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见索即付保函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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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4号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

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或On-demand bond):是独立保函的一种,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保函开立人(通常为银行)对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主要受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GD758)约束。

一、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见索即付保函具有单据化特征: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声明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受到损失情况。

签发银行保函在国际销售或工程承包合同中非常普遍,很多业主或主承包商会要求其分包商提供见索即付保函,这在科威特工程承包领域也很常见。

见索即付保函经常被业主或主承包商用来代替扣留款(Retention)或保障预付款(Advance Payment)安全。

但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银行保函主要受担保法律约束,见索即付保函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银行是否对所担保的债务具有第一偿还义务,中国担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为了应对独立保函以及见索即付保函在中国实践中,特别是国际承包商业务中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该解释对独立保函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并规定了法院认定独立保函的几种情形。

二、见索即付保函之科威特案例见索即付保函为何会在国际商务中出现和流行起来?它是为了保护合作双方中哪一方的利益,又有什么风险?以下两个例子可以用来做简要分析。

A. 例子1科威特本国人对家政人员的需求非常旺盛,时常见到科威特家庭里有来自印度、菲律宾和非洲国家的家政人员,以女性为主。

这些背井离乡来科威特打工的外国女家政人员住在科威特雇主里,其人身安全和劳动权利如何保证?2014年,印度政府出台规定,每一个雇佣印度女性家政人员的科威特雇主必须向印度大使馆提供2500科威特第纳尔的银行保函(见索给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的民法典司法解释

见索即付保函的民法典司法解释

见索即付保函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在我们的生活中,见索即付保函可真是一个有趣又重要的话题。

说到这个,大家可能会觉得有些陌生,或者听过但没搞懂。

其实它就像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保底”那样。

就想象一下,你去参加朋友的聚会,朋友提前说了,谁要是没带酒,就得请大家吃个大餐。

哎,保函就是这么个意思,给你一个保证,让你不必担心。

在民法典中,这种保函其实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想象一下,如果你借了朋友的钱,结果他消失得无影无踪,那可真是让人心急如焚。

保函就像是那把金钥匙,能帮你打开保护自己的大门。

你只要一声令下,银行或者第三方就得乖乖地把钱给你。

可别小看这个,尤其是在商界,很多时候,大公司和小企业之间的交易都是通过这种保函来保障的。

咱们再聊聊“见索即付”这几个字。

它的意思就是,只要你把索赔的请求拿出来,银行就得立刻付钱。

就像是你跟朋友借了书,他说:“要是你看完了还没还,赶紧来找我,我立马收回。

”这个过程简直不能再简单,快速又方便。

没有复杂的程序,也没有繁琐的手续,真的是省心省力。

可是,这里也有个问题,就是如何定义“索”的合理性。

想象一下,如果你的朋友拿着一个破旧的书本,跟你说这是他买的限量版,你可能会一头雾水。

法律上也要搞清楚,索赔的理由是不是合理,才会让银行同意支付。

这就像你去买东西,如果商家给你一个不合适的理由拒绝退款,你当然会感到不满意。

大家都希望公平公正嘛。

再说说这个保函的种类,哎呀,真是五花八门。

有些是针对特定项目的,有些则是为了履行合同的保证。

就像是我们上学时,老师会给那些表现突出的同学颁发奖状,表示他们的努力得到了认可。

在商界也是如此,保函就像是企业之间的信任凭证,让大家在合作中心里有底。

但是,保函可不是随便就能用的,得经过严格的审查。

就好比你去借钱,银行会先看看你的信用记录,如果你信用卡欠债累累,那可就不好办了。

法律对于这种保函的要求也非常高,必须保证内容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才能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在司法解释中也强调了这一点,明确规定了保函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王玲]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今天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张勇健出席发布会,由他来发布今天的内容。

下面请张庭长就相关内容向大家进行解读,讲一下大概的背景情况。

[张勇健]各位记者,大家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该《规定》的有关情况。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独立保函是为保障债权的快捷实现而在商事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担保工具,指由金融机构单方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债权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我国与各国之间的贸易、金融交往日益增多,国际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独立保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带动国内独立保函业务的快速递增。

2015年,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保函余额达到24450亿元人民币,商业跟单信用证余额7232亿元人民币,独立保函业务的规模和体量已远远超过商业跟单信用证。

与独立保函商业实践高速发展的趋势相对应的是,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各地法院对制定独立保函纠纷裁判规则的需求十分迫切。

另一方面,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等机构亦多次来函来访,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为我国独立保函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供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8日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

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商会•【条约领域】贸易,保险•【公布日期】1992.01.01•【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版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A.规则的范围及其适用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担保人接受指示而开立的,叙明遵守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任何见索即付保函及其修改,并对保函的各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在保函或其任何修改中作其他规定。

注释:1.本条对统一规则和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凡适用本规则的保函应具备下述条件:(1)应是见索即付保函或其修改;(2)由担保人应委托人的指示而开立的;(3)应表明遵守本规则。

