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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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或On-demand bond):是独立保函的一种,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保函开立人(通常为银行)对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主要受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GD758)约束。

一、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见索即付保函具有单据化特征: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声明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受到损失情况。

签发银行保函在国际销售或工程承包合同中非常普遍,很多业主或主承包商会要求其分包商提供见索即付保函,这在科威特工程承包领域也很常见。

见索即付保函经常被业主或主承包商用来代替扣留款(Retention)或保障预付款(Advance Payment)安全。

但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银行保函主要受担保法律约束,见索即付保函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银行是否对所担保的债务具有第一偿还义务,中国担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为了应对独立保函以及见索即付保函在中国实践中,特别是国际承包商业务中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该解释对独立保函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并规定了法院认定独立保函的几种情形。

二、见索即付保函之科威特案例见索即付保函为何会在国际商务中出现和流行起来?它是为了保护合作双方中哪一方的利益,又有什么风险?以下两个例子可以用来做简要分析。

A. 例子1科威特本国人对家政人员的需求非常旺盛,时常见到科威特家庭里有来自印度、菲律宾和非洲国家的家政人员,以女性为主。

这些背井离乡来科威特打工的外国女家政人员住在科威特雇主里,其人身安全和劳动权利如何保证?2014年,印度政府出台规定,每一个雇佣印度女性家政人员的科威特雇主必须向印度大使馆提供2500科威特第纳尔的银行保函(见索给付保函)。

银行保函URDG758教程文件

银行保函URDG758教程文件
证是一种国际结算工具,其开立的首要目的是付 款,是交易正常进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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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责任不同
信用证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总是第一性的, 而银行保函下,担保行的付款责任有时是第一 性的,有时是第二性的。
三、应用范围不同
银行保函的应用范围远远大于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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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付款项性质不同
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一般是货款;而保函下支 付的不仅可以是货款,还可能是赔款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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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概述
2、转开法 是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指示行)以提供反
担保的形式委托国外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即转 开行)所出具的保函,并由后者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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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开法流程
受益人
转转后⑤ 开开,申 行行受请 赔索益人 付偿人违
,向约
转④ 开 保 函
转开行(担保行)
①签订合同或协议
请请担⑦
人人保指
赔索行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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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⑥受益人在担保付款条件
①申请人向担保人提出开
成立时,向担保人/索偿,
立保函的申请
申请人
担保人 担保人赔付
受益人


请向⑨ 反可人人③

人申反 担撤出向反

赔请担 保销具担担
保担向⑦

付人保
的不保保
兑保担保
受知将/⑤

益/保转通 人转函开知
发通行行

索人

偿赔
行人保兑 再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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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开行(Reissuing Bank)、转开行即指接受担保银 行的要求,凭担保人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开出保函的银行。转开 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转开行如接受担保人请求转开的 委托,就必须及时开出保函。保函一经开出,转开行即变成担 保人,承担担保人的责任义务。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在商业银行为特定客户开具的,见索即付一定数额存款必须支付给保函受益者,以保证支付给保函受益者的特定款项或履行义务的单一结算解决方案。

见索即付保函为一种独特的保函,是保函开立的一种特殊方式。

是一种有限的财务凭证,可以被用于当事人之间的结算解决方案,旨在满足各方的需要。

见索即付保函的统一规则实际上就是在现行的商业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为客户开具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要求、限制和各自的义务。

除了受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之外,见索即付保函涉及金融交易和投资、税务、信用风险控制、客户服务、法律事务以及内部审查等多个层面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以及每一笔保函的保函条款由双方的协议决定,见索即付保函也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而变更,但是除了受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之外,基本规定可以得出,即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规则。

首先,见索即付保函有明确的受益人和开证人。

受益人可以是收保函款项的客户本人、客户的受托方、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

开证人则是向保函受益人发出见索即付保函的客户本人或受他授权的任何人。

其次,见索即付保函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的起始日必须在开证人的印章日期之后,有效期限的终止日必须在受益人见索之日或受益人指定的任何日期之前。

此外,见索即付保函的条款的义务有明确的责任范围。

开证人必须保证保函的应付款项及其它款项在有效期限内及时付款,并按受益人的要求将保函及其相关凭证提交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代表。

