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整理
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回顾

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回顾2011年北京市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出台了京十五条,综合采取了限购、加大保障房开工建设、土地税收等手段,提出了稳中有降的目标:一是以直接调控房价为基础的政策,主要目的是稳定市场,遏制房价上涨过快,表现为短期性的政策,包括限购及间接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金融货币政策;二是在土地供应上,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三是在税收调控市场方面,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运用房地产评估技术,调整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四是定期通报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
通过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进一步加强完善房地产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了以短期抑制住房价上涨结合长期制度性变革的全方位调控,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中央层面,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于4月、7月、10月、11月在多次会议或活动公开强调坚定不移地把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见到实效,表明了高层对房地产调控的坚决态度,2012年房地产调控的总体基调是政策不动摇,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
政策调控主要在三个方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土地政策、金融财政政策。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包括“新八条”、最新“国五条”、正式试点征收房产税等。
从市场供给方面到银行贷款方面再到成交环节层层布控,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可以称为“最严厉政策年”。
政策调控主要从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商业银行、以及购房者四个方面加强了调控。
土地政策方面加大土地供应、规范土地供应体制、加强保障房用地供给。
政策的出台一是针对开发商,打击囤地行为,加快闲置土地开工建设进度;二是针对地方政府,控制土地成交价格,加大保障房用地供应,满足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需求。
金融财政政策主要是以调控经济通胀、资本流动性过剩为主,包括六次提升准备金率、三次加息和三次上调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来控制经济过热及房地产市场过热的问题,通过紧缩性货币政策解决通胀及流动性过剩等经济情况,同样对房地产行业影响巨大,一方面银行无钱可贷造成开发商融资困难,另一方面是购房者购房成本增加,影响刚需人群的买房预期。
2011年国发2号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工作安排,现将城市住房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2011年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已有总体部署,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目标明确,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
今年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是:“稳供应、保民生”,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为重点,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控价格、防‘地王’”,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政策惠民生、稳预期、注重社会效应最大化的管控作用,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严监管、促开发”,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促进住房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二、做好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公布和实施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2010年住房用地计划编制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抓紧编制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进一步优化布局,落到拟供地块。
中国重要城市房地产调控细则一览

2011年中国重要城市房地产调控细则一览路透1月28日电---继周三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更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国八条"之後,上海和重庆亦分别宣布从今日起开征房产税,税率为0.4-1.2%.且财政部亦将即日起对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徵收营业税.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周三称,将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60%;购房不足五年交易的,将不再区分"普通"及"非普通",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徵收房产税;并将此前"深圳版"限购令全面铺开,各地本地居民家庭限购两套住房以下为重点城市及省份最新调控政策一览:* 上海 *时间: 1月27日细则: 自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的新购住房徵收房产税,暂定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0.6%的房产税,对低于上年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税率则暂减为0.4%.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扣除.即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米的,新购住房暂免徵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徵收房产税.* 重庆 *时间: 1月27日细则: 自1月28日起对个人新购高档商品房、存量增量独栋别墅、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徵收房产税.税率为0.5%-1.2%,其中价格超过均价2倍(含2倍)的按0.5%税率徵收,3倍以下按0.5%徵收,3-4倍按1%徵收,4倍以上按1.2%徵收.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北京 *时间: 10月25日细则: 自12月1日起预售资金将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格规定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专有账户,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广州 *时间: 10月15日细则: 本地户籍家庭和常住非户籍家庭(须具1年纳税声明),限新购一套房.非常住家庭不准在广州购房;未满18岁市民不得单独购买商品房.第3套及以上房贷全面停贷.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增值税徵收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对普通商品住房按2%的税率预征,对非普通商品住房按3%的税率预征,对别墅按4%的税率预征.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楼盘,市地税局将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密切关注,并由市地税局重点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南京 *时间: 10月12日细则: 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贷款.