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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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洪府厅发〔2016〕10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1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江西省《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以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使该行业在实现全市经济大发展目标中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进一步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1、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业务。

对当年为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担保额超过其注册资金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额的0.5%给予补偿,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80万元;对为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担保的,在享受原风险补偿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0.5%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风险补偿。

2、对风险控制制度完备、社会效益优良、年代偿率不高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为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进行排名,前五名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不断强化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服务与监管3、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操作规范、制度健全、风险控制能力强、诚信度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并适当放大担保倍数。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南昌市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南昌市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南昌市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洪府厅发〔2019〕88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南昌市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南昌市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7日南昌市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建立促进商务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我市商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南昌市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商务各项事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充分沟通后,制定实施细则或下达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做好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支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二)支持服务贸易(外包)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离岸(在岸)服务外包、国际资质认证、人才培训、园区建设、呼叫坐席、公共服务等方面。

(三)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跨境电商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新动能。

(四)支持商贸事业发展。

支持全市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商文旅、线上线下、消费功能和消费业态融合发展,支持引进商贸高端品牌和新业态新模式商贸品牌,推进老字号品牌和南昌瓦罐汤等小字号品牌发展,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做大做强,支持猪肉等重要物资储备等;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和物流标准化建设等。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洪服字[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服字〔20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附件: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做强做大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发展服务业新领域,对2010年出台的我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具体扶持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向(一)按照打造带动全省发展核心增长极的要求,促进我市形成区域性金融中心、物流中心、创意中心、消费中心、运营中心的服务业领域重点项目,突出支持新金融组织、进入国家行业标准前列的物流企业、进入国家队的服务外包企业、运用现代技术改造促进销售收入上台阶的商贸商务企业、进入社区服务领域的连锁企业、形成税收规模的楼宇经济以及文化、电商、信息、健康、养老等新兴服务企业;(二)支撑我市服务业发展“5568”目标实现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县区(基地)、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三)服务业发展先进地区、单位、企业以及各服务行业排行榜企业和服务品牌;(四)省对市有关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和发展事项;(五)服务业发展能力建设,包括服务业重大规划和课题、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品牌建设和推广、诚信促进、标准化制定与推进、培训体系建设、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支持服务业发展有关的其它事项,占资金总额3%的工作经费。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洪府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2019年1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日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80号),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坚定不移全面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提升市属国有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打造“创新、担当、品质、活力、开放”五型国企,为做大做强做优大南昌都市圈,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末,市属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发展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全市国资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合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

大力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力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增5家以上;企业R&D投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行[2009]47号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旅游局:现将《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00九年四月三十二日附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期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旅游发展基金中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

旅游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旅游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范围、形式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补助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和旅游新业态项目。

(一)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景区游步道、桥涵和河道整治工程,景区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城镇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三)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包括:“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开发或旅游扶贫开发等项目。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海岛滨海旅游开发项目;邮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滑雪、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期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旅游发展基金中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

旅游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旅游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范围、形式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补助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和旅游新业态项目。

(一)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景区游步道、桥涵和河道整治工程,景区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城镇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三)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包括:“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开发或旅游扶贫开发等项目。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海岛滨海旅游开发项目;邮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滑雪、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第五条旅游专项资金补助分为旅游项目开发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种形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可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申报以下两种资金使用形式。

(一)旅游项目开发补助: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以及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补助。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2.08.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务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重新修订了《江西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主要用于支持商贸消费提质扩容、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对外贸易促稳提质等5个重点方向,通过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

同时,新修订办法对支持范围和方式、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等工作进行了明确。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商务厅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健全资金投入机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激发市场消费活力,有力促进全省商务经济发展。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海洋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文旅产业融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求,结合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发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坚持“市场导向、重点突出、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旅发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体现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产业布局;(三)有利于提高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四)引导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资本化、持续化、全域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旅发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旅发资金支持对象为促进和带动旅游产业发展的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主要用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旅游规划编制、文旅项目投资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打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品质提升、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旅游教育培训、乡村旅游发展、研学旅游发展、微改造精提升项目、海岛公园建设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对于符合全域旅游发展的重大旅游景区(点)资源调查、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域详细规划等编制,经组织评审通过后,给予相关企业和单位规划编制总费用20%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对列入全区重大旅游项目计划或全域旅游发展的项目,包括发展海洋文化、海洋节会、海洋体育、海岛和滨海度假、海洋科技科普研学、邮轮游船、海岛乡村旅游等海洋海岛旅游项目,项目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一进行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投资总额超过30万元(含)的新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交通标识、绿道、公共停车场、通景公路、公共游艇码头、旅游公共休憩设施、旅游景观小品等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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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旅游产业品牌奖励、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宣传促销等旅游产业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项目管理原则。

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管理。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旅游项目库。

二、引导激励原则。

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

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

坚持扶大扶优,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资金适用范围: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事业单位。

第二章扶持对象、条件和方式第五条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

一、扶持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获得国家、省A级资质或经市级旅游部门授牌命名的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

