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为视角

神损 害 的性质 , 精神损 害混 同于财 产损 害 。 求受 将 要 害人 举证 证 明精神 损害 的存在 及其 严重程 度 。否则
一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下称 《 神损 害赔 偿 司法解 释 》 , ( 精 )
第 一 次 将 精神 损 害赔 偿 问 题 纳 入 了 法 律 调 整 的轨 道 。毋 庸 置疑 ,侵 权责 任 法》 布 之前 , 国精 神损 《 颁 我
害赔 偿 制 度是 以 《 民法 通 则 》 为基 础 , 产 品 质 量 以《 法》《 、 消费 者权 益 保 护法 》 法 律法 规 为 补 充 , 等 以最 高 人 民法 院有关 司法 解 释为 主体 而形 成 的多层 次 的
某些 财产权受 到不法侵 害 , 致使 其人 身利益 或者财 产 利 益受 到损 害并 遭受 精神 痛苦 时 , 害人本 人 、 人 受 本 死 亡后 其近 亲属 有权 要求 侵权 人 给予 损 害赔偿 的 民 事法律 制度 。一 般而言 , 精神损 害赔偿 必须 是人身 权 遭受非法 侵害才可 以要求赔 偿。财产权 遭受非法侵 害 也可 能导 致 受害人 精 神方 面 的痛苦 , 是 , 但 除非 法 律 有明确规定 , 这种痛苦不给予 精神损害赔偿 [ 。 对 1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在 我 国法 学理 论界 经历 了一个 由否
2 0年 7月 01
韶 关学 院学报 ・社会 科 学
J u a fS a g a iest ・S ca ce c o r l h o u n Unv ri n o y o ilS in e
J1 00 u. 1 2
V0 . No7 131 .
第 3 卷 1
第 7期
Hale Waihona Puke 论我 国精神 损害赔偿 制度 的不 足 与完善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3 ] t朝 阳 .浅析病 理 性醉 酒人 造成危 害 结果 不负刑 事责 任 的原 因 加故意犯罪 , 这种 情 况 为原 因 自 由行 为 的直 接 故 意 犯罪 。第 二 , 『 【 J 】 .贵 阳建筑大学学报.1 9 9 9 ( 3 ) : l 6 ~1 9
【 4 】 王晶.对范某故 意伤 害和杀 人案 的刑事研 究【 J 】 .广 州市公安干 部
管理 学 院 学报 .2 0 0 8( 2 ) : l 2 —1 5
间接故意 的推定) 加客观危 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 , 此 种情况 为原
[ 5 】 韩忠漠 .刑法原理[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2 f 6 ] R t l d : 心.论中国刑法中的原因 自由行为— —兼论新 《 刑法》 第l 8条
梁从伟
( 兰州商学院, 甘肃 兰州 7 3 0 0 2 0 )
【 摘
要】 我 国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从 《 民法通则》 到 缎 权责任法》 , 不到 3 0年的发展 历程 , 从 无到有 、 不断成熟; 在 实践 中亦是
引起 了社会 的广泛关注 , 但依然存在很 多争议和不足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 的范 围和 标准入 手, 就 完善我 国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提
保护 的法 律 制 度 。
以书面、 口头等 形式诋毁 、 诽谤 法人名誉 , 给法人造 成损害的 ,
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 的行为。( 3 ) 最 高人 民法院 1 9 9 1 年
惩罚性 , 这 与我 国刑法十 八条 的初衷相违 背, 因此也是不恰 当 的 , 而对于 费 自愿性 醉酒 , 应根据 犯罪构成 理论 , 区分不 同情
况 也 认 定 为 原 因 自 由行 为 的 故 意 犯 罪 行 为 。 第 四 , 过 失 自陷 于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侵权责任的具体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也使得受害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 强化侵权责任承担能力:民法典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恶意侵权、故意侵权等行为的惩罚。
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完善损害赔偿程序:民法典对损害赔偿的程序也进行了完善,包括诉讼时效、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4.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精神权益,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5. 完善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
这一规定可以有
效地避免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法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不仅体现在责任范围、责任承担能力、程序制度等方面,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公平责任原则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善2023-11-03CATALOGUE 目录•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问题•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结论01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人本人依法请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救济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其他人格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此外,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或者受害人的遗体等遭受侵害的,其近亲属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以及制裁不法行为人。
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维护公民的人格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它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和意义0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问题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1993年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民事侵权法律体系中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赔偿标准不统一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往往偏低,无法真正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和作用。
赔偿金额偏低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张某因患癌症在某医院接受治疗,但因医生误诊导致张某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性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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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月 下 口口 己 ( )
论 精 神损 弯贻 偿 法 定性 的 篷用 与 宪善
贾莉蔷
摘 要 我 国 虽没有 精神 损 害法 定性 的明 文规定 , 但精 神损 害 赔偿 的 法定性 始终 是贯 穿我 国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 的主线 , 鉴
狭义 说两 种学 说 。 广义 说认 为 , 精神 损害 包括 精神 痛苦 和精 神利 原 状等 方式 的 民事 责任 部 无法 使 当事人 的精 神状 态 恢 复到未 受 益 的损 失 。 中 , 其 精神 痛苦 是指 自然 人因 人格 权 受到侵 害而 遭受 侵 害 前的状 态 , 时使 受害 人获 取 一定 的物质 利益 来抵 消 、 轻 此 减 的生理 , 心理 上 的痛苦 , 导致 自然人 的精 神活动 出现障 碍 , 使人 他 的精神 痛苦 则 成为 最佳 的选 择 。 么 , 谓的 精神 损害赔 偿就 或 那 所
的差异 。这 个 问题就 是精 神 损害 与非 财 产损 害之 间 的关 系 。对 结 为三 种模 式 :
此 笔者 认 为, 精神 损害 与非 财产损 害 不 能混为 一谈 , 两者 无 论是
在 概念 的宽泛 度 上 , 是在救 济方 式上 , 存在 一定 的差 异 。非 的具 体范 围 , 只做 出一 个概 括 , 象 的规定 。法 国法 【 采取 此 还 都 而 抽 I l j
财产 损 害的概 念要 明 显大 于精 神损害 的 概念 。 因此 , 义 说的观 种 模式 。 法国 民法 典》 l8 狭 《 第 3 2条规 定 :任 何 行 为使他人 受损 害 “ 点 更J 符 合精神 损害 赔偿 的制 度 设 汁,突 出了精 神损 害 的特殊 J u
试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林“ 杀妻冤 案” 得 到 昭雪 。有人 按 照 《 , 国家赔 用 权等 人身权 利却 根本没 有涉 及 。因此 , 们 的财政 条件 , 我 国家 承担 精神损 害赔 偿 责任 不会
我国 国家赔偿 中 的精 神 损害赔偿 的 现状
” 公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是 指 国家 机 方式与 民事 侵权 责 任 承 担方 式 也 应 在立 法 和 损 失 。 从本 质上 讲 , 民 的人格 尊严权 与公 民
还 肖像 权 、 权一 样 , 是属 于公 民权 财 都 关及其 工作人 员 违 法 执行 职 务 行 为侵 犯 相 对 实践上 实现 统一 。无论 是 民事 侵权 行 为 , 是 的姓 名权 、
析 引入 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 必要 性 、 可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完善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救 济 制 度 构 想提 出 了 自 己的建 议 。 对
