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标准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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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5.1一般规定5.1.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

当需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在满足工艺生产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 爆炸性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4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6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的数量。

必要时,插座应布置在不易积聚爆炸性粉尘的地方,局部照明应布置在发生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地方。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7 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定。

5.2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5.2.1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1 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2 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3 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4 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表5.2.2-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注:①在1区中使用的增安型“e”电气设备仅限于下列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或“m”型,接线部分为“e”型的电气产品;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10附录D配置的合适热保护装置的“e”型低压异步电动机,启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e”型荧光灯;“e”型测量仪表和仪表用电流互感器。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2.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指导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指导规范GB50058-2014

于 1.2 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 0.8 的气 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轻的物质。对于相对密度在 0.8 至 1.2 之间的气 体或蒸气,例如:一氧化碳、乙烯、甲醇、甲胺、乙烷、乙炔等在工 程设计中相对密度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
(七) 液体温度:蒸气压力随温度的增加而升高,因此由于蒸发 作用,释放速率增加,危险区域的范围将扩大。
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一.总则
总则中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增加了以下内容:(与国际标准IEC60079等 同) 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这 部分内容设计可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7 医疗室内; 8 灾难性事故; 注:灾难性事故例如:加工容器破碎或管线破裂等。
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 “10 区、11 区”改为三 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 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2)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和位置、可燃物质的特性、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解读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解读
范、标准的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 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
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设备使用 类别以及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选择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 适用性、可靠性、维护方便性和经济
性等因素。
可燃性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温度组别 按表3.1.1分为六组,不同组别的可燃 性气体和空气混合物对电气设备的要 求也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电力装置的设计应具备高可靠性,确保在各 种情况下都能稳定运行,防止因电力故障导 致生产中断或安全事故。
经济合理
技术先进
在保障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电力装置设计应 注重经济合理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备,提高 电力装置的安全性能和运行效率。
03
分类与分级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分类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配线不应有中间接头,且不 应穿过非防爆型设备。
维护与检修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必须 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使用防爆工具、切
断行全面的 检查,并记录相关参数和运行情况,以便及
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对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检 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21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 性粉尘偶尔出现并且只是 短时间停留的场所。
22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可 能出现可燃性粉尘的场所 。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与分级
Ⅰ类设备
用于煤矿瓦斯环境的电气设备,具 有较高的防爆等级和安全可靠性。
Ⅱ类设备
用于除煤矿瓦斯外的其他爆炸性气 体环境,具有较低的防爆等级和安 全可靠性。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23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23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23
介绍
本文档旨在规范爆炸危险环境下照明装置的设计,保证安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定义
- 爆炸危险环境:指存在可燃性气体、蒸汽、粉尘等形成爆炸危险的场所。

- 照明装置:指用于提供充足照明的设备,包括灯具、灯泡、电缆等。

设计规范
1. 设备选择
- 照明装置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的分类要求,确保安全可靠。

- 选择具有防爆性能的设备,符合相关防爆标准。

- 设备应具备防尘、防水、防腐蚀等特性,能适应恶劣的工作环境。

2. 安装位置与布置
- 照明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影响爆炸危险区域的防爆性能。

