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理与实务
刑法原理与实务

1. (单选题)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是( )(本题1.5分)A.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B. 行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C. 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而不履行该职务D.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特定义务,以致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答案: D解析: 无2. (单选题) 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道防线是( )(本题1.5分)A. 限制犯罪机会和条件B. 抑制犯罪动机C. 严厉打击犯罪D. 预防重新犯罪答案: B解析: 无3. (单选题) 管制的特点是()(本题1.5分)A. 犯罪分子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B.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C.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D. 犯罪分子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和群众的监督答案: B解析: 无4. (单选题)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
(本题1.5分)A.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C.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 宣告刑答案: C解析: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5. (单选题) 某公司司机甲驾车行驶中刹车突然失灵,前方即将通过刚刚放学的小学门口。
为避免撞到学生,甲将车撞向乙停在路边的轿车,致使两车被毁,损失近100万元。
甲的行为( )。
(本题1.5分)A. 是正当防卫B. 是正当防卫过当C. 是紧急避险D. 构成避危过当答案: C解析: 无6. (单选题) 下列不构成投毒罪的是()。
(本题1.5分)A. 将毒药投入食堂大锅饭内B. 投毒致10余人中毒C. 将毒药投入某人茶杯致其死亡D. 将毒药投入水井内答案: C解析: 将毒药投入某人茶杯致其死亡7. (单选题) ()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本题1.5分)A. 二B. 三C. 四D. 五答案: B解析: 三8. (单选题) 关于过失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本题1.5分)A. 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B. 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成立过失犯C.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018年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试卷及答案

2018年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试卷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B )A. 犯罪的一般客体B. 犯罪的同类客体C. 犯罪的直接客体D. 犯罪的对象2. 甲某因被害人乙某曾与其妻子吵架,而带领二人到乙某家中,质问乙几句之后,便当胸一刀刺破心脏.然后又将乙某拖出房屋外,乙某倒地.甲某等人见状未予理会,径自离去.( B )A.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B.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3.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 C ).A. 纯正的作为犯B. 不纯正的作为犯C. 纯正的不作为犯D.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4.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其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B )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D.对象错误5.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机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C ).A. 缓刑B. 管制C. 假释D. 减刑6.某甲企图投毒杀害某乙,但因为使用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所以仅导致某乙昏迷.某甲误以为某乙已经死亡,将"尸体"背到山中掩埋,致某乙窒息死亡.( B )A.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某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D.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7.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8.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9.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D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10.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D )A.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11.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12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 )A. 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13.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B )A.属于强奸预备B.属于强奸未遂C.属于强奸中止D.不构成强奸罪1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D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15.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C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16.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
法学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知识

