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_立法理论_刑法典原理_看边沁的法律思想_向泽选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被认为是辩证法和功利主义的最早结合者之一,他所创造的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结合法律和道德的法学理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主要包括对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评价三个方面的探讨。
以下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边沁对于法律的定义主要从功能的角度出发。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由人创造并具有强制力的规则体系,其功能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边沁将法律定义为“规范行为的一种制度,给予一种人制度性的行为或不这样行动的控制。
”他强调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认为法律是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边沁对于法律的目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
边沁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认为法律的目标应该与道德的要求相一致。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确立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边沁强调了法律的功利性质,主张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利益为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制度来达到最大化社会幸福的效果。
边沁对于法律的评价进行了一系列讨论。
他认为法律的评价应该以法律对于社会利益的贡献作为标准。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它应该能够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他指出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律的存在可以减少人们的恶意行为和冲突,为社会和谐和稳定提供保障。
但边沁也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他认为法律无法解决一些复杂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评价中应该考虑到道德和功利主义的平衡。
边沁法律思想研究

边沁法律思想研究边沁,字子夏,是中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法学家和思想家。
他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边沁的法律思想包含了对法律本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独特见解,对法治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边沁强调法律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他强调法律应当是公正的、普遍的,不分贵贱、强弱,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边沁的法律思想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他主张法律应当以理性思维为基础,经过科学论证和实践检验,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他强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基于对社会和人民需求的深入了解,以及对法律效果的充分评估。
此外,边沁的法律思想也注重了法律的适应性和变革性。
他认为法律应当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他指出,法律不能僵化,应当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变革,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问题。
他主张法律应当具备自我完善和自我调节的机制,不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边沁的法律思想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和价值。
他认为法治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石,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他主张以法治为导向,推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使法律成为社会行为的准绳和规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现代中国法学研究中,边沁的法律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他的法律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深入思考法律本质和价值的视角,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边沁的法律思想,发扬其精神,为法学研究和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英]边沁著读后感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英]边沁著读后感](https://img.taocdn.com/s3/m/f46c50da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8d.png)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英]边沁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是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边沁的著作,这本书深入探讨了道德、法律和人类行为的本质,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观点和理论。
读完这本书,我深受启发,对道德和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边沁在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最大幸福原则”,即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幸福,而道德和法律的原则应当是促进最大幸福的原则。
这一观点让我深思,因为我们常常认为道德和法律是约束我们行为的规则,而边沁却告诉我们,这些规则的背后实际上是为了帮助我们获得更大的幸福。
边沁还分析了人类行为的动机,认为人类行为主要受三种动机驱使:利益、荣誉和道德感。
其中,道德感是最为重要的动机,因为它是唯一不受他人影响,完全由自己控制的动机。
这一观点使我意识到,我们应当重视道德感的作用,努力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道德感,以此来指导我们的行为。
此外,边沁还深入探讨了法律的作用和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法律的原则应当是公正、透明和可预测的。
这一观点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也让我明白了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第二篇范文从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我读出了一种全新的道德观和法律观。
这本书以独特的社会契约论视角,解析了道德和法律产生的根源,揭示了人类行为背后的动机和原则。
这种全新的视角让我对道德和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也让我对人类社会的运作有了新的认识。
边沁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契约的产物。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达成了一种默契,即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
这种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让我意识到,道德和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这一观点打破了以往我对道德和法律的刻板印象,让我看到了它们的社会性本质。
边沁在书中详细分析了人类行为的动机,提出了利益、荣誉和道德感三种动机说。
他认为,道德感是最高尚、最纯洁的动机,是人们行为的最根本动力。
这一观点使我认识到,道德是人类行为的内在驱动力,而道德的培养和提高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关键。
边沁思想

边沁思想研究及影响摘要:边沁是英国乃至世界上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他是古典主义刑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的法学思想尤其是功利原理渗透到法学领域的各个方面。
本文仅研究边沁的立法思想刑法思想对现世的影响以及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的适用。
边沁离我们很远,但他的思想对于今天的我们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原理立法思想刑罚思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748年2月15日,边沁生于伦敦的一个中产阶级托利党的家庭。
1760年,边沁开始在牛津皇后学院学习哲学和法律。
1967年边沁获得林肯律师学院出庭律师资格。
而后他的人生经历以及建树也说明了边沁确实是“一位深刻的思想家,一位敏锐的社会批评家,一位不知疲倦的改革陈腐法律的斗士,他成为并一直是对于现代社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之一”,他“必然要被列入人类的思想大师、伟大导师和永恒的智慧渊源之中”。
本文仅探讨边沁在立法刑罚思想以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一立法思想欧洲自18 世纪中叶以后,时代的一大要求是:改革从往昔继承下来的暴虐的刑法制度。
边沁正是这一思想在英国的首要倡导者,立法思想因而也成为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我们将探究他的立法思想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1. 立法目的。
立法活动的进行必有其目的。
那么,如何来界定立法的目的呢? 边沁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
然而“, 快乐”只是人们的一种感觉,如何使这种主观的感觉成为可度量的呢? 边沁的观点是,立法者必须估算某项立法带来的快乐与痛苦孰多孰少?如果是快乐多于痛苦,则法律的制定是正当的;否则,则该法律不该出台。
