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高校校规校纪制定与学生权利保护的冲突

高校校规校纪制定与学生权利保护的冲突作者:张雨菲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2期摘要:法律授予高校制定校规校纪的权利。
高校可以根据各自管理的需要并且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学校管理的校规校纪。
近年来校规校纪的规定与学生权利相冲突的事件屡有发生。
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校规校纪的制定目的是什么,一个高校该如何制定其校规校纪。
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现象背后的本质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
关键词:行政主体;校规校纪;权利保护前段时间,福建闽江学院禁止外卖进入校园事件,引发了大学生群体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11月12日,在闽江学院发布将“禁止外卖车辆进校,禁止外卖进入宿舍和教室”相关规定的第二天,多名外卖商家到学校免费发放外卖,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秩序并惊动了警方。
“互联网+餐饮”的发展,网上点餐已经是人们生活中平凡不过的事情。
高校做出“禁止外卖入校”的规定,势必是会引起学生不满的,即便多数大学处理好了这其中的矛盾,但是规定表面落实的风平浪静并不意味着规定本身毫无问题。
接下来我将从此次闽江学院“禁止外卖入校”所引发的事件出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问题的发生进行分析。
一、高校做出“禁止外卖入校”的合理性分析(1)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的行政主体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以及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据此,高等学校有权制定校规校纪来管理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因此,闽江学院作为行政主体,其可以依据其管理的需求,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自行依据学校的管理需要,制定相关的校规校纪来管理教学及学生事务。
(2)综合分析高校为何会做出“禁止外卖车辆进校,禁止外卖进入宿舍和教室”的缘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保证学生用餐安全。
类似于饿了吗、美团等点餐平台,其平台内所管控的外卖商家品种多、数量大。
但其经营品质却是参差不齐,外卖食品的安全难以保证。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法律关系。
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属于公法关系,也就是行政法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高校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学生则需要在高校的行政管理下接受教育和培训。
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涉及了很多行政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处罚、教育管理等。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法的角度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
一、行政权力的行使高校作为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需要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
这种行政权力主要表现为高校对学生的入学、教育、评价等方面进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校的入学权,这是高校最基本的行政权力之一。
高校需要根据学生的资格和能力,依法进行招生工作,并严格按照入学标准进行评估,保证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也需要行使行政权力。
高校需要制定一系列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同时,高校还需要对学生的课堂表现、考试成绩等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如调整课程安排、给予奖励和处罚等。
二、行政处罚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对违反规定的学生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的行为。
它是高校管理学生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高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法律手段。
高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形式: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学籍。
对于轻微违规的学生,高校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高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
而对于违法违纪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学生,高校可以直接撤销其学籍。
这种处理方式是高校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而采取的最重的行政处罚手段。
三、教育管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教育管理。
教育管理包括了高校对学生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成长成才情况的评估、职业规划等方面的管理。
这些管理工作是高校的教育职责,也是高校维护自身声誉和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
学校内部规则与学生的权利

EDUCAUSE)下的一个项目组。
在1997年,它们开始致力于研究关于在线学习(onlinelearning)的开放的基于市场的标准,该标准包括学习内容的元数据规范。
2.同样是在1997年,NIST(NationalInstituteforStandardsandTechnology)的一个工作小组和IEEEP.1484小组(现在为IEEELearningTechnologyStandardsCommittee,LTSC)也开始了类似的工作,后来NIST的工作小组并入IMS,此后IMS开始与欧洲的ARIADNE联合组合作,共同致力于学习资源的元数据规范的定义。
3.1998年,IMS和ARIADNE联合向IEEE提交了关于教育资源的元数据规范和建议,这个建议就是目前IEEE的学习对象元数据(LearningObjectMetadata,LOM)的基本原型,它是IEEELOM规范的前身。
1999年,IMS通过它在美国、英国、欧洲、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组织,发布了IEEE的LOM规范的草稿,并收集了大量的反馈信息,这些反馈信息很多将反映在未来的正式规范之中。
