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抵押物时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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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的法律程序

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的法律程序

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的法律程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已成为解决债务纠纷和实现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探讨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的法律程序,并重点介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

一、抵押物的变现抵押物的变现是指将抵押物转为现金或者权利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并通过变现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一般来说,抵押物的变现方式分为协议变现和强制变现两种情况。

协议变现是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通过协议方式变现抵押物。

在协议变现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变现方式、时间、价格等事项进行自由约定。

这种方式的变现对双方自主协商具有灵活性,但需要双方的积极合作和一致意见。

当债务人和抵押权人无法达成一致时,抵押权人可以采取强制变现的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现抵押物,由法院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变现。

强制变现的程序相对严格,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和相关程序的执行。

二、抵押物拍卖的法律程序抵押物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强制变现方式,拍卖是指将抵押物以竞拍的形式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

抵押物拍卖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拍卖公告、评估、竞拍、成交和过户等环节。

首先,在进行抵押物拍卖前,抵押权人需要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抵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示抵押物的拍卖意愿。

其次,抵押物拍卖前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抵押物的价值,为竞拍和成交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机构应当依据专业知识和方法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接下来,进行抵押物的竞拍。

竞拍需要参与人提前缴纳保证金,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价,出价最高者成为买受人。

当竞拍结束后,抵押权人将以竞拍成交价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同时,对于未能成交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再次进行拍卖或采取其他变现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1.04•【文号】法释[2004]1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抵押物时限及程序

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抵押物时限及程序

执行程序中的期限执行法院受理案件↓(7日内)确定承办人→(3日内)通知被执行人↓↓→→→→→→→(3日内)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5日内)承办人核实情况↓评估阶段↓(10日内)承办人完成评估机构的遴选→(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3个工作日内)机构确定后,监督、协调员通知机构审查材料↓(30个工作日内)专业机构完成工作,(6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5日内)承办人收到评估报告后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拍卖阶段↓(10日内)承办人完成拍卖机构的遴选↓↓→(拍卖15日前)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公告↓→(拍卖7日前)拍卖动产公告↓→(拍卖5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裁定拍卖成交↓送达裁定书后(15日内)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5日内)(如有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程序结束上述流程,有法律法规明确确定的时间有:法院确定承办人的时间、通知被执行人的时间、评估机构遴选的时间、评估机构完成工作的时间、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需完成送达的时间、拍卖机构遴选的时间、拍卖成交后裁定书送达的时间,上述时间相加可明确确定的时间为75日。

其中:依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但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以及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银行抵押物处置流程

银行抵押物处置流程

银行抵押物处置流程银行抵押物处置流程是指银行在贷款人违约或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对其抵押物进行处置的一系列程序和操作。

这一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产管理至关重要,同时也关乎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银行抵押物处置流程的具体步骤和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当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或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将启动抵押物处置流程。

银行会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处置性,以便为后续的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在评估的基础上,银行会制定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时间节点、处置对象等内容。

接下来,银行将按照制定的处置方案,选择合适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常见的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委托代理等。

在选择处置方式时,银行需要充分考虑抵押物的性质、市场行情和风险控制等因素,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公平、公正。

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银行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银行也需要及时通知贷款人和其他相关方,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以减少可能的纠纷和风险。

最后,银行将完成抵押物处置工作,并对处置结果进行公示和备案。

同时,银行还需要做好相关的档案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以备日后的审计和查验。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在进行抵押物处置流程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确保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银行还需要充分尊重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避免可能的纠纷和矛盾。

总的来说,银行抵押物处置流程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涉及到多方利益和风险控制。

银行需要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和合法合规工作,以保障银行和贷款人的利益。

同时,银行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处置流程,提高处置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为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抵押物、担保物管理制度

抵押物、担保物管理制度

抵押物、担保物管理制度
简介
抵押物、担保物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用于确保借
贷交易中的资产安全。