因此,立法者必须经过严格的比较、筛选,才可望制定出能为人们带来快乐与安全的法律,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的根本原则而言,就是功利原理,也即边沁所称的“最大幸福原理”。
2. 立法限度。
边沁将立法者视为主权的行使者,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就可以无所顾忌地制定法律。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以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而闻名。
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边沁在《法理学研究》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和运作机制,并对法律的目标、权威和正义进行了深入探讨。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幸福。
他强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旨在创造一个最有利于人们发展和幸福的社会环境。
边沁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欲望和利益驱动的,并认为法律应该在此基础上规范和调整这些关系。
他指出,法律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引导和调整个人和社会行为,以最大化幸福的实现。
边沁进一步将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权威问题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对社会最大幸福产生的能力。
边沁主张,法律的权威应该基于它的效果和功利性而建立,而不是基于权力或权威本身。
在边沁的理论中,法律的权威性是建立在其对社会幸福有积极影响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通过强制或压迫来实现的。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公正性是基于它对社会幸福的追求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追求整体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遵守公正原则,对每个人都平等地适用,而不是基于地位、财富或权力的差异对人做出不同的待遇。
他认为,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整体幸福的追求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基础上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权威和公正性,为法律提供了指导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忽视了个人权利和尊严,将个体的利益置于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上。
他的理论也被批评为过于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无法在真实的社会中得到有效实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评价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尽管其理论存在争议,但其对法律目标、权威和公正性的关注使我们深入思考法律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边沁(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的代表人物。
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是他在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进行探析,并探讨其在现代法律领域的价值与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简介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主要关注行动的结果带来的幸福程度。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一切行为都应该根据其所产生的最大幸福与最小痛苦之和来评价。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扩展至社会政策和法律领域,主张社会的法律制度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并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
他强调法律应该通过调整个人自由和社会福利之间的平衡来实现。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化的幸福,而不是固守旧有的道德观念或权威。
他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福利的平衡可以通过合理的立法来实现,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在伦理学和法律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他的理论强调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这一理论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导,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用的标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进步。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局限性。
首先,确定和衡量幸福感是极具主观性的,不同个体对幸福的理解和评价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如何客观地评估法律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成为一个困扰边沁理论的难题。
其次,功利主义理论过分强调了结果,可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道德原则和权利。
例如,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之间的平衡中,法律可能侵犯一些基本的权利,如隐私权、言论自由等。
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律理论的现实价值尽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首先,该理论强调了法律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这有助于制定更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政策,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十八世纪后期,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创立了了功利主义立法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在西方法律史中颇具盛名,对于西方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不仅为英国新生资本主义夺取政治上峰提供了理论基础,还在资产阶级在的立法改革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许多国家立法活动中所借鉴的重要理论思想。
但是通过细致的研究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若想探究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积极影响,需要对其思想进行深度探究。
因此,本文从边沁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思想渊源进行总结,再对边沁的立法思想的基本内容进行具体论述,并对其思想产生的时代价值及思想的局限性进行整合,最后结合其存在和局限性,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对于我国法治发展的几点启示。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绪论中将作者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与不足做了简单介绍。
其次,通过对十八世纪八十年代工业革命的发生、君主立宪制的确定、十八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残酷这三方面的论述,解读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其次,从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爱尔维修的利益哲学以及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功利思想三位哲学家及思想家的核心思想出发,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论形成的思想渊源进行追溯,掌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思想源头之所在。
再次,将边沁功利主义立法观的思想内容从主宰人性的原则-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最大幸福原则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解读。
然后,通过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核心思想,探讨出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论的实际意义,从功利主义原则的弊端、社会利益的体现过于简单以及公平与正义让步于效益三个方面对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局限性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
最后,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状出发,并分别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优劣后,提出了我国如何利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作为借鉴,即立法应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功利主义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弘扬社会主义功利观三点。
从反对古典自然法思想到法律实证主义的萌芽——关于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的述评和检讨

第2 第3 4卷 期
2 0 年 5月 09
江 苏警 官 学 院 学报
J OURNAL OF儿ANGS P U OLI F CE COL GE CE OF I R LE
V 1 2 o 3 o . 4 N .
