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2021年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可能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进行更新和调整。
以下是可能包含其中一些要点的竣工验收规程:
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港口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包括港口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
2. 竣工验收资料准备:港口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备购置及安装验收资料、试运行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 工程质量验收:对港口工程的结构、土建、电气、水利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4. 安全验收:对港口工程的防汛、防风、防火、防护、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5. 环境保护验收:对港口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管控,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预防和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6. 功能验收:对港口工程的功能性能进行测试和评估,确保工程设计符合使用要求,各项功能齐备并正常运行。
7. 竣工验收评定:通过对港口工程各方面的检查和评估,综合判断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是否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8. 验收合格证书颁发:对通过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颁发验收合格证书,该证书是工程建设单位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引导性示例,实际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和执行。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港口工程从工程完工到项目竣工验收一般需经过如下几个阶段: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预验收阶段,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阶段,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阶段,专项验收阶段,试生产前验收阶段,初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1 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应分别跟踪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工作。
1.1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分项工程的验收。
1.2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重要的结构部位)进行验收。
1.3单位工程验收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中应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全面复查,对工程的运用功能进行抽查,参加验收的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打分。
对于验收中发觉的质量问题,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向质监站提交质量核验申请。
2 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质量核验由质监站组织以会议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
业主单位在向质监站提交质监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工程资料的编制和初步组卷并业经监理审查,监理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编制质量评估报告。
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各自完成书面工作报告。
进行质量核验前监理应组织进行核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现场清理、测量仪器准备等。
3 业主组织交工验收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支配和工程质量核验工程合并进行,其目的就是支配工程的移交运用。
一般业主、运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会议中参建单位各自从不同角度介绍工程的运用要求,运用单位从运用角度提出相关工程要求。
4 专项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需完成5个专项验收工作,包括工程档案验收、劳动平安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职业卫生验收。
4.1专项验收程序各专项验收工作独立进行。
在完成项目质量核定后,由业主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分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部分,验收会议一般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主持;会议中工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分别进行相关工作汇报。
某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资料整理:对收集到的资料进 行整理,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 进行归档
资料审核:对整理好的资料进 行审核,确保无误后提交给相 关部门进行验收
资料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 审查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先由施工单位自审,再由监理单位审核,最后由建设单位审查 审查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记录处理结果:详细记录问 题处理过程和结果,作为验
收资料的一部分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记录问题:详细记录问题的 具体情况,包括位置、程度、
影响等
添加标题
制定解决方案:根据问题的 原因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
的解决方案
添加标题
复查问题:对整改和修复后 的问题进行复查,确保问题
得到解决
处理措施与责任追究
安全环保问题: 涉及施工现场安 全、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问题
经济问题:涉及 工程造价、成本 控制等方面的问
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问题处理流程
发现问题:在验收过程中, 发现不符合设计、施工、验
收标准的问题
添加标题
分析问题:对问题进行分析, 确定问题的原因和影响范围
实施解决方案:按照制定的 解决方案,进行整改和修复
检查工程是否 具备竣工验收 所需的技术文 件和资料
0
0
0
0
1
2
3
4
验收组织与人员
03
验收组织
组织机构:成 立专门的验收 小组,由项目 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等组成
0 1
职责分工:明 确各成员的职 责和任务,确 保验收工作的 顺利进行
港口工程验收流程

港口工程验收流程港口工程验收是指对新建、扩建、改造的港口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审查和验证,以确保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港口工程验收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在进行港口工程验收前,需要做一些前期准备工作。
这包括:1.1 确定验收标准和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港口工程的验收标准。
1.2 确定验收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专业人员,以确保验收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1.3 编制验收方案: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二、验收内容港口工程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工程质量验收:对港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结构强度、安全性、设计符合性等方面。
2.2 防护设施验收:对港口工程中的防护设施,如护舷、护岸、堤坝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3 功能性验收:对港口工程的功能性进行评估和验证,包括码头作业能力、船舶进出港能力等方面。
2.4 环境保护验收:对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
2.5 配套设施验收:对港口工程的配套设施,如仓库、道路、停车场等进行审查,满足港口运营的需求。
三、验收程序3.1 提交验收申请:由工程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递交港口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3.2 受理和初审: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3 实地检查和测试:验收小组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对港口工程的各项内容进行验证和评估。
3.4 报告和评审:验收小组根据实地检查和测试结果编制验收报告,并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3.5 审批和审核:有关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批和审核,确定是否可以通过验收。
3.6 配套文件:针对通过验收的港口工程项目,发放相应的配套文件,包括验收合格证书、竣工图纸等。
四、验收标准港口工程验收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具体的验收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港口工程项目而有所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工程质量标准:对港口工程的结构强度、安全性、设计符合性等进行判定。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三个环节,验收结果以政府检查的结果为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自检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自检,检查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自检结果报告提交
政府部门。
第三章政府检查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
织港口工程的政府检查。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对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序号
法定名称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码头建设项目启用验收)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申报条件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并经交工验收达到合格及以上;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5.竣工决算(或初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6.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作报告材料;
7.按照《浙江省水运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编制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8.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申报材料
1.竣工报告;
2.试运行报告;
3.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5.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6.能力核算报告;
7.有关批准文件;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程序
1.港航分局受理申请报告与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中心窗口受理;
3.航道、工程管理处负责组织查验工程பைடு நூலகம்体质量;
4.航道、工程管理处负责组织审核并提出意见;
5.局分管领导签署《港口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权限以外提出初步验收意见,报上级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项修改为:“(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
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试运行经营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9日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工程验收委员会××××年××月××日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项目法人:四、建设单位、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五、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明文号、名称和时间)。
六、建设规模: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投资。
核定实际建成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和进出港口航道等级。
七、工程投资: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工程投资以及经审计的竣工决算。
八、开工、完工日期:九、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概述各单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以及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数量、名称等。
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单项工程分别说明优良单位工程数量、合格单位工程数量和优良率,总述整个工程优良单位工程数量、合格单位工程数量、优良率及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十一、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全面评价;综述工程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结果;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投入使用提出要求。
十二、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工程参建单位签字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八条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
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五)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一)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二)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四)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五)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六)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七)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八)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九)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十)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十一)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提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向交通部备案。
第十九条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第二十一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应当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工程验收2011-11-30一、业务类型行政许可类二、办事事项名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三、申请受理窗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四、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或市港航管理局五、事项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三)《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四)《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六、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一)内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二)条件: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已经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七、申报材料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一份);2、海事、质量监督、水利、航道、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意见或准许使用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3、安全验收评价备案文件复印件(按规定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一式三份);4、工程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一式三份);5、建设单位竣工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附后,一式三份);6、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7、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附后)8、能力核算报告;9、其他档案资料。
八、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港航管理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港航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属市级立项的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验收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验收不合格的,按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