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的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审批。
(二)除上以外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05(000)011
【摘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55.544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 [J], ;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
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J], ;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向开发区赋权实施方案》及
《省级向开发区赋权事项基本目录》《市级向开发区赋权事项基本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86号) [J],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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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时间:2012-01-18 16:31:07 来源:作者: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6】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实施细则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程序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五)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在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鉴定的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港口管理部门负责。
其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明确分段完成建设的生产性泊位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投产使用价值的,可分段验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2021年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可能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进行更新和调整。
以下是可能包含其中一些要点的竣工验收规程:
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港口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包括港口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
2. 竣工验收资料准备:港口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备购置及安装验收资料、试运行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 工程质量验收:对港口工程的结构、土建、电气、水利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4. 安全验收:对港口工程的防汛、防风、防火、防护、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5. 环境保护验收:对港口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管控,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预防和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6. 功能验收:对港口工程的功能性能进行测试和评估,确保工程设计符合使用要求,各项功能齐备并正常运行。
7. 竣工验收评定:通过对港口工程各方面的检查和评估,综合判断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是否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8. 验收合格证书颁发:对通过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颁发验收合格证书,该证书是工程建设单位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引导性示例,实际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和执行。
港口工程安全验收制度

港口工程安全验收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港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运行,提升港口工程验收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安全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验收制度适用于所有港口工程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涉及到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环节。
三、安全验收责任主体1. 港口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港口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对工程进行安全验收。
2. 港口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港口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规定完成施工任务,并配合工程验收。
3. 港口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提供监督意见。
四、安全验收的程序与内容1. 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2. 安全管理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进行管理。
3. 安全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工艺、材料控制等方面。
4. 验收报告:工程安全验收完成后,单位应提交相应的验收报告,并备案存档。
五、安全验收的具体要求1. 工程质量验收:对已完成的港口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2. 施工工艺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安全措施等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要求。
3. 材料控制验收:对工程所使用的各类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4. 设备安全验收:对工程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安全可靠。
5. 环境保护验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环境无污染。
六、验收后的处理1. 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工程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始运营;2. 质量安全问题:发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整改,并重新进行安全验收;3. 备案存档: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进行备案存档,以备后续查证。
七、验收制度的监督与跟踪1. 相关部门应严格监督验收工作的实施情况,确保验收工作符合规定;2. 对验收结果存在疑问或争议的工程,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处理;3. 对验收结果存在造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相关单位将被追究责任。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港口工程从工程完工到项目竣工验收一般需经过如下几个阶段: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预验收阶段,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阶段,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阶段,专项验收阶段,试生产前验收阶段,初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1 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应分别跟踪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工作。
1.1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分项工程的验收。
1.2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重要的结构部位)进行验收。
1.3单位工程验收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中应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全面复查,对工程的运用功能进行抽查,参加验收的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打分。
对于验收中发觉的质量问题,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向质监站提交质量核验申请。
2 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质量核验由质监站组织以会议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
业主单位在向质监站提交质监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工程资料的编制和初步组卷并业经监理审查,监理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编制质量评估报告。
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各自完成书面工作报告。
进行质量核验前监理应组织进行核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现场清理、测量仪器准备等。
3 业主组织交工验收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支配和工程质量核验工程合并进行,其目的就是支配工程的移交运用。
一般业主、运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会议中参建单位各自从不同角度介绍工程的运用要求,运用单位从运用角度提出相关工程要求。
4 专项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需完成5个专项验收工作,包括工程档案验收、劳动平安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职业卫生验收。
4.1专项验收程序各专项验收工作独立进行。
在完成项目质量核定后,由业主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分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部分,验收会议一般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主持;会议中工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分别进行相关工作汇报。
港口工程验收流程

港口工程验收流程港口工程验收是指对新建、扩建、改造的港口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审查和验证,以确保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港口工程验收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在进行港口工程验收前,需要做一些前期准备工作。
这包括:1.1 确定验收标准和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港口工程的验收标准。
1.2 确定验收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专业人员,以确保验收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1.3 编制验收方案: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二、验收内容港口工程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工程质量验收:对港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结构强度、安全性、设计符合性等方面。
2.2 防护设施验收:对港口工程中的防护设施,如护舷、护岸、堤坝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3 功能性验收:对港口工程的功能性进行评估和验证,包括码头作业能力、船舶进出港能力等方面。
2.4 环境保护验收:对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
2.5 配套设施验收:对港口工程的配套设施,如仓库、道路、停车场等进行审查,满足港口运营的需求。
三、验收程序3.1 提交验收申请:由工程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递交港口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3.2 受理和初审: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3 实地检查和测试:验收小组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对港口工程的各项内容进行验证和评估。
3.4 报告和评审:验收小组根据实地检查和测试结果编制验收报告,并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3.5 审批和审核:有关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批和审核,确定是否可以通过验收。
3.6 配套文件:针对通过验收的港口工程项目,发放相应的配套文件,包括验收合格证书、竣工图纸等。
四、验收标准港口工程验收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具体的验收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港口工程项目而有所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工程质量标准:对港口工程的结构强度、安全性、设计符合性等进行判定。
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服务的项目竣工验收与移交协议流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服务的项目竣工验收与移交协议流程一、引言港口与航道工程的建设和监理是保障国内外贸易畅通的重要环节,项目竣工验收与移交协议流程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营的重要步骤。
本文将介绍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服务的项目竣工验收与移交协议流程的具体内容。
二、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1. 提供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详细的竣工报告,包括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工程质量认证等相关内容。
2. 完成竣工资料: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准备必要的竣工资料,如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测量数据等。
3. 检查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竣工验收程序1. 双方组织验收会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会议,共同讨论并确认竣工验收程序。
2. 进行工程实地检查:验收会议确定检查内容后,监理单位应组织验收人员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对工程结构、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检验。
3. 检查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测量数据、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质量等。
4.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根据实地检查和验收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的实际情况、问题及解决方案、工程质量评估等相关内容。
5. 验收结果确认:验收会议对监理单位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确认,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
建设单位可根据验收结果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
四、竣工移交程序1. 编制移交资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共同编制竣工移交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移交报告、工程自检报告等。
2. 移交审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移交审查小组,对移交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移交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资料移交:经过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移交资料交付给监理单位,移交资料应包括所有相关工程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图纸等。
4. 移交验收:监理单位应对移交资料进行验收,确保移交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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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 第2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 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
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
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
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 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经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 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
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 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它辅
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 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经过专项验收;
(六)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
(七) 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八条 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
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 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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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能够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 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
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能
够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
员会实施。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 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 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
(五) 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
(一) 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二) 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三) 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四)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 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六) 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七) 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八) 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九) 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 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 形成、经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提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
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向交通部备案。
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能够处5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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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
验收另有规定的,能够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应当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
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 ]470号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
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第2号,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发布,自 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
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
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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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
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
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
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
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
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
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
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
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
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
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
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
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
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
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