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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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流程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流程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流程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涉及到多个阶段和环节的协同配合。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基本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1. 项目立项:根据国家或地方规划,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 招投标: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3. 施工现场准备: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清表、地质勘察、测量等工作,确保施工场地满足开工条件。

4. 材料准备:根据施工需求,对原材料、构件等进行采购、检验和储备。

5. 设备准备:根据施工需求,配置足够的施工设备、机械和仪器。

二、施工阶段1. 施工开工: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2. 地基处理:对地基进行处理,确保其满足工程要求。

包括清表、排水、加固等。

3. 主体结构施工: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桥梁、隧道、路面等主体结构的施工。

4. 附属设施施工:同步进行道路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排水设施等附属设施的施工。

5. 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6. 安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 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8. 进度控制:根据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三、竣工验收阶段1. 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进行自检和初验。

2. 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提出整改意见。

3. 主管部门验收: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4. 竣工备案:将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竣工备案。

四、后期维护阶段1. 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和保养。

2. 项目法人对工程进行长期观测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总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流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同配合。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港口工程从工程完工到项目竣工验收一般需经过如下几个阶段: 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阶段,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阶段,业主组织交 工验收阶段,试生产前验收阶段,专项验收阶段,初步验收阶段,竣 工验收阶段。

1. 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应分别跟踪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工作。

(1) 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 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分项工程的验收。

(2) 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构部位)进行验收。

(3) 单位工程验收 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中应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全面复查, 加验收的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打分。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质量 问题,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向质监 站提交质量核验申请。

2. 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质量核验由质监站组织以会议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

业主单位在向质监站提交质 监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工程资料的编制和初步组卷并业经监理审 查,监理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编制质量评估报告。

业主、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应各白完成书面工作报告。

进行质量核验前监理应组 织进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重要的结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参核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现场清理、测量仪器准备等。

3. 业主组织交工验收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安排与工程质量核验工程合并进行,其目的就是安排工程的移交使用。

一般业主、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会议中参建单位各白从不同角度介绍工程的使用要求,使用单位从使用角度提出相关工程要求。

4. 试生产验收港口工程在正式验收前一般需经过3个月的试生产(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工程,需经过6个月的试运行),进入试生产阶段前需向工程所在地的港航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主持。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

2、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时指工程项目从设计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的综合检验和评价,只有工程项目中所有的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全部建成且形成生产能力后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由于施工合同往往是由某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完毕后,合同双方都希望进行工程的验收与移交,因此在竣工验收前便出现了“交工验收”阶段。

其验收程序一般按一下步骤进行:(1)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在施工基本完成且交工资料整理齐全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提请业主按施工合同规定对施工工程进行交工验收。

(2)审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自己掌握的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对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和交工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当工程基本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监理工程师应将申请报告转送业主并征得其同意后,尽快租住交工预验收。

(3)组织施工预验收。

在征得业主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设计、施工、监理和业主等单位代表参加的预验收会议,察看施工现场、检查交工资料、评估工程质量、处理工程遗留问题,形成预验收意见,向业主提交工程预验收报告。

(4)交工验收准备。

工程交工验收准备由业主负责组织,包括确定交工验收日期、决定验收机构组成,确定验收组织形式,并向有关单位发出验收通知。

(5)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验收机构负责人主持,验收时应组织验收机构成员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察看工程现场,听取设计人、承包人的设计、施工总结报告和现场监理机构的质量评价报告,听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查阅工程验收资料,协商工程验收评价意见,评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签署交工报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工程质量鉴定书和交工验收证书。

(6)质量等级评定。

交工验收结束以后,由业主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意见和质量评定等级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当地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等级进行核定。

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程序见图2-11-2.二、保修期的监理工作1.保修期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保修期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1)检查工程质量;(2)审查或估算修复费用;(3)审查承包人的补充资料;(4)审查承包人的工程保修终止报告;(5)签认“工程保修终止证书”。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苏交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苏交规〔2012〕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经第5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1月26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08版)第1篇-统一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08版)第1篇-统一规定

第 1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1.1 总则1.1.0.1为统一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技术要求,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1.0.2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工程等水运工程质量的检验。

1.1.0.3 水运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1.0.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术语1.2.0.1建设项目按照同一个总体设计进行建设,全部建成后才能发挥所需综合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基本建设单位。

1.2.0.2单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一般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工程。

1.2.0.3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建成后能够发挥设计使用功能的工程。

1.2.0.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构成工程结构的主要组成部位。

1.2.0.5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工程施工的主要工序或工种。

1.2.0.6工程质量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1.2.0.7 质量验收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1.2.0.8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1.2.0.9检验批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1.2.0.10 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1.2.0.11见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公路和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建设完工后,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和评价,确认工程质量和技术指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投入使用并正常运行的过程。

下面将具体介绍公路和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

1.基本条件的确认首先,需要确认工程已经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完成了相关资料的编制和备案。

同时,还要确认工程的建设单位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所有手续和审批。

2.验证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这包括对路面平整度、标志标线的规范性、桥梁和隧道的安全性、涵洞的通行能力等进行检查。

同时还要对工程的材料采取取样检测,验证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安全评估工程的安全性是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验收人员会检查工程的抗震性能、防洪能力、防滑和抗滑性能等,确保工程能够在不同环境条件下保持安全稳定。

4.运营能力的评估对于公路工程而言,还要评估其运营能力。

包括对道路的通行能力、交通运输设施的完善程度、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

而水运工程则要评估其通行能力、航道安全等因素。

5.环境保护评估在验收过程中,还要对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包括工程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是否对周围环境产生了污染,是否满足相关环保法规等。

