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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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人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其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并遭受精神损害,此时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那么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相信很多人对这方面知识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跟我一起看看吧。

一、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1、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从侵害行为开始之日起到停止侵害并恢复名誉之日止,按照受害人上年度所在县(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侵害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有盈利收入的按盈利收入总额计算;受害人正当经济损失超过上述应赔偿数额的,也可以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这里的恢复名誉是指侵害人在同等范围内采用公告、贴悔过书、请众多人在场公开道歉(在场人必须经受害人同意)等形式。

在法院因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诉讼的时间计算在内。

2、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因为刑事精神损害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而且损害的大小与刑期相一致,故我们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为:犯罪行为法定的最高刑期乘以上年度受害人所在县(市)职工的平均工资。

例如: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就用三年乘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精神赔偿数额。

再例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含残废)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期是十年,就用十年乘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3、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案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大家都知道,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案件没有具体年限,但是这种案件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最大。

我们怎样确定这两种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呢?我们认为,以二十年的期限计算最为恰当。

因为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可用数字计算的最高刑期是二十年,而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也绝大多数被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其次《国家赔偿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均规定最高赔偿期限是二十年。

所以,无论从现有立法例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中,均以二十年为妥。

4、过失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人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比照故意犯罪的刑期计算。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民众精神损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公正、合理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

本文将就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的司法案例,提供几个具体的案例,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

我国民法典第二部分第六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因非当事人故意侵犯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被侵权人的精神健康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因设置欺诈陷阱、发布虚假信息、不当竞争等引起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侵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赔偿损失,并可以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此规定,凡是因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均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两大前提条件:第一,侵犯行为必须具有客观的侵权事实,即确有事实依据;第二,侵权行为应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应是导致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案例一:张某的房子在装修时被邻居在隔离墙上钻孔施工,产生噪音严重影响了张的日常生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邻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判决邻居要赔偿张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里,张某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事实准确的认定下,因邻居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了对张某生活的严重影响。

案例二:李某曾在某家电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平台方将其确认为一件小清新床上四件套,应用错误造成李某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因此导致其精神遭受了相应的打击。

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方应赔偿李某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平台方作为交易平台,其错误行为导致李某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并且因此产生了心理上的打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也可以包括对经济利益的损害。

案例三:李某在医院做了一次手术后,结果术后的效果出现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包括严重的身体痛苦和高昂的医疗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案例概要】本案涉及一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因工作中的心理伤害所导致的精神损害。

以下将具体叙述该案发生时的相关事件,并附有律师的点评。

【事件一】时间:2008年5月10日晚上细节:张某作为一家大型制造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接到紧急任务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由于任务的紧迫性和工作量的繁重,张某工作超过14个小时,未能休息。

该任务的完成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利益,因此张某感受到了巨大的工作压力。

【事件二】时间:2008年5月11日上午细节:由于工作压力过大,张某无法入眠,整夜没有合眼。

当他到达公司,他的上司质问他为什么工作未完成,责备他无能。

张某无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开始出现焦虑、抑郁等精神症状,并在工作期间频繁出现呼吸困难和心慌等身体不适。

【事件三】时间:2008年5月15日细节:张某的精神状况日益恶化,他向公司提出了请假申请,希望能够得到心理咨询和适当的休息。

然而,公司以项目紧急为由拒绝了他的请假申请,并表示若他继续请假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事件四】时间:2008年6月1日细节:张某的精神状况急剧恶化,他出现了严重的失眠、食欲减退和厌食症状,常常出现情绪激动、暴躁,甚至时常有自杀的想法。

他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请求帮助,但该部门对于他的困境只字不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帮助。

【事件五】时间:2008年6月15日细节:张某的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他的工作效率显著下降,出现频繁的工作失误,被公司降职处理。

这一打击使他彻底崩溃,他被家人送到医院进行心理治疗并长期休假。

【律师点评】根据上述细节,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并遭受到公司的责备和不予支持。

