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设施设备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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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房地产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工程全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房地产工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不得遗漏、损坏、伪造、篡改档案。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反映工程的真实面貌。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4. 利用性原则:便于档案的查询、利用和交流。

5. 保密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房地产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房地产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3. 负责房地产工程档案的鉴定、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4. 负责房地产工程档案的保密工作。

5. 负责房地产工程档案的培训、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六条各级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负责房地产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2.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3.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目、归档等规范进行整理。

2. 档案整理应保证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3. 档案整理应便于查询、利用和保管。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选择适宜的档案保管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

2. 档案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

房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房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房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房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房管中心档案安全、完整和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本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房管中心所有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文件、合同、卷宗、资料等各类档案。

三、档案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收集整理原则:对房管中心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分类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完备性。

3. 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机密法律法规,保护档案的秘密性,做到档案管理工作不泄密,不外流。

4. 利用原则:充分利用档案资源,为房管中心的决策、研究、宣传、文化建设等工作提供支持。

5. 存档原则:按照规定的存档期限、存档形式和存放环境,合理、安全地存放档案,维护档案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四、档案管理职责1. 房管中心领导: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和指导,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检索、借阅等各项工作。

3. 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符合规定。

4. 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好档案,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房管中心各部门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产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档案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3. 档案归档:按照规定的存档期限和存档形式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同时做好档案存档目录的编制。

4. 档案检索:在需要时对归档的档案进行检索,提供给有权使用的人员进行查阅。

5. 档案借阅:对需要借阅档案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建立借阅档案的登记记录。

6. 档案移交:当需要将档案移交给其他部门或单位时,进行相应的移交手续和登记记录。

七、档案管理措施1. 建立档案管理档案库房:为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好性,房管中心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提供合适的存储环境和设施。

房地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所有涉及项目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集中统一: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便于利用:确保档案资料便于查阅和利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四)安全保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档案资料的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鉴定、销毁等工作;(三)负责档案资料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四)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教育;(五)对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一)项目开发、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二)项目验收、评估、审计、整改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三)公司内部会议、活动、培训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四)公司对外合作、交流、宣传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档案归档要求:(一)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档案标准;(二)档案资料应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有序性;(三)档案资料归档前,应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档案质量。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档案库房;(二)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类别、年代、项目等进行分类存放;(三)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展,房地产档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房地产业务的有效运营,建立一个合理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变得非常必要。

本文将介绍一套完整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旨在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确保房地产档案的保存、整理和检索的准确性与权威性。

一、档案管理职责与机构设置在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中,首要的是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与机构设置。

建议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该部门直接向高层管理层汇报,并与各部门紧密合作,确保各类档案的及时收集、归档和维护。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负责以下职责:1. 管理所有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档案,确保档案存储安全;2. 制定并实施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档案管理责任;3. 监督并指导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操作规范;4. 组织档案的整理、归档和检索工作;5. 定期更新档案管理规定,并进行培训和宣传。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房地产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档案管理制度中应明确档案的收集范围和流程。

首先,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各部门紧密配合,明确各个环节的档案产生并记录下来。

例如,房地产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产权证书以及相关税务文件等都应纳入档案管理范围。

其次,档案管理部门要制定档案整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

档案整理包括整理文件、编号、归类等工作。

建议采用电子化管理系统,以提高整理的效率,并确保档案的易于检索和保密性。

三、档案的保存与归档档案的保存与归档是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这一部分中,应明确档案保存的原则和相关的流程。

首先,档案管理部门要制定档案保存的期限和标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经营需要,不同类别的档案保存期限有所不同。

例如,住宅买卖合同的保存期限应为20年,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保存期限应为50年。

其次,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的归档工作的规范、有序。

档案应按照文件类型、时间顺序以及地区等因素进行分类。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地[2007]24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地[2007]24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地[2007]2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档案)是指在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各单位)房地产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以权属档案管理为核心,遵循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类归档、多套分存、授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协调与地方政府档案业务部门的关系。

房地产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资料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中产生的各类房地产资料档案。

第三条房地产资料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归档及时,完整准确;(三)安全保管,便于利用;(四)依法保护,确保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单位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房地产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三)负责房地产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四)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档案意识;(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和更新。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房地产资料档案收集范围:(一)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二)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等权属证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房屋销售、租赁等相关文件;(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材料应按照时间顺序、内容性质、项目类别等进行分类;(二)档案材料应填写规范,标签清晰;(三)档案材料应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四)档案材料应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同步管理。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虫、防霉;(二)档案柜架应按档案类别、编号摆放整齐;(三)档案材料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丢失等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二)档案利用者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拍照、摘抄档案;(三)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必要的档案查询服务,确保档案利用效率。

房地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房地产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借阅、使用等工作流程,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公司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档案资料;2. 项目开发、销售、售后等环节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3. 公司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档案资料;4. 公司各部门、项目组产生的各类工作总结、报告、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