受益人必须确认收到保函及其它凭证,以确保保函有效,并在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根据保函要求提出索赔。

在此基础上,双方需要就见索即付保函的具体要求进行更细致的确定,比如在经济上对收款方造成影响的利息及处罚措施,受益人的义务,以及保函内容的规定等。

另外,见索即付保函的双方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有关技术实施方面的规范。

总而言之,见索即付保函是现行商业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为特定客户开具的特殊保函。

统一规则就是要求双方就具体要求、责任范围、有效期限、如何提出索赔,以及技术实施等方面订立协议,保障双方的利益。

保函终止_转让的规则变更有关_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_的修订_之三_

保函终止_转让的规则变更有关_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_的修订_之三_

60民生广场CMBC Column保函终止条件的变更U RDG758第25条(Article 25 Reduction and termination)b规定了保函的终止条件:保函到期(on expiry)、保函已无余额可付(when no amount remains payable under it)、向担保人提交受益人签署的解除保函责任的文件(on presentation to the guarantor of the beneficiary's signed release from liability under the guarantee)。

与URDG458第23条相比,一个重要的变化是退回保函本身不是保函责任终止的条件。

这对保函在到期前撤销有很大的影响:受益人签署并提交解除保函责任的文件是到期前撤销仍有余额的保函的必要条件。

明确了未规定保函失效条件的后果URDG758第25条(Article 25 Reduction and termination)c对未规定到期条件的敞口保函作出了规定,以减少保函敞口现象。

该条规定:如果保函或反担保未载明到期日或未规定到期时间,则保函自开立之日起3年后终止,反担保在保函终止后30个日历日终止。

该条借鉴了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2条的规定,但数易其稿后,该条的措辞与《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2条有一处较大的不同。

《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2条规定了承保书未规定到期日或所规定的到期行为或时间未通过提交所需单据而确立而又未写明到期日,则自承保书出具之日起6年后终止;而URDG758第25条c规定的是保函或反担保未载明到期日或未规定到期时间的情况。

那么按URDG758第25条c的规定,对只规定到期时间的保函,如果到期时间要求的单据没有提交,则保函持续有效直至URDG758第25条b规定的终止条件成立,担保人对此类保函的授信敞口的管理需通过加强保函后期管理来解决。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融资人和投资人在融资交易中获得更好的保护。

见索即付保函的出现,为双方融资提供了更安全的保护,也使得融资双方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下简称“统一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融资服务,由央行发布,致力于实现两者之间的和谐共处。

一、见索即付保函的定义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金融产品,它可以被定义为“由融资人委托第三方保证人出具的,义务在融资人违反其承诺时及时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的保函”。

当融资人不按照融资协议的条款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时,保函保证人有义务按照见索即付保函的条款,支付应付款项,从而使投资人能够及时获得融资本息。

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目的1、促进金融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旨在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安全的金融环境,使双方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待遇。

2、维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见索即付保函的出现,不仅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而且也可以让融资人更好地把握融资机会,更加放心地进行融资活动。

3、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保障。

见索即付保函有助于实现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使投资者有更好的投资保障,从而避免受到融资人违约行为的影响。

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内容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包括:(1)保证人的资格要求;(2)保函内容的规范;(3)见索即付保函的办理流程;(4)见索即付保函的违约责任;(5)等。

根据上述条款,融资双方都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融资合同的约定,以更好地维护彼此的权益。

四、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意义1、促进融资安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使得融资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且有强大的约束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双方的融资安全。

2、提升金融市场的信任度。

见索即付保函的出现,使得融资双方可以更加相信彼此,从而有效地提升金融市场的信任度,使融资活动更加顺畅。

3、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银行保函(URDG758)