M ay. 00 2 9
・
法学理论研 究 ・
从 反 对 古 典 自然法 思 想 到 法 律 实 证 主义 的萌 芽
.
8 5.
性 、道德 等一样 。边 沁的功利 主义是 否像 自然法 思想 那样 认为法 律如 果不符 合某个 终极准 则就 不是法
Hale Waihona Puke 律即 “ 恶法 非法 ” ?假 设答 案是肯 定的 ,那 么 ,边 沁 的功 利主 义思想 是否可 以被认 为是 一种特 殊的 自
然法 思想 ?若 再假设 答案是 肯定 的,那么 ,边沁 的功利 主义与 自然法 思想 、法律 实证主 义究竟 是一种
关于边 沁功利 主义法律 思想 的述评和检 讨
张 文 龙
摘
要 :边 沁功 利主 义反对 自然法 思想 ,不仅 批驳 古典 自然法 思想 的 两个核 心要 素:社 会 契约论
和 自然权利,还批判 了自然法学说 自 古希腊以来所坚持 的法律命题: 自然法 高于 实在法,违反 自 然法 的实在法无效。法律实证主义萌芽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并以分析法学的形态在方法论上继承边沁的功 利主义,其 实质是法律的科学化 。现代社会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随着人类社会 高科技的发展超越 了人 类 理性 测度 的范 围,致 使 法律 实证主 义 陷 于 “ 学理 性的 困境 ”。 边沁 功利主 义 为走 出困境 提供 科 了重要 的价值 理 性论题 一 一 实现 最 大 多数 人 的最 大幸福 。 关键词:功利主义 自然法思想 法律实证主义 分析法学 边沁 中图分 类号 :D 0 99 文献标 志码 :B 文 章编 号 :1 7 - 0 0 2 0 ) 3 0 8 - 7 6 2 12 (0 9 0 - 0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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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1997年 第1期(总第77期) 从《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看边沁的法律思想向泽选 李 伟 [摘要]边沁的思想体系庞大恢宏,核心是功利主义。
该文从分析功利主义的概念及渊源入手,阐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与刑罚观及犯罪控制理论。
关于犯罪,边沁认为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
对于犯罪应根据其惊恐程度确定刑罚方法,惩罚的程序应与犯罪的惊恐性成正比例关系。
但为保证刑罚限制在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限度内,边沁认为刑罚适用应讲究罪刑相称。
指出当刑罚是滥用、无效、过份、太昂贵时,则不应适用刑罚。
边沁的犯罪控制理论由犯罪的事后处罚及事先预防两部分组成。
[关键词]边沁 功利主义 犯罪观 刑罚观 犯罪控制论吉米·边沁(Jeremy Bentham),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与领袖。
1748年出生于英国伦敦,1763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767年取得律师资格。
边沁的思想体系庞大恢宏,其核心内容是功利论。
在其论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一书中,他从功利的角度对刑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哲学思考,这里论述的就是边沁体现在该论著中的关于刑法理论方面的真知灼见。
一、功利主义的犯罪观和刑罚观功利主义是一个十分古老的哲学命题。
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的思想家阿里斯底波、伊壁鸠鲁、卢克莱等人的思想中可以见到功利主义的雏形。
伊壁鸠鲁认为:“感情或情感是人体内在的感觉,小孩一降生就喜欢快乐、避免痛苦,……这种天生的人所共有的持续存在的感觉,带给我们趋乐避苦的思想——即追求快乐。
”①这种享乐主义思想实际上就是功利主义的原始形态。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些自然法学家如培根、霍布斯、洛克等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较详尽的阐述。
霍布斯(1588—1679)认为,人的自主活动根源于外物运动对人的感官所产生的作用,在人身上,无论是条件反射式的本能活动,还是深思熟虑的自主活动,都是为了趋乐避苦。
洛克(1632—1704)在霍布斯理论的基础上倡导快乐论。
他认为,道德的善恶最终决定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
他指出:“所谓善就是能引起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所谓恶就是能产生痛苦或减少快乐的东西,要不然,就是它剥夺了我们的快乐,或者给我们带来痛苦。