三、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1. 公司设立档案室,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2. 档案室设负责人一名,负责档案室全面工作,并指定专兼职档案员若干名,协助档案室负责人开展档案管理工作;3. 公司各部门、项目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档案室报送档案资料。

四、档案收集与归档1. 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全面、准确、可靠;2. 档案收集范围包括: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3. 档案收集方式:各部门、项目组应按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准确地收集档案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档案室;4. 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类别、项目、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有序、规范。

五、档案保管与使用1. 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防潮、防霉、防虫、防鼠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2.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计等;3. 档案借阅应遵循以下规定:(1)借阅人应向档案室提出书面借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借阅;(2)借阅人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涂改、损坏、丢失;(3)借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资料;4. 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清点、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遵循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登记、鉴定,确认无误后方可销毁;3. 档案销毁方式:应采用焚烧、粉碎等方法,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彻底销毁。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水平,落实档案的审批、利用、保管和销毁等各项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档案。

三、档案管理组织架构1.设置档案管理部门,其职责由公司领导指定,并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

2.明确档案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流程。

四、档案管理原则1.规范管理:依法、规范、科学地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2.保密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3.合规性:建立并执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便捷性:确保档案查询、利用的便捷性和及时性,为管理部门提供准确、齐全、快捷的档案查询服务。

5.责任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义务。

五、档案管理内容1.档案保存:按照管理要求,对所有房地产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档案利用:对需要使用的档案材料,提供准确、齐全、及时的服务。

3.档案借阅: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明确借阅手续,杜绝违规操作。

4.档案销毁:对于已经达到销毁标准的房地产档案,进行及时销毁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5.档案迁移:根据公司需要,对需要迁移的房地产档案进行规范操作。

6.档案安全:建立档案保管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录入:所有房地产档案的录入应符合规定,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录入工作。

2.档案整理:对录入的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按照规范进行整理工作。

3.档案归档: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分门别类,建立档案目录。

4.档案存储:建立符合规定的档案存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5.档案保管:对于涉密档案,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

6.档案利用:对需要利用的档案,根据规定进行借阅和利用。

7.档案销毁:对于已经达到销毁标准的档案,建立销毁程序,进行及时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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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设施设备档案管
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2.1 设施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
对设施设备技术资料进行控制,确保设施设备的可追溯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辖物业内设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工程技术部办公室负责对技术资料建档并进行管理和控制。

3..2 工程技术部文员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登记、存档、保管、使用、分发、借用、作废等具体工作。

3..3 各管理处负责本管理处所辖物业设施设备的资料管理。

4 操作步骤
4.1 技术资料的收集
4.1.1 新购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
4.1.1.1 新购设备进行开箱验收时,工程技术部文员负责收集设备随带的技术资料。

4.1.1.2 设备技术资料的原件应交工程技术部办公室归档保存。

如使用部门需要技术资料,工程技术部档案员可对其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提供给使用部门。

4.1.1.3 复印份数及分发情况必须如实记录。

4.1.2 新管理小区技术资料的收集
公司新接管小区的技术资料由接管验收小组负责与开发商进行交接。

接管验收完毕后,接管验收小组负责将技术资料(包括各种图纸、设备资料等)交工程技术部归档保管。

小区可保留备份件或复印件。

4.1.3 其他技术资料的收集
4.1.3.1 工程技术部文员平时应注意收集国家、地方或有关部门发布的与设备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1.3.2 工程技术部文员平时应注意收集有关设备及设备厂家的最新技
术资
料。

4.2 技术资料的存档
4.2.1 技术资料归档保存前须经工程技术部经理审批。

4.2.2 工程技术部文员负责对技术资料进行编号。

4.2.3 工程技术部文员应建立“技术资料登记表”,记录该资料的名称、编号、来源、原件保存部门、副件、复印份数及复印件保存部门等。

4.3 技术资料的使用
4.3.1 技术资料如有分发需要,应由工程技术部经理确定分发范围,核定分发数额。

由文员进行复印,核对无误后并进行分发,同时填制“技术资料发放表”。

4.3.2 公司员工需要查阅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必须出示部门负责人的批条,并经工程技术部经理同意。

4.4 技术资料的作废
4.4.1 符合作废条件的技术资料应予以处理
以下情况技术资料要进行作废处理:
a) 该技术资料与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种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严重抵触,或被其明令禁止;
b) 已被淘汰的设备的技术资料;
C) 因本身存在较大错误,被原发布单位用新的资料予以替代的技术
资料。

4.4.2 技术资料作废须由文员上报工程技术部经理批准。

4.4.3 已经发放的技术资料由工程技术部办公室按“技术资料发放表”
限期三
日收回。

4.4.4 所有作废的技术资料必须加盖“作废”章,同时填写“作废技术
资料处理记录表”,并由工程技术部经理批准后定期统一销毁。

4.4.5 因任何目的需要保留的作废文件,须经工程技术部经理批准后,
加盖“保留”章后方可保留。

5 记录
技术资料发放表
技术资料登记表
作废技术资料处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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