公司在张某精神健康遭受重大损害的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最终崩溃并进行长期治疗。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雇主应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的心理状态。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为其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简 介 : 陈宝 胜( 19 7 6- ) , 男 , 安徽 无 为人 , 南京大 学公 共管理 学 院博 士 研 究生 , 从 事公 共管 理 、 公 共 政策和 危 机管 理 研 究。
责令侵权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的法
律责任 , 同 时也 向社会表 明了一 种价值取
向, 告诉人们什么 行 为可 以做 、 什么行 为
⑦ 【德 】乌尔 里 希 - 贝 克. “ 9 1 1 ” 事件 后 的 全
球 风 险 社 会 【J 】. 王 武 龙 译 .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现
实,
2
004

(2
) ,

72
页.
④ [英】 安东尼 吉登 斯. 第三 条道路及 其批评


北 京: 中共
中央党校
出版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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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1
39
页.
不可 侵犯 的宪法 精神 ,也符合现 代侵权行
为 法 发 展 的趋 势 。 但 是 , 无 论 是 《民法 通
则》第 12 0 条 的规 定 或最 高 人 民法 院相 关
的司法解释 ,对精神损害赔偿都存有一 定
的限制 性 。 现 行法 律 只 规 定 了对 侵 害某 些
人格权 的受害人进行 金钱方面 的赔偿 ,而
神包括两 个层 次 , 一 是精神生产 , 二 是精
神活动 。 (2 ) 法 律上 使用精神这 一 概念 , 并
不 包 括哲 学上 精神概念 的全 部 内容 , 而 主
要是指精神活动 , 并且通常与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相 关联 , 法律上 的精神 活动
包括生理 上和心 理 上 的活动以及维护精
神利益 的活动 , 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 的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

现代则以各国的立法 实践中将精神损害赔 偿列 入民法典并颁布
实施。
二、 精神损 害赔偿 的适用范 围及其原则 ( 精神损 害赔偿的 范围 一)
在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 范 围 上 , 民事 立 法 往 往 从侵 害权 利 的 角 度 规 定 非 限 定 主 义 , 法 律 规 定 对 所 有 精 神 损 害 均 可 请 求 赔 偿 。如 《 即 臼
( )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兼具慰抚性、 补偿性和 惩罚性 。 誉情形, 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 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 , 对财 产 以外的损害, 亦应赔偿 。所谓“ ” 财产以外之损害” 即指 精神损害 , , 且 限定主义, 即仅在法律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认许 该非财产损害 具有可赔偿性 。 如果法没有 明文规 定的, 即使 是发生了事实上的精神 损害, 亦不具有可赔偿性 。如《 士民法典》 2 瑞 第 8条第 2款规 定: 诉 “
文献 标识 码 : A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渊 源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 民的名誉、 肖像、 姓名 、 荣誉等人身权利受到
不法侵害而导致 精神利茸受损后 , 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 产 生 的 基 础 。
行救济和保护 的一种 民事法律制度。 一直以来 , 0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中图分 类号 : 93 D 2

立 法 完善
文章 编号 :0 909 (090 -0 .2 10 .5220)20 3 0
对 民事主体人格权进行保护 的法律制度是存在 的, 而且往往 采取 非常 严厉直至刑罚的手段进行保护 , 这种法律制度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近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沿着两个 方向发展, 即精神性和物质 性的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又具有民事侵权行为时,行为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对于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同国家在以公法诉讼为主的刑事诉讼和以私法为主的民事诉讼的协调上主要采取平行式和附带式两种不同的模式。

而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采取不予受理的态度。

然而,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精神上的慰藉。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等众多问题,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主体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界定1、刑事被害人之概念界定刑事被害人又叫犯罪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对立面因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自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有学者认为广义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

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在此本文采用狭义被害人的定义。

2、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日本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受害人所感受到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或者指因精神上、情绪上安定的丧失(苦痛、愤怒)而产生的损害。

