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
物业费收取标准2017

物业费收取标准2017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
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一、基础条件:1、小区封闭;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江西物业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信的原则,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由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开展;(二)有利于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三)有利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认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召集人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决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方式;(五)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七)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出台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新物业管理条例首先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定义。
它不仅仅包括住宅小区,还涵盖了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形态。
这一明确的界定,使得物业管理的职责更加清晰,避免了因范围模糊而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在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新条例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和规范。
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的管理决策,例如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等。
同时,业主也有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等义务。
这有助于培养业主的责任感,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新条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的环境卫生维护、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安全防范等。
同时,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业主的诉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职责,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新条例还特别关注了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
小区内的广告收入、停车费收入等公共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且要定期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挪用或侵占这些收益,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方面,新条例也有详细的规定。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对于房屋的维修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划分,保障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
另外,新条例加强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的监管。
对于违规搭建、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为了保障新条例的有效实施,还设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
同时,鼓励业主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是江西省物业管理领域的一次重要改革和完善。
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1. 引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江西省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建立起合理、公正、透明的收费机制,以保障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和业主的权益。
2. 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不同,江西省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2.1 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维修、清洁、照明等物业管理服务的金钱。
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小区:按照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元的标准收取;- 商业综合体:按照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3元的标准收取;- 办公楼宇:按照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
2.2 装修管理费装修管理费是指为了监督、协调和管理业主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 每户住宅:按照建筑面积的3%收取;- 商业综合体或办公楼宇:按照建筑面积的5%收取。
2.3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公共设施维修资金是指为了维修和更新小区内公共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的1%至2%缴纳。
3. 收费管理为了确保收费的透明和公正,江西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3.1 收费依据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3.2 收费公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周期等信息向业主公示,确保业主能够了解收费情况并进行监督。
3.3 定期公开报告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收费情况报告,包括收费金额、收费项目和使用情况等,确保公开透明。
3.4 业主投诉处理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收费异议和投诉,确保及时解决问题并回应业主关切。
4. 执法监督江西省将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执法监督,确保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依法收费,不得超出规定收费标准。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4.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费合规。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管理制度)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管理制度)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已获得省之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于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且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关联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关联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和使用人生活关联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运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壹)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运营性服务。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1]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1]](https://img.taocdn.com/s3/m/bf43062d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ed.png)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江西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江西省各地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办法,保证服务质量和公平性,江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 物业管理费收费项目- 基础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 物业设施维修基金: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收取,主要用于维修和更新物业设施。
- 环境清洁费: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的一定比例收取,用于保持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
- 安全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的一定比例收取,用于保障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
2. 物业服务费收费项目- 绿化养护费:按照物业管理区域绿化面积的一定比例收取,用于维护和管理绿化。
- 保安服务费: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的一定比例收取,用于支付保安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
- 停车位管理费:按照每个停车位的一定比例收取,用于管理停车位和提供停车服务。
- 公共设施维护费: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的一定比例收取,用于维修和维护公共设施。
三、收费方式1. 按年度收费:将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年度收取,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2. 按月度收费:将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月度收取,适用于长期居住的住户。
3. 按面积收费:将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的比例进行收取,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标准的确定1.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收费不过高、不歧视特定群体。
2. 各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
3.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遵循适度幅度、渐进式调整的原则,不得频繁调整或大幅度提高。
五、收费管理和监督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款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收费纠纷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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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物价局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6〕61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进一步规范新的价格管理形式下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按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消防、地下停车场、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二、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业(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
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应按统一标准收费。
五、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协助费用;(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七)直接用于物业服务区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八)其他为服务而发生的合理支出;(九)法定税金;(十)合理利润。
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应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期间,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买受人在购买物业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在合同期限未满,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九、物业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开发建设单位限定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送达书面交付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以文件送达后两个月的时间为准。
送达时间的认定:开发建设单位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买受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买受人拒绝签收的,以该通知留置于买受人的住所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5日为达送日;以短信、微信方式发出的以发送的时间视为送达日。
开发建设单位在《赣南日报》或《赣州晚报》上进行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地下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未办理产权证明的,以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为准。
十一、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不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履行以下程序:1、制定调价方案,接受第三方审计;2、公布调价方案和审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3、公示结束后,书面征求(或业主现场表决)、收集全体业主意见;4、公示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收集到的业主意见情况,并在公开场合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5、公布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结果及执行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起始日期。
十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减轻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负担,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营收益应建立专户管理,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的畅通。
十四、住宅小区(除保障性住房外)停车服务收费属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并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登记,停车场所保洁、排水、照明、监控(巡视),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十五、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园林绿化用水、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楼道照明、车库(停车场)、二次供水、中央空调、电子对讲门、消防设施设备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附属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电价指居民用电类别的合表电价);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经营以及楼外附属设施用水用电用气按其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性质执行相应类别水电气价。
十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各单位自有产权权属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新建或改造到户的,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提供收费到户的服务。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
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十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进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施工的单位,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办证费等相关费用。
十八、业主或使用人需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可以约定在申报装修时收取一定的装修履约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套。
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已自行修复且无违约责任的,经双方确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0日内全额退还装修履约保证金。
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修复装修期间损坏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或使用人不修复,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不配合难以代为修复的,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九、提倡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将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消防设施运行费(合同未约定的维修费除外)统一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
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二次供水、消防等设施运行费未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专项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方式据实向受益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每季度公布一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立名目另外单独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卫生保洁费等费用。
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运行费用分摊公式:用户使用建筑面积×[(耗费+人工费)÷总使用建筑面积](耗费包括:电费、维保费、年检费、测试费、校验费、特种设备保险费、材料配件费等费用)转供电、二次供水费用分摊公式:用户实用量×(单价+总损耗费÷全部用户实用量)二十、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执行2014年《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号)的规定,应全部委托供水企业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费用实行同城同价,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十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除外)、更新、改造项目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