2.见索即付保函主要用于国际经济交易,但本条未规定只能适用于国际经济交易,从而应理解为同样适用于国内交易。

3.本条虽未表明也适用于反担保函,但从以后的条文中可以看出,不仅它对反担保函下了定义,又规定了开立反担保函者的责任,可以推定本规则也适用于反担保函。

B.定义和总则第二条(a)就本规则而言,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称保函)意指凡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称担保人)以书面开立的;对提示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付款要求以及保函所规定的各种其他单据(例如,建筑师或工程师的证明,判决书或裁决书等)而付款的保函、担保书(Bond)或其他付款保证,而不论其名称如何。

该项付款保证是开给第三者(以下称受益人),它(i)应某一当事人(以下称“委托人”)的指示并由其承担责任而开立的。

(ii)应某一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下称“指示方”)因执行另一委托人的指示而作出要求或指示并由各该指示方承担责任而开立的。

注释:1.每一保函必须具备下述内容:(1)以书面为主;(2)规定为给付货币者;(3)应为跟单性质,即以提示书面请求和符合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者,为付款的惟一条件;(4)应受另一人的要求而开立。

2.凡具备上述四项条件,不管其名称如何,也不论其由何人开立,均可作为受本规则制约的保函。

2012年司考国际三法历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2012年司考国际三法历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2011年)74.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4题)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C【考点】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解析】选项A正确。

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选项B错误。

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选项C正确。

国际河流是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选项D错误。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75.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5题)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答案】BC【考点】国际航空法【解析】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76.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6题)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C【考点】国际争端解决方式【解析】选项A错误。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时间: 2008-03-31 12:53:4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网友评论 0 条见索即付保函和国际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二者功能接近,有人甚至将其等同。

由于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所以准确把握国际惯例的相似与区别,不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本文试对之作一比较分析。

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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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意大利商业银行为与被上诉人江苏溧阳莎菲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意大利费尔特高公司购销合同不能交货纠纷案”二审判决书关键词:见索即付保函,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的独立性,附属性,管辖权,准据法URDG4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意大利商业银行。

住所地:意大利米兰市斯卡拉广场6号。

法定代表人:贝内代托? 洛里托,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才,北京市周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溧阳莎菲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林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虞军,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锡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意大利费尔特高公司。

住所地:意大利卡帕纳托市切马艾维工业区卡塞拉16号。

法定代表人:保罗? 贝尔托,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意大利商业银行为与被上诉人江苏溧阳莎菲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意大利费尔特高公司购销合同不能交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任雪峰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2年7月29日,江苏溧阳莎菲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菲特公司)与意大利费尔特高公司(以下简称意大利公司)签订了一份《PP/PE/PP复合纺粘法非织布生产线购买合同》,约定由意大利公司供给莎菲特公司PP/PE/PP复合纺粘法非织布生产线一条,总价款为485万美元,装运时间为合同确认后8个月。

另外,合同对到达港、保险、装运单据、质量保证等作了约定。

该合同还包括付款合约、保函样本、验收和索赔、卖方供货范围等10个附件。

其中付款合约规定,莎菲特公司在收到银行保函及意大利公司有效的出口许可证后,向意大利公司支付84.875万美元作为定金。

同年12月16日,意大利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意大利银行)向莎菲特公司出具了“第5594号不可撤销之保函”,该保函约定,如意大利公司没有交货或莎菲特公司认为意大利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时,莎菲特公司有权在1993年2月30日前,作出取消合同的书面通知,意大利银行将在收到该通知的3天内无条件地偿还848750美元,另外按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两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1993年4月6日,莎菲特公司电汇给意大利公司848750美元,同年12月18日,莎菲特公司开出受益人为意大利公司的信用证。

意大利公司在合同确认后8个月内未交货,双方分别于1993年9月25日、1994年3月27日、5月25日、10月22日订立延迟交货协议书。

但意大利公司在延迟交货的期限内仍未交货,双方当事人又于1994年5月25日订立协议约定意大利公司赔偿价值100万美元的全新、丙纶和锦纶6的三色BCF长丝设备给莎菲特公司,莎菲特公司不再追究合同迟交货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意大利公司仍不能按协议提供全套能投入正常生产的BCF设备,双方仍按原1993年9月25日和1994年3月27日合同向意大利公司追索赔偿。

另外,双方将保函有效期延迟至1994年12月25日。

1994年12月23日,莎菲特公司通过溧阳市农行国际业务部函告意大利银行,表明:意大利公司生产的设备的技术可行性,仍不能得到确认,要求退回预付款和利息。

意大利银行未履行保函义务。

1995年12月莎菲特公司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意大利公司和意大利银行退还履约保证金84.875万美元及利息;意大利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6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他损失8万美元;意大利公司和意大利银行承担全部诉讼费。