而在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将精神损害定义为目前被认为是同身体损害一样可以起诉的一种损害。

学术界给精神损害所下的定义非常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认为非财产上之损害与财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害,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之痛苦。

例如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因丧失肢体而搅乱生活的痛苦等。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法律议题。

当人们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公正和权益保障,也反映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简单来说,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害不像身体上的伤害那样直观可见,但却同样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例如,因他人的诽谤而名誉受损,因亲人的意外离世而遭受精神打击,或者因长期的工作压力导致心理疾病等。

那么,为什么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一方面,它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抚慰和补偿。

当一个人的精神受到创伤时,金钱虽然不能完全消除痛苦,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缓解压力、改善生活状况,从而有助于恢复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惩戒和约束。

通过让侵权人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往往会面临诸多考量因素。

首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比如,故意的侵权行为通常比过失行为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赔偿数额也应当相应提高。

其次,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也是关键因素。

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痛苦的持续时间、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此外,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等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量化精神损害。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很难用一个精确的标准来衡量。

不同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理解和判断差异而给出不同的赔偿数额,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性。

另外,对于一些轻微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如何界定“轻微”的程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况下 , 照民法责任的原 则, 依 加害人 自 应承 担其加害行为 的相 关民事责任 , 成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此赔偿义务主体具体种类有 :

3 2 1自然人 ..
《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 问题的解答 > 中指出 自 》 然人、 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 求赔偿 的 , 侵权人 应赔 偿侵权行为 所造 成 的经济损失 ; 自然人并提 出精 神损害赔 偿要求 的 , 法院 可根据侵 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 , 给受 害人造 成精神 损害的 后果情况 酌定 。这便从 司法 的 高度 , 次直 接提 出了 精 神损 害赔 偿这 一 概念 。 首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贯彻执行 ( 法通则 ) 民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 10条 ) 5
意义 。
【 关键词 l 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 非财产损害 无形损害
中 图分 类 号 :952 o D 1. 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o — 23 20 )7 02 0 l 9 88 (09 o — 20— 1 0
偿义务的人称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具缃鲫 如下 ;
3 12法 人 ..
2精 神 损害 赔偿 的适 用范 围
2. 1我 国《民法通则> 1 0条确 定的范 围 第 2 我国《 民法通则》 1 O 规定 : 公 民的姓 名权 、 第 2条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 害 的, 有权 要求 停 止侵 害、诙复 名誉 、 消除 影响 、 赔礼 道
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受到 侵害是否 可以主张 精神损 害赔偿 , 术 学 界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限定在 自然人的范围 。另 种观点凡是法律上的人 , 不论自然人 还是法人均存在精神利 益 , 都可能 成为精神损害的受害者。 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也是一种财 产权 , 与物 质利 益关系十 分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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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与赔偿的一种民事制度,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不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更缺乏可操作性,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

对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

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

后张某携刘某回家准备结婚。

李某因将张某之款用于做生意全部亏损,无法购置房屋和家俱。

刘某认为受骗,不告而别,不与张某结婚。

张某见人财两空,一时想不通患上精神病。

又如某甲因邻里纠纷,将邻居老艺人某乙倾注一生心血的雕刻作品——神雕劈碎。

某乙一气病倒,数月卧床不起。

再如,医师某a将其病号某b的性病史到处宣扬,致使某b 的男友怀疑其作风问题而与其分手,邻居同事都不愿与她接近。

某b为此很苦恼,吃不好,睡不着,工作经常出差错,抑郁不乐达半年。

以上三个例子中,李某和某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医师某a 侵犯了他人的人身隐私权,均给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原则在具体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精神损害的诸多特性,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具有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和现实中的必要性。

此种类型案件个案正义的实现,多有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

但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因为“事实上,损害赔偿的计算,兼具事实、法律问题之二性质。

