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刑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宋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法制度宋朝的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
在刑法方面,宋朝实行的是正法刑,并以律为主要制度。
宋代吸收了唐代、北宋初期隋唐时期的刑法内容,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
1. 刑律的修订与发展北宋初期,官方权威的《大明律》成为主要的刑法规定。
这部律法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次经过修改和修订,最终形成了《宣和律》、《大观律》等版本。
《宣和律》是北宋宣和年间(1119年-1125年)所修订的,对于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大观律》是南宋时期(1131年-1162年)所修订的,奠定了后世刑法制度的基本格局。
2. 刑罚的分类与执行宋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五种,即死、杖、徒、罚、杀。
其中死是最严重的刑罚,而杀则是执行死刑之前的折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宋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提倡证据确凿、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审判中,采用举白、神草等方式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同时,也注重运用刑讯逼供和酷刑等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二、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任命与审判程序两个方面。
刑法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广义的司法还包括其他方面,所以本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1. 官员任命宋朝的司法制度注重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能力。
官员的任命是通过科举制度和官僚体制来进行的。
科举制度是宋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考试成绩来评判人才。
官僚体制是一种等级制度,官员按照官职的等级来进行任免。
司法方面主要由刑部和各级审判机构负责。
2. 审判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
在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由刺史和知府等官员担任审判官,进行刑事审判。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抓捕、拘留、传讯、立案、证据搜集、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宋朝还注重审判记录的保存,建立了完善的案卷和记录系统。
论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 . 山学院 继续教 育学院 ; . 山学院 生物科学与技术 系, 东 泰安 1泰 2泰 山 212 ) 701
[ 摘
要】 在 自然人 目侵权行为致死情形下 , 死者 近亲属应享有 自己固有的精 神损 害赔偿请 求权 。在 受
害人致残或遭 受其他严 重伤 害时, 法律 亦应对受害人近亲属 所承 受的精神 痛苦给予有效的救济 , 在一定条件 下
主要是指受害人的近亲属 , 但也不完全以受害人的近亲属 为限。对于反射之 非财产上损 害 , 损害赔偿法上原则上 不 予赔偿 , 但也有例外 。本文所要探讨的受害人近亲属的精
神损害赔偿 问题 即是 以受 害人近 亲属 已遭受 反射之 非财 产上损害( 即精神损害 ) 为前提 的。近现代 以来 , 关于受 害
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 的讨论 , 最初主要是 围绕 t t 然人 困侵权行为致死这一情形下而展 开的。此后 , 随着 法 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 , 关于该问题 的讨论逐步扩展 至 自然人健康受到严重侵害等情形 。
一
、
侵 害 生 命权 情 形 下 受 害 人近 亲 属 的精 神
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以下 (
简称< 解释> 不但重 申了< 答> ) 解 的规定 , 并且 隐古 地确立
了死者近亲属请求 精神 损害赔偿 的顺序 。按 照< 解释) 第 7条 , 自然人 因侵权 行为 致死或 者 自然 人死亡 之后 其人 格或者遗体遭受侵 害 , 者的配 偶 、 母 和子 女 向人 民 法 死 父 院起诉请求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 其配偶 、 列 父母 和子 女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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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第 2期 8卷
论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作者:张鹤兰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5期张鹤兰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0【摘要】我国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探索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目前理论发展尚处起步阶段。
该制度的发展史和域外立法例表明,其背后的立法逻辑是维护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进而促进社会交往和谐。
为体现这一法理,应当在未来法律中将基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权的外延扩大化,把法人列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并在审判实务中将“当事人双方相对的经济地位对比”纳入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使赔偿标准类型化,从而更好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推进审判实践的统一。
【关键词】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域外法借鉴近几年我国民法典的编撰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其中《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正式向公众发布,法典第二章以“损害赔偿”为题替代现行《侵权责任法》中“责任承担”一词,可见进一步突出民事侵权法律制度的损害赔偿功能已是大势所趋,而在此时研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则具有时间和逻辑上的双重必然性。
一、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探析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一种,是对人格利益的救济。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八类侵权救济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赔偿损失”,是以金钱赔偿对受害人遭遇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此外,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的属性,域外立法更多的将其称之为“抚慰金”、“非财产损害赔偿”,三个概念之间的对比,学界历来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大于其他两者,除了包含精神痛苦、肉体痛苦和其他不良情绪外,还包括其他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害,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三者并无二致。
必须承认的是,我国并未对三者进行严格的界分,在适用上可等同使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是以金钱赔偿对受害人遭遇的严重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并且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排除可以金钱直接计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适用。
论精神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构建——让阳光温暖受伤的心灵

行 政赔偿 是 指 国家行政 机关及 其工 作人 员违
