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用版
放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放炮作业安全操作章程1. 爆破作业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得到其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2. 爆破人员必须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爆破证)者担任,无证者不得担任爆破工作。
3.在放炮点的二百米距离处树明显标志牌,定出放炮的时间,并派员做好警戒工作。
4. 放炮信号:放炮前吹哨子三次,事先应在四周布置警戒(其范围须规定距爆炸地点二百公尺以外),注意来往人及车辆的安全。
5. 放炮人在点炮前须选择好安全地点(安全棚),放炮时应记清点炮与爆炸数目,待全部爆炸后,方得解除警戒,开放通行。
6. 打炮眼时,应该先检查锤柄是否松动,使锤时须站在掌钎人侧面,严禁对面使锤,工作中切忌与他人谈话.以免分散注意力,致使滑锤伤人。
7. 岩石经爆炸后,应将未脱落的松动部份用撬棍或大锤敲落。
8. 如发觉点炮与爆炸不符,不得急于查看,以免发生危险,必须待其他炮全部爆炸二十分钟后由点炮人谨慎前往检查原因,如确认未炸的炮不致爆炸后,方可解除警戒。
9. 凡未爆炸的炮眼不得用任何工具掏取当中的炸药及雷管,亦不得重装炸药于已放过而未炸开的炮眼内,应在距离原眼三十公分(人工打眼)或六十公分(机械打眼)处重打炮眼。
10. 装药入眼后须用木棒或竹管轻轻捣实,不可使用铁棍或钢钎,以防走火,封炮眼的土须干燥。
11. 各种引线必须事先试验其燃烧速度,以此计算每炮必须引线的长度,引线宜长不宜短,务使点炮工人有充分时间避到安全地点,引线须有石块压牢。
12. 装炸药时禁止吸烟,完毕后须先将药箱及现场料具移放安全地点,并使全体员工远离危险区域后,方可用火绳或纸煤点炮,数目不可太多,以一个人能照顾到为度。
13. 引针以用竹签或竹筷为宜,如用铁钎,须事先插入土内或浸入水中,用时以布拭干。
14. 不准用铁钎插人雷管孔内,雷管与引线联接须用特制钳夹,切不可用牙齿咬紧,亦不可用力敲压。
15. 不知性质的炸药,须试验后方准使用。
16. 领用炸药或雷管应派专人办理,行动力求秘密谨慎,途中不得逗留或休息,并应小心轻放,严格防范碰撞,禁止吸烟及接近灯火,雷管不许放入衣装,并不准同炸药电池等混在一点。
放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放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炮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放炮作业,包括矿山爆破、建筑拆除、地质勘探等。
第三条所有从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
第四条所有从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持有相应的放炮作业证书。
第五条放炮作业必须在专门的指定区域进行,禁止在未批准区域进行放炮。
第六条放炮作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禁止在夜间进行放炮。
第七条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
第八条放炮作业前,必须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确保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放炮作业必须遵循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原则,禁止任何违规行为。
第二章放炮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十条放炮作业前,必须设立专门的放炮指挥部,并由专人负责指挥和协调。
第十一条放炮作业前,必须在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警戒线和标志牌,禁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放炮作业前,必须对放炮区域进行清理,确保没有杂物和障碍物。
第十三条放炮作业前,必须对放炮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可燃、易爆、有毒或其他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放炮作业前,必须检查和测试所有放炮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放炮作业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放炮作业前,必须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商,制定相应的协作方案,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放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时间计划、人员安排、设备调配等。
第三章放炮作业的安全操作第十八条放炮作业中,必须保证安全第一,禁止任何违章操作。
第十九条放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禁止任何超负荷和超时作业。
第二十条放炮作业中,必须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放炮作业中,必须使用合适的安全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第二十二条放炮作业中,必须对炮点周围区域进行封闭和限制,确保有序疏散。
放炮技术操作规程

放炮技术操作规程放炮技术操作规程是指对于进行炸药爆破作业的人员,规定了操作规程,以确保作业安全、顺利完成的文书。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放炮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矿山、建筑等领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的人员。
二、工作流程1.筹备阶段1.1进行现场勘探,确定炸药爆破范围和边界。
1.2制定作业计划,确定爆破方式、时间、装药量、安全保护措施等。
1.3安排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操作流程,掌握应急处理技能。
2.准备阶段2.1清理爆破区域,对场地进行清扫和检查。
2.2检查装药设备,确保装置正常。
2.3检查炸药、雷管等物品的库存和质量。
2.4开始进行装药,注意安全措施。
3.爆破阶段3.1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炸药添加是否完整。
3.2设置引爆装置,检查线路是否牢固和正确连接,开启安全开关。
3.3现场人员按照要求撤离到安全距离。
3.4进行爆破作业,观察炸药爆炸效果。
4.清理阶段4.1现场人员在确认安全后,返回现场进行清理。
4.2清理残留的爆破物品,存放到指定位置。
4.3检查场地和设备,确认无隐患后结束作业。
三、安全措施1.禁止吸烟、火种、易爆物品靠近爆破区域。
2.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护目镜、防尘口罩等防护设备。
3.禁止将炮管深入孔眼。
4.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撤离程序,确保人员安全。
5.检查干电池电压,防止爆破信号无法传输。
6.现场安放告示牌和警示标志。
四、注意事项1.炸药爆破是一项危险的操作,必须遵循操作程序、安全规定。
2.必须考虑周围环境、管线、建筑物等因素,确保爆破不影响其它设施。
3.作业完成后及时对设施和装置进行清理和维护。
4.未经过规定程序的人员严禁进入爆破区域。
本文介绍的是放炮技术操作规程,通过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的介绍,可以让从事炸药爆破作业的人员更好地掌握和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和顺利完成。