【 关键 词】 国 家赔偿
精 神 损 害 救 济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利 义务 具有 一定 的对等 性 , 国家侵 权责 任 承担 复名 誉 、 消除影 响 、 礼道 歉 , 可 以要求 赔 偿 赔 并
仿佛是 没有精 神世 界 的 , 这必将 影 响国 家赔偿 适 当 的赔偿 金能 在 一 定 程度 上 减 轻 其 遭受 的 领域 的相 关法 律精神 进行 。 法 的进 一步贯 彻实施 。因此 , 国 国家赔 偿 中 痛 苦 , 化其 损 失 则更 有 利 于 赔偿 法 的实 现 。 我 物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摘要:本篇论文旨在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并分析其中存在的立法缺陷。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研究,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缺陷;完善引言:精神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人身权益,涉及个体心理和精神健康,对个体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社交活动都会带来重大的影响。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
本文旨在剖析这些缺陷,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以期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起步较晚,主要是在立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赔偿,二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赔偿。
虽然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问题。
1. 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途径有二:公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受害人自己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由于理论和实践上的诸多限制,很难实现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条件,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对于精神损害的质证标准、责任划分和赔偿计算等方面,并未明确规定,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很大。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在探究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条文的模糊性现行法律对于精神损害的定义模糊不清,导致司法解释和行政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给受害人的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赔偿额度的不确定性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和计算方法,导致赔偿额度的标准模糊不清,权益保障不够充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虽然近年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 在一些问题,如判决结果不够公正、执行难度大等。
社会认知度仍需提高
虽然社会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知度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人对此不够 了解和重视,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教育。
04
域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比 较研究
域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 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承 担责任原则;二是非财产性责任原则;三是抚慰性 原则;四是惩罚性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侵权行为人进行适当的惩罚和 抚慰。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 渐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渐得到完善。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受 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侵权者的违 法成本,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近年来,国家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 律法规,逐步健全了精神损害赔偿制 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 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标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域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
要点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对人身权的 侵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等。此外,还适用于侵犯人格尊严、 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情 况。
要点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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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和不断发展表明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已经达到一个崭新的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人们更加注重精神领域的生活质量,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严重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不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为人格标价,而是从法制经济的角度为人格树立尊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个重要方法,是现代法律人性色彩的集中体现,也是各国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和不断发展表明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已经达到一个崭新的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人们更加注重精神领域的生活质量,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被认为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则对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严重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1.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探讨“精神”一词,涵义颇丰,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成果的总称。
哲学上的精神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精神生产,二是精神活动。
但法律上使用精神这一概念,并不包括哲学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内容,而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通常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法律上的精神活动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活动以及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志的关系。
精神损害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初萌芽。
英文对精神损害赔偿一词有多种表述,它们都具有“精神损害赔偿”之意,日文将精神损害赔偿称为“慰籍料”,原意为一种慰抚金,它是指对精神损害以金钱估计而构成的损害赔偿。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对于流内殴议贵者、殴言内外亲戚、殴言父母祖父母、殴言姑舅、奴婢言旧主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均规定予以刑罚制裁。
对于什么是精神损害、其性质是什么、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它不是表现为受害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是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减少。
其中,精神痛苦是自然人这一法律主体可能遭受的精神损害,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的丧失。
由此可以得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其涵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精神损害的无形性,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不象物质损失那样清楚明了,人们可以较为准确地衡量其损失的程度,从而判定赔偿的数额。