本文档将介绍抵押物、担保物管理制度的基
本原则和操作流程。

基本原则
1. 确定清晰的抵押物、担保物标准:明确抵押物、担保物必须
符合的要求,例如有实际价值、易于评估等。

2. 登记和监管抵押物、担保物:建立抵押物、担保物登记系统,记录抵押物、担保物的信息和价值,并进行监管和审查。

3. 保持抵押物、担保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采取措施确保抵押物、担保物不受损失、损坏或盗窃,并保持其价值不受影响。

4. 及时处置抵押物、担保物:在借款人违约或其他约定情况下,依照约定程序及时处置抵押物、担保物,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操作流程
1. 抵押物、担保物评估: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担保物进行
评估,确定其价值和适用性。

2. 抵押物、担保物登记:将评估通过的抵押物、担保物登记在抵押物、担保物登记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

3. 抵押物、担保物监管:定期对登记的抵押物、担保物进行监管,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4. 追加和解除抵押物、担保物:根据需要,可以追加或解除抵押物、担保物,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监管。

5. 抵押物、担保物处置:按照约定程序及时处置抵押物、担保物,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6. 监督和审查:建立监督和审查机制,确保抵押物、担保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合规性。

以上是关于抵押物、担保物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通过明确的原则和操作流程,可以保障借贷交易中抵押物、担保物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执行拍卖抵押物的流程

执行拍卖抵押物的流程

如果只是判决了要强制执行拍卖,法院执行房子拍卖过程还要三个月左右才会开拍卖会。

因为还要摇珠选定评估公司进行房产评估,按评估报告的价确定保留价,再摇珠选定拍卖公司。

拍卖公司要在报纸上登公告,公告必须十五个工作日才能开拍卖会。

接着就要看能不能拍卖出去了。

不能拍卖出去的,可再拍卖二次。

每次拍卖的间格是二个月左右。

拍卖公司要写调价报告给法院,法院批准后,才能再拍卖。

三次拍卖都流拍的,法院还会有一个六十日的变卖期。

变卖也不能卖出去,就会与债权债务人一起协商解决。

拍卖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手段,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的,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手段的。

对于不动产,是可以进行拍卖,然后办理过户手续的。

法院执行拍卖房子流程(一)拍卖前,查封房屋(二)拍卖前,评估房屋(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执行房子拍卖过程快结束时,会在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抵押房屋拍卖流程

抵押房屋拍卖流程
1.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抵押房屋
当借款人(抵押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抵押房屋以收回贷款。

债权人需要提供抵押合同等证明文件,法院会裁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2. 法院确定拍卖房屋的评估价值
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拍卖房屋的起拍价。

3. 公告拍卖信息
法院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拍卖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面积、起拍价等,以供有意参与竞拍的人士了解。

公告时间一般为1-2月。

4. 进行公开拍卖
在公告期满后,法院会组织公开拍卖。

参与竞拍的人需要在规定时间提前缴纳保证金。

竞拍以起拍价开始,价格由参与竞拍的人不断增加,最终由出价最高者成交。

5. 确定竞拍结果及缴纳余款
拍卖结束后,法院会确认竞得人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余款。

买受人缴清全部款项后,法院会裁定确认本次拍卖结果。

6. 过户登记
买受人取得法院确认结果文件后,可以持相关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完成过户登记后,买受人即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以上是抵押房屋拍卖的主要流程。

参与拍卖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抵押物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抵押物的安全,降低抵押物风险,确保抵押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抵押物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行所有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车辆、设备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抵押物应急处理小组,负责抵押物应急事件的统筹协调和处置。

2.抵押物应急处理小组成员职责:(1)组长:负责抵押物应急事件的整体协调和指挥,确保应急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负责抵押物应急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置。

(3)成员:负责抵押物应急事件的调查、分析、报告和协调工作。

四、应急响应程序1.预警(1)抵押物出现异常情况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向抵押物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2)抵押物应急处理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抵押物是否存在风险。

2.响应(1)抵押物存在风险时,抵押物应急处理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①采取措施保护抵押物,防止抵押物损失扩大;②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③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抵押物风险情况。

(2)抵押物应急处理小组应根据抵押物风险程度,采取以下应急措施:①一级响应:抵押物存在重大风险,可能造成严重损失。

此时,抵押物应急处理小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抵押物安全,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

