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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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各种心理受到了精神损害。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列举一些实例。

一、什么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因某种原因导致人的情绪受到严重影响、出现各种心理状况并造成身心健康受影响的现象。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在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立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逐渐形成。

目前,有些法院已经在民事诉讼案中对精神损害进行了确认,并作出了一些赔偿的判决。

三、案例分析1.范先生因为家中一些事情,在婚姻过程中遭到了严重的冷暴力打击。

这使得他的情绪非常低落,疑神疑鬼,没有了正常的人生,甚至出现了抑郁症。

由于妻子的冷暴力行为,范先生在法院诉求了精神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判决对其给予了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2.江先生去购物中心购买产品,当他打开包装时发现里面的商品已经过期了。

后来因为这件事,他在一段时间内都没办法正常地过日子,情绪低落且出现了抑郁。

因此,江先生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了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3.朱女士去医院做身体检查,但是她被一名医生诊断出患有癌症,结果后来发现该医生的诊断出现了错误。

这使朱女士在一段时间内都难以接受这个错误的事实,情绪异常,出现了严重的抑郁。

她也通过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最终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

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实际需求,但是在司法实际操作上,还需要更为细致,详尽地规范与完善。

四、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损害性质、造成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害人的家庭和社会生活造成的影响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简单地以金钱的形式来衡量,更应该关注患者的实际需要,促使其重新恢复健康状态。

五、结论尽管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仍存在局限性和困难性,但赔偿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为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全⾯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可缺少的⽅式,也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依法⾏政、促进国家机关完善⾃我约束机制,提⾼国家管理效率,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与否,反应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平的发展程度。

在我国,⽆论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需要,还是社会思想⽂化和经济发展、对外交往的需要均需确⽴这⼀制度。

因此,必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发达国家早⼰形成且在不断发展。

19世纪中后期,由于民主思潮的兴起,国家赔偿制度在西⽅率先得以建⽴。

⼆次世界⼤战后,国家赔偿⽴法得到迅猛发展,⾏政相对⼈的⼈⾝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国家侵权是否应承担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个从不予赔偿到给予赔偿的过程。

对国家侵权进⾏精神损害赔偿也由限定主义逐步过渡到⾮限定主义,⽬前⼰成为⼀种世界性发展趋势,精神损害⾏政赔偿的发展呈现出赔偿责任不断扩⼤、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态势。

是否确⽴⾏政赔偿制度、⾏政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以及精神赔偿已成为衡量⼀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平的重要标志。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格利益和⾝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通过财产赔偿等⽅法来进⾏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基本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妇⼥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1]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权利受到国家不法公务⾏为侵害,使其⼈格利益和⾝份利益丧失、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法进⾏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现状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损害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逐渐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精神损害包括心理创伤、情感伤害和心理震荡等,这些都会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的影响。

为了保护人民的精神健康权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对人民精神健康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它保障了人们在法律方面的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让人们更加自信地推动自己的行为和行事,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有了一个强有力的后盾,可以依靠它去抵抗精神损害给他们带来的影响。

它可以鼓励人们勇敢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尊严,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伦理道德,并促进人们精神健康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二、现行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但是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精神健康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赔偿难度大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标准运用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为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比较困难。

如果精神损害不是由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行为所引起的,而是由生活、家庭、工作等长期的精神伤害所致,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的评估难度更加大,导致赔偿程序长,并且赔偿金额不确定。

2、精神鉴定的缺陷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中,精神鉴定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我国精神鉴定标准的缺陷仍然存在。

具体表现是:精神鉴定结果不够准确,并且精神鉴定的评判过于主观,缺乏科学客观的基础。

在实践中,精神鉴定的结果往往被诟病为缺乏权威性和参考性。

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比较完备的赔偿标准针对不同精神损害的类型和程度,建立比较完备的赔偿标准,避免过于主观和任意的评定方法和标准的出现。

同时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评估,以量化的方式衡量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属性。

