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技术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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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深基坑工程技术管理导则

第一条基坑安全等级应根据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深基坑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基坑坡底与既有邻近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的基底水平距离为相邻基底高差1.5倍(软土场地为3倍)以内的深基坑;

2、距基坑坡顶1倍(软土场地为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严格保护及控制变形的建(构)筑物、地面环境和设施、地下管线的深基坑;

3、最大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米(软土场地为8米)的深基坑。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其安全等级可定为三级。

1、土质较好的场地开挖深度小于7.0m;

2、距基坑坡顶2倍(软土场地为3倍)开挖深度范围无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和地下管线。

第三条不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深基坑可定为二级。

第四条在老城区、老旧小区、人员密集闹市区域、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应提高一个安全等级。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相邻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结构情况及基础埋深等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时,深基坑设计时按最不利考虑,应提高一个安全等级。

第五条对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大于3m,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应判定为深基坑,深度小于3m的基坑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周边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1、坡顶面以下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软土层或厚度超过3m的

松散填土层;

2、符合第一条1、2款的任意一条。

第六条工程前期周边环境专项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延展不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调查对象包括建(构)筑物(距离、基础形式及埋深)、道路、地下管线(位置、材质、管径)、地下设施等,当有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应对其支护及基础情况进行调查。

第七条勘察报告中应明确以下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内容:

1、提供土体的抗剪强度指标、压缩模量、渗透系数、承压水水位等基坑支护设计参数。

2、查明填土特性、粘土的膨胀性、软土的状态。

3、对地下水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变化特征、承压性、产生管涌、流砂、流土的可能性等应作出具体评价。当基坑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截水等),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第八条基坑支护设计计算参数选取时,土的粘聚力(c)取值,应根据土的特性、基坑深度和基坑使用期限长短,在勘察确定的标准值的基础上,乘以小于1的折减系数。当勘察报告提供的膨胀土层的粘聚力(c)为直剪试验指标时,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应乘以不大于0.7的折减系数,且原状粘性土的c值设计值不宜大于60kPa。

第九条基坑支护设计计算时,基坑坡顶附加均布荷载值不得小于20KN/m2。

第十条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0米,或土质为软土、松散填土、强风化泥质砂岩的深基坑严禁采用单一土钉墙支护。一级基坑应当优先采用内支撑支护形式。

第十一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其施工或使用跨越多雨季节(7∽9月)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支护形式必须采用内支撑;

2、围护桩桩间土防护应采用砖砌拱墙等可靠挡土措施;

3、应对基坑周边雨污水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对堵塞、渗漏处进行修复或对管网进行改造,确保排水畅通;

4、对基坑支护的排水、泄水系统进行检查,确保畅通;

5、应组织专家对基坑雨季安全性进行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二条基坑深度应从坡顶标高计算,距坡顶2倍坑深范围内地面高于坡顶的,应折算成土层厚度后计入基坑深度。如采取坡顶清表减小坑深,清表范围应从坡顶向外大于2倍坑深,并应经专家组认可。

第十三条邻近同一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坑同时或先后施工时,确定基坑安全等级及基坑支护设计计算时应考虑叠加效应的影响。

第十四条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应考虑围护结构施工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如果对基坑周边土体进行注浆加固,应在深基坑开挖前完成。

如果基坑加固需要采用注浆的方法,应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注浆对基坑支护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坑内斜撑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留土刻槽开挖。斜撑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挖其下方土体。斜撑下支座应布设变形监测点。斜撑必须采取顶紧措施,当基坑紧邻老旧住宅、人员密集区域等需要严格控制变形时应施加预应力。

第十七条钢围檩与围护桩(墙)之间出现空隙时,必须用细石混凝土填实。钢支撑与围檩节点处,型钢构件的翼缘和腹板应加焊加劲板,且支撑应垂直接触处的承载面。钢围檩接头应全断面焊接或采取加焊缀板等措施,确保满足接头等强度要求,并进行相应检测。

第十八条内支撑结构拆换撑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并经设计认

可,利用主体结构拆换撑时需考虑主体结构的承载能力。拆换撑方案中应包含支撑杆件的拆除工艺、拆除时间和顺序以及对围护结构、周边环境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锚杆必须分层进行抗拔试验,合格方可开挖下一层土。普通锚杆施工必须采取二次高压注浆工艺。

第二十条围护桩桩间土为填土且厚度大于2m时,宜采用桩间拱墙挡土。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明确的区域及荷载值堆载或行车。如需在设计明确的范围以外堆载或行驶重型车辆,应由施工总包单位验算后制定专项方案,明确荷载值和范围,并经基坑设计单位同意,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场地平整或基坑开挖的弃土应及时外运。如在场地内堆土,弃土应置于距基坑坡顶两倍坑深以外,弃土堆高不得大于2米。

第二十二条当基坑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总深度的2/3时,进入安全使用期,如采取盆式开挖,周边留土平台顶宽度应大于一倍基坑深度。

超大面积的深基坑宜分区围护和施工,以降低工程风险和环境风险。

第二十三条对深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进行变形监测,且建筑物四周均应布设监测点。

第二十四条基坑监测预警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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