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法律特征 罚金的法律原则 罚金的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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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复习题A(专升本)

《刑法学》复习题A(专升本)

《刑法学》复习题A(专升本)一、选择题1、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2、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依据是()。

A.犯罪对象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一般客体 D.犯罪的直接客体3、韩国公民金某曾在印度、缅甸、泰国等国多次进行国际贩毒犯罪活动,并曾被其所属国韩国通缉。

某日,金某到我国境内旅游被拘捕,金某即以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为由提出抗议。

我国依法可以对李某采取下列措施:()。

A、无权进行刑事追诉,应当立即驱逐出境B、因其是国际犯罪,应交国际法院制裁C、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依据是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D、可以对其进行追诉,但审判要有韩国、印度、缅甸、泰国等国的共同参与4、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死亡的结果。

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A.法律的认识错误 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D.行为差误5、甲贩运鸦片,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的把守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6、赵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后,赵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D.考虑赵某已服刑2年,改判有期徒刑2年并释放。

7、李二憨一日到邻村赴宴时醉酒,回家途中遇本村痴呆女孩傻姑,因酒乱性,将其奸淫,酒醒后后悔不已,到乡派出所投案,对李二憨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李二憨是由于醉酒乱性才奸淫傻姑的,这种行为并不是他的本意,也不是他所能控制的,其主观心态不是犯罪故意,因此他的行只是一般违法,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论罚金与惩罚性赔偿的折抵

论罚金与惩罚性赔偿的折抵

第24卷第1期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24 N o.l 2021 年 1 月J o u rn a l of H u na n U n iv e rs ity of S c ie n c e & T e c h n o lo g y(S o c ia l S c ie n c e E d itio n)J a n. 2021 doi:10.13582/ki.1672-7835.2021.01.020论罚金与惩罚性赔偿的折抵邱帅萍(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湘潭411201)摘要:基于罚金与惩罚性赔偿之间的同质性,以及责罚均衡原则、法律惩罚措施协调统一等要求,应该允许罚金与 惩罚性赔偿之间的折抵。

在罚金与惩罚性赔偿如何折抵的问题上,应当在坚持优先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遵守法律 基本原则和原理的基础上灵活解释、适用法律,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罚金;惩罚性赔偿;折抵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丨672-7835(2021)01-0丨51-07罚金与惩罚性赔偿分别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 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实践中二者发生竞合是刑民 交叉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现象之一,而“刑民交叉 案件的处理,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特 别疑难的问题”®。

无论是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是 罚金刑,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都呈现出明显的 扩张适用趋势。

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 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九届四中全 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 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 究”。

由此,二者在实践中发生竞合的情形会愈 发增多。

然而,罚金与惩罚性赔偿的竞合适用,在 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

罚金与惩罚性赔偿 的折抵,是二者竞合适用的核心问题,理论界和实 务界对此均存在较大的争议,亟待解决。

刑罚相关的知识点总结

刑罚相关的知识点总结

刑罚相关的知识点总结一、刑罚的基本概念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行为者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刑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行为者进行法律制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

刑罚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

国家必须建立健全的刑罚法律制度,确保刑罚的适用是合理、公正、公平的。

此外,刑罚的执行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背人权和法律原则。

二、刑罚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刑罚的种类有所不同。

但是,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和司法公正的原则,刑罚的种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行为者判处一定刑期的刑罚,通常用于轻、中等犯罪行为。

有期徒刑的刑期长度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

有期徒刑期满后,犯罪行为者可以获得自由。

2.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行为者未设定刑期的刑罚,通常用于严重犯罪行为,如谋杀、强奸、贩卖毒品等。

无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者可能终身服刑,直至犯罪行为者表现出改造可能。

3. 死刑死刑是刑罚的最严厉形式,通常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战争罪和严重的人身危害性罪行。

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将其视为违反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刑罚形式。

然而,仍然有少数国家依然实行死刑,但在对待死刑问题上,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必须尊重规范限制,以减少执行死刑的次数和降低执行死刑的标准。

4. 罚金罚金是对犯罪行为者强制收取的一定金额的金钱刑罚,用于对轻微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5. 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对犯罪行为者强制进行的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用于对轻微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改造。

社区服务通常包括环境保护、垃圾清理、公共设施维护等工作。

6.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对犯罪行为者剥夺权利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刑罚形式,通常用于严重犯罪行为者,如贪污腐败、渎职和国家安全罪行。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罚金刑,作为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体现在现行刑法众多条文之中,标志着我国刑法的日臻完善和规范。

罚金刑的广泛适用,对惩治犯罪,遏制犯罪,将起到重大的威慑作用。

但从修订后的刑法颁行以来,罚金刑的执行却差强人意。

随着修订后刑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罚金刑的执行问题已日渐突出。

有些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

一、罚金刑立法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涉及罚金刑适用条款有182条375处之多,充分体现了罚金刑的广泛性。

罚金刑主要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

因此,在立法上规定了普通罚金、倍比罚金、无限额罚金三种罚金制度。

从立法内容和实际操作过程中所表现的问题看,存在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的困惑以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差异等问题。

(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

“法律涵量”,即法律之容量,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表现在“量”上面的界限或程度。

