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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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英文版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英文版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英文版URDG758是URDG458的升级,是URDG458的延续,在历经17年(1992–2022)的实践后,URDG458被证明是成功而可靠的,它在世界范围内的众多业务领域获得了银行和商界的广泛应用。

国际商会自1991年制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以来,这是首次对该规则进行修订。

作为修订工作成果的URDG758在获得银行委员会和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委员的通过后,在2022年12月3日获得了国际商会执委会的批准,并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URDG758是URDG458的升级,是URDG458的延续,在历经17年(1992–2022)的实践后,URDG458被证明是成功而可靠的,它在世界范围内的众多业务领域获得了银行和商界的广泛应用。

国际商会自1991年制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以来,这是首次对该规则进行修订。

作为修订工作成果的URDG758在获得银行委员会和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委员的通过后,在2022年12月3日获得了国际商会执委会的批准,并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URDG758是URDG458的升级,是URDG458的延续,在历经17年(1992–2022)的实践后,URDG458被证明是成功而可靠的,它在世界范围内的众多业务领域获得了银行和商界的广泛应用。

国际商会自1991年制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以来,这是首次对该规则进行修订。

作为修订工作成果的URDG758在获得银行委员会和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委员的通过后,在2022年12月3日获得了国际商会执委会的批准,并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URDG758是URDG458的升级,是URDG458的延续,在历经17年(1992–2022)的实践后,URDG458被证明是成功而可靠的,它在世界范围内的众多业务领域获得了银行和商界的广泛应用。

国际商会自1991年制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以来,这是首次对该规则进行修订。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 2010 Edition),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简称(URDG758)是国际商会在URDG458基础上,借鉴近年来保函及相关业务实践发展经验,引入全新的术语体系修订的,2009年12月3日公布,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1条URDG的适用范围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

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b.如果应反担保人的请求,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适用URDG,则反担保函也应适用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适用URDG。

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仅因反担保函适用URDG而适用URDG。

c.如果应指示方的请求或经其同意,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根据URDG开立,则视为指示方已经接受了本规则明确规定的归属于指示方的权利和义务。

d.如果2010年7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声明其适用URDG,但未声明是适用1992年本还是2010年修订本,亦未表明出版物编号,则该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应适用URDG2010年修订本。

第2条定义在本规则中:通知方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申请人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

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也可以不是指示方;申请指开立保函的请求;经验证的当适用于电子单据时,指该单据的接收人能够验证发送人的表面身份以及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且未被更改;受益人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营业日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的营业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费用指适用本规则的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的佣金、费用、成本或开支;相符索赔指满足“相符交单”要求的索赔;相符交单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及本规则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反担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由反担保人提供给另一方,以便该另一方开立保函或另一反担保函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反担保人承诺在其开立的反担保函项下,根据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反担保人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索赔指在保函项下受益人签署的要求付款的文件;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单据指经签署或未经签署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记录,只要能够由接收单据的一方以有形的方式复制。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458 1992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编号458 1992INTRODUCTION引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是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和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联合工作组以及为最后定稿而设立的起草小组的工作成果。

本规则旨在于全球范围内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也就是保函、保证或者其他付款承诺,在该承诺项下,当提交书面的付款要求以及保函所规定的其他单据后担保人或者出具人即有义务进行付款,而不以基础交易中被担保人是否实际违约为转移。

见索即付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是,只有当被担保人违约时,支用见索即付保函才是适当的。

但是,如同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一样,担保人仅仅处理单据,而不考察事实上是否发生了违约。

备用信用证业已由《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1983年版,第400号出版物)来调整。

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能的金融支持工具,较见索即付保函更为广泛地应用于金融和商业活动中,并且经常涉及到见索即付保函很少遇到的做法和程序(例如,保兑、为银行自身开立、向开立人以外的一方提交单据),从而使得备用信用证更类似于跟单信用证。

因此,虽然备用信用证在技术上属于见索即付保函的定义范围,可以预见的是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将继续使用UCP,因为就备用信用证的特别需求而言,UCP更为详细和适合。

本规则不适用于有条件的保证或者其他从属性的承诺,在该承诺项下担保人仅在被担保人实际违约时才承担付款义务。

上述担保工具被广泛地使用,但是在性质上与见索即付保函不同,不属于本规则调整的范围和目的。

之所以制定本套新规则,是由于1978年国际商会《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第325号出版物)未获得普遍接受。

