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通报制度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健康,营造卫生、文明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备案管理制度。
二、备案管理范围本备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市场、街头、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摊贩。
三、备案申请审批1.备案条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2.备案标准:食品摊贩应具备固定场所、明确经营品种、健康合格、文明诚实等基本要求。
3.备案申请:食品摊贩自备案前应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备案审批: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5.备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食品摊贩,由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备案信息。
四、备案管理要求1.经营场所:食品摊贩应在固定场所设立经营摊位,未经备案,不得在流动车辆或街头随意摆摊。
2.经营品种: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应符合许可范围,不得擅自添加无证食品销售。
3.食品安全:食品摊贩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健康合格。
4.卫生要求:食品摊贩应保持经营场所、器具、工具等的卫生清洁,做到无蝇、无尘、无味。
5.文明诚实:食品摊贩应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不得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销售伪劣食品。
6.备案检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食品摊贩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其经营行为。
五、备案管理执法1.备案奖惩: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食品摊贩实行奖惩制度,经营规范的给予奖励,违规者给予惩罚。
2.备案监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备案监督检查组织,加强对备案食品摊贩的监督。
3.备案处理:一旦发现备案食品摊贩违法经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4.备案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备案食品摊贩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备案管理宣传1.备案宣传: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备案管理制度,引导食品摊贩自觉备案经营。
小摊贩通报制度范本

小摊贩通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小摊贩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摊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报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通报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小摊贩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原则小摊贩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经营许可小摊贩经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经营地点小摊贩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核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
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经营时间小摊贩经营时间为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经营时段。
确需延长经营时间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
第七条经营范围小摊贩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城市管理规定,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和服务。
第八条卫生管理小摊贩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卫生,实行垃圾分类,不得污染环境。
经营食品的小摊贩,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九条价格管理小摊贩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价格欺诈、哄抬价格。
第十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小摊贩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小摊贩有违法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措施。
对违反经营许可规定的小摊贩,可以依法取消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拒不执行措施小摊贩拒不执行城市管理部门的处罚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政策支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摊贩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小摊贩的法律法规意识和经营素质。
食品公司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与通报制度

食品公司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与通报制度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心的焦点问题,尤其是在食品公司这个特定的领域里。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与通报制度。
本文将围绕该主题,探讨食品公司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与通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1. 信息发布的重要性食品安全信息的及时发布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至关重要。
食品公司应当将食品安全信息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积极地推进信息公开和透明化。
只有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才能有效地提醒消费者避免食品风险,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
2.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1 产品信息:食品公司应当发布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次等相关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
2.2 安全警示:当出现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公司应当立即发布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关注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3 召回信息:如果某一批次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公司应当迅速发布召回通告,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2.4 其他相关信息:如食品检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都应当及时发布,并确保信息真实可信。
3. 信息发布与通报的渠道食品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发布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3.1 公司官方网站:食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官方网站, 并在网站上专门开设食品安全信息区域,方便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
3.2 媒体公告:食品公司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台等渠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以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
3.3 社交媒体平台:食品公司可以借助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给更多的消费者。
3.4 内部通报:食品公司内部也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通报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信息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4. 食品安全通报制度食品安全通报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食品公司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通报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的规定。
流动食品摊贩管理制度

流动食品摊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市所有从事流动食品经营的商户。
第三条所有流动食品摊贩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所有流动食品摊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并持有有效的经营执照。
第五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遵守市场规范秩序,不得随意更改经营地点,不得占用公共场地。
第六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遵守卫生规定,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第八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保持设备器具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第九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保证食品质量,不得销售过期食品。
第十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章经营规定第十一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手续。
第十二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不得乱倒垃圾。
第十四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与顾客保持礼貌,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五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定期参加卫生培训,提高卫生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遵守相关税收规定,按时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依法购买保险,保障顾客权益。
第十八条流动食品摊贩必须配备急救药品和急救设备,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流动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流动食品摊贩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市场管理部门有权随时监督流动食品摊贩的经营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流动食品摊贩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治等。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流动食品摊贩,市场管理部门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食品摊贩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食品销售的摊贩,包括流动摊贩和固定摊贩。
第三条食品摊贩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证照管理第四条食品摊贩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第五条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或变造。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六条食品摊贩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食品采购管理:确保采购的食品来源合法、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储存管理:食品储存条件应符合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三)食品加工制作管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规范,确保食品卫生。
(四)食品销售管理:食品销售时应保持食品包装完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七条食品摊贩应定期对食品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健康卫生管理第八条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食品摊贩应保持经营场所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条食品摊贩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食品摊贩遵守本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应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品摊贩,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制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们期望能够加强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食品流动摊贩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流动摊贩管理制度范文食品流动摊贩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流动摊贩指在公共场所或特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或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流动摊贩的注册登记、从业要求、经营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食品流动摊贩的主管部门。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流动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进行食品流动摊贩经营的个体或组织,应当依法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食品流动摊贩许可证》。
第六条个体食品流动摊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三)具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组织食品流动摊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固定的组织形式和规模。
(二)具备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三)具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食品流动摊贩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食品流动摊贩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和许可证。
第三章从业要求第九条食品流动摊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高中或相当学历。
(二)具有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结业证书。
(三)持有有效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条食品流动摊贩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食品流动摊贩从业人员一经发现有拒绝接受培训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工作并处以相应处罚。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食品流动摊贩应当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条件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
第十三条食品流动摊贩应当选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变质食品或者被禁止使用的食品原料。
第十四条食品流动摊贩应当按照要求对食品进行正确储存、处理和销售,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地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地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摊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地摊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地摊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公平竞争,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地摊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品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五条地摊食品经营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保存相关凭证,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追溯。
第六条地摊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七条地摊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储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原料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原料变质。
第八条地摊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处理和加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第三章食品销售与管理第九条地摊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变质。
第十条地摊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标签管理制度,明确食品的名称、成分、保质期等信息,确保食品标签真实、清晰、完整。
第十一条地摊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退市管理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予以退市。
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地摊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地摊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地摊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要求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地摊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早间流动摊贩管理制度

早间流动摊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早间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促进流动摊贩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的正当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经营范围早间流动摊贩指的是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小吃、水果、冷饮等食品的个体摊贩。
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经营许可早间流动摊贩在设立摊点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获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摊贩,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经营行为1.经营行为必须守法合规,依法纳税,不得从事赌博、传销等违法活动。
2.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严禁出售过期食品或劣质食品。
3.经营地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等行人通行区域。
4.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市容市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置招牌、招贴画等,不得乱涂乱画,不得在经营场所乱扔垃圾等。
五、卫生管理1.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做到无垃圾、无污水,经营食品必须在卫生条件下加工、销售。
2.经营者必须具备基本的卫生常识,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3.经营者必须使用洁净的水源、原料,经营工具、器具必须经过消毒处理。
六、市容环境1.经营者必须将摊点布置整齐、美观,不得占用过多空间,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经营者不得在经营点播放噪音、音乐,不得设置大型音响设备,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七、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早间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给予处罚。
同时,对于规范经营行为的摊贩给予表扬和奖励。
八、处罚措施对违规经营的早间流动摊贩,将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九、奖惩机制对于规范经营、卫生条件良好的早间流动摊贩,给予奖励和扶持政策,鼓励其做出更大的贡献。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经相关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审议通过并上报至市政府后,即行实施。
如本制度有修改或增加,将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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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通报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经营的资格,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批发市场应当对进入市场批发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用农产
品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进行处理,并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销售者租赁仓库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农产品,履行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