这种界限或程度是通过法律规范在描述法律主体的范围、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行为的情节,违法性、危害后果、法律责任、法律评价及处分时,所具有的概括性或具体性的程度体现出来的。

这里所谈的“法律涵量”是指广泛性的法律涵量,那么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罚金刑“法律涵量”是指刑法规定处罚金的数额。

刑法修订时对设立罚金刑法律涵量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限额罚金制,法律规定了罚金的起点和最高点,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犯信用证诈骗罪的,除处自由刑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再如倍比罚金,是指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罚金数额。

刑法规定的倍比率为5%至20%或1%至5%,无论是限额罚金制,还是倍比罚金制,其中的罚金幅度是大的,故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值过大。

(二)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

罚金刑“法律涵量”应与刑罚“法律涵量”相对应,这是罪刑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刑罚体系(中):附加刑一、附加刑:罚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罪行。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一)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条文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应遵循刑法分则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无限额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2.明确或者变相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限额罚金):如《刑法》第192条、第193条均明确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刑法》第160条、第175条根据定的基准(如判处违法所得)也可以确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

对于限额罚金,法院应在法定幅度内,适度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与犯罪分子罪行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如倒卖文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必须附加适用罚金,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罚金。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制裁与惩罚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制裁与惩罚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制裁与惩罚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制裁与惩罚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律的制裁与惩罚是法律执行的重要方面,它旨在通过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和惩戒,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围绕法律基本知识展开,重点探讨法律的制裁与惩罚的概念、原则和实施方式。

一、法律的制裁与惩罚概述法律的制裁与惩罚是社会对违法者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目的是为了让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并达到防范和惩戒的目的。

制裁是指针对违法行为者的法律措施,包括刑罚、行政处罚等。

而惩罚则更侧重于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警示和惩戒,以达到震慑和改造的目的。

二、法律制裁与惩罚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法律制裁与惩罚应当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保证违法行为者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滥用权力和任意打击。

2.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制裁与惩罚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的罪与刑相一致,确保刑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避免刑罚的随意性和武断性。

3. 公正性原则:法律制裁与惩罚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不同违法行为者,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4. 必要性原则:法律制裁与惩罚应当符合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遵循必要和适度的原则,保证刑罚的适当性和效果性。

三、法律制裁与惩罚的实施方式1. 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对犯罪行为者进行的法律制裁与惩罚,包括剥夺自由、罚金、宣告刑罚等。

刑事制裁旨在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制裁与惩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行政处罚旨在维护行政管理的秩序和公共利益。

3. 民事赔偿:对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民事赔偿的制度,被侵权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以恢复其合法权益。

4. 社会惩戒:除了法律制裁和惩罚外,社会也会通过道德谴责、社会舆论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戒。

银行业法律法规模拟考试及答案

银行业法律法规模拟考试及答案

银行业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考试时间:【90分钟】总 分:【100分】题号一总分得分得分评卷人一、单项选择题 (共50题,每题2分,共计100分)( )1、下列关于押汇业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出口押汇中,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进口申请人释放单据并先进行对外付款B、出口押汇在国际上也叫议付C、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下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D、出口押汇是一种无追索权的票据融资行为( )2、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商业银行全体董事( )通过。

A、三分之一以上B、过半数C、三分之二以上D、全数( )3、票据流通的方式是()。

A、背书B、转贴现C、贴现D、再贴现( )4、下列各类支票中,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的是( )。

A、现金支票B、划线支票C、转账支票D、普通支票( )5、甲将一张120万元的汇票,先后分别背书转让给乙60万元,丙60万元。

则( )。

A、背书无效B、转让给乙的背书有效.转让给丙的背书无效C、转让给丙的背书有效.转让给乙的背书无效D、背书有效( )6、下列行为中违反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的是( )。

A、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详细了解B、建议客户购买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以降低风险C、建议客户购买国债以减少利息税D、建议客户分批次转账以规避反洗钱检查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专业班级:()7、陈某是一家银行的部门总经理,同时在当地金融学会兼任顾问,下列对其兼职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

A、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的规定,必须停止此兼职活动B、非盈利机构属允许范围内的兼职活动,但应向所在银行披露自己的兼职身份C、非盈利机构属允许范围内的兼职活动,可以把一半以上的时间用于此兼职工作D、此兼职活动与银行业务不直接相关,故可以不向所在银行披露()8、某上市银行工作人员小王在编制本行年度报告过程中,建议其父亲购买10000股该行的股票,此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的( )规定。

A、内幕交易B、监管规避C、利益冲突D、信息保密()9、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该行为属于( )。

罚金

罚金
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罚,非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
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 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它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 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 国家所有。
的适用方式
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 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 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 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 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 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罚金
缴纳金钱的刑罚
目录
01 的特征
03 的适用方式
02 的裁量原则 04 的适用对象
05 的数额
07 区别
目录
06 的缴纳
基本信息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 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1)罚金在判 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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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法律特征罚金的法律原则罚金的适用方式
摘要:罚金的法律特征、罚金的法律原则、罚金的适用方式、法律直通车小编为您整理:
本文主要介绍了罚金的法律特征、罚金的法律原则、罚金的适用方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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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法律特征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罚金的法律原则
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

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

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

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

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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