银行保函(URDG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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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付款项性质不同
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一般是货款;而保函下支 付的不仅可以是货款,还可能是赔款和退款。
五、对单据的要求不同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主要是货运单据及其他各 种商业单据、检验证明及产地证等;而保函最重 要的付款依据是受益人提出的书面索赔书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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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银行承担的风险不同 保函项下银行无法控制物权凭证,风险更大
在从属保函项下,担保人承担的付款责任是否成立, 要以基础合约的条款及背景交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这种从属保函一方面不利于债权人,因为担保人可 以援引主债务人的任何抗辩而拒绝付款;另一方面 也不利于担保人,因为担保人很可能会卷入基础合 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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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
从属性保函的上述缺陷限制了保函的进一步应用。 为了适用二战后国际经济贸易的需求,商人和银行 家们在实践中创立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从属保函的独 立保函(Independent Guarantee)制度,并逐 渐取代了传统的从属保函制度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占 据了主导地位。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Guarantee)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 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 责任。故银行保函一般为见索即付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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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发展
从属保函
传统的保函大都是从属性的,即保函相对于基础合 同而言是从合同,其法律效力依存基础合同的存在 而存在,随其变化、灭失而发生变化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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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函开立方式
实际业务中的保函的具体举例如下: 1、直开法
银行保函的功能
1、保证合同项下的价款支付; 2、保证在违约情况发生时,受害方可以得到合

银行保函(URDG758)

银行保函(URDG758)
法律风险
担保行可能面临法律诉讼或仲裁的风险,导致银 行资产被冻结或损失。
声誉风险
担保行可能因保函欺诈或其他原因遭受声誉损失, 影响其业务拓展和客户关系。
其他风险
政策风险
政府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更等可能对保函 业务产生影响。
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因素,可能 对保函业务产生影响。
操作风险
特点
银行保函具有信用性、独立性和单据性等特点,其中信用性是指银行在保函项下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独立性 是指保函一经开立,即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银行仅根据保函本身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单据性则要求受益人需提 供与保函条款相符的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银行保函的重要性
01
保障交易安全
银行保函为交易双方提供风险保 障,降低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和纠 纷。
受益人收到保函后,需核实保函内容 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有异议应销保函申请书
如需修改或撤销保函,客户需向银行提交修改或撤销保函申请书, 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银行审核修改或撤销申请
银行对客户的修改或撤销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客户提交的相关证明 文件,以确保客户具备修改或撤销保函的资格和条件。
案例二:工程项目中的银行保函
总结词
工程项目中的银行保函主要用于担保承 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业主在工程竣 工后支付款项。
VS
详细描述
在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和业主通常会约定 工程的施工进度和付款计划。为了确保承 包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业主可 能会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一旦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 银行将根据保函条款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
修改或撤销保函
根据客户申请和银行审核结果,银行对保函进行修改或撤销,并及 时通知受益人。

《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解读大全

《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解读大全

《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解读大全2021年4月14日,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通知,根据其2021年度会议上的投票结果,《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简称“ISDGP”)获得正式通过。

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下称“URDG”,最新版本为URDG758),是国际上应用较多的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若无特别说明,下文提及的保函均指具有独立性的见索即付保函)。

ISDGP是URDG758的配套文件,是针对URDG758适用数十年以来的国际最佳实践的归纳和总结。

ISDGP正文分为由A到Q十七个部分,内容涵盖见索即付保函/反担保有效期内的每个阶段。

本文旨在就ISDGP中的重点条文(而非全部内容)进行解析和分享,尤其是其中针对URDG758中未予明确的内容在实践操作中的理解和适用,以及结合我们自身的办案经验对实践中容易遇到出现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ISDGP的法律效力和适用(ISDGP第A部分)ISDGP的第A部分是关于ISDGP的适用,主要阐明了以下几方面内容:(1)ISDGP与URDG758之间的关系:ISDGP体现URDG758最佳实践,与URDG758之间并不冲突,也并非URDG758的修改,应与URDG758结合适用;(2)ISDGP的适用:无需在保函中明确提及,在保函适用URDG758的情况下当然适用;(3)ISDGP提及的保函实践并非穷尽式列举,其他未包含的国际标准惯例在特定情况下亦可适用;(4)解释ISDGP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性、促进适用的统一性以及在国际保函实践中遵守诚信原则的需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ISDGP的规范语言是英语,如果其他语言的翻译版本和英文不一致,应以英语为准。

ISDGP的发布对国内外的保函实践将产生较大影响。

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保函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在国内的司法程序中,法院认可当事人在保函中约定适用URDG758等交易示范规则的效力;即便在保函中未约定适用URDG758,在认定保函交单是否构成表面相符时,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审单标准,包括URDG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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