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结果的公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发现食用农产品、糕点、食糖3类食品10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等问题。
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农兽药残留问题(一)海南省三亚田独庄辉阳海鲜店销售的白贝,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
(二)云南省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销售的黑鱼,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洪水产品店销售的鲫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黑龙江省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任洪涛天津精品经营户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五)云南省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销售的鲜黄花鱼,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宜良鱼龙街分店销售的牛蛙,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
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6.28
•【文号】国食药监法[2011]285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食药监法[2011]285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前次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组织了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并对业务管理工作文件中已明文废止的2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
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2.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注:2007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食药监法〔2007〕153号)中载明已经废止和失效的85件规范性文件,本文不再列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食药监法〔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打造阳光政府部门,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2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产品(配方)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监管活动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制作保存的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并及时公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具体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部门等。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9.27
•【字号】琼教规〔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沙市民生事业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学:
为加快推动我省校园食品安全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校园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教育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第二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食药监稽〔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1
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
2001年11月7日
国药监注〔2001〕482号
已被《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废止
12
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已被《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288号)废止
8
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
2001年6月22日
国药监注〔2001〕294号
已被《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废止
14
关于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和销售含有牛羊组织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
2002年3月22日
国药监械〔2002〕112号
已被《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废止
15
关于第二批非处方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2年7月3日
国药监安〔2002〕228号
19
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17日
国药监市〔2003〕63号
已被《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废止
20
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8日
国食药监注〔2003〕142号
已被《废止<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339号)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国食药监市[2005]143号•【施行日期】2005.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反映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和主要技术特征等基本信息的载体,用以指导医疗器械的正确安装、调试和使用等,直接关系到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目前,我国医疗器械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如进口产品无中文标识;擅自更改说明书内容;内外标识不一致等。
不仅影响正确使用,甚至误导使用者,形成安全隐患。
为此,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得到规范,以保证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二、检查品种和范围(一)检查品种: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血糖仪及血糖试纸、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块)、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中频电疗仪、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
(二)检查范围:全面检查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总代理商;有重点地抽查经营和使用单位;检查2004年8月1日后生产的上述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和相应标准的规定。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使用中文;(二)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中规定的一致;(三)说明书标明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四)产品商品名称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五)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26•【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真实、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总局2014年工作要点,总局决定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一)工作目标:一是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标签标识信息真实规范;二是深入排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欺诈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督促监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监管制度,建立食品标签标识监管长效机制;四是让消费者充分知悉其购买食品的真实情况,科学引导消费,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内容:一是重点检查和规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酒类产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的标签标识;二是集中清理和规范委托加工食品和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造假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原则一要坚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统一组织开展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形成社会共治的合力。
二要坚持全面统筹,重点推进。
以食品生产企业为检查重点,与流通和餐饮环节的检查相互配合,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
三要坚持整顿规范,严惩违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3•【文号】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6.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标签标注行为,加强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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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结果的
公告
2015年以前,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标签不规范问题比较普遍,经常被消费者投诉。
2015年2月份开始,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的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进行调查摸底,组织专题小组抽查了154家企业的840个品种,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占58%,有问题的品种占30%。
二是组织专家深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分析汇总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问题书面告知各个食品生产企业。
三是制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工作简明实用手册》,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认真按照《手册》要求,主动开展自查,在过渡期内,纠正企业存在的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保证标注内容真实、规范,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共整改标签标识不规范的包装62万个。
四是对产品在商场、超市、省外市场销售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认真开展整改。
五是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5年7月开始,对本省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责令175家企业的253种食品不规范标签标识进行整改,对17家问题严重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六是为了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避免食品标签标识不合格现象出现反弹,2016年5月份,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对之前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全面突击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所有有问题的企业已全部整改到位。
我省食品生产企业曾经普遍存在的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首次得到根本性解决。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以“早一天消灭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公众健康就少一分危害”的使命感,继续保持对食品标签标识整治高压态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禁止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标签标识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对食品标签标识仍然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进行顶格处罚。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经销商要从产品标签标识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货,违者将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标签标识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标签不规范的食品。
欢迎公众积极参与监督。
一旦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生产不合格标签标识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31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6日
来源: /fg/detail20221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