府在执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来进行,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希望通过国家对棚改的补偿标准,能够让更多的棚户区居民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赣市府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发[2006]5号)章贡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月24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八日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综合改造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原则与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据1、改造原则:按照“政府主导、房产实施、部门配合、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该地块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使之成为我市的危旧房改造试点小区。
2、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据:该改造地块开发建设单位即为房屋拆迁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政策,承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改造、拆迁范围以规划红线内危旧房为改造范围,即东至东郊路西侧,南至马坡岭,西至扫盲路,北至东桥路(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总占地面积约6.45万平方米(96.74亩),总拆迁面积约6.07万平方米,安置面积约7.57万平方米。
三、改造优惠政策为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该项目列入市政府2006年重点建设工程,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出让所得收益全额拨回开发建设单位,用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
2、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报建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征收。
(1)全免项目:土地交易手续费、土地登记费、土地它项权登记费、土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施工噪声排污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小型无动力污水排放费、下水道接通费、余土调运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建筑卫生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考古勘察发掘费、消防验收费、道路占用费、八防服务费、集中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建设易地绿化费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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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赣州市章贡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赣州市章贡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1]2号)文件精神,改善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依法实施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和补偿原则房屋征收和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和改造地块确定(一)征收范围在赣州市章贡区旧城区及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和企业的房屋。
(二)改造地块确定根据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结合公众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愿望和要求程度,确定具体改造地块。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章贡区人民政府确定章贡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章贡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工矿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为工矿企业(单位)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章贡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
五、征收补偿实施程序(一)宣传发动。
章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且予以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
在房屋征收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向被征收人公布。
1、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为准。
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且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确认,测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无房屋产权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规划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签订征收协议。
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发放协议签订序号。
1、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章贡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且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章贡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
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五)发放补助、奖励资金。
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且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补助、奖励资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放选房序号。
(六)过渡和安置。
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过渡和安置。
(七)资料归档。
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且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且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私产房的征收1、征收补偿(1)补偿方式:私产房产权人能够选择货币补偿,也能够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章贡区人民政府提供等面积房屋用于产权调换,且和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
在产权调换中,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多层2526元/平方米、高层2913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超出10%之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店面、写字楼等营业性非住宅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交房时同地段同类营业性非住宅市场价格结算。
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①搬迁费:Ⅰ、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不足750元/户的补足到750元/户;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主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到1500元/户。
②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Ⅰ、征收住宅的,按主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户·月的补足至600元/户·月;Ⅱ、征收证载为店面、写字楼等营业性非住宅的,每月按其评估价值的3‰ 给予产权人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致使过渡期限延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费。
(3)房屋安置:实行期房安置。
①安置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②安置原则:Ⅰ、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 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Ⅲ、附属房不予安置;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选择货币安置的,可在廉租房或公租房中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将安置面积补足至40平方米,面积差额部分按多层2526元/平方米、高层2913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
(此保障办法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Ⅴ、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和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③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一室一厅(45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厅(60、8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厅(100、120平方米左右)。
2、补助及奖励(1)选择产权调换的,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且搬迁交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
超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
(2)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且搬迁交房,依据被征收主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3)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凡在协议签订公告规定期限内,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屋面积,第1—10天签订协议且搬迁交房的奖励180元/平方米,第11—20天签订协议且搬迁交房的奖励150元/平方米,第21—30天签订协议且搬迁交房的奖励100元/平方米。
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二)政府直管公房的征收1、对被征收产权单位房屋价值的补偿对产权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2、对承租人的搬迁补助及奖励补助及奖励对象: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且仍在所承租公房居住的承租人。
发生了转租、转让或房屋空置的不予补助、奖励。
(1)搬迁补助:①在廉租房直接安置的,按承租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不足750元/户的补足到750元/户;②在公租房安置,廉租房过渡的,按承租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到1500元/户。
(2)对政府直管公房承租人,凡在协议签订公告规定期限内,按承租房屋面积,第1—10天签订协议且搬迁交房的奖励100元/平方米;第11—20天签订协议且搬迁交房的奖励80元/平方米;第21—30天签订协议且搬迁交房的奖励60元/平方米;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3、保障性房屋安置(1)安置对象:被征收政府直管公房内符合廉租房或公租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①所承租公房已发生转租、转让的;②享受了政府廉租房的;③承租人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的。
(2)安置原则:①政府直管公房承租人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直接在廉租房中安置;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在公租房中安置,在廉租房中过渡;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 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③附属房不予安置。
(3)安置户型(面积):按照所建成的廉租房或公租房户型(面积)。
(三)企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征收1、对被征收产权单位、产权人房屋价值的补偿(1)对非住宅产权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2)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本方案私产房征收补偿执行;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按本方案私产房征收补偿执行。
2、对承租人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奖励补助及奖励对象:企业(单位)分配、按要求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且仍在所承租的公房居住的承租人。
发生了转租、转让或房屋空置的不予补助、奖励。
(1)搬迁补助:①在廉租房直接安置的,按承租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不足750元/户的补足到750元/户;②在公租房安置、廉租房过渡的和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按承租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到1500元/户。
(2)临时安置补助:对属于保障性期房安置的,按承租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给予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不足600元/户·月的补足至600元/户·月。
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致使过渡期限延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
(3)对符合保障性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愿放弃保障性安置的,按6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