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
•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学基础知识
•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四、法的起源
法学基础知识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氏族习惯
原始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无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把一国现 行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 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 方法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划分为若干法律 部门。
法律部门的构成
法学基础知识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宪法
劳动法和 社会保障法
诉讼法 环境法 军事法
到寻求哪种途径解决
法/Law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目录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的运行 第三节 法与国家、政策 第四节 法制与法治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目录
法/Law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本质 四、法的起源 五、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六、法律关系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八、法的效力 九、法的解释
• 分类:按解释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第二节
法/Law
法的运行
一、法的创制(立法)
法学基础知识
1、立法:也叫法的制定,指有权的国
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 立法权: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
第一讲 第一章 第一节(法律基础1)-法律和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ABCD
2024/11/9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12
课堂练习
1、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 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 法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2、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为法律关系主 体的有( ) A 自然人 B 商品 C 法人 D行为 3、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 国有企业 B 集体企业 C 合伙企业 D 个人独资企业 4、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 自然人 B 发明专利 C 劳务 D 物质资料 5、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 A 自然灾害 B 公民死亡 C 签订合同 D 提起诉讼
2024/11/9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8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三要素的含义:
三要素 1、主体 2、内容
解释
注意
依法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 务的当事人。
(1)任何法律关系最少要有两个主体; (2)种类:
①公民(自然人); ②机构和组织(法人); ③国家(特定主体); ④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权利和义务。
2024/11/9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4
第一节:法律基础
2、法的特征
特征
(1)国家意志性
(2)强制性 (3)利导性 (4)规范性
解释
①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②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 何文件都是法(注意判断题)。 ③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 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公务员法律知识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及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天剑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关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得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运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运用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二)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
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
常识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常识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人类社会最后一个类型的法。
社会主义法。
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发布机关。
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
代理人权利范围最广泛的代理。
法定代理。
所有权权能的核心。
处分权是所有权能的核心。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开始于20世纪初的德国。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主旨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法。
第三章企业法职工与企业间的集体合同的签订。
签订集体合同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一项职权。
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是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一切重大问题。
这与公司不同,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则是执行机关。
破产案件的管辖机构。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10日内内通知债务人。
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法定公积金的提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再提取。
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
一般认为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
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即采取许可主义的设立原则。
股份募集设立时,发起人须认购公司股份总额。
公司法要求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第五章合同法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注意不包括电话,这是很容易理解的。
无效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受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机关。
法学概论

第一章法的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及其本质古希腊法哲学思想三豪杰——西方法学思想之源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柏拉图——哲学王统治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
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
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所谓“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实际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习惯规范等),国家以一定形式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无论是制定还是认可,都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正是这一特点使法律的效力在形式上具有了普遍性。
(3)法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实施,但方式有所不同。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
吉大 《法律基础理论》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课堂笔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位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2、社会"规范"
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的调整,而非个别性的调整。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及联邦宪法。无论何种国家,作为宪法典的宪法,都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经由特殊严格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的形式。
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社会公共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一国际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而"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
法学基础理论

当一般法与特别法发生矛盾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 讼法
仲裁法 行政诉 讼法 程序 法
民事诉 讼法
(四)公法和私法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
1.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的实施以国家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2.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律关系的总称。 律关系的总称。
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1)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确定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二、法的分类 (一)根本法和普通法
(1) 宪法 )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 发生的影响。 发生的影响。
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在宏观方面对社会关系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体 表 现 形 式
法 的 各 种 具
(2) 法律 ) (3) 行政法规 ) (4) 地方性法规 )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6)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8) 国际条约 )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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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 范
• 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 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 内容尚未明确,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 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 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 ,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相应内容规定的 法律规范。
•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的;
•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
——《刑法》第347条
• 例:
• “国务院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 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该法条 属于( )。
• A.委任性规范 B.选择性规范
• C.授权性规范 D.非确定性规范
• 1999年5月27日,他被9路专线车拒载, 不得不在雨中等了近10分钟,回家后病了 三天;1999年8月25日,他乘坐了专线 车,但下车时被迫交了一元车票钱; 1999年11月2日,他多次欲乘坐1路专 线车均遭拒绝,为了等其它公交车,他在 路边等了半个小时,结果腰疼病犯了……
• 从1999年起,李成宪就开始到相关部门 反映,但没有效果。2000年7月,他起诉 市公交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 礼道歉;付原告精神损害补偿费人民币1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பைடு நூலகம்法
刘琳丽 法学院基础法学系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特征
•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 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 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范
• (一)含义 • 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反映国家意
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的行为准则。 • (二)种类 • 1、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 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 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 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 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 A.授权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 C.禁止性规范 D.既有授权性规范,又有
义务性规范 • 答案:D
• 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 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
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 • 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
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 义务性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授权 性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
•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
•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 分子;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 (一)形式(渊源): •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根本大法) •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制定 •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 司法解释: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 国际条约或协定
• (二)效力规则 • 法律的效力及于制定法律的机关所
法条链接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 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 规定》第18条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园以及享受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优待。”
• 答案:AD
•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 假定——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 • 模式——行为规则部分 • 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 利。”
•
——《宪法》第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 侵犯。
•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 住宅。”
•
——《宪法》第39条
• 例:《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 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 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该条文表述的法律规则属于下列哪种 类型?( )
• 长春市于1995年开始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第一项 内容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车、 不包括长春至双阳区的长途公共汽车)。”
• 长春市老龄委和长春市公交总公司一起颁发的“市区70 周岁以上乘车证”规定:“持此证,可免费乘坐长春市内 普通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郊线、专线车)”。
• 权利性规范,大多是任意性规范,但 也存在强行性规范。职权性规范和义 务性规范通常属于强行性规范。
• 例:下列哪些法律条文表述的法律 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 )
•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B.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 C.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 D.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 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管辖的范围 •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 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内部规章应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
虽胜犹败“一元钱官司”
• 李成宪是离休干部,从1995年起,他每 年都在长春市老龄委领取市公交总公司颁 发的“市区70周岁以上乘车证”。
• 乘车证规定:“持此证,可免费乘坐长春 市内普通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郊 线、专线车)”。长春于1995年颁发的 “老年人优待证”第一项内容则是:“免 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车 、不包括长春至双阳区的长途公共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