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耕地是国家的粮食安全的基础,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管理是农业发展的关键。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是指通过对耕地进行定期调查监测和综合评价,对耕地质量进行科学评估,为耕地管理和保护提供可靠数据和科学依据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从调查监测的目的、内容和方法、评价指标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调查监测的目的1.了解耕地面积、结构和分布情况,为农业生产规划和土地调控提供依据。
2.掌握土壤质量的基本状况,为土壤调理和施肥决策提供参考。
3.监测土壤污染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耕地污染问题。
4.追踪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效果,评价农田治理和保护的效果。
二、调查监测的内容和方法1.调查前的准备工作:确定调查区域和调查对象,制定调查方案和统计表格。
2.现场调查:实地勘察,采集土壤样品,记录土壤属性和有关数据。
3.实验室分析:对采集到的土壤样品进行化验分析,得到土壤质量和污染情况的数据。
4.数据处理和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进行分析和评价。
5.结果报告: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报告,提供给政府部门和农民使用。
三、评价指标耕地质量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土壤质地、有机质、养分含量、氮素利用率、抗风蚀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具体评价指标如下:1.土壤质地:包括砂粒、粉粒和粘粒的含量和比例,反映土壤的物理性质。
2.有机质:反映土壤的肥力状况,可以通过测定有机质含量和腐殖酸含量来评价。
3.养分含量:包括氮、磷和钾等主要营养元素的含量和比例,反映土壤的肥力水平。
4.氮素利用率:反映土壤对氮素的利用效率,可以通过测定土壤中的全氮和碱解氮来评价。
5.抗风蚀能力:反映土壤的抗风蚀能力,可以通过测定耐蚀性指数和风蚀等级来评价。
四、加强管理和保护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的管理和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调整农田布局,优化耕地资源配置。
2.加强耕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
3.合理施肥,提高土壤肥力,减少土壤养分的流失和污染。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20161223)资料

附件2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1.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基本农田数据库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基本农田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本细则是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中《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后的版本(修订时间2016年8月,具体修订说明见附录)。
2.引用标准和规范《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姜大明部长、韩长赋部长、王世元副部长在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场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37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0号)《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调整版)3.提交资料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以下简称《调整版》)。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基本农田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检查代码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其中第1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分类,第2位数字码表示检查项目,第3、4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内容。
34567注1: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延续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规定,各地在上一轮基本农田划定中已将包括种植烟、林果木、饲草地、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地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关于“现状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可以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实施管护”的其他农用地。
2023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质量检查规则

2023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的质量检查规则关于2023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的质量检查规则,通常会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发布的具体标准和技术规范来制定。
尽管我无法提供精确到2023年的最新详细检查规则,但可以概述一般性的原则和可能包含的要点:1. 数据完整性:检查是否完成了规定区域内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全部数据更新,包括各类耕地类型、等级及其分布情况等信息。
2. 准确性验证:-地块边界准确性:核实地块划分与实际地理位置的一致性。
-分类准确度:对照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及土壤、环境等相关资料,确认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的正确性。
-质量指标更新:检查各项耕地质量指标(如土壤肥力、灌溉条件、地形地貌等)是否根据实地监测数据进行了科学合理的更新。
3. 数据一致性:-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匹配:确保空间分布图层与对应的属性表数据一致。
-历史数据衔接:与上一年度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确保连续性和变化的合理性。
4. 技术规范符合性:-检查是否遵循了国家或省级下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程和相关作业指导书。
-核实工作流程是否按照规定的步骤执行,例如资料收集、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成果编制、自查互查以及最终审核验收等环节。
5. 成果提交规范:-数据格式标准化:提交的数据应符合规定的GIS数据格式和数据库结构要求。
-报告编写:撰写详尽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内容涵盖方法论、过程描述、问题发现与解决、结论与建议等。
6. 审核与验收:-自检:由承担单位完成初步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专家评审:通过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包括现场抽查、数据分析等。
-官方验收:经过县级、市级乃至省级国土部门逐级审查并最终验收通过。
为了获得2023年最准确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质量检查规则,请查阅当年相关的官方文件和技术指南。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14•【文号】国土资厅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是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汇集了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质量、保护责任、保护标志等电子信息,是推进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精细化,全面落实特殊保护政策的重要基础。
目前,各省(区、市)已完成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正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查漏补缺,完善表册、补齐标志、落实责任、上图入库,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为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数据库建设和更新完善要求(一)统一数据库建设标准规范。
为适应当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特殊保护工作新要求,统一标准、规范要求,扎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部对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标准、质量检查细则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质量检查细则(2017版)》(以下简称《检查细则》,见附件2),并对现有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进行了升级完善,在本通知印发后分发各省(区、市)使用(可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栏目下载)。
(二)统一数据库更新完善时点。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应以2014年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采用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一致的行政区域,以县级为基本组织单元,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土地利用要素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为支撑和基础,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成果,以及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任务完成情况,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更新完善现有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20161223)