这一新规则更准确地反映了见索即付保函交易所涉各方的不同利益。

但是,由于第325号出版物继续在某些范围内适用,因此,该出版物在现时仍然有效,以便能够适用于那些更愿意使用该规则的当事人。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758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758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758索赔即付保函是商业交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保证方式。

这种保函表明,当购买方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支付义务时,银行将立即向卖方支付购买价格。

索赔即付保函是一种便捷、安全的支付方式,因为它确保卖方会及时收到款项,而购买方可以获得时间来根据合同要求支付款项。

索赔即付保函的修订和改进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国际商会发布了索赔即付保函统一规则758(统一规则),以保障所有交易方的权益。

这篇文章将深入讨论索赔即付保函统一规则758的重要内容和作用。

统一规则758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保函表述索赔即付保函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保函的名称和编号2.制定保函的银行的名称和地址3.卖方的完整名称和地址4.购买方的完整名称和地址5.保函的金额和币种6.保函有关的合同及其条款二、索赔方式索赔即付保函的索赔方式有三种:口头索赔、书面索赔和电子索赔。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索赔都需在保函有效期内完成。

三、索赔要求索赔即付保函的索赔中,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保函序列号、日期和编号必须与索赔文件一致2.索赔文件必须清晰、明确地表述索赔起因、金额和相关事实3.索赔文件必须由政府机构、仲裁机构或法院签发,或得到受保方确认四、保函将失效的情况索赔即付保函在以下情况下将失效:1.保函期限到期且未进行索赔2.在索赔前和索赔后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和解3.受保方拒绝索赔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索赔索赔即付保函统一规则758的作用:一、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索赔即付保函的出现,可以避免保函开立方面商业信用风险产生,同时保障受保方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误解和差异,确保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二、提高支付效率索赔即付保函可以提高支付效率,因为它可以让双方相互信任,并确保交易成立。

这种保函可以减少交易时间和成本,从而增加业务量和利润。

三、降低风险和保证质量索赔即付保函消除了信用风险和交易争议。

这种保函可以确保质量和运输等基本要求得到满足,从而降低了贸易风险。

(完整版)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完整版)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758. 2010 Edition),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简称(URDG758)是国际商会在URDG458基础上,借鉴近年来保函及相关业务实践发展经验,引入全新的术语体系修订的,2009年12月3日公布,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1条URDG的适用范围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

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b.如果应反担保人的请求,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适用URDG,则反担保函也应适用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适用URDG。

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仅因反担保函适用URDG而适用URDG。

c.如果应指示方的请求或经其同意,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根据URDG开立,则视为指示方已经接受了本规则明确规定的归属于指示方的权利和义务。

d.如果2010年7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声明其适用URDG,但未声明是适用1992年本还是2010年修订本,亦未表明出版物编号,则该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应适用URDG2010年修订本。

第2条定义在本规则中:通知方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申请人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

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也可以不是指示方;申请指开立保函的请求;经验证的当适用于电子单据时,指该单据的接收人能够验证发送人的表面身份以及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且未被更改;受益人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营业日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的营业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费用指适用本规则的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的佣金、费用、成本或开支;相符索赔指满足“相符交单”要求的索赔;相符交单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及本规则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反担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由反担保人提供给另一方,以便该另一方开立保函或另一反担保函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反担保人承诺在其开立的反担保函项下,根据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反担保人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索赔指在保函项下受益人签署的要求付款的文件;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单据指经签署或未经签署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记录,只要能够由接收单据的一方以有形的方式复制。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在商业银行为特定客户开具的,见索即付一定数额存款必须支付给保函受益者,以保证支付给保函受益者的特定款项或履行义务的单一结算解决方案。

见索即付保函为一种独特的保函,是保函开立的一种特殊方式。

是一种有限的财务凭证,可以被用于当事人之间的结算解决方案,旨在满足各方的需要。

见索即付保函的统一规则实际上就是在现行的商业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为客户开具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要求、限制和各自的义务。

除了受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之外,见索即付保函涉及金融交易和投资、税务、信用风险控制、客户服务、法律事务以及内部审查等多个层面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以及每一笔保函的保函条款由双方的协议决定,见索即付保函也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而变更,但是除了受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之外,基本规定可以得出,即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规则。

