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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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西周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

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

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

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

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

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

(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

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五刑:墨刑(黥)、劓刑(刵)、刖刑(剕)、宫刑、死刑(大辟)。

2.昏墨贼:昏:己恶掠美为昏(强盗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贪污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杀人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最都要处以死刑。

3.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利,以便简历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4.五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气;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嫁仪式。

一是“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求婚;二是“问名”:向女方询问姓氏、生辰等情况,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将卜得的吉兆通告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向女方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五是“请期”:与女方商定成婚日期;六是“亲迎”:成亲之日,丈夫亲自前往迎娶妻子。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8.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

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9.延尉:是指两汉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为审理刑狱,包括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

10.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更要以儒家的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1.察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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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夏商✓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

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

✓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

✓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夏朝的罪名: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2、这十种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之罪·商“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打猎),侮圣言,逆忠直,运耆德,比顽童,十种罪责。

3、《吕刑》法官徇私枉法罪:“五过之疵”:法官徇私枉法的五种情况。

惟官:敬畏权势,从而官官相护。

惟反:公报私仇。

惟内:裙带关系。

惟货:受财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

4、商朝的法外酷刑:醢hai刑:剁成肉酱。

醢九侯。

脯刑:晒成肉干。

脯鄂侯。

剖心:挖取活人的心脏。

剖比干。

炮烙:“以铜为之,布火其下,以人置之,人烂坠火而死。

”劓殄:一人犯罪,累及家人而死。

死刑株连。

5、眚(过失)与非眚(故意)、唯终(惯犯)与非终(偶犯)。

6、六礼:婚姻关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纳币;请期;亲迎。

7、离婚应遵循的原则←七出:丈夫休妻的七大理由。

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女子有三不去之一,丈夫不能休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8、西周诉讼费——钧金·刑诉30斤铜、束矢·民诉一捆箭。

不交则“自服不直”败诉处之。

9、证据制度: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口供是否真实的五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

具体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它是将心理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审判,与神判相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此外,还注意人证、物证、书证等的运用10、《北齐律》:北齐武成帝时期封述等人主持修订;它首次确定12篇体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于世;首定《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总则在法典的性质和地位,使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初定封建五刑,刑罚更加宽缓人道;确定重罪十条;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11、《唐六典》:唐玄宗时期编撰的一部行政法典;它以官统典,分为六典,它详细规定了唐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设置、编制、职责、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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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大全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

仆,隐也;区,匿也。

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

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

《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族诛: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

始于秦文公二十年。

后来一直沿用。

枭首: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弃市: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如同母异父相奸,则弃市。

不敬皇帝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根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敬,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

贼杀伤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荀子说:“害良为贼。

”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杀伤”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当论罪的不仅是“贼”本人,而且四邻如果在家,闻号寇而不追捕,也要负刑事责任;典、老虽不在也要负刑事责任。

盗徙封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

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古时阡陌起田界的作用,秦时“封”等于田地的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

以古非今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

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凡是引用与当时政策相违的各家学说,议论当时的政策和制度,都构成“以古非今”罪,要处以族刑。

非所宜言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至于什么是不应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

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

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多沿用。

投书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投书”指投递匿名信。

秦律规定,见匿名书,不要拆开观看,要马上烧掉。

秦律所以作如此规定,因为这类书信的内容多是反对封建统治的语言,统治者害怕扩散。

如果能够捕获投匿名书信者,奖给男女奴隶二人,把投信人囚禁,进行审讯。

乏徭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秦律规定,凡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不去报道的叫“逋事”;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的叫“乏徭”。

“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

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其内容是:杀人者,处以死刑;伤人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

受到秦人的欢迎。

《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

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

《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沈命法》:是汉武帝为及时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

主要内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方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

沈同沉,没也,“敢蔽匿盗贼,没其命也”,故称《沈命法》。

“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谓类似。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自告:汉律称自首为“自告”。

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叫做“先自告除其罪”。

自告免刑是汉律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但是,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

阿党附益:是汉代的主要罪名之一。

“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

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

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事国人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

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僭越:是汉朝危害中央集权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

根据汉律规定,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左道: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

“左道”即邪道,凡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废格诏书: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

“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群饮酒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

为防止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首匿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

首匿,指主谋隐藏罪人。

汉律中的“首匿”罪,主要指隐藏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

凡犯“首匿”罪者皆处以重刑。

通行饮食: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汉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口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

汉代的口赋专指对三岁到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所征的口钱。

原定每人每年纳二十钱供宫廷费用,武帝时又加三钱供补充车骑马匹之用,此后每人年纳二十三钱。

元帝时改为从七岁起征。

汉末,个别地方也有改自一岁起征的。

算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

是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

征收的对象是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胎养令”:东汉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兵源,奖励人口繁殖,章帝时颁布《胎养令》,规定妇女怀妊者,赐胎养谷三斛,免去其丈夫一年的算赋,以资奖励。

“告缗令”:汉武帝时颁布的奖励告发隐匿缗钱逃避纳税的法令。

也是抑商政策的措施之一。

武帝时,为解决财政困难,向商人征收财产税。

为揭发隐匿不报财产或少报者,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以被告人财产的一半赏告者。

结果中产以上之家多破产。

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晋故事》:是两晋的法律形式之一。

是律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

共三十卷。

《麟趾格》:是东魏时修定的新法,因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

“格”是取代“科”的新的法律形式。

杂抵罪:晋律规定的罪名。

指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等剥夺官爵的方式来抵罪而不受刑罚。

这一规定使贵族、官员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是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

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

此制沿用至宋。

登闻鼓:魏晋时于朝堂外设鼓,有冤屈者可击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

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

《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

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

有关内容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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