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规范颁布⽇期:2017-01-01执⾏⽇期:201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总⽬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后记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1.【执⾏管辖的⼀般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审⼈民法院或者与第⼀审⼈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中国民事诉讼法课件(本科教学)

2020/6/16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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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只能是同双方当事人争议有实际 联系地点的法院。
第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只能是第一审法院,不能协议选 择上诉法院。
第四,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改变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 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约定管辖的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默示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的约定管辖法院的 协议,一方当事人在一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国法 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无条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就是这种意义上的协议管 辖。
2020/6/16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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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
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的不同在于:
(1)涉外协议管辖在内容上较国内协议管辖多。即涉外协 议管辖既可以涉及合同纠纷,还可以涉及其他财产纠纷, 而国内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协议管辖法院;
(2)涉外协议管辖面较国内协议管辖的面要宽。涉外协议 管辖可以协议选择国内法院,也可以选择国外法院,而国 内协议管辖则只能协议选择国内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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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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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外案件是涉及多国的案件,在送达、传唤等等程序上, 所花费的时间相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要长些,对此,法律 规定了宽容的期限;而国内民事诉讼案件,在地域上局限于 一定的范围,也无国家与国家法院之间的互相联系等问题, 所需时间相对不长,因此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也短些。
1. 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侵权行为或损害结果发生在 我国领域内,由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 果地法院管辖。
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精选10篇)

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安全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及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人、管理人员、访客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由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编写,经公司领导审定后执行。
制定过程中,需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允许员工提出修改意见。
经多次讨论确定制度内容后,公示并正式实施。
四、制度名称本制度名称为“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五、制度内容1.基本原则1.1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公司保障员工安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约束机制,严禁使用不合格设备和材料。
发生事故后,及时全面处置并做好善后工作。
1.2加强管理公司要求各部门单位加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检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1.3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公司要求各部门单位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事项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2. 安全生产公司对生产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切实落实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标准化操作等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3. 环境保护公司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环保方案和措施,控制污染,减少环境影响。
4. 人身安全为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公司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员工安全。
5. 财产安全为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公司应制定公司内部财产管理制度,严格检查员工对物品的保管,发现丢失问题及时处理。
6. 岗位职责6.1企业领导企业领导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公司安全管理情况,细化、明确和落实公司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6.2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要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要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结合本部门工作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6.3员工员工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认真观察和发现潜在危险,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配合安全检查、公告和审查,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安全。
内部审核管理程序模版(四篇)

内部审核管理程序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质量管理要求,制定本内部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各个部门和岗位。
第三条内部审核是指由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核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加强管理,以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第五条内部审核工作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门负责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第六条内部审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审核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内部审核应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计划并定期进行。
第八条内部审核计划应包括审核的范围、周期、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核应由熟悉审核程序和要求的审核员进行,审核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内部审核应全面、系统地对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二)流程的规范性和流程图的准确性;(三)工作任务的分工和责任的落实情况;(四)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和效果。
第十一条审核员应通过查阅文件、记录、询问、观察等方式获取审核所需的信息,审核员应记录和保存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内部审核应进行结果评估和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应由被审核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内部审核结果应及时报告给被审核部门和公司领导,并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内部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核结果应作为公司质量管理评估和改进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应按时落实改进措施并反馈执行情况。
第三章内部审核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内部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核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审核程序和要求的遵守情况;(三)审核员培训和资格的认定情况;(四)内部审核结果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执行流程程序文件

执行流程程序文件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为了系统、有效地进行欠款催收,提高对欠款催收的效果及速度,特
制定本程序。
1.2本流程适用于欠款严重,需要诉讼的客户。
1.3本公证流程文件由法律部制定,解释及修改权由法律部负责。
1.4本程序文件由20 年月开始执行。
2职责
2.1诉讼经办人负责判决的执行工作。
3执行流程
3.1银行确认客户履行还款义务情况。
3.2如予以确认,诉讼经办人继续跟进客户使之正常供款直至所贷借款到
期清还止。
3.3否则由诉讼经办人准备执行文件材料送银行盖章,并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客户用作抵押的房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
进入执行和解流程或执行拍卖流程以至了结本案止。
4相关文件
4.1《执行和解流程》
4.2《执行拍卖流程》
5记录
5.1《成功扣收清单》(银行提供)
5.2《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一章 法制监督