”②而功利主义的最后得名应归功于英国哲学家哈契逊(1694—1747)于1725年提出的一项伦①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译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②[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43页。
理学说。
“这个理论主张善即快乐、恶即痛苦,因此所企求的最佳状态就是快乐超过痛苦达到最大限度。
边沁采纳了这个观点并将其称为功利主义。
”①在边沁看来,功利原则意味着对任何一种行为表示赞成或反对是根据它能否增加或减少当事人幸福的趋向决定的。
当某种行为增加社会幸福的趋势大于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势时,它便符合了功利原则。
后来,也许由于受贝卡利亚(1738—1794)和布累斯特利的影响,边沁主张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词代替功利,并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当作功利主义的最基本原理。
他试图用最大幸福的原则解决一切社会、政治及法律问题,并认为每一个产生幸福的行为在道德上都应该是有价值的,带给个人幸福的东西也应该给公众带来幸福,这样,就需要有一种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就叫“制裁”,为了进行制裁,还必须进行详细的苦乐计算,以便达到抑恶扬善,实现最大幸福的目的。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边沁构筑了他的功利主义的犯罪理论。
在他看来,犯罪正是在追求个人幸福过程中与公共利益形成的一种恶,为了实现最大幸福,这种恶必须舍弃。
他的犯罪理论为实现最大幸福的目的以及舍弃恶害提供了一个标准。
边沁指出:“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
”②为进一步明确犯罪的恶害程度,以展示对其制裁的必要性,边沁分析了犯罪的惊恐性,他把犯罪的恶害分为第一层次之恶和第二层次之恶。
指出每一种具体的犯罪因其侵害对象及其客观特征不同而对社会造成的惊恐程度也不一样,不同犯罪引起的惊恐,从不安到恐怖,可以分为很多层次,……惊恐的程度随犯罪目的、犯罪者的身份、罪犯的动机、抑制犯罪的难易程度、逃避惩罚的难易程度及罪犯的性格等情况而变化;如果犯罪是出自普通的、频繁的、有影响的动机、惊恐就小……;犯罪愈容易预防,引起的惊恐就愈少,受害人不同意就无法进行的犯罪不会引起很大的惊恐,入室抢劫比在公路上抢劫能够引起更多的惊恐;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导致很难发现犯罪、抓获罪犯时,惊恐程度就增大;在那些由于犯罪性质的缘故而使罪犯能被发现的案件中,惊恐就大大减弱。
边沁关于犯罪的这些论述为正确地区分和辨别追求个人幸福时出现的与公众利益相对立的恶及恶的程度提供了一把尺子,因为,只有根据犯罪的惊恐程度确定对犯罪者的惩罚,惩罚的严厉程度只有与犯罪的惊恐性成正比例关系,才能真正做到惩罚恶害(犯罪),恶被制止了,善良和美德就会受到人们的遵守。
这样,才能最终达到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目的。
由此可见边沁犯罪理论中的功利主义色彩。
边沁在关于刑罚理论的问题上,也是以功利主义原理为指导来阐述刑罚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的。
那么,什么是功利主义关于刑罚的本质和作用呢?边沁指出:“所有的法律的一般目的都在于增加全面的幸福;因而,它首先应属于能排除任何起到破坏幸福的事情……,可是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有的惩罚都是罪恶……,但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仅仅是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
”③边沁在谈到刑罚的必要性时以抢劫犯罪的事例进行说明,指出抢劫犯罪事件之所以导致其他抢劫犯罪的①②③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92—294页。
[英]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英]罗素著:《西方的智慧》,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351页。
发生,是第一起抢劫未受到刑罚之恶的作用。
因为,“什么地方经常发生抢劫而不受惩罚,抢劫者就不感到羞耻,如果刑罚最后实施了,这类犯罪的伤害性,就会最终停止”①。
可见,功利主义刑罚观的基本观点是:虽然刑罚是一种恶,并且有碍于犯罪者追求“幸福”,但由于犯罪行为侵害社会利益,妨碍他人或整个社会追求最大的幸福,因而是必要的;没有刑罚的恶,人们就会从利己观念出发,冲突就会发生,为了避免最大多数人的“恶”,国家应强制某些人接受刑罚之“恶”,以便保证“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实现。