法 行使 职权 , 侵犯 公 民 、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 益 并造 成损 害 , 国家 承担 赔 偿 责任 的制 度 。行 由 政赔 偿是 我 国 国家 赔 偿 中 一个 重 要 的组 成 部 分 。
误 裁决 。此后 , 麻旦 旦将 泾 阳县 、 阳市 两级公 安 咸
以期 为此 问题 的解 决 提供一 些思路 。
一
7 与 50万元 , 然这 对 相 差 悬 殊 的数 字 4元 0 虽 让人 们感受 到 了受 害人 的 委 屈 , 麻 旦 旦 只能 就 但 人 身 自由受 限 制一 事 提 出索赔 请 求 。因此 , 院 法 按 照 国家上年 度职 工平 均工 资水平 判决 公安机关 应予 赔偿 的 数 额——7 4元 , 得 不 承认 的是 , 不 法 院的判决 符合 法律规 定 。 精神 损害 不予赔 偿一 方面 使得 受害 人面对 国 家机 关侵 权行 为造成 的精 神损 失无 法得 到满意 的 救 济 , 一方 面更 反 映 出 我 国行 政 赔 偿立 法 中的 另 缺 陷 。麻 旦旦 案 给 我们 带 来 的思 考是 : 国家 机关
3 2
安 阳 师范 学 院学 报
20 0 9矩
论 精神 损 害行政 赔 偿 制度 的构 建
— —
让 阳光 温 暖 受 伤 的 心 灵
苏贺峰 , 宋慧 勇
( 华 师 范 大学 政 治 - 政 学 院 , 西 b行 四川 南 充 670 ) 30 2
[ 摘 要 】 国家 赔 偿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前 不 久 终 于 迎 来 了全 国人 大 的 首 次 审议 , 草 案 可 见 , 精 神损 害 纳 入 赔 偿 范 围是 从 将 这 次 国家 赔 偿 法 修 改 的核 心 内容 之 一 。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 精 神 损 害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正 是 当 务 之 急 。 本 文 应 用 案 例 分 析 方
中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宋时期,奸臣秦桧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诬陷忠良,制造了“莫须有”案。
该案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秦桧在南宋朝廷中担任宰相,专权跋扈,排斥异己。
他担心忠臣岳飞等人的势力威胁到自己的地位,于是心生恶念,企图陷害岳飞。
2. 事件经过秦桧利用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诬陷岳飞谋反。
为了使岳飞无法自辩,秦桧还制造了“莫须有”的罪名。
所谓“莫须有”,即没有确切证据,只是空口白牙地诬陷。
岳飞被秦桧诬陷后,受到了严刑逼供。
在秦桧的操纵下,南宋朝廷对岳飞进行了审判。
尽管岳飞百般辩解,但秦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依然判处岳飞死刑。
3. 事件结果岳飞被秦桧陷害致死,其他忠臣也被牵连其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
秦桧则因为陷害忠良而臭名昭著。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在“莫须有”案中,秦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当时的法律。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谋反罪是重罪,需要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然而,秦桧却凭借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陷害忠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司法公正在“莫须有”案中,南宋朝廷的司法系统完全沦为了秦桧的傀儡。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完全不顾事实真相,迎合秦桧的意愿,对岳飞等人进行了错误的判决。
这种司法不公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忠良被害“莫须有”案是中国历史上忠良被害的典型案例。
岳飞等忠臣为了国家的利益,竭尽全力抗击外敌,却遭到了秦桧的陷害。
他们的悲惨遭遇,警示后人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论“莫须有”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也是南宋时期司法腐败的缩影。
该案反映了当时法律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缺失以及忠良被害的悲惨现实。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同时,也要以史为鉴,警惕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第2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内容提要:民法典颁布前,按照我国规定,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是否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对此问题尚无定论,不少事务界的看法仍采取保守态度,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在违约责任范围内,当事人若要主张只能以超出合同所预见范围的精神损害为主要理由,通过侵权诉讼来主张。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纯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契约的出现,在违约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突破了不能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主张的原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但该条款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有不明确之处。
为保证法律的有效使用,对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
本文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在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适用问题、意思自治问题几个方面对该法条做出解释和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目前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研究论断比较有新意:一种观点认为本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现有违约请求权的一种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解。
通过阅读梁慧星教授的著作,可以从目的解释的方向进行分析:第九百九十六条旨在解决的法律问题之成因在于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很多人认为该权利为违约请求权。
但我们从法条本身观察,通过进行文义解释,“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被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传达的是这样一种规则:即使被损害方在主张其享有的(所有种类)违约请求权后,也不影响其继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理解这种规则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法条中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分属于不同的责任体系,其所依据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
故其性质并非违约请求权。
考虑到第九百九十六条是置于人格编中,保护的是受侵害的精神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法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
中国侵权法历史

03
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 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 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或者违反医疗 伦理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
针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 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05
CATALOGUE
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历程
著作权侵权保护历程
1 2 3
著作权法的出台