2、加强精神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完善精神鉴定标准,建立科学、客观、中立的精神鉴定机制,强化精神损害鉴定的科学依据。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善2023-11-03CATALOGUE 目录•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问题•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结论01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人本人依法请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救济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其他人格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此外,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或者受害人的遗体等遭受侵害的,其近亲属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以及制裁不法行为人。

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维护公民的人格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它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和意义0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问题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1993年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民事侵权法律体系中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赔偿标准不统一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往往偏低,无法真正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和作用。

赔偿金额偏低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张某因患癌症在某医院接受治疗,但因医生误诊导致张某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惩罚加害人的三重功能。

将对受害人以补偿、抚慰及加害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的论述;对在刑事附带民事及国家赔偿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提出意见。

第一部分:阐述了精神损害的概念、性质、功能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

第二部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其归责原则的适用。

第三部分:论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原则以及计算依据标准。

第四部分:关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第五部分:建议在国家赔偿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1、精神损害的概念、性质及功能精神损害是指身体遭受痛苦,精神受到恐吓,极度焦急,抵毁名誉、伤害感情,精神刺激,以及社会对名誉、荣誉的贬低及类似的损害。

精神损害分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的增减无关,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广义说则认为,精神损害不但包括精神痛苦还包括人格利益的减损,因此法人也有精神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我国的民法否认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采取了精神损害狭义说。

精神损害具有以下性质:其一非财产性。

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没有为人们易于辨识的物理特征。

受害人痛苦与其财产的增减无关,不能以金钱价额计算。

非财产性是精神损害最重要的性质之一。

其二存在独立性。

就精神损害的存在形式来看,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相伴而生亦可单独发生,因此,精神损害具有存在的独立性。

其三存在的单一性。

精神损害的主体单一,其痛苦是不能被分割的。

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3篇)

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障。

在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精神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被定义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只有侵权行为存在,才能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侮辱、诽谤、侵犯隐私、侵犯名誉、侵犯肖像权等。

2. 精神损害事实精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

精神损害事实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要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精神痛苦、心理创伤,如焦虑、抑郁、恐惧等。

(2)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生理功能障碍,如失眠、食欲不振等。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社会关系损害,如家庭关系破裂、朋友关系疏远等。

3. 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只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精神损害事实,才能认定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侵权人具有过错侵权人具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又一必要条件。

侵权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却因疏忽大意或故意为之,导致他人精神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1. 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如焦虑、抑郁、恐惧等。

对于精神痛苦,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心理创伤心理创伤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创伤,如心理恐惧、心理依赖等。

对于心理创伤,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浅谈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浅谈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浅谈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在现代社会中,国家赔偿制度逐渐成熟,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形式,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适用也备受关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某一事件对个人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要求侵权方对其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

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侵权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的行为。

2、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属于严重程度。

3、受害者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合法适用的情形。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目前还缺乏统一的规定。

不过,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进行衡量:1、受害者的年龄、性别、文化背景等个人因素。

2、事件对受害者造成的实际影响。

3、对受害者心理造成的恶劣影响。

4、类比法和绝对法相结合。

在进行计算时,以上几个方面的综合考虑,可以更准确地进行计算。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包括如下两个方面:1、传统的杀人罪、伤害罪等不能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政治某些敏感案件,这是由于这类案件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比较广泛,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计算标准不够统一、限制条件不够清晰等。

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建立更严谨的计算标准和权威的限制条件,以及加强公正、透明的执行体系,都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上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法律议题。

当人们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公正和权益保障,也反映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简单来说,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害不像身体上的伤害那样直观可见,但却同样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例如,因他人的诽谤而名誉受损,因亲人的意外离世而遭受精神打击,或者因长期的工作压力导致心理疾病等。

那么,为什么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一方面,它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抚慰和补偿。

当一个人的精神受到创伤时,金钱虽然不能完全消除痛苦,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缓解压力、改善生活状况,从而有助于恢复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惩戒和约束。

通过让侵权人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往往会面临诸多考量因素。

首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比如,故意的侵权行为通常比过失行为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赔偿数额也应当相应提高。

其次,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也是关键因素。

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痛苦的持续时间、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此外,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等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量化精神损害。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很难用一个精确的标准来衡量。