我国在2002年底,由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委员会提出了《教育资源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号CELTS-41.1),该规范侧重点在于统一资源开发者的开发行为、开发资源的制作要求、管理系统的功能要求。
该规范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从用户的角度,确定素材标注的属性,并从可操作性的角度,规范了属性的数据类型及编写类型,这一部分将主要参考国内颁布的元数据模型及IEEE的LOM模型。
另外,根据不同教育资源的具体特色,还设置了一些特色属性。
二是从管理者的角度,提出了管理这些素材的管理系统的体系结构以及所应具备的一些基本功能。
目前,大量的教育信息资源缺乏有效的组织,资源相互之间的语义相关性差,网络信息之间的知识和内容的相关性只能通过人为地去理解,这使得用户对有效信息的俘获、查找、管理变得低效而困难,也使最终呈现给用户的信息的可信程度、正确程度、可管理程度大大降低,从而也大大降低了教育信息资源的使用潜力。
浅论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

切 需要解 决的一大问题 。 尽管学生宿舍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 在学 但
也就 成 了学 生 在校 基 本 生 活 的 私 校方具有教育执行主 体的资格 , 属于授权执法主 体。。 管高校 的行 校 收 取 学 生 的 住 宿 费 让学 生 入 住 后 , 尽
的 行政 管 理 职 能存 在 于 教 育 管 理 中 , 高校 和 学 生 间存 在 行 政 主体 和 行 检查 , 也有权 安排 不特 定的人到各个学 生宿舍进 行检 查, 检查的时间
政相对 人的关系 , 一种纵 向的管理关系 , 是 即服从 与被服从 的关系 。 他们问的关系的调整 , 适用 行政法 范畴 的相关法律 。
政管理职能在弱化, 它依然享有国家赋 予的行政 管理权力 , 享有 国家 人 场所 , 学生拥 有隐私权的私密空间, 是 学生享有在宿舍 内的活动不
赋 予 自主 管 理 权 。高 校 对 管 理权 的 实施 , 是对 行 政 权 力 的执 行 , 有 具 受干 扰 和 隐私 不 受侵 犯 的权 利 。 了 加 强 管 理 , 校 自行 拟 定 了 学 生 为 学
管 理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与 责任 。
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 , 一类是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 关系, 另一类 是横 向的平等 主体 问的 自由合意 的关系 , 即契约关系 。
虽然学生的某些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 了实现, 但是在高校的管理
普通高校实行并轨招生 , 学生 自费就学 , 自பைடு நூலகம்择业, 学校在其中扮演着 中存在着其他的问题, 现就学校管理 中与大学生权利冲突最大的几个
浅析高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生 了一 些疑 惑 , 如 一 般 来 说 , 校 对 于 学 生 是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比 学 的 , 高 校 的 学 生 不 同 于 小 学 生 、 学 生 , 们 在 法律 上 是 完 全 但 中 他 的 民事 和 刑 事行 为 能 力人 , 尤其 在 大 学 期 间 , 有 强烈 的 自我 意 具 识 , 心 智 却 并 未 完 全 成 熟 , 一 些 事 情 的 后 果 缺 乏 正 确 的 认 但 对
注 重 学 生基 本 权 利 的 保 障 和 程 序 的 公 正 性 。然 而 , 者 作 为 高 笔
校 学生 管理 的基 层 _ 作 者 , 具 体 执 行 新规 定 的 过 程 中 , 是 产 T - 在 还
教 学 内 容 等 , 之 依 据 学 生 的情 况 ,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 好 地 使 不 更 完 成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培 养 教 育 义 务 。 其 次 , 师 作 为 学 校 履 行 教 教
在 如 今 的高 校 , 生 越 来 越 具 有 独 立 、 性 的 思 想 , 对 高 学 个 这 校 的 学 生 管 理 水 平 提 出 了更 高 的 要 求 。于 2 0 0 5年 9月 1 日期 颁 布 执 行 的 《 通 高 等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正 是 在 学 生 管 理 法 普 , 治化的要求下 , 对原 有 的 规 定 所 进 行 的 大 刀 阔 斧 的改 革 , 加 注 更 重 学 生 基 本 权 利 的 保 障 和 程 序 的公 正 性 。然 而 , 者 作 为 高 校 笔 学 生 管理 的 基 层 工 作 者 , 具 体 执 行 新 规 定 的过 程 中 , 是 产 生 在 还 了一些疑惑 , 如一般来说 , 校对于学 生是负 有管理责 任的 , 比 学 但 高 校 的 学 生 不 同 于 小 学 生 、 学 生 , 们 在 法律 上 是 完 全 的 民 中 他 事 和 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其 在 大 学 期 间 , 有 强 烈 的 自我 意 识 , 尤 具 但 心 智却 并 未 完 全 成 熟 , 一 些 事 情 的 后 果 缺 乏 正 确 的认 识 , 对 正 是这 样 矛 盾 的 存 在 , 致 了大 学 生 是 容 易发 生 意 外 事 件 的群 体 , 导
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摘要:由于学生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与高校自主管理的教育规律,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从高校设立起就开始存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学生权利意识增强,近几年,这两种权利的冲突趋于激烈。
这种冲突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这种冲突将长期存在,要解决这一冲突,一方面依赖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另一方面,高校行使管理权时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受教育权;隐私权;冲突学生作为一名公民,无可争议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高校作为办学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
在公民权利越来越重要的今天,这两种权利在行使时,不可避免地会经常产生冲突。
一、冲突产生的原因1.高校自治权范围的过分扩张大学自治并非指大学的所有事务均由大学自主处理,而是指为了实现基本法规定的科学自由和艺术自由,国家保障大学自主安排教学科研活动和其他内部事务。
大学自治的核心是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不自由不受侵犯。
因此,这决定了大学自治的范围不应是无限的,而必须在与学术相关的范围内。
恰恰相反在国内许多大学超出了学术方面自治的范围,为了提倡所谓的“为了学生的一切”而不惜损害学生的各种合法权利和利益,大力的扩张对学生衣、食、住、行等生活方面的管理,势必造成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严重对立与冲突。
