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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鸿凯、张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史鸿凯、张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9【案件字号】(2019)辽01民终135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庆利冯立波孔祥政【审理法官】王庆利冯立波孔祥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史鸿凯;张劲松;吴云芳;辽阳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史鸿凯张劲松吴云芳辽阳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史鸿凯张劲松吴云芳【当事人-公司】辽阳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洪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李孝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吴楠楠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张俊杰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洪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李孝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吴楠楠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张俊杰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洪娇李孝娇吴楠楠张俊杰【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史鸿凯;辽阳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劲松;吴云芳【本院观点】吴云芳、张劲松对涉案的借款发生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借款的出借人主体身份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新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吴云芳、张劲松对涉案的借款发生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借款的出借人主体身份认定问题。
史鸿凯主张涉案借款系史鸿凯本人出借;吴云芳、张劲松、天福公司均主张涉案借款系天福公司出借,与史鸿凯无关。
经查,涉案的借条记载的出借人为“史鸿凯",约定记载明确。
一审期间,天福公司参加诉讼主张本案涉及资金系天福公司所有,涉案借款的出借主体为天福公司。
邓忠明、沈阳欧施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忠明、沈阳欧施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5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梦思刘风霞董菁【审理法官】郝梦思刘风霞董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忠明;沈阳欧施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邓忠明沈阳欧施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邓忠明【当事人-公司】沈阳欧施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锦辽宁翼展律师事务所;刘晶莹辽宁翼展律师事务所;王凡辽宁沈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锦辽宁翼展律师事务所刘晶莹辽宁翼展律师事务所王凡辽宁沈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锦刘晶莹王凡【代理律所】辽宁翼展律师事务所辽宁沈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邓忠明【被告】沈阳欧施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根据一审庭审陈述,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前曾劝说上诉人离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后因经济补偿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结合上述事实,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显示,上诉人累计工作年限不足10年,其主张工作超过10年的依据不足。
另,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其又主张被上诉人单位规定员工工作8年享受10天休假,对此被上诉人予以否认,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街道办事处与赵春阳强制拆除行为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街道办事处与赵春阳强制拆除行为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4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宇声沈虹翟鸣飞【审理法官】张宇声沈虹翟鸣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街道办事处;赵春阳【当事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街道办事处赵春阳【当事人-个人】赵春阳【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孙智强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孙智强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雪孙智强【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街道办事处【被告】赵春阳【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法院认证正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良竺、沈阳市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良竺、沈阳市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96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良竺;沈阳市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当事人】李良竺沈阳市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当事人-个人】李良竺【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曲惠林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吕佳琪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惠林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吕佳琪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惠林吕佳琪【代理律所】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良竺【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及延时加班费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不可抗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关于原告发放工资情况,原告在庭审中称“2010年10月开始是900元/月,2011年1月开始是1100元/月,2013年11月是1300元/月,2017年10月开始是1500元/月直至2020年5月。
”关于第5项请求,原告主张“2010年6月以前我打不出来我的工资明细表,所以以前的我放弃,我根据有据可查,支付2010年7月至2020年5月未执行的国家工资调整机制上调工资差价,给我补差价并1.5倍补偿。
”经查,2010年7月1日沈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00元调整为900元;2011年7月1日沈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2013年7月1日沈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及延时加班费的问题。
赵亨、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务段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亨、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务段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0【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52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静石瑷丹郝梦思【审理法官】赵明静石瑷丹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亨;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务段【当事人】赵亨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务段【当事人-个人】赵亨【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务段【代理律师/律所】马扬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孙向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扬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孙向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扬孙向芳【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亨【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务段【本院观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供对本案有实质影响的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王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王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1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洪淳赵楠楠孙硕【审理法官】洪淳赵楠楠孙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王某1;王某2;曹某1;曹某2;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当事人】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王某1王某2曹某1曹某2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当事人-个人】王某1王某2曹某1曹某2【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市政公用局【代理律师/律所】陈爽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孙微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程鲁豫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崔巍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金巍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爽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孙微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程鲁豫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崔巍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金巍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爽孙微程鲁豫崔巍金巍【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被告】沈阳市市政公用局【本院观点】王某1、王某2、曹某1、曹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及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均予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法定代理管辖法定代理人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申请撤回上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某1、王某2、曹某1、曹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及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均予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柴守全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柴守全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鹏唱英梅王继东【审理法官】杨晓鹏唱英梅王继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柴守全;卢景芬;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场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柴守全卢景芬