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後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对定价明显高于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杭州 *时间: 10月11日细则: 暂定杭州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杭州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徵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上海 *时间: 10月7日细则: 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对于上海市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认真执行央行、银监会的最新规定.非本市居民购房申请贷款,需提供前两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证明;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提高商品住房预售门槛.对2010年7月1日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要求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方可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上海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 深圳 *时间: 10月1日细则: 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厦门 *时间: 10月1日细则:采取临时性限购措施,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浙江省 *时间: 9月30日细则: 开发商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将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账户,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项目,不能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银行将根据项目节点完工证明,分批次向开发商支付资金.* 北京 *时间: 4月30日细则: 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发放贷款.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011房地产10大事件

2011年度全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事件一:新国八条限购限贷,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进入2011年以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行政性干预色彩继续加重,限购、限贷政策逐步细化升级。
1月26日,中央出台了“新国八条”,除了继续收紧信贷政策外,首次明确了限购的范围和标准,同时明确要求各地政府制定房价调控目标。
随后,共有46个城市出台并实施了限购政策。
事件二:千万套保障房开工,提前一个月完成目标2011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
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确保保障房融资途径畅通。
截至10月底,全国开工建设保障房已经超过1000万套,比原计划提前1个月完成目标任务。
事件三:10月房价拐点确立,房地产业全面入冬10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环比价格下降的有34个城市,上涨的有16个城市,价格下降城市个数首次超过上涨城市个数。
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比9月份下降了0.14%,年内首次出现环比下降,房价拐点正式确立,标志着房地产行业全面入冬。
事件四:婚姻法新解引热议,掀起房产证加名潮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若干问题做出解释,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首次明确要对参与还贷的配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另外,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解释公布后,在全国掀起了房产证加名潮,对于婚前房产证加上伴侣名字需缴纳契税也引发争议。
事件五:佛山松绑朝令夕改,限购政策仍会延续10月佛山住建局下发通知,提出放松限购措施,这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为限购松绑,但这个通知仅出台了一天,当晚就宣布暂缓执行该政策。
无独有偶,11月成都市放松限购政策,将核查购房人资格下放,本市居民购房限制放宽,不过这项措施也只维持了一周。
可见,地方政府放松调控政策的意图明显。
1996年至2011年房地产政策年表

1996年至2011年房地产政策年表1996年,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租金改革和公有住房出售有了新的进展;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开始建立;安居工程顺利推进。
1998年,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房,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1999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启动住房消费,深化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免个人所得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政策。
2001年,对住房消费采取扶持政策,积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力度,拉动经济增长。
2002年3月,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8月,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7月,出售的房屋开始征收房产税。
8月,大幅提高拿地“门槛”。
2004年4月,存款准备利率上调,从7%提高到7.5%。
10月,加息,金融机构一年期基准利率将上调0.27个百分点。
12月,严禁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抑制通过土地招商带来的土地流失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
2005年3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
3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
5月,七部委意见《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
6月,个人购房不足2年即转手交易,全额征收营业税开始实施。
2006年4月,央行全面上调房贷利率。
5月,“国六条”出台,开启新一轮调控大幕,十五条意见细则,“国六条”进一步细化,购房不足5年销售征收全额营业税,明确个人住房营业税细则。
(国土资发[2011]2号)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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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2011-03-11 | 作者:| 来源: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工作安排,现将城市住房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2011年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已有总体部署,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目标明确,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
