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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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西周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

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

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

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

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

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

(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

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亲亲:指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要相互亲爱,以“孝”为核心,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关系尊尊:指在全国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对比自己地位尊贵的人要尊敬、服从,以“忠”为核心,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

周公制礼(周公作礼):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礼,是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

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西周初期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提供了重要保障。

吕侯作刑:西周统治者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般重要的法典。

因为吕侯主持修订,因此称该法为《吕刑》。

五过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

“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法制史 名词解释

法制史 名词解释

一、夏商、西周篇1夏台(又称“均台”)p252弃灰之法p273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巫风p274炮格为商末纣王所创之酷刑,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

这是一种非常残暴的刑罚。

5劓殄商代刑罚名称。

“劓殄”,即灭绝。

如有犯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之罪的,就施以劓殄之刑,就是不仅将其本人处死,而且要将其后代统统处死,即后世的族诛。

6出礼入刑(93)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礼“禁于将然”,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

二者目的是一致的,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关系就是破坏“礼”的,由“刑”来惩治。

正所谓“失礼则入刑”。

7西周“九刑”p38(02,91)墨、劓、刖、宫、大辟(奴隶制五刑),还有赎、流、鞭、扑/罚丝。

8眚(98)非眚;惟终,非终 [记住“非偶”即可]在西周时期,这是周初周公极力主张的刑法原则,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过失;非眚,故意。

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是由于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能够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

这一原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9 罪人不孥这是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提出的主张。

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具有进步意义。

10 罔厉杀人是西周时期的刑法原则,即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的意义。

11 八辟是西周宗法等级原则“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周礼》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

八辟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三国曹魏时期改为“八议”入律,并为魏晋以后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八辟的制度体现了贵族官僚的特权。

12 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法制史是指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

在法制史中,有许多重要的名词需要解释。

1.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的政治统治以及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

它强调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治是现代法制的核心概念,尊重法律,坚持法律平等适用的原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

2. 法典:法典是一套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则的集合,通常以书籍形式出版。

法典的产生和发展是法制史的重要里程碑,它代表了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成熟和法治的进步。

3. 宪法: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权力分配和基本权利。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最高法律准则。

4. 惯例法:惯例法是一种基于实践和习惯的法律制度。

它不是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产生,而是依赖于社会习惯和惯例的形成和发展。

惯例法在法制史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英国法制中,惯例法被广泛运用。

5. 判例法:判例法是一种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它通过对先前法院判决的解释和引用,创造了一套法律的规则和原则。

判例法在法制史中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运用。

6. 法院:法院是负责解决法律争议的司法机构。

法院的设立和运作是法制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和解释法律,维护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7. 法律人:法律人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

法律人在法制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是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和维护者,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8. 人权:人权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权是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法制史的发展也伴随着对人权的不断探索和保障。

9. 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指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的国家。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统治的基础,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10. 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指一个国家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

在法制建设中,一个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适当的法律,建立并完善法律机构,提高法律的执行效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一、法制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综合体系。

它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秩序的基石,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维护过程。

二、法律法律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范来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和制度。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的治理合法化、有序化以及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以及量刑、刑罚等刑事制度的分支法律。

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制裁。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五、民法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家庭、财产关系等民事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民事权利的确立、转让、保护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民法在维护公平性、保护私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维护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行政管理。

七、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的职责。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承载着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和政治制度。

八、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法学的发展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九、法官法官是负责审理案件、依法裁决判罚的司法人员。

他们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其公正、专业的判断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十、律师律师是代理和辩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专业人士。

他们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夏刑三千条——《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三风十愆”罪: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指巫风二:恒舞、酣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3 “不从誓言”罪: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目的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4 神明裁判: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的制度。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其次,假托神鬼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

5 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6 西周的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7西周的礼——周公制礼:据《札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8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9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10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讯问的特别程序才可决定,并应减轻或者赦免处罚。

11 五刑: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12 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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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5、云梦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6、读鞫读鞫,秦代诉讼审判制度。

案件审讯完毕就应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判决结果,叫做“读鞫”。

判决必须以律令条文或援引适当的案例(廷行事或决事比)为依据。

7、公告室、非公告室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

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

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8、淳于意案西汉文帝时发生的著名案例。

公元前167年,齐太仓县令、著名医学家淳于意被人告发私通诸侯。

当时法律规定,私通诸侯罪当处肉刑。

于是淳于意被押解到京师长安。

淳于意的小女儿缇萦随行至长安并上书汉文帝,称其父任太仓县令时清廉公正,虽犯罪依法当处肉刑,但如此则无法复原,更不能改过自新,要求自己入宫为奴婢,以替父赎罪,使其有机会自新。