首先,见索即付保函有明确的受益人和开证人。

受益人可以是收保函款项的客户本人、客户的受托方、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

开证人则是向保函受益人发出见索即付保函的客户本人或受他授权的任何人。

其次,见索即付保函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的起始日必须在开证人的印章日期之后,有效期限的终止日必须在受益人见索之日或受益人指定的任何日期之前。

此外,见索即付保函的条款的义务有明确的责任范围。

开证人必须保证保函的应付款项及其它款项在有效期限内及时付款,并按受益人的要求将保函及其相关凭证提交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代表。

受益人必须确认收到保函及其它凭证,以确保保函有效,并在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根据保函要求提出索赔。

在此基础上,双方需要就见索即付保函的具体要求进行更细致的确定,比如在经济上对收款方造成影响的利息及处罚措施,受益人的义务,以及保函内容的规定等。

另外,见索即付保函的双方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有关技术实施方面的规范。

总而言之,见索即付保函是现行商业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为特定客户开具的特殊保函。

统一规则就是要求双方就具体要求、责任范围、有效期限、如何提出索赔,以及技术实施等方面订立协议,保障双方的利益。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融资人和投资人在融资交易中获得更好的保护。

见索即付保函的出现,为双方融资提供了更安全的保护,也使得融资双方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下简称“统一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融资服务,由央行发布,致力于实现两者之间的和谐共处。

一、见索即付保函的定义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金融产品,它可以被定义为“由融资人委托第三方保证人出具的,义务在融资人违反其承诺时及时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的保函”。

当融资人不按照融资协议的条款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时,保函保证人有义务按照见索即付保函的条款,支付应付款项,从而使投资人能够及时获得融资本息。

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目的1、促进金融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旨在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安全的金融环境,使双方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待遇。

2、维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见索即付保函的出现,不仅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而且也可以让融资人更好地把握融资机会,更加放心地进行融资活动。

3、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保障。

见索即付保函有助于实现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使投资者有更好的投资保障,从而避免受到融资人违约行为的影响。

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内容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包括:(1)保证人的资格要求;(2)保函内容的规范;(3)见索即付保函的办理流程;(4)见索即付保函的违约责任;(5)等。

根据上述条款,融资双方都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融资合同的约定,以更好地维护彼此的权益。

四、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意义1、促进融资安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使得融资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且有强大的约束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双方的融资安全。

2、提升金融市场的信任度。

见索即付保函的出现,使得融资双方可以更加相信彼此,从而有效地提升金融市场的信任度,使融资活动更加顺畅。

3、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商会•【条约领域】贸易,保险•【公布日期】1992.01.01•【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版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A.规则的范围及其适用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担保人接受指示而开立的,叙明遵守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任何见索即付保函及其修改,并对保函的各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在保函或其任何修改中作其他规定。

注释:1.本条对统一规则和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凡适用本规则的保函应具备下述条件:(1)应是见索即付保函或其修改;(2)由担保人应委托人的指示而开立的;(3)应表明遵守本规则。

2.见索即付保函主要用于国际经济交易,但本条未规定只能适用于国际经济交易,从而应理解为同样适用于国内交易。

3.本条虽未表明也适用于反担保函,但从以后的条文中可以看出,不仅它对反担保函下了定义,又规定了开立反担保函者的责任,可以推定本规则也适用于反担保函。

B.定义和总则第二条(a)就本规则而言,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称保函)意指凡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称担保人)以书面开立的;对提示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付款要求以及保函所规定的各种其他单据(例如,建筑师或工程师的证明,判决书或裁决书等)而付款的保函、担保书(Bond)或其他付款保证,而不论其名称如何。

该项付款保证是开给第三者(以下称受益人),它(i)应某一当事人(以下称“委托人”)的指示并由其承担责任而开立的。

(ii)应某一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下称“指示方”)因执行另一委托人的指示而作出要求或指示并由各该指示方承担责任而开立的。

注释:1.每一保函必须具备下述内容:(1)以书面为主;(2)规定为给付货币者;(3)应为跟单性质,即以提示书面请求和符合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者,为付款的惟一条件;(4)应受另一人的要求而开立。

2.凡具备上述四项条件,不管其名称如何,也不论其由何人开立,均可作为受本规则制约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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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时间: 2008-03-31 12:53:4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网友评论 0 条见索即付保函和国际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二者功能接近,有人甚至将其等同。

由于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所以准确把握国际惯例的相似与区别,不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本文试对之作一比较分析。

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

(3)还款保函指担保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还款保函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4)维修保函。