2.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自建国初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高等教育领域一直不曾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对高校教育的管理均是依政策、上级指示而行。
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也逐步制定了一些诸如《学位条例》、《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来得太晚,加之对学校的管理和学生的权利规定的过于笼统,甚至还有高校管理中的许多领域没有涉及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然造成各个高校自主制定一大批校纪校规来管理学生,一旦这种校纪校规制定的程序和内容违法或不合理,势必会造成学生权利和利益的牺牲,从而引发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试析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
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
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代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和管理的权力。
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教育法》等赋予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
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学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的前提下进行。
如何既保证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保障学生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我国立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自由权利—一对永恒的矛盾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一、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哲学上的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的关系。
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
作为矛盾体的学校和学生,因为其共同的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健康的全面的发展。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介绍在高等教育领域,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是常见的。
高校作为教育机构,有着管理学生的责任和权力,但学生也有自己的权利和需求。
如何平衡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一个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此进行浅谈,并提出一些解决冲突的建议。
高校管理权的重要性高校管理权是保证教育质量和校园秩序的基础。
高校需要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和生活,确保学生能够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中学习。
管理权的行使还包括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学生组织、分配学校资源等。
高校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对于高等教育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学生权利的保障学生权利是保障学生个体自由和发展的基础。
学生有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的权利,也有个人隐私和尊严受到保护的权利。
此外,学生还享有获得教育资源、参与各种社团和活动的权利。
保障学生权利的同时,也能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促进整个高校的发展。
冲突的原因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可能涉及到对学生权利的限制。
例如,学校可能出台有关宿舍管理、行为准则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可能会限制学生的自由和个性发展。
2. 学习与自由的矛盾高校管理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教学质量,但学生也希望能够自主选择课程和探索自己的兴趣。
当学校的要求与学生的兴趣和需求相冲突时,就会产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3. 学生活动和组织的管理高校管理学生组织和活动的权力,这涉及到学生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权。
当学校对学生组织或活动进行限制时,学生权利受到限制,可能引发冲突。
4. 学生权益保护不到位有时高校管理权的行使不当或不公正,导致学生权益受到损害。
学生可能对此表示不满,并产生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
解决冲突的建议为了解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高校应建立学生和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促进双方的交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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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摘要: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
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内部规则学生权利关系
一、高校内部规则的性质
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
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
正是由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高校内部规则才既区别于一般的外部行政法律法规,又区别于其他的社团内部规章。
在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享有公法权力,使其制定的规章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法效力,不同于一般团体制定的内部规则,如私营企业对其员工的纪律约束;同时,高校内部规则是对高校内部学生的管理和约束,又使其区别于其他普遍性的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因此,高校内部规则是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的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学生具有约束力。