谓事实问题者,盖以损害事故所造成之损害如何,本质上为一种事实;谓法律问题者,盖以探讨该一事实,须借助法律方法。

”作为法律问题就必须借助一定的规则来限制法官的权力。

如《意见》第150条和《解答》第10条,都要求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酌定赔偿数额。

《解释》则进一步发展,规定了6项参考因素。

(2)区别对待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基础上,必须对不同类型精神利益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

(3)适当限制原则。

适当限制原则是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有所限制,以防止人们追求高额赔偿的滥诉行为。

应该明确,任何诉讼都不应成为权利的主要来源,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人格利益,而不是获取额外的利益。

(4)过失相抵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结构与赔偿数额的计算精神损害赔偿自产生至今,已逐步形成内部的二元结构。

一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的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制度;二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造成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制度。

这两部分各自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其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不相同。

另外,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我们反对设立上限或下限的规定。

因为设定了上现或下限会使人格完全被量化了,与公共道德相违背,与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但是完全无确定的标准,又会过于扩大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容易导致法官个人意志决定一切。

因此我们认为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内部结构,确立基本的赔偿数额标准,然后根据具体情节适当提高或降低赔偿的数额。

但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关于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鉴于各地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与收入水平有较大差异,而精神损害赔偿又要达到补偿、惩罚和抚慰的目的,由各高级法院确定本地区的基本赔偿数额是较为合理的做法。

各高级法院可以本地区年平均生活费的5倍作为基本赔偿数额,该基本数额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考虑到物价变动的因素,该数额应每5年修订一次。

基本赔偿数额确定后,再将《解释》第10条提出的前5项参考因素分为两类:一类是提高赔偿数额的因素,包括侵权人故意,侵害的手段恶劣,侵害行为发生在公众场合,侵权行为造成很严重后果(如被害人由此精神失常等),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侵权人的经济状况较好等;另一类是降低赔偿数额的因素,包括侵权人出于过失,侵害的手段算不上恶劣,侵害行为没有发生在公众场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轻微,侵权人没有从侵权行为中获利,侵权人经济状况较差等。

若两类因素交错,则根据各自所占比重由法官裁量决定是提高或降低赔偿金数额,或者采用基本数额。

2.关于对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现有规定中关于对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未达残疾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和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残疾赔偿金和未达残疾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37条第5款)。

该款提供了一个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但显然不包括对精神痛苦的赔偿。

不过,该款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一条思路。

参照以上规定,对于残疾赔偿金,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数额为年平均生活费的20倍,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倍,最低不少于10倍。

对于未达残疾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轻伤、重伤确定标准来划分等级。

轻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平均生活费。

重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平均生活费的3—5倍。

毁容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70周岁以上的可适当减少。

(2)死亡赔偿金。

对于死亡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国家赔偿法》中是依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

《处理办法》第37条第8款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对于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由于该条第9款已规定了死者或残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此处的“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即《解释》第9条命名的死亡赔偿金。

对于《处理办法》的上述规定,笔者理解为该死亡补偿费是分10年支付的,这样就会产生许多弊端(笔者将在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支付方式一部分中详述),而且《处理办法》仅适用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不能涵盖所有的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员死亡。

为此我们建议制定统一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额为年平均生活费的20倍。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减少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10倍。

并且原则上侵权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这样就使死亡赔偿金有了可让与性和可继承性,更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3)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建议将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平均生活费作为基本赔偿数额,并根据提高或降低赔偿数额的因素多少,由法官裁量决定具体数额的多少。

四、结语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肯定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和理论,已越来越占据主流地位,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司法保护,采取包括财产赔偿在内的多种方式予以救济。

对于侵权行为判处精神损害赔偿,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也能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

我国已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建立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人格权益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1]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2]王先林《大学法律教程》,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第四版.[3]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4]宁致远《法律文书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二版.[5]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第四版.[6]樊崇义《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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