6.相关部门意见的征询在进行竣工验收之前,还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如交通运输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

他们会对验收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和意见。

7.验收报告的编制验收人员根据检查和评估的结果,编制验收报告。

这份报告包括对工程质量、安全性、运营能力和环保情况的评估意见,以及对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8.验收结果的审核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还需要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这些部门会对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9.审批和证书颁发经过审核后,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一旦获得审批通过,相关部门将发放竣工验收证书,确认工程的合格性,以便工程能够正式投入使用。

总结起来,公路和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包括基本条件确认、工程质量验证、安全评估、运营能力评估、环境保护评估、相关部门意见征询、验收报告编制、验收结果审核、审批和证书颁发等多个环节。

水运工程检查安全验收表

水运工程检查安全验收表
7.在狭窄水道或来往船舶较多的水域施工时,通信应有专人值守并及时沟通避让方式。
8.舷外作业应设置安全可行的工作脚手架或吊篮。
9.施工船舶的封闭处所作业应配备必要的通风器材、防毒面具、急救医疗器材、氧气呼吸装置等应急防护设备或设施。
10.在封闭处所内动火作业前,动火受到影响的舱室必须进行测氧、油气、清舱、测爆。通风时,严禁输氧换气。作业时,必须将气瓶或电焊机放置在封闭处所外。
5.船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有防滑装置。在大风浪中航行或冰冻提阿尼作业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增高临时安全护绳。上下船舶应安设跳板,张挂安全网。使用软梯上下船舶应设专人监护,并备有带安全绳的救生圈。
6.施工船舶不得在未成型的码头、墩台或其他构筑物上系挂缆绳。陆域带缆必须检查地锚的牢固性。缆绳通过的地段,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7.扶壁安装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及时采取回填等防止扶壁倾覆的措施。
桩基施工
1.主要危险源:构件失稳、设备倾覆、地基沉陷。
2.船舶在陆域设置的地锚的抗拉力应满足使用要求。地锚和缆绳通过的区域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有专人看守。
3.作业人员必须沿爬梯或乘坐电梯笼上下桩架。
4.打桩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手拉、脚蹬运行中的滑轮、钢丝绳等。
7.吹泥船的吸泥管堵塞后应关闭泵机并在操作台上悬挂“禁止启动”安全警示标志,清除堵塞物应设专人监护。
8.泥驳运输不得超载;卸泥时,泥驳不得在横浪或转向航行过程中卸泥。
9.在通航水域沉放水下排泥管线必须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并设置警戒船只;排泥管线需通过桥孔、桩群时,排泥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施工船舶作业
水运工程检查安全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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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
港口工程从工程完工到项目竣工验收一般需经过如下几个阶段: 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阶段, 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阶段, 业主组织交 工验收阶段,试生产前验收阶段,专项验收阶段,初步验收阶段,竣 工验收阶段。

1.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应分别跟踪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工作。

(1)分项工程验收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 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
和项目专
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分项工程的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 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构部位)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 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中应对有关工程资料进
行全面复查, 加验收的人员共同进行
观感质量检查和打分。

对于验收中发
现的质量 问题,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
行整改,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向质
监 站提交质量核验申请。

2. 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 质量核验由质监站组织以会议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业 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

业主单位在向质监站提交质 监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工程资料的编制和初步组卷并业经监理审 查,监理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编制质量评估报告。

业主、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应各自完成书面工作报告。

进行质量核验前监理应组 织进行核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现场清理、测量仪器准备等。

3. 业主组织交工验收
该工作可单独进行, 也可安排与工程质量核验工程合并进行, 其 目的就是安排工程的移交使用。

一般业主、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 理单位、 施工单位共同参加, 会议中参建单位各自从不同角度介绍工 程的使用要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重要的结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验收 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 参
求,使用单位从使用角度提出相关工程要求。

4. 试生产验收
港口工程在正式验收前一般需经过3 个月的试生产(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工程,需经过6 个月的试运行),进入试生产阶段前需向工程所在地的港航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主持。

(1)试生产验收的条件项目进行试生产一般需要具备如下条件:①完成了项目通航论证(一般在项目批复阶段进行),航行水域经验收合格并取得了海事管理部门的通航许可;
②工程项目主体完工,后方配套设施具备试生产的条件,完工工程也经质监站质量核定;
③已完成环评报告的批复;
④已完成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
⑤消防部门已对项目进行了消防专项验收,并出具了消防专项验收报告等。

(2)试生产验收的程序在具备了第一条所要求的条件后,由项目的业主向当地港航管理部门提出试生产验收申请;验收工作分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部分,验收会议一般由港航管理部门主持;工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分别进行相关工作汇报;在取得与会部门的同意后进入试生产程序;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3)试生产验收的组织
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包括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海事局、安检局、消防管理部门、环保局、卫生局等。

5.专项验收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需完成5 个专项验收工作,包括工程档案验收、劳动安全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职业卫生验收。

(1)专项验收程序
各专项验收工作独立进行。

在完成项目质量核定后,由业主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分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部分,验收会议一般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主持;会议中工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分别进行相关工作汇报。

(2)专项验收的组织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包括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等。

4.初步验收
由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在具备验收条件
后,先向当地港航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初步验收。

(1)港口工程验收分级管理情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2)港口工程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
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②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③已经过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④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
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⑤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⑥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⑦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3)初步验收的程序初步验收工作分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部分,验收会议一般由港航管理部门主持;工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分别进行相关工作汇报。

(4)初步验收的组织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包括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海事局及相
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等。

6.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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