(二)按国家旅游相关标准建设,旅游项目投资额达亿元以上,且当年对外营业的建设项目。

(三)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建设。

(四)国家和省给予了资金扶持,需市级配套的旅游景区(点)项目。

二、扶持补助方式。

(一)扶持补助项目。

可以申报旅游景区(点)建设补助的项目为:景区(点)内的旅游道路、游步道、公厕、桥梁、停车场、码头、导览系统、垃圾处理、污水排放设施等,且当年9月30日前可开工的建设项目。

(二)扶持补助标准。

1、旅游景区(点)建设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助。

2、扶持补助最高限额为:国家5A级景区,500万元。

国家4A级、省乡村5A级、旅游项目投资额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300万元。

国家3A级、省乡村4A级景区(点),200万元。

省乡村3A级景点,100万元。

南昌市乡村、特色、红色旅游点,50万元。

(三)市财政、旅游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申报计划审核实际投资额,审核办法另行确定。

(四)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建设。

对新设立的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经县、区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市旅游、财政部门验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同一景区(点)的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能连续两年申报扶持补助。

四、特殊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的扶持补助另行研究确定。

第六条旅游产业品牌奖励。

一、旅行社品牌奖。

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二、旅游景区(点)品牌奖。

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新评定的省3A、4A、5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已享受国家3A级景区奖励,再被评为省4A及以下乡村旅游点;已享受国家4A级景区奖励,再被评为省5A及以下乡村旅游点,不再重复奖励。

三、星级饭店品牌奖。

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60万元。

四、旅游商品品牌奖。

由旅游系统推荐参评并在当年度获得国家旅游局、省政府和省旅游局、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一种商品多级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五、休闲农业品牌奖。

(一)经省、国家农业部门新评定的休闲农业示范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经省、国家农业部门新评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经市农业局、旅游局评定的全市十佳休闲农业示范点,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六、森林旅游品牌奖。

(一)经省政府新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林业局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经省政府新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奖励。

七、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旅游评定品牌,其奖励另行研究确定。

第七条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一、旅游客源招徕奖励。

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国内游客达到5000人天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天次6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境外游客达到1000人天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天次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条件为:必须在南昌游览一个购买门票的景点。

二、旅游包机、专列、包车奖励。

组织一次境外旅游包机120人(含)以上奖励1万元;旅游专列300-400人(含),奖励1万元,4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奖励30元;旅游包车300-600人(含),奖励1万元,6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奖励30元。

以上奖励条件为:必须在南昌住1晚,并游览1个购买门票的景点。

该奖励资金于团队离开7个工作日内通过地接社奖励组织此项活动的组团社。

三、旅游市场开拓奖励。

凡经市旅游局备案的我市旅游企业,直接或委托境外旅行批发商、代理商投入资金在境外媒体刊发我市旅游形象广告和推广我市旅游产品,经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核实,给予该旅游企业境外实际投放广告费20%的补助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申请此项奖励的企业,其广告方案需于广告发行前报市旅游局审定。

四、旅游车队营运综合奖励。

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全年在安全、服务、效益、规模等方面业绩突出的旅游车队,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旅游宣传促销。

一、城市形象宣传经费。

包栝国际国内各类媒体发布城市形象广告宣传;城市形象大型户外广告宣传;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推介活动等费用。

二、旅游宣传促销经费。

包括赴境内外举行旅游产品推介会;境内外各类媒体、境内外旅行商的广告宣传;采办旅游促销礼品等费用。

三、旅游宣传品制作费。

包括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导游图、旅游纪念品等制作、印刷费用。

四、国际国内参展费。

包括参加国际国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区域合作交流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等费用。

五、中外媒体记者采访、采风接待等费用。

第九条在旅游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旅游产业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旅游项目的调研、考察、审核、评审以及旅游网站运行维护、宣传营销团队建设等经费支出,由市财政局据实核拨。

第三章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第十条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是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及政策兑现。

第十一条市级旅游单位(指市级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下同)、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车队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需向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

其他旅游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需向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同意,报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提交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

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的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旅游单位、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车队的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旅游单位;将其他旅游单位的扶持奖励资金下达给所在县区,由所在县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旅游单位。

第十二条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本办法奖励项目。

第十三条旅游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凡弄虚作假套取旅游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县区也应设立本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县区旅游景区(点)建设补助项目配套和奖励、支持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其他扶持政策办法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48号)停止执行。

附件:1、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材料2、南昌市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1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材料一、所有项目均需提供的材料:(一)项目资金补助或奖励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工商年检记录。

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扶持资金申请审核材料:(一)南昌市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补助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周期、建设可行性、预期效果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四)企业上年度经中介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项目配套申请需提供国家或省下达的配套资金文件。

三、旅游产品品牌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材料:奖励评定部门制发的有效证明文件、证书或奖牌。

四、旅游发展绩效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材料:(一)县区旅游产业发展绩效奖励和旅游车队营运综合奖励申请,需提供绩效评定单位的相关文件。

(二)旅游客源招徕奖励,需提供团队档案(包括与组团社的传真确认件、用房、用车、用导游、用餐等确认件)、团队住宿汇总表(时间、团号、组团社、住宿酒店等)和税务部门全年纳税有效凭证、购买景点门票的相关证明。

(三)旅游市场开拓奖励,需提供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广告方案审核批复材料、境外媒体推介广告产品的协议、实物、图片、光盘及广告费用有效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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