文帝看了之后深受感动,下诏令废除肉刑,而代之以徒刑。

于是汉初开始了刑制改革。

淳于意也因此被改判处徒刑9、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或“引经断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

它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二是根据儒家经典,特别是以《春秋》经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以此解释和适用法律。

这实际上是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这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

《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等。

10、九章律亦称《汉律九章》。

汉高祖统一中国后颁行的法典。

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制定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原文已经失传。

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11、决事比汉代法律形式之一。

又称“比”,是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

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12、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刑法适用的原则之一。

所谓首匿,是一种罪名,指首谋藏匿,也就是教唆罪和窝藏人犯罪的统称。

此种行为依律属于重罪。

但为了贯彻与维护宗族这个社会基本细胞的完整和人伦之情,汉律规定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对于亲属犯罪或对亲属犯罪作证,却要被定罪。

“亲亲相隐”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3、秋冬行刑秋冬行刑的理念由来已久。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

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后汉书·章帝纪》载,东汉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

其定律:无以十一、十二月报囚。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14、录囚制度录囚制度始于西汉,指的是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决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以便发现冤狱,随时予以平反或纠正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此项制度在西汉时,仅限于州刺史或郡太守在自己的所辖地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所部狱囚,平反冤案。

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称为“行部”(汉代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

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

其中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

东汉时仍沿袭此制。

东汉时期,皇帝开始亲自录囚。

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多少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并对后世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地影响。

录囚制度因而为后代所沿用,知道明清,才被秋审、朝审制度所取代。

15、诣阙上书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

出现这样的越诉行为,原因有三:1)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以如此;2)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以如此;3)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

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16、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其内容是在审判中重点考察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乎,必须严惩;如合乎,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

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问答题1、《法经》主要是由哪几个部分构成的?其一是正律。

正律包括四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正律的主要内容是惩治贼盗重罪的相关规定。

其二是杂律。

包括《法经》第五篇《杂法》,主要内容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最富有特色的是其中的“六禁”及“逾制”方面的法律规定。

“逾制”的规定主要是惩治违制享用不应当享用的器物、服饰、礼节和仪式。

“六禁”的主要内容包括:“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其三是减律。

包括《法经》第六篇《具法》,相当于后世封建刑法典中的《名例律》,也有点像现代刑法中的《总则》的部分内容。

《具法》的规定反映了“矜老恤幼”的司法理念在战国时代依然有其实效。

2、《法经》的本质特征和历史地位是如何体现的?总的来说,《法经》的内容特质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次确立“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的立法宗旨;全面贯彻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奴隶制法律的残余内容。

根据《法经》的内容精神,危害封建专制政权与侵犯封建君主权威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因而所受到的法律制裁极为严厉。

《法经》所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也成为了后世封建刑法典所坚持奉行、贯彻始终的指导原则,从而充分体现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质。

《法经》在立法上贯彻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原则。

《法经》沿袭了奴隶制时代严刑峻法的野蛮传统,不惜采用当时最严酷的刑罚手段。

《法经》还创立了以言论或思想治罪的先例,并沿用膑刑、刖刑、宫刑等奴隶制时代残害人肢体或机能的残酷肉刑。

这种重刑主义的法治原则,不仅直接影响了战国、秦国的立法思想和法律制度,而且也为后世的封建立法所沿用,成为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残酷镇压人民的强暴手段。

《法经》产生于早期封建社会,所以它不可避免地保留了大量的奴隶制法律的残余内容,具有奴隶制法律和封建法律的混合特征。

如《法经》对许多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都规定了要把罪犯的妻子、子女没收为国家的奴婢。

这不仅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占有奴隶的合法性,而且也对奴隶数量的增加、奴隶制度残余的延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消极作用。

肉刑的广泛适用是奴隶制法律的重要特征,作为封建法律的《法经》还大量保留和采用肉刑。

地位:《法经》奠定了中华法系的重刑传统、法治传统和成文法体系传统,即《法经》的特点深深地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形成。

第一,《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性成文法典。

它以封建“法治”思想和法制原则为指导,参考、总结、吸取了春秋战国以来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历史经验,代表了当时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

第二,《法经》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开,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奴隶制时代单纯强调刑杀、刑罚的刑,逐步向具有规范性质的法过渡,符合法律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与客观规律。

第三、《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封建律典法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总之,无论编纂体例,还是篇章结构,抑或是内容实质,《法经》都可作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封建立法及其法制内容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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