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证范围(35楼有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质量稳定性而在食品制造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各国都设立了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一、许可证的定义和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指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授予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许可证书。
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标准的符合性。
二、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财务实力,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不同的食品添加剂类型和规模而有所不同。
2.生产设备和场所:申请单位必须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
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保养和维护记录。
3.人员配备和培训:申请单位应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知识和技能。
申请单位还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原材料的合规性和质量稳定性。
5.生产工艺和流程: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申请单位需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设备清单、人员证明等。
2.审核和评估: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技术评估和风险评估等。
申请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
3.许可证发放: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许可证将会发放给申请单位,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四、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定的时间,申请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围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围1、(0101)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
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2、(0102)大米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
大米申证单元为1个,即大米。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大米。
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2。
3、(0103)挂面生产许可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挂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
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
申证单元为1个,即挂面(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挂面。
挂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3。
4、(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北京化工研究院内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负责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100013电话:0,-2547传真:0电子信箱联系人:范彦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_细则_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方便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绿豆粉、米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或面质改良剂,加适量水调制、压延、成型、汽蒸,经油炸或干燥处理,达到一定熟度的方便食品。
包括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等。
保鲜湿面不纳入发证范围。
方便面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方便面。
方便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生产的基本流程。
配粉→压延→蒸煮→油炸(或热风干燥)→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配粉;设备的清洗;油炸(或热风干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
2.设备残留物质变质、霉变等。
3.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方便面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方便面的生产线应是连续的。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自动或半自动配粉设备(调粉机、和面机等);2.成型设备(压延机等);3.熟制设备(蒸煮机、油炸设备或热风干燥设备等);4.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包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GB17400-20xx《方便面卫生标准》;LS/T3211-1995《方便面》;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方便面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企业应制定调料包的验货制度,保证调料包的质量。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恒温水浴锅;(四)分光光度计;(五)灭菌锅;(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微生物培养箱;(八)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方便面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的能够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质期、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化学品或微生物制剂。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使用不当或者添加剂本身存在问题,可能会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因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及使用受到严格的监管。
首先,申请者资质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公司或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组织结构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和从业经历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生产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明确生产场所的产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
其次,生产设备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所有生产设备的购置记录、资质证书以及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说明。
审查人员将对生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设备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要求,能够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再次,生产工艺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记录,包括原料采购、仓储、配料、混合、加热、冷却、包装等工艺环节。
审查人员将对工艺流程进行评估,确保生产过程中能够有效控制原料质量、防止交叉污染以及合理利用能源等。
此外,质量控制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估、产品质量检验与品控标准、不良品处理与纠正措施等。
审查人员将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评估,确保申请者能够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控制,有效保障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最后,申请者的实验室条件评估。
审查人员将对申请者的实验室条件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实验室位置和环境、设备设施、检测方法以及实验人员的资质等。
申请者需要提供实验室的资质证书、仪器设备购置记录、检测方法的验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涉及申请者资质、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实验室条件等多个方面。
审查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
对于审核不合格或者存在问题的申请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整改意见,直至达到审批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010-,传真:010-电子信箱:****************联系人:范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证范围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证范围证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申证单元、品种名称及产品标准注1、注2表示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注2表示已列入《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与《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现纳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这些产品不再作为无机类产品与氯碱产品取证。
尚未取证的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已取证的进行生产条件补充审查。
注3:如某些产品可做其它用途,企业申报单元时按本单元申报。
附件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与检测设备备注: 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申证单元确定申请范围。
2.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产品的名称、规格。
3.本附件中所列生产设备仅适用部分生产工艺,关于不一致的工艺路线审查时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文件所列生产设备进行审查。
4.实验仪器或者检测设备务必符合国标及行标规定的该产品检测项目的需要。
附件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注:1.当申证单元覆盖多个产品时应按实际生产的覆盖产品填写。
2.所有申证企业均须如实填写全部生产厂、点,以便取证。
3.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与产品的申证产品,应予以说明,必要时附流程图。
附件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说明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检验资源提供,四、采购质量操纵,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八、服务及改进共8章26条53款进行审查评价。
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通常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
其中“通常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同时是性质轻微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者系统性的不合格,或者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本办法中带*标志的条款为否决项:2.1生产设施、2.2.1设备工装、3.2.1检验计量设备、5.4质量操纵、6.2成品检验、7.2安全生产,否决项按“合格”、“不合格”二种结论进行评定。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9•【文号】全许办[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5〕45号)二00五年九月目录1 总则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3 企业取得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申请和受理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 产品抽样与检验7 审定与发证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9 收费办法10 附则附件1 产品的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3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5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附件6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抽样规则附件7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8 抽样单附件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用化工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化工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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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食品添加剂申证单元、品种名称及产品标准
注1、注2表示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注2表示已列入《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现纳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这些产品不再作为无机类产品和氯碱产品取证。
尚未取证的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已取证的进行生产条件补充审查。
注3:如某些产品可做其它用途,企业申报单元时按本单元申报。
附件2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备注: 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申证单元确定申请范围。
2.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产品的名称、规格。
3.本附件中所列生产设备仅适用部分生产工艺,对于不同的工艺路线审查时按照企业实
际生产工艺文件所列生产设备进行审查。
4.实验仪器或检测设备必须符合国标及行标规定的该产品检测项目的需要。
附件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注:1.当申证单元覆盖多个产品时应按实际生产的覆盖产品填写。
2.所有申证企业均须如实填写全部生产厂、点,以便取证。
3.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申证产品,应予以说明,必要时附流程图。
附件4
食品添加剂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检验资源提供,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八、服务及改进共8章26条53款进行审查评价。
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且是性质轻微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本办法中带*标志的条款为否决项:2.1生产设施、2.2.1设备工装、3.2.1检验计量设备、5.4质量控制、6.2成品检验、7.2安全生产,否决项按“合格”、“不合格”二种结论进行评定。
4.本办法中的“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
5.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见附表一),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后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见附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6.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否决项全部合格;同时,其他非否决项目中,(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10款;(2)或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7.现场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长负责将审查材料(审查记录1份、审查报告、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各2份、企业整改报告1份)汇总上报审查组织单位。
8.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