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的刑事法律适用评析——以吴英案为切入

合集下载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研究——以浙江温州吴英案为视角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研究——以浙江温州吴英案为视角
的 的 司法 认 定 作 进 一 步 探 讨 . 以 达 到 对 此 类 案 件 正 确 处 理 的 目的 。

使 集 资 款 无 法 返 还 的 。 纪 要 》 肯 定 “ 融 诈 骗 犯 罪 《 在 金
都 是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的 犯 罪 ” 同 时 据 司 法 实 的 根 践 经 验 和 《 法 》 定 的精 神, 确 了可 以认定 为具 刑 规 明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f h i c t n l o r al o An u Vo a i a l g fPo ie Of c r o Col e o l f e s e c i
集资诈 骗罪非 有目 定问 法占 的认 题研究
— —
以浙 江 温州 吴 英案 为视 角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重 新 审 判 之 时 . 吴 英 案 的 最 终 结 局 已
见 端 倪 ,此 次 判 决 理 应 属 于 意 料 之 中 。虽 然 吴 英 案 已 成 定 局 .但 围 绕 吴 英 案 所 引 发 的相 关 法 律 争 议 仍
将 继 续 。 作 为 一 名 法 律 人 , 笔 者 在 为 吴 英 庆 幸 的 同 时 ,更 试 图 结 合 吴 英 案 对 集 资 诈 骗 罪 中非 法 占有 目
许 美
( 东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教 育 院 , 上 海 华
2 04 ) 0 0 2
【 要 】 资 诈 骗 罪 主 观 构 成 条 件 必 须 具 有 “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但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中推 定 依 据 存 在 不 足 。 摘 集 以 , 吴
英 的行 为 不属 于“ 知 没有 归还 能 力 而大量骗 取 资金 ” “ 意挥 霍骗取 资金 ” 情 形 , 能认 定具 有 非 法 占 明 或 肆 的 不 有 目的 。 法 实 践 中 , 定 “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应 把 是 否 存 在 逃 避 返 还 资金 的 行 为 作 为推 定 的 前 置 条 件 , 司 推 以 , 还 要 综 合 考 虑 行 为人 的 资 金 用 途 、 资 方 法 。 集

论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例

论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例

论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集资诈骗案件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增多,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大金额、大规模的集资诈骗案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信用体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吴英集资诈骗案是我国法律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也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提供了一次重新规范的机会。

一、案例一:吴英集资诈骗案吴英集资诈骗案是我国2008年以来涉案金额最大、受害人最多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

2008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吴英以高额利息和满口的“理财”口吻在全国多省市从社会公众手中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380余亿元,受害人达76.5万余人。

吴英通过网络和各种商业场所发布虚假的投资理财方案,甚至将自己塑造成“理财女皇”,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度。

但是,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吴英的欺诈行为逐渐浮出水面,最终被法律机关查明真相并判处有期徒刑。

二、案例二:于欢利用“双色球”诈骗案2014年,江苏淮安市实施的一起“双色球”诈骗案,嫌疑人于欢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了92.9万元的钱财,最终被警方抓获。

于欢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不断变换谎言,不断添油加醋地渲染投资者的收益,从而引诱投资者投资,并成功骗取资金。

案发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于欢构成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三:刘某利用长城证券股票账户犯集资诈骗罪案2014年10月,陕西省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长城证券股票账户犯集资诈骗罪的案件。

嫌疑人刘某通过虚假宣传和承诺高额利润的方式诱骗投资者,并将投资人的资金转入股票账户进行炒股。

但是,由于刘某没有责任心,不断作出错误决策,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经过证据的审查,法院认定刘某犯有集资诈骗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

总的来说,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要参考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情况,但无论如何,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将有助于增加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便于执法机关及时予以打击和打击,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正的营商环境。