督。合法性监督是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为标准所进行的 监督。合理性监督是以行为在合法基础上是否公正适当 为标准所进行的监督。合法性监督是最基本的监督,合 理性监督则仅在特定范围内适用。
(四)根据监督主体与客体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 不同,可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 部监督。监督主体与客体间存在上下级关系的监督 是纵向监督;监督主体与客体处于同一层级的监督 是横向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共处同一组织系 统的监督为内部监督或同体监督;监督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 法制监督的原则
一、法治原则
二、民主性原则 三、程序性原则
一、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法制监督的目的性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
切法制监督活动都必须合乎维护宪法尊严和法制统一 这一宗旨。该原则的内容可通过宪法至上和法制统一 的理论得到体现。 (一)宪法至上。 (二)法制统一。
二、民主性原则
3、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即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履行法制 监督职能,其监督称为检察监督。它是对有关国家 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刑事 犯罪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法纪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的 遵守,即诸如渎职及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的监 督。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 性所进行的法制监督。 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的合法 性所进行的监督。 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 和监狱、看守所等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法制监督中的民主性原则是指国家监督和社会监 督都体现着人民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具体分析,在法制监督领域,民主原则主要体现 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立法方面:立法是立法机关创立法律的行 为,亦即人民行使主权的重要途径。 (二)执法方面:民主原则不仅要通过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得到体现,而且要通过执法活动及其制 约获得体现。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笔记

第⼆⼗⼀章破产程序(适⽤国企之外的企业法⼈,其它参照86年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 1.债务⼈⽆法清偿到期债务: a.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b.债权⼈已要求清偿; c.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
债务⼈停⽌⽀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 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
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清算,破产财产的清偿。
1. 特点: ①破产的主体是特定的; a.具有法⼈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b.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只要其中⼀⽅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双⽅都具有法⼈资格的,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宣告破产: i)公⽤企业和与国计民⽣有重⼤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ii)取得担保,⾃破产申请之⽇起6个⽉内清偿债务的。
c.不是法⼈的企业、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合伙,不适⽤本章规定。
不能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有哪些? A.甲国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的联合企业 B.个体⼯商户 C.中外合资企业 D.农村承包经营户 答案:ABD.本题考民诉法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适⽤主体。
②依申请开始,不⽤起诉;申请主体: a.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破产还债; b.债务⼈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c.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债务⼈破产。
③清算并分配债务⼈所有财产; ④⼀审终审。
驳回申请的可以上诉,其它不能上诉。
下列关于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因严重亏损,⽆⼒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和债务⼈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律使⽤裁定,并⼀律不准上诉 C.个体⼯商户或公民个⼈合伙不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D.⼈民法院审理企业法⼈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B.本题考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 两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它们在适用对 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 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 •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判; • 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死缓)案件 死缓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 案件 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由该院 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今后才能执行。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 导地方各级及本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 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提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和指令 再审,既是最高人民 指令 再审 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 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两种方式。所谓提审 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 提审 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 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 方式;所谓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 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还具有如下特点:
•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 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 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 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 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 的可靠保障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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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回转 (一)概念 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在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
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财产的合 法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 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应当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 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 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 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 抵偿。 (二)原因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 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 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 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 3、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 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2、移送执行
3、委托执行
(三)不予执行的情况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3、不予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情形
一、执行措施
(一)执行措施的概念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采 取的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的手段和方法。
(二)执行措施的种类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办理有关证照转移手续 8、对行为的执行 9、责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10、继续执行
条件:1、自愿;2、合法;3、双方当事人应 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效力:1、当事人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 2、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
(三)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为了保 证生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 提供保证的行为。
条件:(1)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 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3)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的, 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4)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担保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成立。
二、执行的开始 (一)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1. 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以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 法院执行。 2.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3. 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 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的住 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 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 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 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 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裁定并执行。
(三)条件
1、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被依法撤销,作 出了新的法律文书。
2、必须是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由人民法院 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 结。
3、必须是新的法律文书中明确否定了已经 获得财产的人具有取得财产的依据,并且 拒不返还所得财产的。
(五)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
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 序的情形,称为执行终结。 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 义务承担的人; 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又无生活来源,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的其他情况。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一、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
殊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度暂时无法继续 进行执行或者是无需进行的各种状态的总 称。 执行阻却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 行担保、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除了执行当事 人和参与人以外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 实体权利请求。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一、执行及执行制度
(一)执行的概念
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 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 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 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特点: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二是执行依据的有 效性;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四是执行过程的法 定性。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一、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一)执行主体
1、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及组成人员 2、执行当事人 3、执行参与人
(二)执行客体
执行客体又称为执行对象。包括被申请执行人 的财物和行为,不包括义务人的人身。
2.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 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的;
5.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 担保的。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 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即没 有参加诉讼的人。(2)必须是案外人对本 案的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或全部实体权利。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工作结束之前提 出。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二)执行和解
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 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 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 动。
后果:执行担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有担保期限的,应与担保期限一 致,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四)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导致 执行暂时不能继续进行,需要等到这种状况消失后,再行 恢复的情形。
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有:
1.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二)执行开始方式
1、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
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