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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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1]262号)及《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及相关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广石化院[2012]9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稳定和吸引人才,建立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学校科学健康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绩效优先、优劳优酬、兼顾平衡”原则。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合理控制收入差距,兼顾公平;奖励性绩效工资则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发挥激励功能和导向作用。

(二)坚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原则,绩效工资的发放以教职工受聘上岗为基本条件,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目标考核结果为发放依据,突出任务、业绩和贡献。

(三)坚持“教学中心地位”原则。收入分配突出教学、科研人员的主体地位,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岗位倾斜,向关键岗位、骨干教师和高层次人才及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四)坚持“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分层分配”原则。合理划分校院(系、部)两级津贴分配管理事权,充分发挥各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自主权,实现管理中心的下移,提高工作水平和办学效益。

(五)坚持平稳过渡、渐进式推进原则。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要在广东省绩效工资改革政策要求下进行,同时结合学校实际,做到与学校原有分配制度有机结合,实现平稳过渡。

第四条学校岗位绩效工资适用范围为学校具有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五条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申报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学校财务状况确定当年绩效工资分配总量。

第二章绩效工资构成

第六条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1、基础性绩效工资分为岗位津贴和节日补贴。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基本工作量,原则上按个人所聘岗位对应的《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按月随工资发放。节日补贴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节假日规定及学校实际发放,发放总额不超过省直机关水平。

2、绩效工资总量在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其分配体现学校办学目标导向,与校内聘任各类岗位收入结构相衔接,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第七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教职工工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及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住房维修基金、“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津贴、划转差等)四部分组成。

第三章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

第八条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节日补贴按现行办法,由学校在各法定节日前发放。

第九条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按各单位(部门)实有在编在岗人数及岗位等级核拨给各单位(部门),由各单位(部门)按如下规定每学期开学初提交预发人员名单及标准给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按程序发放:

1、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实施方案》(广石化院[2014]85号)附件5(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第二轮聘用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和任务)中规定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方可全额发放岗位津贴。

2、教研、科研基础工作量完成情况每2年考核一次,其他基本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每年考核一次。经考核,未完成规定的岗位基本职责和任务者,从确定考核结果的下月起,按实际完成情况(比例)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3、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人员,脱产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发放;对病事假、旷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其他情况按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4、扣发的岗位津贴记入各单位(部门)绩效工资总量,教职工个人扣发的岗位津贴待聘期考核后结算(聘期内退休、调离、辞职等,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结算)。

第四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第一节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

第十条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奖励性绩效工资(Ⅰ)、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和奖励性绩效工资(Ⅲ)(机动经费)三部分构成。

奖励性绩效工资(Ⅰ)包括:降温费、年度考核奖、医疗补助、知补、固贴(博士、教授、副教授津贴)、关键岗位津贴、教学团队津贴、科研团队津贴、科研奖励(含教研论文奖励,不含获奖成果配

套奖励,下同)、教研及教学质量工程工作量津贴、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量津贴、素质拓展工作量津贴等。

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包括:普通本专科教育工作量津贴;二级院(系、部)领导管理工作量津贴、非教学人员(含办公室主任、专职辅导员、教务员、实验员)津贴,二级院(系、部)下设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督导员、新教师导师、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女工主任等兼职工作量补贴;非教学单位(部门)人员(含化工学院分析测试中心、实验教学部网络中心及文科实训中心教辅人员)津贴及其下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女工主任兼职津贴等。

第十一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酬金、教学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实行年度经费包干。其中,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向相关院(系、部)分配教学任务,由相关院(系、部)纳入本单位整体教学安排,落实任课教师;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酬金按附件8规定打包给相关院(系、部),由相关院(系、部)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总量,实行二次分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按附件9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奖励性绩效工资(Ⅰ)的分配

第十二条奖励性绩效工资(Ⅰ)中的降温费、年度考核奖、医疗补助、知补、固贴(博士、教授、副教授津贴)、关键学术岗位津贴、关键教学岗位津贴等作为绩效工资附加总量,按相关管理规定原有途径发放。科研奖励、教学团队津贴、科研团队津贴、教研及教学质量工程工作量津贴、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量津贴、素质拓展工作量津贴等实行每年预算总量包干。其中,科研奖励按附件2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教学团队津贴按附件3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科研团队津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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