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在一段时间内(维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扣留一部分款项以备补偿责任期内因质量缺陷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但业主可凭一份按合同规定比例出具的维修保函释放这部分留置金。

结构和术语-见索即付保函通常有直接(三方)结构和间接(四方)结构两种。

直接结构最少有三个当事人:(l)申请人(或称委托人),主要是合同项下的卖方、供货方或承包人,由他发出指示,开立保函以保证其履约行为;(2)担保人:即代委托人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机构;(3)受益人:即合同另一方(买方、业主),开出的保函以其为受益人。

通常情况下,在这个三方结构中,担保人是委托人的往来银行,其营业地与委托人在同一国家,而受益人营业地则在国外。

直接(三方)保函结构包括三个不同的合同: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Underlying Contrat);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Counter Imdemnitry Contract)或偿付合同(Reimbursement Contract);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Guaranee)。

间接(四方)保函结构。

在受益人要求保函由其本国银行出具,而委托人与这家银行并无往来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能请他们的往来银行安排一家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出具保函。

委托人与其往来银行订立了赔偿担保合同或偿付合同以后,由其往来银行(即指示人,Instruc ting Party)向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即担保人,Guarantor)发出反担保函,(Counter -G uarantee),要求担保行凭反担保函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二)、国际备用信用证起源和概念-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次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一一备用信用证。

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

时至今日,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 UCP500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备用信用证。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

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用途和种类-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

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l.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

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

2.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

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祝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此外还有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因1978年制定的《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CCG)强调担保人有条件地支付担保项下的利益,不能及时补偿受益人,所以未被商业社会广泛接受,导致产生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由曾经非常成功地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与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共同组建新规则起草联合工作组,完成了新规则的制定。

1991年1月由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并以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于1992年4月出版发行。

规则明确只有将适用条款写入保函,URDG才适用该保函(第l条)。

新规则将好的惯例整理汇编,以供各当事人以写人合同的方式加以采用。

新规则为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在某些方面还为委托人与担保人或指示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一个合同框架。

如同其他的国际商会惯例规则,URDG只处理当事人之间协议所能适当管辖的问题。

该规则不涉及国家法律和法院所管辖的领域,例如委托人可对认为欺诈或权利滥用的付款要求申请获得禁止令的特定情况,这些纯粹的法律问题而非合同问题。

因为URDG的适用仅取决于合同,所以各当事人可在适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协议排除或修改任何规则条款。

URDG正文开始前有一篇导言,阐述了新规则的目的及适用范围,各当事人的合理愿望及国际商会对鼓励采用好的、有关各方均感公平的见索即付保函惯例所给予的关注。

当出现违约时,在要求快速补偿的受益人和要求防范不适当要求的委托人之间保持一种公正的平衡。

URDG本身由分为六个部分的二十八条组成:A:规则的适用范围(第1条)B:定义及总则(第2-8条)C:义务与责任(第9-16条)D:要求(第17—21条)E:效期的规定(第22-26条)F: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第27-28条)URDG适用于本规则第2条a款所界定的见索即付保函和第2条C款界定的反担保函。

URDG条款包括直接保函和间接保函,但仅限于为第三者出具的保函,而不包括担保人为自身出具的保函,尽管后者在某些国家(尤其美国)的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少见,但见索即付保函极少有这种情况。

正如人们所知,从法律角度讲,备用信用证等同于见索即付保函。

尽管URDG正文并未提及备用信用证,而只是在引言中略作描述,但从技术上讲,备用信用证同样属于URDG所管辖的付款承诺范畴。

但由于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且处理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实务更接近于UCP而不是URDG,所以,引言中表明希望备用信用证继续沿用对其需求更详细更适用的 UC P规则。

(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1983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 UCP400)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1993年的UCP500第一条也明确规定,UCP500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本惯例适用范围内”这句话的含义是指:只有UCP500中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方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其他的条款就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这是因为,UCP500主要是为商业信用证制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做法上与商业信用证有诸多不同之处,所以UCP500中有些条款对备用信用证不能适用。

为此,UCP500在其适用范围一项中对备用信用证作出了UCP500适用于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这一灵活规定。

必须承认,并不是UCP500的所有条文都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恰恰相反,多数条文却并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UCP中关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条文及有关货物装运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被认为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UCP500中一些有关诸如银行的责任与义务等跟单信用证基本事项的条文则能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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