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检查制度通用范本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瓦斯检查工作,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金属矿等各类矿井瓦斯检查工作。
第三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和瓦斯检查工作协调发展。
第四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要与矿井安全生产紧密结合,与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作业指导、技术创新等相关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落实矿井瓦斯检查的各项标准、规程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瓦斯检查责任第六条矿井瓦斯检查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由矿长或者指定负责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矿长或者指定负责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矿井瓦斯检查工作负总责,必须履行瓦斯检查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瓦斯检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九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严谨地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第十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瓦斯异常情况和故障,妥善处理瓦斯检查中的问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章瓦斯检查制度第十一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要建立瓦斯检查制度,规范瓦斯检查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瓦斯检查制度应包括瓦斯检查工作的组织、流程、责任、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瓦斯检查制度应定期检查和修订,确保其科学有效。
第四章瓦斯检查流程第十四条瓦斯检查工作应按照统一的流程进行,具体包括以下环节:一、瓦斯检查准备:瓦斯检查前,要进行检查工作区域、检查设备、检查资料等的准备工作。
二、瓦斯检查实施:瓦斯检查应由专职的瓦斯检查工作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方法、要求进行。
三、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检查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瓦斯异常情况等,并进行及时上报。
四、瓦斯检查反馈:瓦斯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和职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煤矿瓦斯检查制度范文(4篇)

煤矿瓦斯检查制度范文是指对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瓦斯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的规定和程序。
具体的煤矿瓦斯检查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检查:规定煤矿应定期进行瓦斯检查,一般按照每班、每天、每周、每月等不同周期进行不同程度的检查。
2.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瓦斯浓度、风速、温度、湿度等参数的监测,检查瓦斯抽放和通风设施的运行情况,检查瓦斯抽放、瓦斯抑制和防治措施的有效性等。
3. 检查责任人:规定煤矿应有专门的瓦斯检查人员负责检查瓦斯情况,并及时上报瓦斯超限的情况。
4. 报告和记录:煤矿应对每次瓦斯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制作瓦斯检查报告,包括瓦斯浓度、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5. 监管和处罚:针对瓦斯超限、瓦斯事故等问题,煤矿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违反瓦斯检查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定期进行瓦斯安全督查。
煤矿瓦斯检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瓦斯的安全控制,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
煤矿瓦斯检查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瓦斯检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瓦斯检查的基本要求第二条瓦斯检查是指对矿井内瓦斯浓度进行定期、定点的检测,以及对瓦斯监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三条瓦斯检查应按照能源局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检查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矿方应建立健全瓦斯检查制度,并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瓦斯检查装备和设备。
第五条检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瓦斯检查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瓦斯检查的程序第六条瓦斯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检查的时间和检查的地点;(二)准备好瓦斯检查设备和相关工具;(三)对矿井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和测量;(四)记录瓦斯浓度的数据和结果;(五)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六)整理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瓦斯检查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矿方应负责组织瓦斯检查工作,并落实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矿方应委派专人负责瓦斯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检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瓦斯检查工作。
第三条矿井瓦斯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矿井内部的瓦斯积聚情况,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检查职责第四条矿井瓦斯检查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背景和岗位培训。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负责定期检查矿井内部的瓦斯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瓦斯超限和瓦斯涌出情况。
第六条矿井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跟踪瓦斯检查过程,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检查情况和处理措施。
第七条每个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瓦斯检查员,并根据矿井情况及时调整人员配置。
第三章检查程序第八条矿井瓦斯检查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以下主要环节:(一)设备准备:检查员必须保证检查设备完好并具备使用条件。
(二)出井检查:检查员必须定期出井进行瓦斯检查,并记载检查结果。
(三)定期报告:检查员必须定期向矿井上级报告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四)处理措施:检查员必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消除瓦斯积聚、停产处理等。
第四章检查记录第九条矿井瓦斯检查员必须定期记录瓦斯检查工作,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的检查记录。
第十条检查记录包括瓦斯浓度、瓦斯涌出情况、矿井通风情况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五章处理措施第十一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二条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消除瓦斯积聚:采取瓦斯抽采等方式,消除矿井内部的瓦斯积聚。
(二)停产处理: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必须停产进行处理,确保矿工的安全。
第十三条处理措施必须按照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和擅自调整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处理措施必须经过上级领导的批准后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处理方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矿井瓦斯检查必须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定期对矿井瓦斯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煤矿瓦斯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瓦斯检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的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瓦斯检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章瓦斯检查员配备及管理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并根据矿井瓦斯状况、生产规模、工作面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瓦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第六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通风(区)队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员管理档案。