②二级响应:抵押物存在较大风险,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此时,抵押物应急处理小组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③三级响应:抵押物存在一般风险,可能造成轻微损失。

此时,抵押物应急处理小组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处置(1)抵押物应急处理小组应根据抵押物风险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包括:①采取措施消除抵押物风险;②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损失情况;③与相关当事人协商,妥善处理抵押物损失。

(2)处置过程中,抵押物应急处理小组应密切关注抵押物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处置方案。

4.恢复(1)抵押物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抵押物应急处理小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抵押物进行修复、维护,确保抵押物恢复正常使用。

抵押物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抵押物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要求与约定抵押物强制执行程序是指在借款方未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

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抵押物强制执行程序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本文将从法律要求的角度来探讨抵押物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要求1. 执行申请的要求债权人在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执行时,须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申请应包括以下要求:首先,申请人需提供申请执行的具体事项及理由,说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以及债权人将要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次,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债权及债务人的违约事实;最后,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件及材料,包括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债权债务合同等。

2. 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在收到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将组织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程序,具体要求包括:首先,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将作为执行的依据。

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并应依法进行评估工作;其次,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抵押物进行拍卖。

拍卖的方式有公开拍卖、竞价拍卖和协商拍卖等,具体方式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后,将拍卖所得的款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拍卖所得款项的分配优先级依次为强制执行费用、债权人的债权及其利息、其他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二、约定事项除了法律要求外,抵押物强制执行程序还可以根据借款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约定事项:1. 抵押物的评估约定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规定评估结果作为执行的依据。

2. 强制执行方式的约定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强制执行的方式,如拍卖、变卖或折价出售等。

约定强制执行方式有助于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强制执行费用的约定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抵押物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这样的约定可以确保债务人在违约时需承担相应的费用,减轻债权人的损失。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处置期限的法律规定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处置期限的法律规定一、房产抵押合同抵押物处置期限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合同自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抵押关系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效,抵押权不得提前实现。

因此,抵押物处置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二、房产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房产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具体情况。

此外,还包括抵押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

三、房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房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由抵押权人占有使用,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该房产以优先取得偿还债务的款项。

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房屋并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价款。

四、房产抵押合同的解除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也可以作为房产抵押合同的解除条件。

五、房产抵押合同的执行方式房产抵押合同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并实现抵押权。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借款人需要承担的是借款本息以及法定利息等相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需要保留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或者上诉。

2.在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抵押权。

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拍卖抵押物进行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借款人需要配合债权人的执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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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期限
执行法院受理案件

(7日内)确定承办人→(3日内)通知被执行人

↓→→→→→→→(3日内)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5日内)承办人核实情况

评估阶段

(10日内)承办人完成评估机构的遴选→(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3个工作日内)机构确定后,监督、协调员通知机构审查材料

(30个工作日内)专业机构完成工作,(6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5日内)承办人收到评估报告后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拍卖阶段

(10日内)承办人完成拍卖机构的遴选

↓→(拍卖15日前)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公告
↓→(拍卖7日前)拍卖动产公告
↓→(拍卖5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裁定拍卖成交

送达裁定书后(15日内)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5日内)(如有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行程序结束
上述流程,有法律法规明确确定的时间有:法院确定承办人的时间、通知被执行人的时间、评估机构遴选的时间、评估机构完成工作的时间、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需完成送达的时间、拍卖机构遴选的时间、拍卖成交后裁定书送达的时间,上述时间相加可明确确定的时间为75日。

其中:依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但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以及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一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章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十二条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选择拍卖专业机构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然后进行指定。

第十三条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第十四条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专业机构确定后,监督、协调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审查材料,专业机构审查材料后同意接受委托的,办理委托手续,并由专业机构出具接受材料清单交监督、协调员存留。

审查材料后不接受委托的,通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选择或者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重新指定。

第二十七条监督、协调员向专业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
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在监督、协调员主持下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

委托费用主要由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协商,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督、协调员不得干涉。

报价悬殊较大时,监督、协调员可以调解。

对故意乱要价的要制止。

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交费一方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付委托方。

第三十四条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专业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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