今年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是:“稳供应、保民生”,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为重点,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控价格、防‘地王’”,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政策惠民生、稳预期、注重社会效应最大化的管控作用,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严监管、促开发”,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促进住房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2011年房地产政策回顾

一、国家政策回顾1、房地产调控政策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简称“新国八条”,二套房贷首付将提至60% 多市按户限购。
1月27日,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1月28日,上海公布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
1月28日,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2月1日,住建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2月9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5年期以上上调0.2个百分点。
2月16日,北京楼市调控细则“15条”正式出台。
3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月1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4月20日,国务院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中央财政今年增投180亿元用于公租房保障房建设。
国十条5月1日起,旨在抑制房价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将执行,各开发商将实行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的规定,商品房明码标价后,可自行降价,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
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5月10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要求各地在6月6日之前公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
5月12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2011-2013年房地产政策变化

• 8月7日国务院督察房价调控政策 与家称戒新增调控措施 • 9月23日住建部:对房价过快上涨地区问责 • 10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联合发文, 要求陕西省各城市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将合理利 润率控制在10%左右。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 售许可证10日内,需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实行“一房 一价、明码标价”。 • 11月15日四部委:严控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 • 12月4日政治局:明年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维护社会和谐 • 12月25日住建部重申明年继续限购 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
• 1月5日,北京公积金贷款调整:人均住房超29.4平拒贷 二套 • 1月8日,国土部:急令各省逐宗核查非新增建设用地 • 1月14日,《关亍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 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 1月17日,青岛: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60万 • 1月23日,上海公布今年房产税税率分界线为27740元/ ㎡,不去年同期相比提高844元。挄照规定,需要征收房 产税的房屋,单价超过27740元/平方米,则挄0.6%征收 房产税;若低亍戒等亍该水平,则征收0.4%的税率。 • 1月29日,《全国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2011~2020 年)》戒将推“人地挂钩”新政
• 2月13日,北京保障房交易拟纳入官方中介 禁经适房上市 买卖 • 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国五条”出台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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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住建部重申调控丌放松 6月7日央行3年半首次降息0.25个百分点 6月7日存贷款利率浮劢上下限调整 6月7日住建部: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 6月18日两部委发布禁止用地目弽 别墅类房产首次列
• 7月1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亍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中明确了闲置土地定义:超过合同约定的劢工 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劢工开发、已劢工但开发建设用地面 积占应劢工总面积丌足三分之一、戒已投资额占总投资 额丌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都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 7月6日央行亍6日起再度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 利率。 • 7月7日温家宝:决丌能让房价反弹 • 7月12日国土部:坚决遏制房地产市场异常波劢 • 7月19日国土部、住建部紧急通知: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 丌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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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简介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角度:针对商品住房市场的价格问题,自2005年5月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开始,无论是抑制房价上涨,或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刺激楼市的消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供应:1、土地供应力度;2、住房供应结构(普通商品住房及保障型住房供应、房屋套型限制等)3、地产商融资渠道(开发贷、信托)(二)需求:1、住房转让环节的税收;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策;3、直接限购(三)辅助措施:1、市场监测与信息披露;2、落实责任与加强问责。
二、本轮调控政策的演变:本轮的房价调控政策开始的标志是: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的“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的四条意见(史称“国四条”)。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史称“国十一条”)。
但“国十一条”中除了要求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之外,未就其他的调控事项给出具体的数据要求,只是原则性的要求与说明。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史称“国十条”)。
此份文件中,除了以具体的数字明确了传统的调控措施的实施要求之外,还第一次提出了“限购”的调控方案。
虽然约有16个城市顺应“国十条”的要求陆续出台了限购政策,但调控效果仍不明显。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史称“新八条”),对“国十条”的相关措施进行了严格细化,尤其是“限购”政策的落实时间及城市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三、“新八条”解读(与“国十条”对比)四、各地限购政策统计汇总:(一)总体限购原则:本次限购措施同时控制家庭住房的保有数量及新购数量,“新八条”中总原则可以概括为:本地居民家庭限购2套,外地居民家庭限购1套,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而各地的政策落实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外地居民家庭的资格限制上。