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场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柴守全卢景芬【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场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吕佳怡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杜丽娜辽宁玄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佳怡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杜丽娜辽宁玄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佳怡杜丽娜【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玄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场街道办事处【被告】柴守全;卢景芬【本院观点】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以评估数额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以评估数额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经审查,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未按约定履行该协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按协议给付补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姜英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马路湾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英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马路湾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2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吴锡【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吴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英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马路湾派出所【当事人】姜英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马路湾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姜英杰【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马路湾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猛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孙丽丽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猛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孙丽丽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猛孙丽丽【代理律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姜英杰【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马路湾派出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被上诉人马路湾派出所为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对姜英杰报警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管辖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对证据的认证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被上诉人马路湾派出所为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对姜英杰报警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原审判决已经清楚论述了马路湾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治安行政管理职责,并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姜英杰提出一审判决应当认定案外人刘XX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因该部分殴打事实是否存在的认定属于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时认定的事实范围,在本案的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进行违法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上诉人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内通过认可的41家律师事务所目录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内通过认可的41家律
师事务所目录
以上是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通过认可的41家律师事务所的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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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律师事务所在各自的领域内都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专业素养。
无论是商业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保护还是海外投资等,
这些律师事务所都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他们致力于为客户
提供高效、准确和全面的法律服务。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这些律师
事务所将会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在维护法制建设和促进社会进步
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舞台上,他们都将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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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37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鑫朱闻天丁广昱【审理法官】金鑫朱闻天丁广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昆【当事人】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昆【当事人-个人】张昆【当事人-公司】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尚玲欣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张海英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王婷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尚玲欣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张海英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王婷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尚玲欣张海英王婷【代理律所】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昆【本院观点】上诉人天汇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昆签订的《房屋认购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1 06:57:13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1民终3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玲欣,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昆,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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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律师事务所比较好的
沈阳市作为中国东北重要的经济文化中心,拥有众多优秀的律师事务所。
其中,无论是在专业能力、服务水平还是口碑上都颇具声望的律师事务所更是
层出不穷。
以下便是沈阳市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
一、沈阳市江南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江南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现有律师70余人,其中法律硕士、博士、高级律师、特聘律师、国家法援律师、海外留学归国律师等具有高级专
业资格的专业律师达40余人。
江南律师事务所曾经被评为辽宁省法律服务诚信示范机构、沈阳市律师事务所诚信创建示范单位、全国公证服务旗舰机构,并
于2014年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江南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包括:合同纠纷、民事赔偿、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公司合并、破产、犯罪辩护、刑事申诉复议等各类法律事务。
江南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们拥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素养高、业务水平优秀,得到了
客户们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二、沈阳市成都商会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成都商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其业务范围涉及了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等多个领域。
目前,成都商会律师事务所有正、副律师I类共20名,办公面积600多平米。
成都商会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是合同纠纷、股权转让、与政府机关合作以及企业重组重组等。
多年来,成都商会律师事务所在诉讼和仲裁中所取得的显著成绩,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广泛信任,同时也获得了许多殊荣。
三、沈阳雍华律师事务所
沈阳雍华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5年,是一个专业化、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
雍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覆盖了诉讼、仲裁、涉外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以及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多个领域,是一批专注于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创新的法律服务的业内领军者。
雍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涉及众多领域,涵盖成员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公共机构等。
公司的客户涉及房地产、物流、能源、汽车、医疗、金融等多个行业,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也逐步实现了专业化、多元化、综合化。
四、沈阳市辽宁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辽宁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自成立以来,一直担负着为社会
提供高质量、高效率法律服务的使命。
该所的律师们拥有专业知识、敬业精神
和高素质,以客户为中心,忠于职业,诚信为本,真正体现了专业技术与道德
修养相结合的优秀水平。
沈阳市辽宁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领域非常广泛,主要业务包括民事和经济合
同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外商投资和争议、知识产权保护等等。
他们还
拥有与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可以在较高的水平上为海外客户提供专业
的法律服务。
五、沈阳市富民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富民律师事务所在办公地点设在沈阳市东北三环路,拥有一支经验
丰富的律师团队,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是该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优势。
富民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民事诉讼、刑事辩护、仲裁和调解等。
他们坚持“以人为本,诚信守法”的服务理念,一直以高品质、个性化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市场的认可。
总之,沈阳市拥有众多优秀的律师事务所。
他们在不同领域都展现了很高的业务素质和高端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秀的法律服务。
无论是在律师师资、律师服务质量还是案件效果上,都值得客户的信任和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