采煤工作面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采煤工作面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采煤工作面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工作准备1.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打眼放炮说明书中的规定领用当班所需电雷管和煤矿许用安全炸药,分别装入专用木箱并立即加锁。
2.检查整理当班应使用的放炮器、放炮线、试验放炮器的充电可靠性和放炮线的导通性、检查竹(木)炮棍的完好情况。
3.准备好当班应用的炮泥4.检查采煤工作面的通风瓦斯情况,查看上下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核实炮眼参数(位置、角度、深度)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发现异常时,有责任要求打眼工和班组长予以补救完善。
5、在安全地点装配好当次爆破所需引药。
引药内的起爆雷管只能从药卷的顶端即用木棍所扎的孔内插入,严禁将雷管直接插入,装配好的雷管脚线应当缠绕,并扭结短路。
6.检查回采工作面上的支护情况,特别注意督促支护工搞好采区密集支柱,上下安全出口的超前支护和通煤壁处的加固支护。
7.放炮前,由班组长落实通知附近掘进或其他作业人员的撤退并站好上下安全出口的岗哨。
8.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工随身携带。
(一)装药放炮1.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如无法清理干净,应先装填0.1m深的底泥阻隔煤粉。
如炮眼内有淋水、透水迹象,应立即停止装药,请示班组长或跟班领导处理。
2.每次装药时均用一只手理扶雷管脚线,另一只手用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内,药卷接触即可,严禁用重力撞捣。
3.炮眼深度小于O.6m时禁止装药放炮。
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眼深的1/2,其余部分用炮泥填满,严禁放明炮和糊炮。
4.采用串联法联线。
5.在整个放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换行]守“三人放炮制”和“一炮三检制”的基本制度。
不能保证实现本规定时,放炮工有权停止装药放炮。
6.只有确认采面及附近作业碛头的人员已完全撤离到安全地点,瓦斯没有超限,警戒已经设好之后,才允许联结母线。
7.在母线接上放炮器桩头和插入钥匙前,放炮工还应当发出放炮的警号(用口哨或喊话)。
通电后无论是否响炮,均应立即拔出钥匙,拆下母线并扭结短路。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第1篇放炮工操作规程(一)、放炮前的准备与检查1、检查周围气体情况,对有害气体大的地点经安瓦员检查正常后,才可放炮;2、检查炮孔及炮线情况,炮孔中的炸药是否落下来,以免炸坏支架,检查炮线是否被击断;3、连接炮线时必须有人陪同,以免放顶面气体伤人。
(二)、放炮时的检查1、检查工作面是否还有工作人员;2、做好各出口的警戒工作;3、将连好的炮线拉至150米以后,方可放炮;4、放炮时要连声大喊三次“放炮了”,确保人员已完全退出后方可放炮;5、对没有放响的大炮必须有人陪同一起检查故障原因。
(三)、放炮后的检查1、放炮后15分钟后,经检查气体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2、放炮后收拾好放炮母线,将放炮器钥匙拔掉,并随身携带。
3、将剩余的雷管放入雷管箱并上锁。
将剩余的炸药先放入炸药箱并上锁,下班后将雷箱与多余的炸药清还。
4、认真填写记录本。
(四)、注意事项1、放炮工必须持证作业。
2、放炮工必须经过定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
3、放炮工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
4、掌握有关瞎炮,短路,断路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5、了解炸药的爆发,爆发速度,殉炸和殉爆的距离,炸药的安全度,炸药的爆力和程度等基本知识。
(五)、收尾工作1、收好剩余火工品,下班时及时清退。
2、带好放炮专用工具如钥匙、放炮器等,严禁丢失。
3、现场向下一个班的放炮员交待清楚当班放炮过程中和放炮后遗留的问题。
第2篇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雷管必须实行分装分运,分别放入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上锁),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亲自监督下进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上下井。
4、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入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第1篇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第1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
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局、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第5条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在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及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在岩巷掘进或延深井筒时,无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瓦斯的煤、岩层10米以外。
在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应适当加长这个距离。
如果工作面中发现瓦斯时,则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第一段用瞬发电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厂家生产和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7条在发出使用电雷管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8条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10条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条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放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放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前言为了保障人员安全、保护设施、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同时,各单位对参加放炮作业人员进行科学教育,必须全面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在放炮作业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切实做到安全第一,严格按技术规范操作。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矿山、隧道、道路、水利、建筑等各类工程中的炮孔钻设备、炮孔标定、炮孔装药、炮孔沉底、炮眼钻泥、除钩等炮孔工程作业中的安全管理。
3、要求3.1 教育(1)全体参加放炮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操作人员考核后方可上岗。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炸药应用和安全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放炮作业的清点、检查、整改和评议。
(3)项目部负责人要知道炸药类型、性质和数量,以及使用范围、方式和存放管理地点。