不同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理解和判断差异而给出不同的赔偿数额,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性。

另外,对于一些轻微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如何界定“轻微”的程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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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精神损害赔偿
王金辉潍坊市经济学校刊物
【摘要】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数额确定等这些重要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应进一步深入。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是近些年才正式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但是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有关的理论研究也应进一步深入。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张新宝先生将其定义为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

张新宝先生认为,侵害自然人的财产权,虽然可能导致其精神损害,但是一般不需要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以救济,而可以用财产法律制度加以救济。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

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也就是讲什么样的民事权利,或者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需要加以探讨;另外从民法方法论来说。

赔偿范围问题直接与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密切相关,对审判实务有较大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应该采取限定主义的立法。

首先,应将精神损害从其他相关损害中剥离出来。

哪些案件或者说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受害人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将精神损害与其他损害剥离,使精神损害单纯化:(1)在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中,虽不必然产生附带的财产损失,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附带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受害人调查取证的费用、聘用律师的费用、参加诉讼的费用、接受心理咨询和医疗的费用等。

这些都不属于精神损害而属于财产损失。

(2)致受害人死亡,将导致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但是建立死亡赔偿制度较之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更为公正。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致人死亡的赔偿不归入精神损害赔偿。

只是在目前死亡赔偿制度尚未普遍建立起来的情况下。

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对死者的近亲属予以救济。

(3)对于伤害致使受害人残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予以赔偿主要不是因为受害人精神受到损害,而是因为其谋生(挣钱)的能力丧失或者降低。

就其本质而言,这种赔偿属于物质性的。

因此,残疾赔偿应当从精神损害中剥离出去。

其次,应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范围。

在剥离了上述损害赔偿之后,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侵权案件:(1)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2)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的案
件;(3)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4)以极端无礼、粗暴、野蛮态度对待消费者致使其精神受到损害的案件;(5)侵害原告重大精神利益的案件(如侵害死者遗体、坟墓、侵害死者名誉等);(6)民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死亡赔偿虽然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加害人采用极其残酷的方式致人死亡,死者在受害时经受极大痛苦,或者该死亡事实给死者近亲属带来超常痛苦的,死者近亲属在死亡赔偿之外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甚为重要,而其确定标准又相当困难,迄今未有一个国家立法上有非常明确之规定。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精神损害程度很难量化,难以用物理手段精确衡量,同时又难以被别人准确感知。

现代科技业已十分发达,但仍难以实现对精神痛苦的量化测定和对精神利益的价值评估。

二是抽象的人和事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社会中的人和事都是具体的、生动的,千变万化,情况各异,即使对同样的一件事,各人的感受也有所不同。

精神损害要素的多元性、易变性、难测性等,决定了法律无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的详尽无遗,要在全国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在确定精神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时应摒弃对成文立法的奢望,而应立足于丰富多彩的司法审判实践,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和个案的自由裁量,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要评价个案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否合理,就必须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定位有正确认识。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抚慰
和惩罚三种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就是通过加害人的物质赔偿,填补精神上的损害,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平复。

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是法律通过责令加害人支付金钱,保护受害人利益,加重对致害人的处罚,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是指金钱作为衡量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

对于一个案件来说,如果判决中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能达到上述三个目的,这一赔偿数额就是合理的,反之,则难称合理。

在具体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除了要满足制度的功能性需要外,还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精神损害的诸多特性,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具有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和现实中的必要性。

此种类型案件个案正义的实现,多有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

但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因为“事实上,损害赔偿的计算,兼具事实、法律问题之二性质。

谓事实问题者,盖以损害事故所造成之损害如何,本质上为一种事实;谓法律问题者,盖以探讨该一事实,须借助法律方法。

”(2)区别对待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基础上,必须对不同类型精神利益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

(3)适当限制原则。

适当限制原则是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有所限制,以防止人们追求高额赔偿的滥诉行为。

应该明确,任何诉讼都不应成为权利的主要来
源,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人格利益,而不是获取额外的利益。

参考文献:
张新宝、王增勤:《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摘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陈现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摘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91页.234经济与法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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