- 照明装置的布置应保证光线均匀分布,满足正常工作环境的照明需求。

- 光源应避免产生过强的眩光,以免影响操作人员的视觉。

3. 电气连接与绝缘
- 电气连接应符合相关电气安全标准,确保连接牢固可靠。

- 电缆绝缘应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材料,防止火花引发爆炸危险。

4. 检测与维护
- 对照明装置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维持正常工作状态。

- 如发现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修理或更换设备。

法律法规
- 照明装置的设计、生产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爆炸危险环境的法律法规。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注意,本文档为简要概述,详细内容请参考《爆炸危险环境照明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2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选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和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秆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 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气体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和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空气混合形成性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 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睚下列条件: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至最小程度;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 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 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时, 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2.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间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注: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第2.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第2.2.3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间频繁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为第一级释入源;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 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 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分为第二级释放源: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第2.2.4条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 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采用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1.对封闭工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2.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易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电气设备断电预防措施.第2.2.5条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首先应按下列释入源的级别划分区域: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0区;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1区;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2区;二、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2.3.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一、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技术经济比较比综合确定.二、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但也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的易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部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2次/h,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 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注:1)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1h释放量的3倍计算, 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2)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三、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四、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可适当缩小.第2.3.2条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宜符合第条至第条中典型示例的规定,并应根据易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 但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除外.第2.3.3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宜符合下列是规定(图及图一、在爆炸危险区域中,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及半径为,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的范围内划为2区;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第2.3.4条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入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的范围内划分为2 区, 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为附加2区.第2.3.5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及图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分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第2.3.5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及图一、固定贮罐, 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本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 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6条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或非密闭式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二、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7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以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第2.3.8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时, 以释放源为中心, 半径为,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域底部的空间或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划为2区;二、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 百页窗项部以上高度为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9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 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封闭区内部划分为1区;二、以释放源为中习,半径为, 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10条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的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地坪上高度为,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分为1区;二、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 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三、1 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 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地坪上高度为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11条对于开顶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划为1区;二、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12条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 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 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第2.3.13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地坪下的泵、坑以及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分2 区;二、当冷却塔的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高度为冷却塔高度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第2.3.14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相邻,并有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有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 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的范围内划分为2 区. 第2.3.15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有第二级释放源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及图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 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二、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的范围内划为2区;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 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 门窗位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第2.3.16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1区;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范围内划为2区;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17条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流量不大于38I/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际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非爆炸危险环境.一、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至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第2.3.18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 且必须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对重于空气的易燃物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以上处.第2.3.19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举例见附录二.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第2.4.1条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并应符合表有规定.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表2.4.1━━━━━━━━━━━━━━━━━━━━━━━━━━━━━━━级别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mm)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ⅡA ≥>ⅡB < MESG < ≤MICR≤ⅡC ≤<━━━━━━━━━━━━━━━━━━━━━━━━━━━━━━━注:1.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2.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为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电流值之比.第2.4.2条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 并应符合表的规定.引燃温度分组表2.4.2━━━━━━━━━━━━━━━━━━━━━━━━━━━━━━━组别引燃温度t(℃)───────────────────────────────T1 450 < tT2 300 < t≤450T3 200 < t≤300T4 135 < t≤200T5 100 < t≤135T6 85 < t≤100━━━━━━━━━━━━━━━━━━━━━━━━━━━━━━━注: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第2.5.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二、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三、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 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四、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第2.5.2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二、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 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第2.5.3条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有2.5.3-1的规定.二、低压变压器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2的规定.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1━━━━━━━━━━━━━━━━━━━━━━━━━━━━━━━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 1区防爆结构: 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d p e───────────────────────────────鼠笼型感应电动机适用适用慎用绕线型感应电动机慎用慎用同步电动机适用适用不适用直流电动机慎用慎用电磁滑差离合器(无电刷) 适用慎用不适用爆炸危险区域: 2区防爆结构: 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无火花型d pe n───────────────────────────────鼠笼型感应电动机适用适用适用适用绕线型感应电动机适用适用适用不适用同步电动机适用适用适用直流电动机适用适用电磁滑差离合器(无电刷) 适用适用适用慎用━━━━━━━━━━━━━━━━━━━━━━━━━━━━━━━注:1.绕线型感应电动机及同步电动机采用增安型时, 其主体是增安型防爆结构,发生电火花的部分是隔爆或正压型防爆结构.2.无火花型电动机在通风不良及户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区域内慎用. 压变压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2━━━━━━━━━━━━━━━━━━━━━━━━━━━━━━━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 1区防爆结构: 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d p e───────────────────────────────变压器(包括起动用) 慎用慎用不适用电抗线圈(包括起动用) 慎用慎用不适用仪表用互感器慎用不适用爆炸危险区域: 2区防爆结构: 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充油型d pe o───────────────────────────────变压器(包括起动用) 适用适用适用适用电抗线圈(包括起动用) 适用适用适用适用仪表用互感器适用适用适用━━━━━━━━━━━━━━━━━━━━━━━━━━━━━━━三、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3的规定.四、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2.5.3-4的规定.低压开关的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31)爆炸危险区域为0区时:━━━━━━━━━━━━━━━━━━━━━━━━━━━━━━━电气设备防爆结构:木质安全型(ia)───────────────────────────────控制开关及按钮适用━━━━━━━━━━━━━━━━━━━━━━━━━━━━━━━2)爆炸危险区域为1区时:━━━━━━━━━━━━━━━━━━━━━━━━━━━━━━━电气设备防爆结构:木质安全型隔爆型正压型充油型增安型ia,ib d p o e───────────────────────────────刀开关,断路器适用熔断器慎用控制开关及按钮适用适用适用电抗起动器和起动补偿器慎用起动用金属电阻器慎用慎用不适用电磁阀用电磁铁适用不适用电磁摩擦制动器慎用不适用操作箱、柱适用适用控制盘慎用慎用配电盘慎用━━━━━━━━━━━━━━━━━━━━━━━━━━━━━━━3)爆炸危险区域为2区时:━━━━━━━━━━━━━━━━━━━━━━━━━━━━━━━电气设备防爆结构:木质安全型隔爆型正压型充油型增安型ia,ib d p o e───────────────────────────────刀开关,断路器适用熔断器适用控制开关及按钮适用适用适用电抗起动器和起动补偿器适用适用起动用金属电阻器适用适用适用电磁阀用电磁铁适用适用电磁摩擦制动器适用慎用操作箱、柱适用适用控制盘适用适用配电盘适用━━━━━━━━━━━━━━━━━━━━━━━━━━━━━━━注:1.电抗起动器和起动补偿器采用增安型时, 是指将隔爆结构的起动运转开关操作部件与增安型防爆结构的是电抗线圈或单绕组变压器组成一体的结构.2.电磁摩擦制动器采用隔爆型时, 是指将制动片、滚筒等机械部分也装入隔爆壳体内者.3.在2区内电气设备采用隔爆时, 是指除隔爆型外,也包括主要有火花部分为隔爆结构而外壳为增安型的混合结构.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4━━━━━━━━━━━━━━━━━━━━━━━━━━━━━━━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1区2区防爆结构: 隔爆型增安型隔爆型增安型d e d e───────────────────────────────固定式灯适用不适用适用适用移动式灯慎用适用携带式电池灯适用适用指示灯类适用不适用适用适用镇流器适用慎用适用适用━━━━━━━━━━━━━━━━━━━━━━━━━━━━━━━五、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5的规定. 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51)爆炸危险区域为0区与1区时:━━━━━━━━━━━━━━━━━━━━━━━━━━━━━━━电气设备0区1区防爆结构:木质木质隔离型正压型增安型安全型安全型ia ia,ib d p e───────────────────────────────信号,报警装置适用适用适用适用不适用插接装置适用接线箱(盒) 适用慎用电气测量表计适用适用不适用。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的要求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的要求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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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 本规范修定的挔据: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 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

