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1、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强调统治者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强调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殊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2、西周立法活动:3、刑罚世轻世重:至西周初年提出了“刑罚的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就是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者了。
4、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可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5、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解除婚姻的制度。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是指:不顺姑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是夫家不能休妻的理由,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该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
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6、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诉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言非实);气听(如果气喘吁吁,就说明所言非实);耳听(如果听觉迟钝,就说明所言非实);目听(如果两眼无光,就说明所言非实)。
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五刑:墨刑(黥)、劓刑(刵)、刖刑(剕)、宫刑、死刑(大辟)。
2.昏墨贼:昏:己恶掠美为昏(强盗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贪污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杀人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最都要处以死刑。
3.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利,以便简历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4.五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气;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嫁仪式。
一是“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求婚;二是“问名”:向女方询问姓氏、生辰等情况,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将卜得的吉兆通告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向女方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五是“请期”:与女方商定成婚日期;六是“亲迎”:成亲之日,丈夫亲自前往迎娶妻子。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8.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
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9.延尉:是指两汉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为审理刑狱,包括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
10.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更要以儒家的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1.察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就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就是指王位与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就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与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就是根本,又就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与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就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就是秦法律形式之一,就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与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与文书程式。
8、廷行事--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就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就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汤刑》:《汤刑》是指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汤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例。
2、炮烙:是商朝的一种刑罚,为商纣王所制。
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3、墨刑:是商朝的一种刑罚。
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4、《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
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5、圜土之制:这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
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
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
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6、“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7、“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
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8、非眚: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9、惟终: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惟终”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10、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新的统治者应当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教诲,爱护百姓。
做有德有道之君。
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国,实施刑罚应该宽缓、谨慎。
2、礼: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
第一层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亲亲: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
君臣、上下、贵贱都应该恪守名份。
(以上概括为:忠、孝、义)第二层具体礼仪: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3、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份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统一由官府制作,质人专门管理)4、傅别(西周):借贷契约。
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牍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简牍上的字为半文。
4、上请(汉):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有待。
5、桖刑(汉):年80岁以上、8岁以下及怀孕妇女、老师、侏儒等在监禁时,不带刑具。
6、亲亲相得首匿: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卑匿长,不追究。
长匿卑,可宽待。
7、狱(西周):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8、讼(西周):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9、公室告:10、非公室告:11、春秋决狱:依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12、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13、保辜(唐):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14、绝卖(宋):一般买卖。
15、活卖(宋):附条件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后,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法制史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夏商西周1乱政、疑众:乱政,指用邪术以扰乱政治,即破坏法制;疑众,指妄陈邪术,恐惧于人,2或以装神弄鬼的手段蛊惑人心的行为。
犯上述罪均处死刑。
3殷彝:指殷商的法律。
彝,法4斫胫:即砍掉小腿的刑罚。
膑,膝盖骨5炮烙:相传为商代所使用的一种酷刑。
即用方格铜柱涂上油,加炭火烧热,令罪犯步行其上,烧足致残,或不能忍受时便掉在炭火中烧死。
6醢:商代的一种酷刑。
把罪犯剁成肉酱7脯:商代的一种酷刑。
把罪犯处死后晒成肉干8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
因为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称圜土9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
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10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11孥戮:是夏商的刑罚。
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
即把不遵从王命的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
类似以后的族刑。
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
12劓殄: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
殄,灭绝,绝尽。
即一人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13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14禹刑:最先见于《左传》,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不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以禹刑统称夏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15“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16 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
即轩墨(刺面或额,并涂上黑色)、劓(割去罪犯鼻子)、刖(砍掉罪犯脚)、宫(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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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集夏商周1.立法指导思想天命:(p19)在夏商时代,指导统治阶级立法的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神权法思想。
夏商的统治者都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天的意志,人世的国王就是上天之子,奉上天之命统治人间,因此天子是至高无上的,“天命”就是王命,其目的和作用在于使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合法化和神圣化。
天罚:(p20)在“天命”观的基础上,夏商统治者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提出了“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天命”就是王命,不遵从王命,就是违背天意,就应受到“天罚”。
这样,不仅为其残酷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披上了宗教神学的外衣,而且大大地加强了法律制度的威慑力。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p33-34)西周统治者在灭商之后,一方面继承了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宣称他们是“受天之命”代商实行统治的,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反思“上帝”为何不再保佑商王而“授命于周”。
西周统治者意识到,“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方可配享“天命”;要做到有“德”,必须注重“修德”,而“修德”的基本要求就是“敬天、敬宗、保民”,即是,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先的遗训和教诲,更要体察民情和重视民心的向背。