附件2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1.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基本农田数据库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基本农田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本细则是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中《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后的版本(修订时间2016年8月,具体修订说明见附录)。
2.引用标准和规范《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姜大明部长、韩长赋部长、王世元副部长在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场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37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0号)《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调整版)3.提交资料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以下简称《调整版》)。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基本农田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检查代码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其中第1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分类,第2位数字码表示检查项目,第3、4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内容。
表1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内容表34567注1: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延续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规定,各地在上一轮基本农田划定中已将包括种植烟、林果木、饲草地、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地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关于“现状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可以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实施管护”的其他农用地。
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针对污染地质环境的变化,具体规定了耕地质量的监测理念、技术要求、监测流程以及数据处理成果等内容。
一、耕地质量监测理念
1.正确认识耕地质量监测的重要性:耕地质量监测是识别、研判土壤和地下水及其环境因素变化、评估污染危害状况以及保护土壤环境资源的重要工程。
2.使用适当的监测技术:要根据监测污染物的不同性质,选择正确的监测技术,以保证监测结果的满意真实性。
二、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要求
1.采样要点的选择:要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效的空间布局;并采用多样性的采样方式(将半颗粒和全部颗粒采样有机结合起来),以得出最准确的结果。
2.采集适量的新鲜样品:要收集新鲜样品,在采集站点,不得有明显的污染物场景。
三、耕地质量监测流程
1.完成准备工作:订购必要的技术装备,并对监测环境进行确认;
2.实施采样和分析:按照规定的采样样品、样品寄送、样品处理及分析的流程进行;
3.综合处理数据:根据测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判断;
四、耕地质量监测成果
1.按照规定的理应值,控制不符合耕地质量标准的污染物:根据监测成果,判断污染物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理应值,以确定相关污染对耕地质量的影响程度;
2.分析危险区域地面或地下水的污染状态:根据污染物测试结果,分析土壤、地面水、地下水,或蔬菜相关污染物的超标情况,以及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具体污染物类别和浓度情况等等。
农业部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已经2016年5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2016年6月21日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
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第四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
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
农业部负责发布全国耕地质量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信息。
(整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数据(以下简称规划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规划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2.引用标准和规范《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3.提交资料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按市(地)级、县级和乡(镇)规划数据分级提交,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及市(地)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1028-2010,以下简称《标准》)。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规划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检查代码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其中第1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分类,第2位数字码表示检查项目,第3、4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内容。
表1 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内容表注:对检查方式为“人机交互”的规划数据检查内容,以对应层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1025-2010)的有关要求作为检查标准。
5.质量评价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发现的错误按照检查内容划分Ⅰ级错误、Ⅱ级错误、Ⅲ级错误三类。
错误级别与检查内容的对应关系详见表2。
采用百分制评价规划数据质量水平,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基本农田数据库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基本农田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2.引用标准和规范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XX号,以下简称《通知》)《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补充说明》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3.提交资料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级提交,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整合、预检后,以市为单元报国土资源部,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以下简称《标准》)、《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检查代码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其中第1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分类,第2位数字码表示检查项目,第3、4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内容。
表1 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内容表
5.质量评价
其中6101和6201项出现错误数据不合格。
其他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发现的错误按照检查内容划分Ⅰ级错误、Ⅱ级错误、Ⅲ级错误三类。
错误级别与检查内容的对应关系详见表2。
采用百分制评价规划数据质量水平,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
采用错误扣分法计算规划数据质量得分。
同样的检查内容可能检查发现多个错误,全部计入错误个数统计。
每个Ⅲ级错误扣0.1分,每个Ⅱ级错误扣1分,出现1个Ⅰ级错误即视为数据不合格。
表2 规划数据质量检查错误分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