试论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吴英案”为视角

试论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吴英案”为视角
布的《 关 于 办理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 可以看 出, 现 有 立 法 中存 在 以下 问题 : 非 法 占有 目的 内
涵不断扩大、 认 定“ 非 法 占有 目的 ” 时。 对 推 定规 则 的 不 当使 用 , 非 法 占有 目的 形 成 时 间 的 向后 延 伸 , 以及 对 “ 责 任 主 义 原则” 的违 反 。对 于上 述 问题 。 集 资诈 骗 罪 非 法 占有 目的 回 归路 径 , 一是排除事后故 意, 遵循“ 责任 主 义 原 则 ” ; 二 是依
2 0 1 5年 1月
江 西警 察 学 院 学报
J OURN AL OF J I ANGXI P OL I C E I NS T I T UT E
J a n .2 0 1 5
No . 1 Su m. 1 82
第 1 期 总 第 1 8 2期
试论 集 资诈骗 罪的非法 占有 目的
点 随着 金 融业 的 不 断发 展 .民 间借 贷融 资 现 象逐 步增 多 . 金 融市 场 逐步 走 向繁 荣 。然 而 , 金 融 行 业蓬 勃发 展 的 同时 也带 来 了一 系 列 问题 .金 融类 犯 罪特
别是 集 资诈 骗 罪发 案 率逐 年 升 高 。 自浙 江吴 英 案 以
2 0 0 5年 5月 至 2 0 0 7年 2月间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处 分 和挥 霍 , 造成 巨额资 金 不能 返 还 . 足 以认 定其 主 观 上 具有 非法 占有 的故 意 以集 资 诈 骗罪 判 处吴 英
死刑 , 缓 期 两年 执行 。” Ⅲ 虽然 吴英 案 已经 盖 棺论 定 .但 该 案 也反 映 了 国 家对 待 民间借 贷 合 法化 问题 的闪烁 其 词 .这 在某 种

集资诈骗罪之我见——以吴英案的定性分歧为视角

集资诈骗罪之我见——以吴英案的定性分歧为视角
3 . 2 对诈 骗手 段 的认定 应基 于是 否利 用信 息不 对称 的优 势
目、记 录 ,绝大 部分集 资款未用 于生产经 营 ,而是用 于支付前期 集 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 、大量购买高档轿 车、珠宝及肆意挥霍 ;案发 前吴 英四处躲债 ,根本不具偿还 能力。其二 ,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 其具 有雄厚经济实力 的假 象 , 采用 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 、一次性 大批 购人房产 、买断东义路 广告位 集中推出本色宣传广告 、将骗购来 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 富、在 做期货严 重亏损情况下仍 以赚 了大钱 为由用集资款进行 高利分 红等方式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用 向社会 公众 虚假宣传的欺 骗方法集资。其三 , 吴英案虽然直接受害人仅为 l 1 人, 但其 中林卫平 、 杨卫 陵、杨志昂 、 杨卫江 四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 2 0 多人 ,大量的是普通群众 ,且吴英 也明知这些人 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 吸收而来 ,吴英 显属 向不特定 的社 会公众 非法集 资 ,有公众性 。 因 此 ,法院认为吴英 非法集 资行为符合集 资诈骗罪 的主观构成要件 ,故 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
社 会 观 察
集资诈骗罪之我见
以吴英案的定性分歧为视角
王 玉 春
( 浙江 广 厦建设 职 业技 术 学 院 ,浙 江 金 华 3 2 2 1 0 0)
摘 要 :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说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必须考证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使用诈骗手段 ,是否 向社 会 公众 非 法集 资 。从 吴英 集 资诈 骗案 的定 性 之 争 ,可 以总结 出集资 诈 骗罪 的值 得 司法 机关 关 注 的是 :对 “ 非 法 占有 故意 ”起 算 时点 的认 定应 确定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中国新时期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经审理,吴英利用社会信任,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等手段,诱骗投资人交纳巨额资金,最终骗取了巨额财产,被法庭定罪。

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剖析该案,并结合其他类似案例,探究其关键性问题。

首先,吴英集资诈骗案的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以出资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人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应追究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吴英通过虚构的高额收益和手续费,误导投资人交纳资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事实明确,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次,在定罪量刑方面,吴英的犯罪系列属于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相当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的。

在吴英案中,依法对她判处死刑后,判决书上载明其被害人人数21人,涉案金额高达15.65亿元,根据刑法规定,吴英的罪行显然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