法学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知识(正文)法学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知识一、导论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形成、变革和运行规律的学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
而法律实务知识则是指法学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包括法律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实际操作。
二、法学法律基础知识法学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的体系结构。
法律的基本原理是法律体系的基石,是指法律规范的根本理念和价值观,如平等、公正、公平等。
法律的体系结构则是指法律的组织结构和相互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个分支领域。
三、法律实务知识的应用1.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该案件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理论知识,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判断适用的法律范围,并确定法律责任。
2. 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指在解决法律争议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举证、辩论等诉讼活动的过程。
在法律实务中,需要了解各种诉讼程序的规定,熟悉举证和辩护的技巧,以及法庭审判的程序要求。
3. 法律文书法律实务中,各种法律文书的撰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法律文书包括合同、起诉状、仲裁书等,它们在法律事务中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需要掌握法律文书的格式和要求,准确、清晰地表达意思,以确保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法学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的关系法学法律基础是法律实务的理论基础和指导,而法律实务则是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体现和应用。
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法学学科的完整体系。
在法律实务中,法学法律基础的知识和方法可以帮助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同时,通过实际案例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也能够为法学法律基础提供实证依据和创新思路。
总之,法学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知识是法学学习和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深入学习和理解法学法律基础,才能够在法律实务中熟练运用,并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做出贡献。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之 案例教学.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之案例教学辩论与讨论案例一、辩论案例案例一:王成江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成江,男,20岁,春江市人,汉族,系春江市体育学院武术系学生,住该学院学生宿舍北楼227房间。
某年11月5日晚9时许,王成江邀其同学张强、郭玲、吴文英、王文建、张严五人一起去本市广华区人民东路87号波音练歌房内唱歌娱乐,在包房内唱了使几分种后,点歌机坏了,几人欲离开歌厅,在结帐前厅,歌厅服务员吴圆圆、赵玉等人上前阻挡,要求王成江等人付80元的包间费,王听后非常不满,认为收费太高,只愿付半价。
此时,正在该练歌房会友的被害人张学平(该市吴桥派出所民警)出面干涉,并自称是歌厅老板的朋友,认为王成江等人应付80元包间费,一分也不能少。
为此,张、王发生争吵。
为防止事态扩大,王成江的同学张强劝住了王成江,并主动付了80元的包间费。
王成江心中仍觉不满,在往外走时,对张学平说:“我记住你了,咱们走着瞧。
”张听后,挡住了王的去路,王成江推了张一把,要其让开,张学平即拽住王成江的上衣,问其想干什么,两人拉扯互殴过程中,张学平用左手掐住王成江的脖子,将其按在吧台边的凳子上,用右手打王成江后脑两拳,情急之下,王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后各刺中张胸、腹部一刀。
致张的心脏被刺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王作案后,乘他人忙于送张到医院急救之机,打了一辆出租车,匆忙离开波音练歌房,未敢回学院,躲在前进立交桥下呆了一夜。
一大早,他向同宿舍的倪庆柱打了电话了解张学平的伤势情况,倪庆柱劝其自首,王成江说:“我现在心里乱得很,也很害怕,你能到前进立交桥西来接我吗?”倪庆柱答应马上就到,让王在原地等他。
正值倪庆柱要出门时,其班主任老师王辉同公安人员恰巧到宿舍抓捕王成江,倪便同公安人员一同到前进立交桥西,将在此等候的王抓获归案。
在侦查过程中,王成江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只承认扎了张学平一刀,至于扎中何部位自己也不清楚,但医院诊断证明及春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均证实被害人胸部、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均系上钝下锐的单刃锐器所致,致命伤为刺中胸部的一刀,被害人系因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刑法原理与实务》的重、难点分析及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

《刑法原理与实务》的重、难点分析及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一、本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刑法原理与实务》是供法学专业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使用的指定教材。
本课程教材由两编即上编刑法总论和下编刑法各论组成。
上编刑法总论包括11章内容,可分为三个有机联系的部分,即:首先,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构成绪论部分,依次论述刑法的概念、性质及与刑法学的关系,刑法的创制和发展过程,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其次,第四章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第六章犯罪形态、第七章正当行为构成犯罪总论部分。
依次论述犯罪概念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形态(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有关犯罪的普遍性问题。
再次,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章刑罚款量、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制度构成刑罚总论部分,依次论述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包括刑罚裁量原则、刑罚裁量情节)和刑罚裁量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包括归效、赦免)等有关刑罚的基础性问题。
下编刑法各论所包括的内容,除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论述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各论的体系、罪状和罪名、法定刑等一般性问题以外,从第十三章到第二十二章依次论述我国刑法规定的10类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这十章着重阐述各种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本课程教材上编与下编关系紧密,相辅相承。
其中,总论部分论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运用刑罚应予遵守的一般原理、原则,各论部分论述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刑法原理与实务》习题集十

《刑法原理与实务》习题集十一、判断正误(每题1分,共20分)1.刑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
( )2.危害结果体现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危害结果是每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必要要件。
( )3.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 )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 )5.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6.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也可能属于犯罪既遂。
( )7.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8.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缓的,死缓期满以后,如果没有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 )9.我国现行刑法尚无加重处罚的规定。
( )10.累犯就是再犯。
( )11.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 )12.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刑全部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13.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运输,既包括公路、铁路交通运输,也包括水上、航空运输。
( )14.偷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15.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商标使用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已使用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16.明知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刑。
( )17.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 )18.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 )19.甲系无业人员,勾结乙某(某国有企业正科级保管员)利用乙某职务之便共同盗窃乙某保管的企业财产,总计金额8000元,对甲、乙二人应分别以盗窃罪和贪污罪论处)( )20.为谋取一定利益,给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刑法原理与实务》教案剖析