(二)高校内部规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高校内部规则既然是进行高校管理的必要手段,并且其制定有着法规和法理依据,那么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合理的高校内部规则,其效力是无庸置疑的。
关键在于高校内部规则合法及合理的认定标准,合法可以分为内容合法与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原则、法律规范。
高校的内部规则首先应该遵循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违反教育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不应与以上法律法规的原则相抵触,更为重要的是,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原则性问题上(如退学权),高校内部规则的实施标准不应严于宪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出于高校自主管理的考虑而将这项权利更大程度地留给高校自主行使,但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问题上,高校显然应该在现行法律的标准、范围内予以制定细则。
否则,在事关公民受教育权问题上将出现法律漏洞,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也缺乏相应的明确的法律依据。
高校内部规则往往是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的进一步落实,是学校的“基本法”。
这一“基本法”的实施显然关系着作为管理对象的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
程序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产生、修改、通过等程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执行高校内部规则的行政行为也应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从制定上来讲,高校内部规则应该征求广大同学的意见,因为高校内部规则是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的“高校基本法”,公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宪法,相应地,学生也应参与到事关其基本权利的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中来。
然而,我国《高等教育法》将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权力全权交由高校校长行使,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校校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高等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大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生这一高校人数最多的弱势群体参与高校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而却鲜明规定
了校长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这不得不说是现代法治的悲哀!
至于合理,则是指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实施、规则内容、处分标准等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例如不能因上课迟到而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因为在特别权力关系中这种内部管理规章中未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项可能不具有可诉性,可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该确认合理性原则,或者提供一个参考意见。
既然我国当前教育法律法规尚未解决内部规章的合法性问题,其合理性问题缺乏相关规定就不足为怪了。
(三)高校内部规则的可诉性
高校内部规则的可诉与否,实际取决于特别权力关系是否具有可诉性。
如前所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诞生伊始,其不可诉性便得到广泛确认。
我国的行政法理论的内部行政关系学说继承了特别权力关系不可诉的传统,以致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对特别权力关系下的行政行为可诉性缺乏明确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为数不少的高校开除学生的案件。
实际上,特别权力关系排除了法治行政原则的适用,因而越来越多地受到现代行政法的批判。
在特别权力关系中,仍可能存在涉及相对方基本权利的事项,如高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公务员的辞退等。
然而按照传统的行政法学法理,这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没有可诉性,而是完全按照高校内部规章来处理。
这在当今法治社会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这为法律调整留下了空白地带。
随着法治社会的构建、民主与人权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越来越多地国外学者不满足于内部行政关系中只有基础关系才有可诉性,学者们不断提出即使不涉及基础关系的管理关系,一样具有可诉性。
如学生荣誉称号获得权等,也应该纳入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原因是这些荣誉称号可能为获得者带来升学、就业等便利甚至进一步转化为经济利益。
深入剖析受管理者愿意接受高校章程约束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为了经济利益。
当国外行政法理论走得更远的时候,遗憾的是,我们还在为特别权力关系是否可以纳入司法管辖而徘徊。
过于强调司法管辖又将导致行政权力的低效甚至枯竭,因此上面这种观点有唯美主义之嫌,然而它所提出的尖锐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更多的思考。
将荣誉称号的授予权赋予司法管辖显然是不现实的,那么可不可以考虑由法律或教育规章来规范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呢,什么样的学生是三好学生、什么样的学生是优秀学生干部,最好落实到量化的指标,例如对成绩设定一个硬件条件。
退一步讲,司法不管辖此类问题,高校也应该制定出具体标准,对此标准的不认同,应该纳入法律最终解决的轨道。
高校作为学生的学习生活的场所,应该做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把学生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内部规则的制定都要以学生为主要参考因素。
参考文献:
[1].谢瑞智.教育法学.台湾文笙书局[M].1996.
[2].罗豪才.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