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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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合同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合理协商,平等互利。

第四条本制度有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合同应当注重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学生及家长有权自主选择学校,学校没有强制招生、协议控制学费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学生及家长也没有强制入学的权利。

(二)平等原则。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平等地位,各自在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自愿签订。

(三)诚信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提供资料,不得以欺诈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权益。

第六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上明确写明以下内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学生或家长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等基本信息。

(三)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费用等相关条款。

(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条款。

第七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学校提供。

第八条学校应当将签订的合同存档备查,确保合同履行的记录和证据的完备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教育服务。

第十条学校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教育服务符合国家教育法规的要求,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将教学进度、考试安排、学生绩点等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十二条学生及家长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学生及家长应当加强与学校的沟通,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接到另一方通知的应答、要求等资料时,应当及时向对方回复,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小学合同管理制度

小学合同管理制度

小学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学与教职工、家长、学生等签订的各类合同管理。

第三条小学合同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小学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维护师生和谐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教职工合同管理第五条教职工的招聘合同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内容,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备案。

第六条教职工的续聘合同应当在原有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进行协商,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当续订合同。

第七条教职工的离职合同应当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教职工的工资福利,不得迟发、少发、扣发工资。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表现和成绩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绩效发放奖金或提高薪酬。

第三章家长合同管理第十条家长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学生的学习目标、学习计划、家校沟通渠道等内容,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备案。

第十一条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擅自干涉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馴孩子的学习情况、行为表现等,保持良好的家校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长奖励制度,对于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家长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学生合同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合同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宗旨、规章制度、纪律要求及费用标准等内容,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师长,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惩戒制度,对于表现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对于违反校规的学生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合同履行和违约处理第十八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法定程序下签订书面协议。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武汉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第五条合同主要有办学、科研、产业、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财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学校法制工作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九条学校分类刻制合同专用章,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第十一条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

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对需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二)合同文本一式两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五)其它材料。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的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的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

三、合同签订
1. 教职工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应当经过双方自愿达成,签订合同前应当履行充分的协商程序。

2. 招聘、聘用一线教师合同应当由中小学校进行统一管理,签订合同应当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和人事管理的规定。

3. 学生与家长签订的入学合同应当符合《义务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双方权益。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
1.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2. 合同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解约。

3.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档案,对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进行及时记录和管理。

五、合同履行
1. 中小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2.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与家长签订的入学合同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 教职工违反合同规定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学生与家长违反入学合同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以上就是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家长能够遵守合同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小学校的健康发展。

学校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合同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学校内部合同签订和执行而制定的。

二、合同签订
(一)合同的签订
任何学校内部的部门和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签订。

合同一式两份,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合同的履行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合同效力,合同任意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
合同生效后,除非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实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管理
(一)合同管理部门
学校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内部合同的管理工作,包括合同起草、审批、签订、执行和归档等工作。

(二)合同的归档
学校内部所有合同归档工作统一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归档后的合同应当妥善保管,并便于查询和管理。

四、其他规定
(一)合同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学校内部合同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

(二)合同的效力证明
学校内部合同的效力证明文件需经过合同管理部门依法签署,并加盖公章,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三)合同例外情况
在紧急、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学校利益,必须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应当由主管领导或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及时报告法律等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为我校学校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学校 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 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合同操作,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程序,保障学校合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涉及经费、物资、工程、劳务、人才引进等各类合同交易活动。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贯彻合同订立自愿、平等、有约束力原则,树立和践行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商业道德。

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应当坚持承诺必须兑现、责任必须担当原则,要求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合同管理应当尊重合同的平等意志和保护合同的履行权益,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过程进行严格管理,防范合同违法风险。

第六条学校合同应当注重社会责任,提倡合作共赢,确保合同的履行达到双赢目标。

第七条校领导是学校合同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最终责任。

第八条学校合同管理应当遵守公开办事、公开招标等相关规定,保证合同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九条学校合同签订应当严格依法、合规、合约的原则,通过正规合同的书面形式完成。

第十条学校合同签订应当遵循甲方和乙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严禁以恶意设置的不合理规定限制对方权益,确保合同签订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第十一条学校合同签订应当遵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原则,实行合同的多元化签订方式,提高合同签订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二条学校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和证照,甲方应当核实乙方提供的资质和证照,严格审查甲方身份和资格,确保甲方资质合格。

第十三条学校合同签订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和合同风险防范,完整地揭示交易双。

安徽省教育厅合同管理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合同管理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合同管理办法1.2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1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1 厂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1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2 租金及支付方式:4.2.1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

4.2.2 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按年支付。

4.2.3 每期租金应在租赁期开始前_________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5.1 押金:5.1.1 押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

5.1.2 押金应在签订本合同的_________日内支付给甲方。

5.1.3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厂所交还甲方,甲方在核实无损坏后_________日内退还押金。

6.1 厂所用途:6.1.1 乙方租赁厂所的用途为_________。

6.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厂所用途。

7.1 设备及设施:7.1.1 厂所内的设备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7.1.2 设备及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保持设备及设施的正常运转。

8.1 维修与保养:8.1.1 乙方应定期对厂所及其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与保养。

8.1.2 厂所出现的非乙方责任的维修问题,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修理。

9.1 违约责任:9.1.1 甲方或乙方如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1.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

10.1 合同终止条件:10.1.1 租赁期满自动终止合同,若乙方继续使用厂所,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

义务教育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与外部单位、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履行及时、变更合理、解除合法。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等进行审查,确保对方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完整、明确,符合学校利益。

第六条合同签订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进行,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条款,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违约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合同纠纷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无法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六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六条合同档案应当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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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教育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我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按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局机关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

禁止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局内设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承办股室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相关领导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根据相关领导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六)负责合同的履行;(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

签订合同前应当经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局党组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

承办股室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

承办股室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

合同签订前,承办股室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股室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

合同由分管领导或局长签字。

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需持局长的书面授权书。

签字后由办公室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审查批准第十条、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一)标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二)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十二条、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股室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合同原则上由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按合同审批权限报局长或党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股室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七条、承办股室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后,承办股室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股室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一)出现不可抗力;(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条、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承办股室应当及时向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单位有关领导审阅。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我局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纠纷处理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股室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可能对我局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股室应及时向局领导或领导班子做书面报告,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我局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4、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九条、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股室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三十条、条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股室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放弃属于我局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我局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股室及相关单位收执,各股室及相关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三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

第七章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我局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领导、局长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第三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股室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办公室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三)各种批文(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章合同监督与责任第三十九条、我局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我局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室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局党组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股室未报送的;(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承办股室、合同审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单位利益的;(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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