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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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新修订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9日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苏住建规[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7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意识,完善诚信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及《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建筑市场实际,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条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完善施工企业信用定量考核标准,形成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动态考核机制,通过信用产品的运用,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不断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天津市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本市及中央驻津施工企业;(二)评价周期内在天津市承揽过建设项目的外地进津企业。

信用评价评级按承包性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排名序列。

第四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建设项目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备案项目为准,未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在评价范围。

第五条参与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采取即时累计积分,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评价评级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其信用级别随时被调整。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该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

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受市建交委的委托,具体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有:(一)拟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二)起草天津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三)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各方主体对企业信用进行征信;(四)负责组织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五)负责信用评价系统开发及日常管理维护;(六)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建交中心应设立信用评价管理的日常办事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陕西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93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外地进陕企业应以其在陕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为单位申请企业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

评级考核年限为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实行动态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成立“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级委员会”),下设信用评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七条评级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项研究,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启用标准和评价办法。

(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三)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信用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监督。

(四)组织有关信用研讨,召开信用交流会,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促进广大施工企业诚信经营。

(五)审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信用评级证书、标牌。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信用评级工作中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具体负责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具体组织实施河南省建筑业企业级信用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市场行为指标等内容,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评分,其中市场行为指标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标准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企业综合得分在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分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评价实施第七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自愿参评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河南省建筑业级信用企业评价的对象是,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等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常(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和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

青建管标字〔2012〕14号 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青建管标字〔2012〕14号  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考核管理,建立科学、公正的管理体系,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建发…2006‟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受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统一考核管理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遵循“动态考核、突出重点、科学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考核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业绩、执业质量、社会资信等。

1.执业人员状况: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员工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办理等情况;2.内部管理状况: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3.企业经营状况:营业收入、办公场所、设备配置等情况;4.市场行为: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咨询费,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等情况;5.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情况:参加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的出勤情况;6.咨询执业质量、社会信誉、职业道德等情况;7.遵守和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第六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1.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通报处理决定文件;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业主管部门业绩核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结果;4.造价管理机构下发的停业整顿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5.经查实的举报或投诉;6.业内相关单位评价表;7.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徐建发[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建发〔2014〕90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加大我市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努力打造今天的市场信用决定明天的市场份额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信用办《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将我市实施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时,要将建筑市场信用分作为发承包的重要依据。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评标环节。

其他投资类型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发承包的,应当参照执行。

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由省、市两部分构成,其中省级信用平均分占40%,市级信用分占60%。

省级未发布的以市级为准。

三、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的,信用分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应该将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得分作为资格审查合格的必要条件。

四、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后,企业获得的建设工程类单项奖励在发承包时不再单独计(加)分;不再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五、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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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范本,供参考! 附件1 建筑业企业 一、考核范围 (一)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2011年以来,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中有5条及以上不良信息记录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三)2011年以来,新批准、升级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四)截至2011年10月31日,2010年度动态考核结论待定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以上企业均不含劳务分包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一)从业条件 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1、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齐全;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各项规章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健全; 4、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5、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二)市场行为 最新范本,供参考!

企业市场行为规范,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6、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0、2011年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中累计有5条及以上不良信息记录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企业获奖情况。 三、应提交的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附表1,含申请表电子文档); 最新范本,供参考!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附件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 (3)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资格证书;临时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资格证书; (4)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5)2009、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 (6)2009、2010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年报(加盖统计部门印章); (7)2010、2011两年已完工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有国外工程项目的,除提交外文资料外,还需提交中文译文); 8、2010、2011年度荣誉奖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或标准化工地、行业管理先进单位、施工工法、QC成果、现代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定证书或文件); (9)2009、2010年上缴营业税证明。 企业将上述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与原件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以下简称“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后上报我厅。 3、《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电子文档。 最新范本,供参考!

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报送我厅的资料要求为: 1、报送文件一份,《2011年度上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附表2,含申请表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动态考核书面材料及《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电子文档; 3、企业违规的处罚建议、意见、决定等。 四、考核程序 (一)本次动态考核以书面材料报送为主,直接受理部门应对企业上一个动态考核年度至今(以下简称考核期)的不良行为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记入《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企业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栏中。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被处罚的企业,应将处罚决定的文号、下发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处罚时间及处罚结论填入记录栏中,并将书面处罚文件逐级上报我厅;对于有不良信息的,应将不良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涉及的项目名称、具体不良行为等内容填入记录栏中;无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的,在记录栏中填写“无”字。企业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栏应加盖直接受理部门公章。 企业考核期工程业绩不在本行政区域的,直接受理部门在填写不良行为意见前,应书面征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最新范本,供参考!

工程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按时如实地反馈相关信息。属省外工程的,需征求有关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属国外工程的,直接受理部门可直接填报有关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征求建筑市场监管职能机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有关企业考核期市场行为的意见,各监管机构应及时真实地提供企业考核期在工程质量、安全、招投标方面有无违法违规现象或其它不良行为。 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专业部门应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相关专业企业在考核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书面报我厅,作为确定企业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之一。 (二)直接受理部门审查企业动态考核资料,结合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提出动态考核初审意见,报送我厅。 (三)我厅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企业考核期的市场行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厅局的审核意见、反馈信息及对企业的实地核查情况,核定动态考核结论。 五、时间安排 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资料准备阶段(2011.9.21—2011.10.15),应参加动态考核的企业按文件要求收集、整理申报资料。 (二)考核评价阶段(2011.10.16—2011.11.15),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完成对企业的考核评价,汇总考核结果并上报我厅(其中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料报送至最新范本,供参考!

城建处,其他企业资料报送至市场处)。 (三)形成考核结论(2011.11.16—2011.12.31),我厅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复查和实地核查,核定动态考核结论。 六、考核结论 (一)满足资质标准所有条件,且无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市场行为规范的为完全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1、企业净资产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100%; 2、企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数量、专业及等级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100%; 3、企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4、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整; 5、一个年度内企业的不良信息记录不超过3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1条且没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6、2009年以来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完备。 (三)不满足合格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的为基本合格。 1、企业净资产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 2、企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数量、专业及等级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3、企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60%; 最新范本,供参考!

4、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整; 5、一个年度内企业的不良信息记录不超过4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2条且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1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企业在净资产、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以及企业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等方面未达到基本合格条件的; 2、建设单位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场施工的; 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或所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仍继续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 4、发生较大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完成整改的; 5、发生严重等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尚未完成整改的; 6、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7、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的; 8、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有关机关核定拒不还欠,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五)截至2011年10月31日,2010年度动态考核结论仍待定的企业,在本次年度动态考核的结论最高为合格。 七、有关规定 (一)动态考核通过的企业,在资质证书上加注动态考核结论,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届满前,可不参加年度动态考核;如在结论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和有5条及以上不良信息记录的,需参加不良行最新范本,供参考!

为发生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动态考核。 (二)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停业整顿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考核结论。 (三)对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直接受理部门应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视为歇业。对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其资质;对其他企业,我厅将注销其资质,并提请工商注册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企业的营业范围。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只受理动态考核结论为完全合格或合格的企业的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 八、其他事项 (一)突出重点,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各市、省直有关厅局应把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和市场行为作为考核的重点。 (二)考核采取资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主项资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实地核查比例不得低于该类企业的80%;由省厅审批的企业,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60%。 (三)各类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工作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直和中央驻晋所属三级企业参加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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