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

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 “10 区、11 区”改为三 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 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一.总则 总则中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增加了以下内容:(与国际标准IEC60079等同) 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这部分内容设计可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7 医疗室内; 8 灾难性事故; 注:灾难性事故例如:加工容器破碎或管线破裂等。

(本标准中取消了原规范中不适用的蓄电池室环境。蓄电池室的危险险区域划分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本标准在附录B中根据API-505的建议增加了相应的划分建议。) 总则中增加了下列条款: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 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二.爆炸性气体环境 1. 什么情况下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此温度根据可燃物质所在地点的环境温度,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可燃 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以上条件对可燃液体而言,闪点是一个重要的物料特性。闪点就 是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2.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两个条件: (1)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 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及高温。 3.防止爆炸的措施: 为防止爆炸,在采取电气预防以前首先提出了诸如工艺流程及布置等措施,即称之为:“第一次预防措施”。 (1 )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2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3 )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 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应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4)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4.危险区域划分的目的 危险区域划分是对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分析和分区,以便正确选择和安装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达到安全经济使用的目的。 危险区域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分为0区、1区、2区,实际上应通过设计或适当的操作方法,也就是采取措施将0区或1区所在的数量上或范围上减至最小,换句话说,工厂设计中大部分场所为2区或非危险区。

5.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1)危险区域划分 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可燃物质性能的工艺、设备和管道专业人员进行,还要与安全、电气等其它专业人员商议。 危险区域划分的根本因素就是鉴别释放源和确定释放源的等级。 释放源是指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地点。对每台工艺设备如罐、泵、管道、容器、阀门等都视作可燃物质的潜在释放源。如果该类设备不可能含有可燃物质,那么很明显它的周围就不会形成危险环境。如果该类设备含有可燃物质,但不向大气中释放,如全部焊接管道不视为释放源,则同样不会形成危险环境。如果已确认设备会向大气中释放可燃物质,必须首先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再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通风条件划分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以下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和/或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 换气6 次,则可认为是良好通风场所。这种通风速率可由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来实现。

原则上是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按以上规定 划分区域等级后再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在实际中,应采取通风措施尽量减少1区,0区是极个别情况,例如密闭容器、贮罐等内部气体空间。

(2)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和位置、可燃物质的特性、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主要取决以下化学和物理参数: (一) 释放速率:(单位时间从释放源中散发出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的数量)。释放速率越大,区域范围就越大。释放速率与释放源的几何形状、释放速度、浓度、可燃液体的挥发性、液体温度有关。 (二)可燃液体的沸点:沸点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 (三)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随着释放源处可燃物质浓度的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能扩大。 (四) 爆炸下限:爆炸下限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 (五) 闪点:闪点越低,区域的范围可能越大。 (六)相对密度:如果气体或蒸气明显的轻于空气,则它就趋于向上漂移,且释放源上方垂直方向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减小而扩大。如果明显的重于空气,它就趋于沉积于地面,在地面上,区域水平范围 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增大而增大。为了划分范围,本规范将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轻的物质。对于相对密度在0.8至1.2之间的气体或蒸气,例如:一氧化碳、乙烯、甲醇、甲胺、乙烷、乙炔等在工程设计中相对密度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

(七) 液体温度:蒸气压力随温度的增加而升高,因此由于蒸发作用,释放速率增加,危险区域的范围将扩大。 (八) 通风:随着通风量的加大,危险区域范围可以缩小。 (九) 障碍:障碍物能阻碍通风,因此可能扩大危险区域范围,另一方面某些障碍物如堤坝、围墙或天花板都能限制危险区域范围。 因此,在场所分类及范围确定时都应列出工厂用的所有加工材料的特性,包括闪点、沸点、引燃温度、蒸气压力、蒸气密度、爆炸极限、操作温度、爆炸性混合物级别和温度组别。 对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实际操作如果没有例图更加难以实施,为了便于执行规范,在规范中引用了一些典型例图,规范中大部分采用了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5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中的例图。由于实际装置的工艺、设备、仪表、通风及布置等条件不同,在具体设计中均需结合实际情况、运行经验等综合判断,采取较大或较小的距离。在很多国家及IEC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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