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调整和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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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财农〔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地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4•【文号】财农〔2021〕12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农村厅(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我们在总结脱贫攻坚期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2021年11月24日附件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农垦集团)等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小 组 ,领导 小 组 办 公 室设 在监 督 检 查
应调减项 目, 压缩投资规模。 防止项 目 概预算不 足 、资金来源不落实,形成
“ 子” 程。 胡 工
四 、 严格 预 算 管 理 。提 高 资 金效
局, 负责 日常 作。
二 、 强 化 管 理责 任 。严 把 资 金 投
铺张浪费 国家建设 资金等违规违纪问 题, 要严格按 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 国务院第 4 7 ( 2 号令 )进行处
把握资金投入方 向,坚持投资项 目安 排原则 . 切实履行管理 和督导责任 , 把 资金安排到中央规定 的范围和当地最 急需的项 目 卜 ,特别是 已有规划项 去 目和在建项 目。积极参与中央补助地 方小型项 目筛选把关 ,将参与政府投
求,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 的规章制度 。 加 强预算编制管理 , 严格预算调整, 认真履 行资金分配 、 拨付的各项审核程序, 加强
力。 要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 , 做好上情下达 、 下情上报工作 , 中央 为
和有关部 门完善政策和规范管理提供 决策参考 。地方各级财政部 门和财政 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以下 称专员办 ) 与纪检 监察 、 要 发展改革 、 审计等部 门加强沟通协作 ,协调检查
道, 积极筹措 资金 。 通过财政资金带动 信贷资金 、 社会资金的投入 , 确保项 目
社会及时发布监管信息等方式 ,依靠
全社会的力量实施监管。
和时效性。要将积极配合 中央联合检
财发 [ 0 8 2 0 ]6 1号
国土资源部 、 水利部 、 农业部 、 林业局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 划单列市 财 计 政厅( )农业综合 开发办公室( ) 局 、 局 ,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农计财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1号文件部署要求,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皖财农〔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安徽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3.安徽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4.安徽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2月5日附件1安徽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粮油生产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31日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相统一,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压实项目单位(法人)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和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财农〔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管理资金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1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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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调整和改革方案》的通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2001]35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04.30
【实施日期】2001.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
调整和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农[2001]35号2001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按照预算改革的要求,我部制定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调整和改革方案》,已征求过农口有关部门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参考。

附件: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适应不同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中央财政先后建立
了多种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这些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应当充分肯定,一是巩固和壮大了农业的基础地位,为解决我国农产品短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为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建立了一批重要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到2000年共制定各种资金管理办法近40项,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是加强了专项资金管理,部分专项资金管理比较规范,为今后改进专项资金管理积累了经验。

但是,随着农业阶段性变化,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编制部门预算等新情况的出现,专项资金结构和管理方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急需进行调整和改革。

经研究,我部提出以下调整和改革方案。

一、当前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专项资金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专项资金种类较多,“小而散”的问题比较突出。

根据2000年预算,农业司共有中央专项和补助地方专项45项(不含贴息资金),其中:补助地方专项30个,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仅7项,其余23项都是1亿元以下的小专项,最小的专项仅200万元。

2.不少专项设置时间过长,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限。

在30项补助地方专项中,1项是50年代设立的,8项是70年代设立的,5项是80年代设立的,5项是“八五”期间设立的,11项是“九五”期间设立的,可见,补助地方专项中时间在五年以上的占2/3。

在15个中央本级专项中,时间最长的有13年,即1987年设立的丰收计划资金,其余的是1996年以后设立的。

对于这些专项要保留多长时间,执行到哪年结束,没有及时、认真地进行过评估论证,不符合“项目预算”有始有终的基本要求。

3.专项资金设置不够科学,相互之间存在重复交叉。

由于各种专项资金在设立时前后对比研究不够,逐年累积,以致中央专项之间、中央专项与地方专项之间、地方专项之间存在重复交叉,例如在农业科技推广资金方面,中央本级安排了“948”计划、丰收计划、跨越计划等专项资金,一般事业费中也安排了一些农业技术推广专项经费,补助地
方专项也设置了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重点农业科技推广等专项资金等。

在农业救灾资金方面,有特大病虫疫情防治补助费、动物防疫经费、家畜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草原治虫灭鼠补助费、水产病虫防治补助费、抗灾保畜资金、农业“三场”救灾资金等。

其他专项资金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如用途基本相同的“农业自然资源调查补助费”与“土地资源调查补助费”并存。

专项资金设置的重复交叉,造成资金分配使用,各自为战,过于分散,难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专项资金分配方法不够科学,预算管理方式陈旧。

目前,我部已经采用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有扶贫资金、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资金等;采用比较规范的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有粮食自给工程、跨越计划、农业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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