(二)限购城市:根据“新八条”的规定:“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必须根据“新八条”所规定的原则,“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因此,除其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名单尚不确定之外,至少有以下36个城市需要出台限购政策: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宁波省会城市:石家庄、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海口、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拉萨、南宁、呼和浩特、银川、乌鲁木齐截止到2011年3月15日,上述36城市中,西宁、拉萨、呼和浩特及重庆四城市尚未出台“限购令”。
而深圳、济南与合肥三城市现行有效的“限购令”均是根据“国十条”的原则自行制定,“新八条”出台之后未进行调整。
综上,目前已根据“新八条”原则出台“限购令”的城市共29个。
(三)各地限购政策情况比较:在深圳、济南与合肥三个旧版“限购令”中,深圳的限购原则与“新八条”原则完全一致,亦无须调整。
但济南与合肥的限购内容是:无论是否本地居民一律限新购一套,但未对家庭的整体保有数量进行限制,且济南的限购仅针对新建商品房,不包括二手房。
在已根据“新八条”原则出台“限购令”的29个城市中:1、对外地居民购房资格的限制区别:(1)一般政策: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16个城市);(2)最严政策:北京——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兰州——提供前2年在本市连续2年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3)缓和政策:上海、宁波、厦门、杭州——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前2年内累计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南宁、天津——提供累计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4)最松政策:成都、银川、乌鲁木齐、长沙——未对此予以要求。
2、明确“限购令”实施期限的城市(7个):济南、青岛、贵阳、长春、石家庄、厦门及南宁。
除南宁的实施期限为2012年2月29日(即政策发布之日起一年),其余城市均限定至2011年12月31日。
其余城市未明确“限购令”实施期限。
3、限制限购令实施区域的城市(13个):济南、青岛、成都、贵阳、哈尔滨、南京、太原、石家庄、沈阳、昆明、福州、南宁及长沙。
前述城市的“限购令”未波及全部行政区域,只是限制各地认为“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区域”,如市辖区、市区一环内等。
其余城市的限购范围均为本市行政区域。
4、对“新八条”原则的彻底突破:长沙——限购仅针对市辖五区内90平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二手房;“本地户籍”包括“环长株潭户籍家庭”;未对外地家庭的资格进行限制。
五、房产税试点(一)房产税出台历程现行法律法规中,针对房产税征收事宜的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该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
由于房产税开征时,我国尚未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个人拥有住房的情况极少,而且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因此,《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个人住房)免税,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
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学术界开始就国家开征“物业税”事宜展开了较为热烈的讨论。
普遍认为,《物权法》为物业税的开征奠定了产权基础,但大多数学者认为目前房地产领域税费负担已较重,不宜再增加新的税种,若针对个人住房开征物业税或房产税将增加百姓的负担,除非以物业税或房产税取代现行的各种税费。
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首次将物业税改革事宜提到政府议事日程上来。
至2010年,开征房产税事宜已日益明朗,先以市场传言的方式出现。
4月8日,上海市房管局率先在其网站声明:“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房产税开征研究是完全正常的,但具体征收经国家层面决定”。
该声明开启了又一场关于房产税开征的激辩。
2010年5月31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市场对开征房产税事宜的传言逐步得到证实,以下是2010年关于房产税出台前的媒体的报道内容演变。
2011年1月27日,重庆及上海分别公布了《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出台了两个不同版本的试点方案。
(二)重庆与上海房地产试点方案比较:六、调控政策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一)“限购令”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由于“限购令”限制了居民家庭购房的套数,且多数城市的“限购令”均以网签或备案时间为准,这将可能导致部分在当地“限购令”出台前已预订的房屋无法继续签约,已签约但尚未办理网签或备案登记手续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如何处理?1、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1)事由不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事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之外的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2)导致的结果不同:不可抗力一般将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情势变更的情况下是可以履行,但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而情势变更的后果是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案例:“国十条”后首例退房案:海淀法院在2010年7月29日判决审结一起房贷新政引发的买房纠纷,判决因新政无法贷款的买房人可以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据悉,这是“新国十条”颁布后,本市法院对涉及楼市新政第三套房买卖纠纷作出的首个判决。
海淀法院法官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
本案中,张先生与宋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合同。
对合同第四条B商业贷款付款交易流程第4项中关于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的理解,应结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及房屋买卖行业惯例进行解释,是指因买受人一方自身原因所导致的银行贷款未获批准,而非指任何原因所导致的银行贷款未获批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据此,张先生家庭住房套数已达两套,其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为个人第三套房屋之买卖,属于《北京市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通知》中暂停发放贷款之情形,该情形属于政策变化所导致的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张先生在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
故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1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二)为规避调控政策而引发的法律问题:1、挂靠单位补缴社保:(1)案例:刘某和洪某是好友,刘某想要贷款买套房可苦于自己不是京籍,也不符合在北京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5年以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