随着中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著作权的侵权保 护逐渐受到重视,侵权行为被明确禁止。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 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强化了对数字版权的保护。
03
加强专利执法力度
政府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维护市
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历程
商标法的完善
中国商标法的不断完善为商标权侵权 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维护了商标权 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逐步加强了对其他知识产权,如 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完 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了对侵权行 为的打击力度。
打击盗版行动
政府持续开展打击盗版行动,加大对侵权盗版行 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侵权保护历程
01
专利制度的建立
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为专利权侵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保障了发明创
造者的权益。
02
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的增多,中国逐步建立了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包
第八章 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可编辑)

第八章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第八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宋朝法制的特点: 1.强化了中央集权的行政立法 2.民事法律显著发展(1)随着部曲制逐渐向租佃制过渡,佃农摆脱了依附于主人的私属地位,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在身份上是自由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从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
(2)从法律上划分业主权和物主权,出现了官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红契。
(3)作为债的发生的契约形式,取得了显著发展。
(4)对于个人所有权进行多方面的保护。
(5)婚姻和继承基本沿袭唐律,但又有时代特色。
如婚姻不重门第而重财富;不限制妇女的离婚和再嫁等等。
3.实行《盗贼重法》,划分重法地,规定重法之人。
4.鞠谳分司与民事诉讼进一步制度化二、宋朝立法的成就与法学的发展(一)立法成就:《宋刑统》、敕令格式、编例、《条法事类》(二)法学的发展郑克《折狱龟鉴》,中国第一部汇集历史上有关决狱、断狱和司法检验的案例,并作出分析评述与总结的学术著作。
桂万荣《棠阴比事》,从执法、断狱、量刑、司法检验等各方面总结历代司法审判的经验与教训。
《名公书判清明集》也保存了珍贵的法制史料。
《洗冤集录》是宋慈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全面总结,既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第一节宋代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附图:北宋与辽、南宋与辽的形势图附图:宋太祖(赵匡胤)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之父赵弘殷少时骁勇异常,擅长骑马、射箭。
在后唐作战时有功,深得唐庄宗信赖,后汉时官拜护圣军都指挥使。
后周太祖郭威起兵推翻后汉建立后周。
赵弘殷又在郭威和周世宗柴荣手下效力,先后任铁骑第一军都指挥使,检校司徒,统率禁兵。
赵匡胤是赵弘殷的第二个儿子,但骑马、射箭的本领在其父之上。
后汉天雄军节度使郭威招兵买马时,他投至麾下谋了一个职位。
郭威建立后周,赵匡胤积功升任定国节度使、殿前都指挥使,与父亲赵弘殷一同统领禁兵。
周世宗临终时,拜他为检校太傅、殿前都点检,成为禁军的最高统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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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姓名:班级:专业:指导老师:完成时间:论文独创性的声明值此论文完成之际,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
同时,对于文中所参考他人的研究成果,均已在论文中作了说明,并致以谢意。
签名:日期:论文使用的授权本人完全了解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即:学院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询和借阅,并可以公布论文内容,以及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内容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一直就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各国也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建立与完善是现代文明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开始出现,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有效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失,即对民事主体精神的损害。
当民事主体因其人格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本人或者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或者保护。
虽然现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已达成共识,但对哪些主体进行赔偿,对哪些损害进行赔偿,赔偿多少为适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等问题可以说是百家争鸣,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当中,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不断的完善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AbstractThe rule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istres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ule of compensation for injuries in modem civil law.whether the system of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s established and perfect is a criterion of maturity of modern civil law system. The stipulation in article 112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 of Civil Law of the P 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rked the beginning of modern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China. Mental damage of compensation is the loss of mental interest. As the way of safeguard the people’s interest,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s given special attention. Although an agreement has been reached on whether mental damage should be compensated in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controversies over what subjects and damages should be compensated, how much compensation is appropriate still exist. In addition, in light of the need of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ssociated with criminal cases in China. Only by doing so, can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 be perfect and scientific.Key Words: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 Systemof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目录1.