边沁的刑罚观是建立在上述前提之下的。
为保证“最大幸福”的实现,“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为预防一个犯罪,抑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一个不足的刑罚比严厉的刑罚更坏……当两个罪刑相联系,严重之罪应适用严厉之刑,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以减少其发生的理由就越充足”②。
在论及刑罚的作用时,为了保证刑罚限制在实现最大幸福而不致于给犯罪者超过其应受之恶时,边沁特别重视刑罚适用过程中的罪刑相称。
“如果刑罚具有某种与罪行类似或相似的特性,即与罪行有共同属性……,则能达到处罚罪犯和补偿罪行之目的。
”③故“对贪利犯罪最好用罚金处罚……;侮辱类犯罪通过羞辱刑处罚,游手好闲的犯罪通过强制劳动或强迫安宁处罚”④。
因而,“探求各种不同的刑罚,使之适合于各种犯罪,以及发明一些新的带有示范性和表征性的方法,无疑是必要的”⑤。
由此决定了刑罚“应该具有量方面大小的可感受性、本身的平等性、可成比例性,与罪行的相似性、示范性、经济性、改善性”⑥。
边沁还强调,刑罚之适用不应超过功利之界限,即刑罚的适用应以防止和减少犯罪为己任,不能对犯罪者造成更大的“恶”,更不能罪及无辜。
为此,边沁分析了不应适用刑罚的几种情况,指出当刑罚滥用、无效、过份、太昂贵时,则不应适用刑罚,对这几种情况适用刑罚,是以较大之恶消除较小之恶,立法者在规定刑罚及其适用时应注意上述几种情况的恶或代价,“应履行两个义务:第一,他应该避免最初适用刑罚时的滥用,最恶名昭彰罪犯的无辜之子应接受最杰出公民所能享受的法律保护。
第二,当直接刑罚的后果降临到有罪者身上时,必须把可能落在无辜者身上的痛苦减少到最低限度”⑦。
可见,边沁的刑罚理论是以预防犯罪为其精髓的,刑罚功能的发挥以犯罪预防为边界,只要犯罪对社会的恶被制止,刑罚的功能及使命就宣告实现,不能超越预防的边界而罪及无辜,这正是功利思想在刑罚观上的反映。
二、惩恶于后与防恶于前的犯罪控制论对犯罪的控制也是刑事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怎样及时有效地搞好犯罪控制是刑法学家和犯罪学者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龙勃罗梭(1835—1909)在对犯罪人的体型结构及导致犯罪的环境因素进行研究后认为,对天生犯罪人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其危害社会;对激情犯罪人等应视情况采取防治措施。
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贝卡利亚指出,为了有效地控制犯罪,应遵守三项原则: 1.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使犯罪不可避免地受到惩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必然性因果关系。
2.应当使刑罚的强制度和性质①②③④⑤⑥⑦[英]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8—69、80、78、83、73页。
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
3.要使犯罪及时受到惩罚。
美国学者戈尔丁在《法律哲学》中指出,如果犯罪者被监禁,至少在监禁期间他是被控制和防止犯罪了,可以想象到,刑罚将对犯罪者造成内心变化并矫正他。
费尔巴哈(1775—1833)则从心理威吓的角度得出了犯罪控制的结论,认为为了防治犯罪,有必要对侵犯权利的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并且由法律先规定下来,这样,对一般人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
以上各种学说是从犯罪发生后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角度谈犯罪控制的。
事实上,犯罪的实施是一个从犯意形成到最后实施的渐进过程,同时,又是犯罪者和被害者之间互动的结果。
故“如果对犯罪只适用惩罚,而不采取补偿措施,那么,尽管许多犯罪受到惩罚,但很多证据表明,惩罚的效力甚微。
并且,必然给社会增加大量的令人吃惊的负担”①。
为此,应“设计出一套适用于预防犯罪的法案,主要针对人的犯意,以便于排除邪恶并着重引导其步入对己对人均有益的途径”②。
“当国家使用刑罚方法个别地阻止犯罪时,对犯罪采取了直接措施;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犯罪的,则属于间接方法,……直接方法公开对罪犯宣战,谴责罪犯,揭露罪犯……,间接方法寻求防止敌对活动和稳住欲谋不轨之人方案”③。
可见,边沁的犯罪控制理论是由对犯罪的事后处罚和事先防治两部分组成的。
具体说,其理论如下:(一)惩恶于后,即犯罪的事后控制。
边沁认为惩恶于后由惩罚和补偿组成。
他指出:“惩罚的目的是防止发生类似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