瓦斯检查员调离变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章瓦斯检查内容及区域第七条瓦斯检查内容包括: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通风系统、洒水系统、局扇、通风设施、火工品管理、巷道失修情况等。
第八条瓦斯检查区域包括: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回风风流中的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总回风巷等。
第四章瓦斯检查次数及规定第九条瓦斯检查次数规定:1. 采煤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2. 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备用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3. 硐室、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总回风巷等每班至少检查一次;4. 密闭、裂隙、溶洞、高冒顶及其他有可能出现瓦斯积聚现象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5. 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第十条瓦斯检查时间、内容的规定的具体要求:1. 瓦斯检查员应按照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进行检查,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1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不得漏过一个地点;2. 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立即汇报瓦斯队或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3. 瓦斯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巡回图表上,并及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范本(三篇)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确保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规范检查验收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管理质量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检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1. 瓦斯抽采设备的检查验收:(1)检查瓦斯抽采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包括设备的布置、固定、接地等方面;(2)检查瓦斯抽采设备的电气设施是否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3)检查瓦斯抽采设备的防爆措施是否完善,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和验证;(4)检查瓦斯抽采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异响、异味等异常情况。
2. 瓦斯抽采系统的检查验收:(1)检查瓦斯抽采系统的管道、阀门等设施是否安装牢固、密封性良好;(2)检查瓦斯抽采系统的防护装置是否完善,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和验证;(3)检查瓦斯抽采系统的自动控制装置是否正常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校验和测试;(4)检查瓦斯抽采系统的监测设备是否准确可靠,并进行必要的校准和检验。
3. 瓦斯抽采管理的检查验收:(1)检查瓦斯抽采管理的制度和规范是否健全完善,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评估;(2)检查瓦斯抽采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3)检查瓦斯抽采管理的台账和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核实。
四、检查验收的程序1. 编制检查验收计划,明确检查验收的时间、地点和内容;2. 成立检查验收小组,包括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 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瓦斯抽采工程进行检查验收;4. 编制检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检查验收的过程、结果和存在的问题;5. 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时限;6. 进行整改复查,核实整改情况并记录;7. 根据检查验收结果,评估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状况和管理水平;8. 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的会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五、责任与权力1.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负责人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2.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小组负责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出相应的结论和建议;3. 煤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和监督;4.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并按照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煤矿瓦斯巡回检查制度(3篇)

煤矿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一、制度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煤矿瓦斯巡回检查工作,确保煤矿瓦斯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运行,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1.2 依据本制度的依据是《煤矿安全法》、《矿山安全规程》、《煤矿瓦斯防治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瓦斯巡回检查工作。
三、工作内容3.1 巡回范围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巡回范围,包括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设备、瓦斯监测系统等。
3.2 巡回要求3.2.1 定期巡回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巡回检查,包括瓦斯抽采设备和瓦斯监测设备的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仪器的准确测量。
3.2.2 不定期巡回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巡回检查,重点关注设备的维护情况、巡检记录的完整性和瓦斯浓度的变化趋势等。
3.3 巡回检查内容3.3.1 瓦斯抽采设备对瓦斯抽采设备进行全面的巡回检查,包括泵站、管道、阀门等的情况,确保设备没有泄漏和故障,保证瓦斯的及时抽采。
3.3.2 瓦斯监测系统对瓦斯监测系统进行全面的巡回检查,包括监测仪器的准确性、报警装置的正常运行等,确保能够及时发现瓦斯超标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3.3.3 其他设备和设施对其他与瓦斯相关的设备和设施也进行巡回检查,例如通风设备、防爆设备等,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行的稳定性。
四、巡回检查流程4.1 安排巡回检查人员由煤矿负责人或瓦斯管理人员安排专人负责巡回检查工作,并确保检查人员具备相关的瓦斯安全知识和技能。
4.2 制定巡回检查计划根据巡回范围和要求制定巡回检查计划,确保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巡回检查。
4.3 巡回检查步骤4.3.1 到达巡回检查地点巡回检查人员按照计划到达巡回检查的地点,并由相关负责人陪同。
4.3.2 检查准备工作了解瓦斯设备和设施的基本情况,查看巡检记录和维护记录,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
根据巡检内容,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的巡回检查,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故障情况。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文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检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瓦斯检查工作。
第三条矿井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和方案,并定期组织瓦斯检查工作。
第四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第五条矿井应当加强瓦斯检查设备和器具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测量。