山东政法学院教案课程名称: 刑法原理与实务专业: 法学主讲教师: 景年红《刑法原理与实务》教案1、计划课时:108 课时2、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理论哲学3、指定教材:面向 21 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法学》主编:高铭暄马克昌执行主编:赵秉志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年版4、教学参考书:《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华政本《刑法学》(第二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新编中国刑法学》,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刑法专论》,高铭暄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年版。
《刑法适用总论》,陈兴良著,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刑法教科书》(2000 年修订,何秉松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本体刑法学》,陈兴良著,商务印书馆 2001年版。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王作富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3 年版。
《刑法学原理》,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
《刑法学案例教程》,曲新久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版。
《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5、教学方法:教师课堂讲授学生讲授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多媒体教学参观实习6、教学手段:讲授多媒体7、考核方式:考试(成绩占总成绩80%课堂发言、课堂表现、作业成绩(占总成绩 20%上编刑法总论绪言教学目的与要求:任何学科都要从绪论讲起,绪论是对该学科高度概论。
学习刑法学绪论,要求学生了解什么是刑法学,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刑法学的体系如何建构,学习刑法学有哪些作用,以便达到运用刑法学的研究方法,解决刑法的相关问题。
教学重点:刑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教学难点:界定刑法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教学方式:教师课堂讲授教学手段:多媒体引入方法:讲授引入主要参考资料:陈兴良著:《刑法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刑法原理与实务试卷一

《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试卷一、单项选择(40分)1、某甲为筹集结婚用品,在一个月内共盗窃10次,其中有彩电、录像机、音响、照相机等高档商品,价值3万余元,其犯罪属于()。
A.继续犯B.连续犯C.吸收犯D.徐行犯2、某甲在盗窃时,被75岁的老妇发现,老妇喊“捉贼”,被甲打一个耳光,老妇上前夺甲所拿金戒子时,被甲推了一把,老妇乘甲翻其他东西时,拿起斧头向甲脑袋砸去,致甲重伤,老妇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伤害D.事后防卫3、甲想枪杀乙,某日趁乙返家途中,甲隔小河射击,由于天已晚,光线不好,距离较远,甲的射击技术又不甚好,因而他对能否射杀乙并无把握,但他不愿放过这个机会,并在此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射杀行为,甲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4、宋某持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棱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地,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
王某随后持三棱刮刀将宋某杀死,对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犯罪5、甲、乙二人在街上游逛时,见丙与朋友丁某争吵,甲不问情由即上前拳击丙胸部,乙则拔出随手携带的猎刀向丙腹部猛刺,致丙肝脏破裂死亡本案中()。
A.甲、乙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乙共同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6、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2年,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对甲数罪并罚时,其实际执行刑期的最高限为()。
A.17年B.20年C.27年D.29年7、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A.五年B.十年C.十五年D.二十年8、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从1979年3月10日起执行,1984年10月3日被假释,1987年9月5日晚,王某持刀将一旅客的一只装满土产的包和二百六十元人民币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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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理与实务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广义上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的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原有体系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
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
刑罚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制定刑法的依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其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特征有:1刑法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就犯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生、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用有所区别,应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行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他解决国家行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其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属地原则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要求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的内的犯罪都适用本法,无论犯罪人使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属人原则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侵害了国际公约、条约所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本国法律就有适用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溯及力问题。
刑法溯及力的原则包括: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旧原则、从旧兼从新原则。
从旧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从新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新法具有溯及力;从新兼从旧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从旧兼从新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新法处理。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的类型包括: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下定义,没有设计犯罪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从犯罪本质特征上下定义,没有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概念(是指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概念的意义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总标准,其特征有: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绿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的构成,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
其特征有: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其意义是: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有助于区分此罪和彼罪;有助于正确裁量刑法。
第五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人的年龄情况、精神状况和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其类型有: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六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理论上把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的情形称为意外事件,把由于不能抗拒的原而发生损害结果的情形称为不可抗力。
犯罪的动机是指推动人以行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内心起因;其犯罪的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2、犯罪的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他们所反应的需要是一致的。
其区别是:1、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比较抽象,而犯罪目的却比较具体;2、同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犯罪目的;4、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的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罚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要件。
其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有助于区分彼罪与此罪以及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四,有助于正确量刑,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支配下事实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危害结果的特征:一、危害结果的客观性;二、危害结果的因果性;三、危害结果的侵害性;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八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其意义:首先,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其次,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罪与非罪、此最与彼罪的界限;最后,犯罪客体的内容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影响到量刑。
犯罪客体客体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其划分的意义有:1、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2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与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
第九章: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在外观上或形式上似乎合乎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而且大多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行为特征是:第一、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正义的、合法的行为;第二、正当防卫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而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第三,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的不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