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标准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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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5.1一般规定5.1.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

当需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在满足工艺生产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 爆炸性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4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6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的数量。

必要时,插座应布置在不易积聚爆炸性粉尘的地方,局部照明应布置在发生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地方。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7 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定。

5.2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5.2.1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1 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2 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3 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4 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表5.2.2-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注:①在1区中使用的增安型“e”电气设备仅限于下列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或“m”型,接线部分为“e”型的电气产品;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10附录D配置的合适热保护装置的“e”型低压异步电动机,启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e”型荧光灯;“e”型测量仪表和仪表用电流互感器。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复习时间安排表规范简称条目复习时间(分钟)各科分值2018备注实务综合案例009爆规2、3、4 303 4 0已熟记5 40 已熟记建规3.6 30 已熟记建规9.1/9.2 30 已熟记建规9.3.1-9.3.8 20 已熟记建规9.3.9-9.3.16 30 已熟记总复习时间180.00 3实务/综合:此规范各一题2 术语2.0.12 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3 非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5 释放源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部位或地点。

3 爆炸性气体环境3.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条文说明: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可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工作的状态。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解读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解读
范、标准的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 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
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设备使用 类别以及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选择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 适用性、可靠性、维护方便性和经济
性等因素。
可燃性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温度组别 按表3.1.1分为六组,不同组别的可燃 性气体和空气混合物对电气设备的要 求也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电力装置的设计应具备高可靠性,确保在各 种情况下都能稳定运行,防止因电力故障导 致生产中断或安全事故。
经济合理
技术先进
在保障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电力装置设计应 注重经济合理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备,提高 电力装置的安全性能和运行效率。
03
分类与分级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分类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配线不应有中间接头,且不 应穿过非防爆型设备。
维护与检修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必须 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使用防爆工具、切
断行全面的 检查,并记录相关参数和运行情况,以便及
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对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检 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21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 性粉尘偶尔出现并且只是 短时间停留的场所。
22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可 能出现可燃性粉尘的场所 。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与分级
Ⅰ类设备
用于煤矿瓦斯环境的电气设备,具 有较高的防爆等级和安全可靠性。
Ⅱ类设备
用于除煤矿瓦斯外的其他爆炸性气 体环境,具有较低的防爆等级和安 全可靠性。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方案GB50058_2014年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方案GB50058_2014年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的要求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的要求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勘误)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勘误)
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
围内划为2区) 5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 B.0.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 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4.5 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 4.5m(改为 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 划为2区。
22 阀门的危险区域的划分 6)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 内划为2区。(改为1区) 附录 B 中的文字及图中出现第二级释放源将第字取消
上面图中漏了一个水平7.5的尺寸
组分
乙烯
这些组分的物理特性如下表所示:
摩尔质量
爆炸体积百 分比下限
(%)Biblioteka 爆炸体积百 分比上限一.正文: 5.5.3 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与 GB50058-92 一样)
二.附录 B 1 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B.0.1-1 及图B.0.1-2):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 区;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 区;(按GB50058-92修改:以释放源为
NEC 组别 MESG(mm) (组别)
MICR
C(IIB) D(IIA) D(IIA) D(IIA) C(IIB)
0.65 0.97 1.12 0.94 0.83
0.53 0.82 1.0
0.88
(%)
引燃温度 (℃)
28.05
2.7
36
450
丙烷
44.0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勘误)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勘误)
22 阀门的危险区域的划分 6)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 内划为2区。(改为1区) 附录 B 中的文字及图中出现第二级释放源将第字取消
上面图中漏了一个水平7.5的尺寸
组分
乙烯
这些组分的物理特性如下表所示:
摩尔质量
爆炸体积百 分比下限
(%)
爆炸体积百 分比上限
一.正文: 5.5.3 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与 GB50058-92 一样)
二.附录 B 1 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B.0.1-1 及图B.0.1-2):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 区;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 区;(按GB50058-92修改:以释放源为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45m改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
围内划为2区) 5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 B.0.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 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4.5 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 4.5m(改为 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 划为2区。
NEC 组别 MESG(mm) (组别)
MI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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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一.总则总则中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增加了以下内容:(与国际标准IEC60079等同)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这部分内容设计可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7 医疗室内;8 灾难性事故;注:灾难性事故例如:加工容器破碎或管线破裂等。

(本标准中取消了原规范中不适用的蓄电池室环境。

蓄电池室的危险险区域划分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本标准在附录B中根据API-505的建议增加了相应的划分建议。