另查明,贸易合同英文原本中卖方IRICO SPA与银行保函上的卖方名称FILTECO SPA不符,但合同号同为920729。

后莎菲特公司提供意大利米兰法院给该公司的传讯状证明,FILTECO SPA公司原为IRICOS SPA,证实意大利商业银行就是为贸易合同中的IRICO SPA公司担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莎菲特公司与意大利公司所订立的设备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意大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交货,在协议规定推迟的期限内仍未交货,意大利公司应承担不能交货的法律责任,由于意大利公司根据1994年5月25日双方订立协议的第2条之规定,已赔偿给莎菲特公司价值100万美元的BCF长丝设备,且双方确定不再追究意大利公司迟交货的法律责任,因此,莎菲特公司要求意大利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600万人民币及其他损失8万美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意大利银行与莎菲特公司之间的银行保函属见索即付保函,该保函关系合法有效。

莎菲特公司在保函有效期内书面告知意大利银行意大利公司生产的设备技术可行性不能确认,莎菲特公司书面函已满足了该保函条件,根据国际惯例,意大利银行应承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原告莎特菲公司请求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84.875万美元及利息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第29条及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之规定,判决:一、买卖合同终止履行。

二、意大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退回88.875万美元及约定之利息(从莎菲特公司付款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意大利公司不能退回时,由意大利银行承担上述款项返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43元由意大利公司承担,莎菲特公司预交诉讼费不予退回,由意大利公司支付给莎菲特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意大利银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意大利银行与莎菲特公司之间的保函纠纷无管辖权。

(二)在本案中,意大利银行严格依照银行业务规则和有关国际惯例行事并无任何过错,只是因为米兰法院的止付令才导致意大利银行不能履行5594号保函项下的义务。

(三)一审法院混淆了贸易合同法律关系和保函法律关系。

保函与作为其基础的贸易合同是相互独立的。

一审法院将贸易合同纠纷和保函纠纷合并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是错误的。

(四)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程序上存在缺陷。

意大利银行在提交一审答辩状时,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但一审法院没有对该异议作出相应裁定,剥夺了意大利银行的诉权。

一审法院程序上的不公正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缺乏同一性。

本保函纠纷应全面适用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该出版物第28条明文规定: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有关保函的争议,只能由担保人营业所在地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本案一审法院既然认为本保函纠纷适用第458号出版物,就不应有意排除其中有关管辖的条款,其作法有失公正。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中即“意大利公司不能退回时,由意大利银行承担上述款项返还责任”部分。

裁定意大利银行退出本案诉讼。

莎菲特公司答辩称:(一)意大利银行与莎菲特公司之间的保函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保函合约送达至莎菲特公司所在地确认后生效,所以保函的签订地在莎菲特公司住所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故本案保函履行地应在莎菲特公司住所地,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意大利银行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作了实体应诉后又提管辖权异议,依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应视为接受管辖。

3、本案程序上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对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只能适用实体部分。

(三)意大利银行与莎菲特公司之间保函是独立的,意大利银行在保函条件成就时,负有第一性的付款义务,必须无条件地承担付款责任。

莎菲特公司已经提交了与保函条款相一致的书面文件,意大利银行也明确表示收到,并未提出单证不符的意见。

意大利银行应当支付保函中的款项。

本院认为:莎菲特公司与意大利公司合同约定由莎菲特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购买无纺布生产线成套设备一套,该合同约定该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地在江苏溧阳,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该购销合同的履行地对此案有管辖权。

本案中意大利银行出具的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一般来说,此类保函可以与购销合同相独立,债权人可凭保函对保证人单独提起诉讼,但我国法律并无禁止将基础合同关系和保函合并审理的规定。

本案购销合同约定保函是购销合同的第十个附件,莎菲特公司在起诉意大利公司的同时起诉意大利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原审法院对此合并审理并无不妥。

且意大利银行未在一审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保函有权管辖。

意大利银行上诉称原审法院无权管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本案购销合同纠纷,意大利公司对原审判决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项内容不再审理,维持原审判决该项内容。

对于意大利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首先确认该保函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作为国际惯例,应当在本案参照适用。

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见索即付保函只要满足表面条件,保证人即应付款。

本案中莎菲特公司在有效期内向意大利银行提交了与保函书面条款一致的文件,意大利银行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在原审中表示应当付款,所以意大利银行承担保函责任的条件已满足,意大利银行必须付款,意大利银行违反国际惯例拒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意大利银行本应首先无条件按保函规定的数额支付款项,但原审判决首先由意大利公司退回莎菲特公司付出的款项,意大利公司不能退回时,则由意大利银行承担该款项的返还的一般保证责任,与见索即付保函所应承担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不符,但莎菲特公司对此未提起上诉,应当视为接受,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68543元由意大利公司和意大利商业银行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玧代理审判员陈百灵代理审判员钱晓晨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任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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