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程度的大小,与侵权的程度、受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的方面有很大的关系,有些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的贞操权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给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可能会伴随人的一生,即使用再多的金钱赔偿也难以弥合其心理的痛苦。
这是精神损害不同于物质损失的一个明显特征。
1.2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组织自然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已经得到社会的公认,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应以受害人位权利主体,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或侵害死者的特定权益,则以死者的近亲属为权利主体。
对法人等组织能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笔者认为,法人等组织具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利益,侵犯法人等组织的人格利益会造成法人精神利益的减损,只能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来得到补偿,因此,法人等组织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1.3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精神痛苦是公民受到侵害以后,在精神状态方面的不利益。
痛苦,即为悲伤、苦恼,也包括怨恨,是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
精神痛苦是人的内心世界的感受,在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会造成本人的精神痛苦,在人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的近亲属会感到丧失亲人的精神痛苦。
精神利益丧失,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以及身份权,造成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均属于“非财产损害”,无法从外在形态上去感知,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判断、鉴别、推定其真实性。
2.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与其它法律责任相比,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以下几种社会功能:2.1抚慰功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这种方式有利于缓和、解除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受损害的感情,逐渐减轻、消除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恢复身心健康。
2.2惩罚功能责令加害人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财产补偿,这本身就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这种惩罚力度的大小,则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人格行象、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有关。
同时,这种赔偿还可以引导加害人尊重他人之权利,教育其更好地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2.3教育功能责令侵权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向社会表明了一种价值取向,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弘扬了法律价值,为人们提供了评判是非的标准,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功能。
3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3.1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以《民法通则》第120条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补充,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主体而形成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2002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是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被称为是继《民法通则》之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第二个里程碑。
目前,我国民事法律所确定的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1)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个方面,其中,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此外,在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之外,法律还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其它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两个方面。
(2)人格利益人格利益是指尚未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的合法利益。
由于立法的滞后,有很多的人格利益尚未被确定为人格权利,如隐私权、安宁权等。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它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人格利益属于人身非财产利益,范围非常广泛,隐私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3)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人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只能为活着的人所享有,但是,在公民死亡之后,仍然享有一定的人格利益,这些人格利益理应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样规定,既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更好地保护了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其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包括监护权、亲属权以及《婚姻法》确定的配偶权,非法侵害了他人的这些权利,也应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三)对具有人格因素的财产权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解释》突破了传统理论所认为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人身权利遭受损害的观点,有条件地扩展到了侵害财产权的场合,但仅限于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丢失或毁损。
3.2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纵观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仍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1)所用语言模糊,混淆了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关系。
《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它损害情形的为精神抚慰金”。
对这一规定的理解,有人认为,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完全重合的关系,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就是精神抚慰金,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理由如下:(一)精神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以及其它受害人心灵痛苦的一种安慰,而死亡补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对死者或者其它受害人劳动价值的肯定,是对死者或者其它受害人预期可得物质利益的补偿,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称为物质损害赔偿金,可见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如果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理解为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低于5年。
难道说死者的近亲属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与死者的年龄有必然联系吗?(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除根据第十七条规定请求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不正是明确地肯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吗?(2)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有悖于法的基本精神。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