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1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22.1、精神性人格权受侵犯,致精神利益减损的-------------22.2、物质性人格权受侵犯,致精神利益减损的-------------32.3、身份权受侵犯,致精神利益减损的-------------------32.4、侵犯具有精神性价值的财产权益而致精神利益减损的---43.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4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54.1、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54.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 结语-----------------------------------------------------7 注释-----------------------------------------------------8 参考文献-------------------------------------------------9 致谢----------------------------------------------------10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虽然《民法通则》的规定尚显简陋,还有许多权利被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但立法由否认到承认的转变具有重大意义,反映了立法者认识上的深化和进步,堪称中国人权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1)。
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但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其主要理论依据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赔偿的。
这一理论来自早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和民事立法,后来为苏俄民法所推崇,并为我国50年代民法理论所接受。
虽然我们也同样坚定地认为,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也不是用金钱可以交换的,但是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的法律智慧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损害赔偿是对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笔者认为,精神损害,应属非财产损害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2),而实际中法律意义上的精神较哲学意义上为窄,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总是与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以确定其法律上的涵义(3)。
由于侵权行为的对象不同,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三类:一、对财产的损害赔偿;二、对人身的损害赔偿;三、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善,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司法实践中也因此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出现较大差异。
1、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对于精神损害的概念学术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为狭义说,一为广义说。
狭义说又称精神痛苦说,他是指公民因人格受到损害而遭到的胜利、心理上的痛苦,致使公民的精神活动产生了障碍。
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当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使受害人在精神上感到痛苦,即受害人产生了愤怒、绝望、恐惧、悲伤、沮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时,受害人才得像侵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而且此处的受害人只限于自然人,它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团体(4)。
广义说的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致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
该观点认为,精神损害由生理、心理和精神利益三个方面的损害组成(5)。
胜利方面的损害指的是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心理方面的损害是指当事人精神活动的损害,即对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制造障碍,使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绪;精神方面的损害是指精神性人格权受到的损害。
在广义说之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亦得享有。
我国立法所采取的实质上也是广义说(6)。
精神损害赔偿指什么呢?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的《民法学》一书中对其定义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又称非财产损害,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辨认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有不同,那么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以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金钱损害也是一种途径。
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
因此得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进行救济和抚慰的制度,但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精神的金钱额次度进行计算的,所以这种“赔偿”不是单纯的财产补偿,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填补,当然,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救济手段,精神损害赔偿也具有惩罚性,能对侵害人以制裁和警示。
目前,随着“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屡屡见诸报端,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条文对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做出准确地定位,在学术界也还没有完全形成系统的理论论述,这为一些不良分子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提供了便利条件,对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制造了一些障碍,不利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因此,笔者强烈呼吁各界认识统一看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便早日在法律中准确界定精神损害赔偿。
经过对法学界前辈们成果的认真学习与刻苦研究,在综合各学者们的先进思想的基础之上,笔者觉得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界定为:民事主体因人身侵权行为直接诱发或其他侵权行为间接诱发,致使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从而导致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不法侵害人采取非财产方式(主要指这四种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无法达到起维权效果时,由不法侵害人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实行金钱赔偿的民事责任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