明德慎罚:(p34)“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具体运用于法制方面的要求就是“明德慎罚”。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礼治:(p35)西周礼治思想主要有三个原则,“出礼入刑”;“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立法活动禹刑、汤刑、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刑:(p38)周穆王时,接受吕侯的建议,对周初的各种法律法令损益详定,制定西周后期的重要法典。
周礼:(p35)周初,周公以周族的习惯法为基础,同时吸收夏商两代的习惯法,特别是对其中的礼仪制度进行整理、补充,厘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礼刑关系:(授课讲义)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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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西周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
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
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
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
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
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
(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
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诉讼审判制度:起诉;轻微案件,口头起诉;重大案件需交文字书状。
刑案为“质剂”,民案为“傅别”。
7.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n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n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n耳听:观其扣聆,不直则惑。
n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8.五过之疵:n1、惟官:依仗官势,枉法断案。
n2、惟反:敲诈囚犯,令其翻供。
n3、惟内:听任亲属,干预司法。
n4、惟货: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n5、惟来:勾结案犯,互相往来。
n《吕刑》规定:典狱官有一于此者,“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9.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辟10.六礼: 纳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n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定吉凶。
n纳吉: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n纳徵:男方派人送聘礼(玄纁、束帛、儷皮)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n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n亲迎:婚期之日男方奉父命迎取女子至家。
战国11.《法经》: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
从其篇目结构上来看,共有六篇。
法经以刑为主,贯彻了法家“轻罪重罚”的理论主要内容n①一至四篇为“正律”,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贼两篇放在篇首。
(“窃货为盗”、“害良为贼”)。
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n②盗、贼须劾捕,故有网、捕二篇,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n③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办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n④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即判刑原则,相当于后世的律典的《名例律》,近代的刑法总则。
评价n①《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规模的封建成文法典,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n②《法经》的出现便于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n③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精神,把盗窃罪作为重罪予以打击。
n④对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2.六禁:n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n②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规定。
n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
n④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
n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
n⑥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
秦朝13.法律答问:n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汉14.春秋决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它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直接引用儒家的经典的伦理道德标准和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
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止于唐朝,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n春秋决狱之评价--经义决狱影响长达二千年,且能处理一般不能断决的疑案,也比较平允,又反对连坐族诛,其意义、作用和影响,毋庸置疑。
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是不可低估的。
·积极性:n引经决狱是汉代士大夫实现其公平正义之社会理想的一个途径。
n引经决狱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
n引经决狱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刑峻法的局面,启动法制文明的进程。
n引经决狱推动了律学的发展,使大批儒者进入司法机关,促进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15.七去、三不去:七去,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6.律令科比:n律: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
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如《九章律》。
n令: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灵活的法规。
效力高于律,可替代律的有关规定。
n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
也称“事条”“科条”。
n比:“决事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17.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须在秋冬之际进行,以顺应天时魏晋南北朝18.魏律:魏明帝太和三年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人制成《新律》十八篇。
曹魏《新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删而成的,“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
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变化有:n①增加篇条,由9篇增加到18篇,克服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
n②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n③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将各篇内容加以调整、归纳。
n④八议”首次入律,影响深远;n⑤改革刑罚制度,包括七种刑名37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与作刑各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髡、完作为徒刑)。
n⑥缩小连坐范围,凡“大逆不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株及隔代之辈。
19.《泰始律》:n晋武帝泰始3年完成,共20篇,次年颁行天下,史称《泰史律》或《晋律》。
《泰史律》吸收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无论在篇章结构体例还是具体内容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其特点:●体例更加合理,将《刑名》分为《刑名》与《法例》,置于律典之首。
●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首次区分律与令,对不敬、不道、恶逆、谋、群、故意、过失、造意作了界定。
●再改刑制,五刑制度名副其实。
将魏律七种刑名37等简为五种二十余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再次缩小连坐范围。
●增加律疏注释——《张杜律》《泰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程度较深的法典。
它吸取了此前各代的立法经验,推进了立法和法律解释技术的进步,取得了较高的立法成就。
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通行于全国的成文法典,而且被南朝宋、齐、梁、陈四个朝代长期沿用了一百七十年之久,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20.《北魏律》n北魏孝文帝太和10年完成,共20篇。
其变化有:●刑罚原则: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罪名:大不敬、不道、杀人等;●刑名:死刑、流刑、宫刑等。
特点:“纳礼入律”。
21.《北齐律》●武成帝河清3年完成,计12篇。
其变化有:●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的统摄作用。
●将篇目定为十二篇。
●确立“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影响: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之蓝本。
(立法成就n法律形式趋于完备,律令之外,有科、比、格、式,互为补充。
n法典体例更加科学。
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篇首,确定12篇的体例。
n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n改革刑罚制度,基本确立封建五刑。
n丰富封建法典的内容。
)22.封建五刑:《开皇律》确立封建制五刑。
死刑:绞、斩二等。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分别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杖刑: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
笞刑:笞十至笞五十五等。
23.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
此八种人即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居)、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著者)、贵(高官和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者)等。
所谓“议”,就是这八种特殊身份的人违法犯罪时,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官员也无法直接审理,必须将其所犯罪行及应适用法条上奏皇帝,由皇帝圣裁或令朝臣集议处理方案,其结果一般是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而减罪或免罪。
官当:所谓“官当”,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爵位或官职抵罪的一种制度。
这是继“八议”之后对贵族官僚犯罪的又一法定优待。
隋唐24.开皇律: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即位之初,即命大臣高炯、郑译、杨素等七人制定新律。
排成奏上,诏颁天下,是为开皇律。
(具体见简答)25.贞观律:贞观元年,太宗即位初即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删修律令。
大约前后耗时11年,对《武德律》进行了较大修订,成《贞观律》。
至贞观十一年颁布天下,“凡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
n其变化有:¡废斩趾刑,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缩小缘坐的范围,区分“兴师动众”和“恶言犯法”两类反逆罪,“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减少了重刑数量。
¡确立五刑、十恶、八议、请、减、当、赎、免以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原则。
26.永徽律与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等修订,12篇500或5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