第六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应当高度重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二章瓦斯检查组织第七条矿井应当设立瓦斯检查组织,明确瓦斯检查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瓦斯检查组织应当由矿长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领导负责,配备专业瓦斯检查人员。
第九条瓦斯检查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瓦斯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瓦斯检查。
第十条瓦斯检查组织应当负责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和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矿井各部门、岗位应当积极配合瓦斯检查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瓦斯检查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瓦斯检查工作应当层级递进,按照统一的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瓦斯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收集瓦斯检查资料,了解矿井瓦斯排放情况;(二)核实矿井设备和器具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三)检查瓦斯防治设施的有效性和运行情况;(四)对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五)制定瓦斯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有序;(六)整理瓦斯检查报告,向上级报告和归档。
第四章瓦斯检查工作要求第十四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要坚持科学、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十五条瓦斯检查工作要深入实际,注重现场检查和实地调研。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要认真负责,确保每一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十七条瓦斯检查工作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畅通。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定期对瓦斯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整改问题。
第五章瓦斯检查工作安全措施第十九条瓦斯检查工作应当保证人员安全无事故。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本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矿井瓦斯检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运营,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瓦斯检查工作。
3. 责任3.1 矿井管理者有责任组织和领导瓦斯检查工作,并确保瓦斯检查的全面、准确和及时。
3.2 瓦斯检查员有责任定期进行瓦斯检查,并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
3.3 监管部门有责任监督和检查瓦斯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必要的整改建议。
4. 瓦斯检查频率4.1 日常瓦斯检查应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录。
4.2 定期瓦斯检查应每月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给矿井管理者。
4.3 随机瓦斯检查应不定期进行,以加强对瓦斯检查员工作的监督。
5. 瓦斯检查内容5.1 瓦斯检查员应检查井下通风系统的工作情况,包括通风机、风流量、风速、风压等。
5.2 瓦斯检查员应检查井下的瓦斯浓度,包括主进风巷、回风巷、工作面等各个位置的瓦斯浓度情况。
5.3 瓦斯检查员应检查瓦斯抽放系统的工作情况,包括抽放罐的瓦斯抽取量、排放情况。
5.4 瓦斯检查员应检查井下瓦斯检测仪器的校验情况,确保测量准确性。
5.5 瓦斯检查员应检查井下的瓦斯泄漏源,包括管道、设备等是否存在泄漏情况。
6. 检查记录6.1 瓦斯检查员应按规定填写瓦斯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6.2 瓦斯检查记录应保存在矿井管理部门,年度瓦斯检查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
6.3 监管部门有权随时查阅瓦斯检查记录。
7. 整改措施7.1 发现瓦斯浓度超标或其他瓦斯安全隐患的,矿井管理者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记录整改情况。
7.2 矿井管理者应及时整改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安全问题,并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8. 奖惩措施8.1 瓦斯检查员应严格按照瓦斯检查制度执行工作,如发现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规定的情况,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8.2 矿井管理者应对瓦斯检查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奖励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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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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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检查制度通用范本
煤矿瓦斯检查制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风部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
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必须符合《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符合《规程》规定,经批准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的,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
《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矿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l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
进行处理。
其他采掘工作面(地点)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可以执行巡回检查。
但必须满足“三人联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在岗的瓦斯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 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
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工、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
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人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人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6)瓦斯检查员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斯检查
员未上班,造成分工区域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由于瓦斯检查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分工区域应检查的地点有一处或多处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少检(由于瓦斯检查员不负责任,没按规定的次数检查,造成分工区域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所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次数)、假检(瓦斯检查员没有在实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或瓦斯班报表)“三对口”(三种记录上的检查地点、检查日期、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班次、检查的内容和数据、检查人姓名等必须完全一致)。
(7)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
度。
(8)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9)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检查的情况。
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员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10)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
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
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11)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可在此位置输入公司或组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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