因此法庭所做出的量刑决定无可非议,符合法定量刑原则。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吴英集资诈骗案为类似经济类犯罪案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训。

如2019年刚刚结束的龚道安集资诈骗案、2016年的徐玉玉案等等,这些案例都表明了经济类犯罪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旧屡见不鲜。

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社会信任度下降,人们更加关注短期利益,话题性强的热门投资项目在社交网络上推广也更为普遍;另一方面,缺乏投资人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进而被犯罪分子利用。

针对这些情况,需要加强全面立体的创新监管,提高对应对投资风险能力,减少投资人的蒙骗和误导。

总之,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一起恶性的大案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吴英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罚法律适用标准与量刑原则都已经初步建立,我们应该从吴英案及其他的经济类犯罪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社会意识和法治意识,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从吴英案看非法集资罪.

从吴英案看非法集资罪.

从吴英案看非法集资罪引题: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 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政府债没有出具)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

此罪与彼罪之别--吴英案

此罪与彼罪之别--吴英案

析此罪与彼罪之区别-----从吴英集资诈骗案说起摘要:资金如同人体中的血液,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资源和生产要素。

而生产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向社会筹集资金,已经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金融活动。

但是因融资政策所限,民间高息借贷引发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频发生,本文就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谈点粗浅看法。

关键词筹集资金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罪原则案情简介: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吴英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通过非法集资活动从事金融投资,最终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我们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参与。

吴英通过高额的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实际上她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来维持旧投资人的利益。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金融秩序。

其次,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成因。

吴英之所以能够成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与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

另一方面,吴英自身的个人欲望和贪婪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她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和不理性,使其盲目投资,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后,吴英非法集资案对于防范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利润空间。

其次,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使其不易受到非法集资的欺骗。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次严重警示,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 j 经圈 ■ ■■ 匕 =I ■ ● 方;. Z2 I
以吴英案为切入
周 立 刚
( 黑龙 江省政 法管理 干部学 院 , 哈尔滨 10 8 ) 5 0 0
摘 要 : 于 非 法 集 资 一 类 案 件 涉 众 广 、 响 大 , 且 关 于 由 影 并 民 间融资 的政 策与非 法 集资的 法律界 限 不 易把 握 ,使 得 相 关 案 件 中 的 诸 如 对 “ 法 集 资 ” 界 定 、 资 诈 骗 犯 罪 非 的 集 中 的 “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认 识 成 为 罪 与 非 罪 、 罪 与 以 的 此 彼 罪 的争执 焦点 而 集资诈 骗 罪作 为唯 一保 留死刑适 用 的诈骗犯 罪也备 受诟病 。 关 键 词 : 法 集 资 ; 法 占有 目的 ; 刑 非 非 死 中 图 分 类 号 : F 2 文 献 标 识 码 : D 63 A 文 章 编 号 :0 5 9 3 2 1 0 — 0 9 0 10 — lX(0 2)7 0 4 — 1