)总则中增加了下列条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二.爆炸性气体环境1.什么情况下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此温度根据可燃物质所在地点的环境温度,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

)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以上条件对可燃液体而言,闪点是一个重要的物料特性。

闪点就是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2.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两个条件:(1)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2)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及高温。

3.防止爆炸的措施:为防止爆炸,在采取电气预防以前首先提出了诸如工艺流程及布置等措施,即称之为:“第一次预防措施”。

(1 )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2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3 )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应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4)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4.危险区域划分的目的危险区域划分是对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分析和分区,以便正确选择和安装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达到安全经济使用的目的。

危险区域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分为0区、1区、2区,实际上应通过设计或适当的操作方法,也就是采取措施将0区或1区所在的数量上或范围上减至最小,换句话说,工厂设计中大部分场所为2区或非危险区。

5.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1)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可燃物质性能的工艺、设备和管道专业人员进行,还要与安全、电气等其它专业人员商议。

危险区域划分的根本因素就是鉴别释放源和确定释放源的等级。

释放源是指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地点。

对每台工艺设备如罐、泵、管道、容器、阀门等都视作可燃物质的潜在释放源。

如果该类设备不可能含有可燃物质,那么很明显它的周围就不会形成危险环境。

如果该类设备含有可燃物质,但不向大气中释放,如全部焊接管道不视为释放源,则同样不会形成危险环境。

如果已确认设备会向大气中释放可燃物质,必须首先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再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通风条件划分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以下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1)露天场所;2)敞开式建筑物。

在建筑物的壁和/或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 换气6 次,则可认为是良好通风场所。

这种通风速率可由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来实现。

原则上是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按以上规定划分区域等级后再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在实际中,应采取通风措施尽量减少1区,0区是极个别情况,例如密闭容器、贮罐等内部气体空间。

(2)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和位置、可燃物质的特性、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主要取决以下化学和物理参数:(一)释放速率:(单位时间从释放源中散发出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的数量)。

释放速率越大,区域范围就越大。

释放速率与释放源的几何形状、释放速度、浓度、可燃液体的挥发性、液体温度有关。

(二)可燃液体的沸点:沸点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

(三)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随着释放源处可燃物质浓度的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能扩大。

(四)爆炸下限:爆炸下限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

(五)闪点:闪点越低,区域的范围可能越大。

(六)相对密度:如果气体或蒸气明显的轻于空气,则它就趋于向上漂移,且释放源上方垂直方向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减小而扩大。

如果明显的重于空气,它就趋于沉积于地面,在地面上,区域水平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增大而增大。

为了划分范围,本规范将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轻的物质。

对于相对密度在0.8至1.2之间的气体或蒸气,例如:一氧化碳、乙烯、甲醇、甲胺、乙烷、乙炔等在工程设计中相对密度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

(七)液体温度:蒸气压力随温度的增加而升高,因此由于蒸发作用,释放速率增加,危险区域的范围将扩大。

(八)通风:随着通风量的加大,危险区域范围可以缩小。

(九)障碍:障碍物能阻碍通风,因此可能扩大危险区域范围,另一方面某些障碍物如堤坝、围墙或天花板都能限制危险区域范围。

因此,在场所分类及范围确定时都应列出工厂用的所有加工材料的特性,包括闪点、沸点、引燃温度、蒸气压力、蒸气密度、爆炸极限、操作温度、爆炸性混合物级别和温度组别。

对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实际操作如果没有例图更加难以实施,为了便于执行规范,在规范中引用了一些典型例图,规范中大部分采用了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5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中的例图。

由于实际装置的工艺、设备、仪表、通风及布置等条件不同,在具体设计中均需结合实际情况、运行经验等综合判断,采取较大或较小的距离。

在很多国家及IEC标准中,将一些危险区域范围例图放在标准的附录或图集中,不是硬性规定,仅是作为指导的范例。

对于各种行业的特殊性,往往在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上,可采用与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如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采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对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可见其它规范,例如《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002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几点:(一)对炼油装置、石油化工厂,在加工过程中,化工设备连续处理高速、高温、高压的液体或蒸气。

则以释放源起15m划分范围。

(二)对高挥发性物质(具有低沸点,当散发到大气后,它们迅速地吸收热量,从而形成在一般情况下密度高于空气的大量冷气体)如乙烯、丙烯、乙烷、丙烷、丁烷等有可能大量释放处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即在2区外再划出15m,附加2区距离地面标高0.6m。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4.5m。

(四)对符合国标《GB3836.14》(等同IEC60079-10)附录C条件的内容,可按附录C危险场所划分举例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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