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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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与流程2022

赣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与流程2022

赣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与流程2022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和价格合理的住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赣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与流程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公租房申请书”查看!赣州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在本地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小于五十平米。

2、申请人家庭经济比较贫困,人均收入不高,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3、如果户口不在本地,必须在本地就业已满一定年限或者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了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赣州公租房申请流程(一)初审1、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街办(乡、镇政府)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2、街办(乡、镇政府)指定专人认真核对《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订正和补齐。

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街办(乡、镇政府)建立一户一档,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受理情况”内容并签名,将受理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并将数据传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联合复审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和申请类别,向有关单位出具《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送达其下属单位。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牵头组织街办(乡、镇政府)、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参与会审的单位在《申请审核表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5、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6、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完善《申请审核表的“联合会审结果”内容,将会审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同时,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赣州人才公租房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赣州人才公租房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赣州人才公租房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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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区别正文

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区别正文

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区别正文第一篇: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区别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区别1、权属性质上不同:公租房和廉租房是租赁性质,承租人没有产权,不能将房转租或出让,经适房产权人取得有限产权,一般在满5年后,上交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金后,可以按市场价格转让;2、在申请标准上不同:廉租房申请门槛高,一般是城市低收入、低保家庭才能申请,经适房次之,一般是城市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家庭,公租房门槛最低,一般是城市中等收入家庭;3、房源不同:廉租房可以是实物配租或给予住房补贴两种,经适房是至少缴纳首付后才可以入住,公租房一般都是实物配租!4、人才专项用房,是杭州保障房体系中除公租房、经适房、廉租房、限价房、危改房外的另一具有地方特色的系列。

这一系列又细分成“大师级人才专项用房”、“突出贡献人才专项住房”等六大类。

廉租房制度廉租房制度有三种形式: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二篇:申请公租房、廉租房公示公示__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考入我单位,无住房,现申请政府(公租房/廉租房)一套,公示期为 _____年 ____月 ___ 日至 _____年___月 ___ 日,在公示期限内若有异议,可向我单位反映和举报,举报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 我单位将根据反映和举报情况予以核实后进行初审。

特此公示!(公章)月日第三篇: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一是申请对象不同。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5月21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保留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2.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3.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4.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二)划出的职责1.房屋权属登记职责;2.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三)取消的职责1.城市房屋拆迁许可;2.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3.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审批;4.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5.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四)下放的职责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中心城区除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住宅和房地产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房地产信息网络化建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城镇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发展宏观调控体系。

(二)负责全市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和推进工作;负责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负责建设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三章运营维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作用和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应入尽入、有偿使用”的原则。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养护、确保安全、合理收费、高效运行”的原则,积极引导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推进综合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统筹协调综合管廊区域内的新、改扩建管线的入廊工作及综合管廊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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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府第47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房,成套直管公房逐步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坚持依法客观、部门联动、信息交换的原则,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税务、工商、金融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多部门协查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每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公开摇号分配计划。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第七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八条对申请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家庭,根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协查函,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低保证明以及受救济等情况;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签署承诺(授权)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同时授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资产等信息。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

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一)申请1、申请人至街办(乡、镇政府)、房管站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领取《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及配套附表;2、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一套,原件备查:(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④中心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二)受理1、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办(乡、镇政府)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非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街办(乡、镇政府)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2、街办(乡、镇政府)应设立受理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

认真核对《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订正和补齐。

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街办(乡、镇政府)建立一户一档,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受理情况”内容并签名,将受理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并将数据传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初审1、街办(乡、镇政府)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填写《调查初审表》;2、街办(乡、镇政府)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办(乡、镇政府)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初审情况”内容并签名盖章,将初审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

(四)联合复审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和申请类别,向有关单位出具《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1)公共租赁住房:①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信息;②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登记信息;(2)廉租住房:①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信息;②向民政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低保及受救济等情况;③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④向工商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⑤向税务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⑥向社保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⑦由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⑧向证监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股票信息;⑨向保监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送达其下属单位。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牵头组织街办(乡、镇政府)、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参与会审的单位在《申请审核表》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5、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6、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完善《申请审核表》的“联合会审结果”内容,将会审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同时,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复审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5日历天;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复审结果”内容,将复审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指标解释(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在中心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3、在中心城区的退休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二)收入限制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部门,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的协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核查工作并反馈。

第三章配租与轮候第十三条对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配租:(一)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二)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或患大病人员、或重度残疾人员、或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或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成年孤儿的。

第十四条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一居室;两人(含)及以上配租二居室;三代同堂或夫妻带两个小孩的,配租三居室。

第十五条摇号配租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每年根据房源情况组织摇号分配。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届时邀请申请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员、监察员、新闻媒体等参加,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在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摇号确定申请人的轮候序号。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轮候册,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受理的街办(乡、镇政府),经审核后,街办(乡、镇政府)应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

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轮候家庭,在有房源供应时,可直接安排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其租住。

第十九条申请家庭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拒不腾退的,取消配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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