根据 《 解释 》 规定 以及 司法 实践 , 可以认定 刑法 中共计七个 罪名 涉及非法集 资犯罪 。它们 分别是 : 欺诈பைடு நூலகம் 行股票 、 债券 罪 、 自设 立金 融机 构罪 、 法 吸收公 众存款 罪 、 自发行 擅 非 擅 股票 、 司 、 公 企业债 券罪 、 资诈 骗罪 、 织 、 集 组 领导 传销 活动 罪 以及非法 经营 罪 。其 中, 自设立 金融机 构可 以视 为非 擅 法集 资 的准备行 为 ,或者说 是广 义上 的非法 集资行 为 ; 非 法 吸收公 众存 款 , 诈 发行 股 票 、 券 , 自发行 股票 、 欺 债 擅 债 券 , 织 、 导传 销 活动 , 组 领 非法 证券 、 金 中的非 法 经 营五 基 个罪 名属 于刑法 上处理 非法 集资犯 罪 的主体 罪名 ; 五个 在 主体 罪名 中 , 非法 吸 收公 众存 款罪 具 有基 础性 意 义 , 于 属 非法集 资犯 罪的一 般法 规定 , 他 四个 罪名 则属 特别法 规 其 定 。集资诈 骗罪是 非法集资犯 罪的加重 罪名 。 ( )解释 》 定 了认 定集资诈骗 罪 中“ 法 占有 目的” 二 《 界 非
2 1 年 4 2 t 02 月 0E,最高 人 民法 院对 备受 关注 的浙 江 东 阳吴英 非 法集 资 案在 明确吴 英 构成 集 资诈 骗 罪 的基 础 上 , 吴英 归案后 , 实供述所犯 罪行 , 以“ 如 并供述 了其贿赂 多 名公 务人 员 的事实 , 合 全案考 虑 , 吴英判 处死 刑 , 综 对 可不 立 即执行 ” 由 , 法做 出不 核准 吴英死 刑 , 将该 案发 回 为 依 并 浙 江省高级 人 民法 院重新 审判的裁定 。依照 中国刑事 司法 的惯 例 , 高人 民法 院对 于案件 性质 的认 定是 具有终 局 意 最 义 的 。可见 , 吴英 案 的集 资诈骗 性质 在 司法适 用上 已是不 可 置疑 。事实 上 , 吴英 案 的关 注焦点 已经 悄然 的 由对 吴英 的非法 集 资行 为 的性 质 争 论转 向对经 济类 犯 罪废 除 死刑 适用 的关注 。 非法集资 案件 的刑法适用 毋 庸置 疑 ,吴英案 是一起典 型的涉嫌 非法集 资犯罪 的 案件 。但是 , 吴英从 涉嫌非 法吸收公 众存款 罪被批捕 , 到金 华 市 中级 人 民法院 对 其 以集 资 诈 骗罪 做 出 的死刑 适 用 的 审判 决 , 到 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 法 院二 审维 持原 判 , 再 以及 在诉 讼 过 程 中吴 英及 其 辩 护人 所做 的无罪 辩 护都 明确地 传 递着 以下 两 点信 息 : 第一 , 目前 的 民间合 法 融 资和 非法 集 资犯 罪之 间 的法 律 界 限并 不清 晰 ; 二 , 第 因非法 吸 收公 众存 款罪 与集 资诈 骗罪 之间具 有一 定 的包含关 系 , 导致 会 在具体 案件性 质 的认定 上 的争议 。在非法 集资犯 罪活动持 续高发 , 广 、 涉众 危害大 、 议多的背 景下 , 争 最高人 民法 院于 2 1 年 1 月 1 公 布 了《 于审理 非法集 资刑 事案 件具 00 2 3日 关 体应用 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以下简称 《 ( 解释》 。准确理 ) 解 以下两方 面 的 内容 , 于非法集 资犯 罪 案件 的刑事 司法 对 适用 十分必要 。
的 相 关 情 形


( )解 释 》 确 了 非 法 集 资 的 概 念 、 征 和 罪 名 适 用 一 《 明 特
《 解释》 第一 条规定 , 非法集 资是 “ 违反 国家金融 管理法 律规定 , 向社 会公 众 ( 包括 单位 和个 人 ) 收资金 的行 为 ” 吸 。 《 释》 该条 同时 对非法 集 资概念 的特 征要 件予 以具 体细 解 化, 明确成立 非法集 资需 同时具备非法 性 、 公开性 、 利诱性 、 社 会 性 四个 特征 , : 即 未经 有 关部 门依 法批 准 或者 借用 合 法 经营 的形式 吸收资金 ; 通过媒 体 、 推介会 、 传单 、 机短信 手 等途径 向社 会公 开宣传 ; 承诺 在一 定期 限 内以货 币 、 实物 、 股 权等 方式 还本付 息 或者 给付 回报 ; 会公 众 即社会 不 向社 特 定对 象 吸收资 金 。其 中 , 开宣 传这 一条件 是 区分 非法 公 集 资与合 法融资 的关键所 在 。 对于非 法集 资犯罪具体 适用罪 名 的争议 ,解释 》 《 规定 : “ 除刑法 另有 规定 的 以外 ,应 当认 定为 刑法第 一 百七 十六 条 规定 的 ‘ 非法 吸 收公众 存款 或者 变相 吸收公 众存 款 ”。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