并开展定期单位安全检查。
3.2 环境(1)炮孔开挖要避免对周围建筑、交通道路、河道和水库等造成损害。
(2)保证炮孔开挖现场的通风条件,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引起中毒和爆炸事故。
(3)制定相应措施,防止炸药在储存、运输、倒换、装填、沉底等过程中发生犯罪或意外事故。
3.3 装药(1)严禁在炮孔内混入其它杂物,保证炸药完整,装药必须牢固紧实,确保炮孔内装药质量的要求。
(2)禁止在高风险的地方使用导火线点燃,使用电火花或雷管进行放炮。
3.4 排爆(1)爆炸之前,要派人检查炮孔及炸药数量是否有误,检查所用点火器具是否可靠,以及周围是否有人和动物等存在。
(2)有备灭火器的投入现场和注重现场救护安排,提高现场救援能力。
(3)爆炸后做好现场收拾工作,确保所开炮孔符合要求,消失山体安全。
4、事故应急(1)在炸药事件中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分散人员并迅速撤离。
(2)通知救护车,召集矿用救护车,并立即抢救伤员。
(3)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报告,并录像或照片,搜集证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5、总结放炮作业是危险性很大的工程活动,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
在放炮作业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规程的各项规定进行防范和操作,特别要注意现场人员的安全。
放炮工操作规程

放炮工操作规程
一、根据炮眼位的分布及岩石层节理的不同和变化决定装药量。
二、加工起爆药包须用木竹锥扎孔,其深度为药包的三分之一,有水须和防水套。
装药时应收取能穴一头向眼底,起爆药包应装在最后,用木棍轻轻将药包抵紧后方可填充堵塞物。
三、使用毫秒雷管炮头,用1发火雷炮头起爆。
四、出现瞎炮应轻轻掏出堵塞物后再掏出雷管及药包,取出的雷管不许再用与剩下的火工品交回库房集中保管。
五、点炮前要检查机具、设施等是否在安全距离,所有进出口是否有专人警戒甘拜下风方可点炮,撤离工作面要吹口哨或设标志以示警告。
六、点炮必须用导火线、信号线(点火线)的长度不得超过起爆导火线的三分之一。
七、工作面用剩的火工品必须交回库集中保管,违者一次罚款300元,每二次开除。
工作面丢漏火工品扣当班人员300元,私拿、私藏火工品扣当事人当月工资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立柱砂石厂
二OO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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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291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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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雷管必须实行分装分运,分别放入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上锁),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亲自监督下进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上下井。
4、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入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
随身携带。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5、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炸药。
不能使用的炸药必须交回炸药库。
使用煤矿许用延期电雷管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7、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进行。
严禁坐在炸药箱或雷管箱上装配爆破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以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8、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紧密接触。
装药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
掘进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9、每个炮眼封泥应用两个水炮泥封孔,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采用粘土封满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装药、放炮:
〈1〉迎头有空顶空帮,永久支护未支护到迎头时;
〈2〉在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1%时;
〈3〉在放炮地点附近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杂物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的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5〉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有上述情况之一时,班队长组织人员及时处理,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放炮。
11、所有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严禁出现明接头,相邻两接头必须错150mm以上,并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实。
12、放炮母线吊挂于巷道中间距顶板200~500mm悬空,且要吊挂整齐。
1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4、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装药、做引药、放炮工作只能由放炮员一人担任,联线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队长
配合放炮员进行。
15、放炮前,放炮员必须仔细检查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可靠无短路、接头用绝缘胶布包扎好以后,最后离开工作面。
待站岗截人工作落实到位后,班队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16、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和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以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查出拒爆原因。
1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队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
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拒爆眼至少0.3m处另打同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残爆的炮眼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残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残爆无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