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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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款中心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

银行放款中心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操作过程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授信资料以及授信信息采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业务按风险系数大小、操作繁简程度等分阶段逐步纳入总行放款中心审核。

放款中心审核业务范围详见《放款中心用信审核产品清单》(详见附件一),其他业务产品按分级分层管理原则,由分支机构参考放款中心审核职责进行用信审核。

总行放款中心将适时调整审核范围,另行下发通知。

第三条按照对公类用信和个人类放款进行分类,对公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用信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三种不同流程;由于个人业务均为单笔单批,个人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放款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乡镇支行四种不同流程,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二):(一)直属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支行用信审核岗-支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二)分行本部:(1)分行本部审核:经办人-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分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三)分行下属支行:分行风险管理部全面上收辖内支行用信放款审核权限,辖内支行经办人报支行行长审批后,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放款审核岗审核后方可放款。

(1)分行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初审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四)乡镇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直属支行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XX银行授信业务评估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评估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评估管理,确保授信调查的真实性和风险评审的有效性,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评估,系指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信贷政策、发展战略的规划与要求,结合尽职调查获得的客户生产经营信息资料,从技术、经济等方面对授信业务进行科学评价,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本行授信业务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谨慎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风险与效益评估相结合等方法,重点对授信项目可行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第四条本行授信业务评估实行“规范操作、集中管理、专业评估、平行作业”的管理体制。

规范操作系指本行对授信业务评估统一技术规范。

集中管理系指授信业务评估集中至总、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发起和管理。

专业评估系指授信业务评估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实施。

平行作业系指授信业务评估是授信调查和风险评审的平行作业。

第二章评估范围和管理要求第五条评估范围(一)授信敞口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含)以上的表内外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融资授信业务,包括本行信贷系统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及实际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融资的表内外授信业务;(二)客户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湖南省外,且授信敞口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含)以上的表内外授信业务(不含同业授信);(三)其他总行前台业务管理部门、授信审批部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复杂、疑难授信业务。

第六条评估人员管理(一)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全行总行级评估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的资格认定和选聘,由其在全行客户经理(含支行负责人)及总、分行前台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择优选聘评估人员,被选聘人员进入本行评估人员库进行统一管理;(二)总行授信审批部每年定期牵头组织对评估人员资格进行年检,并根据年检结果调整评估人员库;(三)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集中管理分行的评估人员;(四)评估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3次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评估工作,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有权建议取消其评估人员资格。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XX农商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

XX农商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

附件:XX农商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三章放款核准权限规定第四章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第五章支付管理第六章合同审查程序第七章放款核准和支付审核程序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公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人员在合同审查、放款核准、支付审核等环节的操作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二条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一)分支行(部)在风险管理部或相关职能部室设合同审查岗,主要负责对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授信业务合同在正式签约前根据授信批复书审批意见进行审核,确保合同要素与审批要求一致。

(二)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放款审核岗,主要负责依据授信批复书审批内容与要求,审核放款先决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放款资料;审核通过后在CMIS系统打印放款通知书。

(三)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支付审核岗,主要负责对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需要发放的授信业务进行支付审核,重点是对支付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授信业务支付审核要求,根据不同授信产品和不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开展支付审核。

(四)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抵(质)押物管理岗,主要负责抵押登记,落实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明,并做好入库移交工作。

上述岗位角色可由相关人员兼任,分支行(部)根据本机构业务规模合理配置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章放款核准权限规定第三条由总行或分支行(部)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放款前先决条件的审核全部由分支行(部)受理。

根据授信金额大小,其中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核岗审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复核,并由分管风险行长(总经理)审批;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放款审核岗审核,分管风险行长(总经理)可将审批权限授权给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主要包括法人客户、个人客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规程为本行授信评审部门开展授信业务评审环节的基本操作规程。

本行授信评审部门是指总行或支行(营业部)办理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议及审批各岗位综合职能的统称。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授信审批和结果反馈等五个环节。

(一)受理业务受理指由专人接受申报部门/支行(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统称“业务申报单位”)的申报,进行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对台账登记准确性负责,并负责业务分配和业务进度跟踪。

各级行授信评审部门应建立健全授信评审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制度和业务进度跟踪制度,明确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和授信审批等各环节责任人和交接时间,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二)初审合规性审查指由审查人员从合法合规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报业务进行的合规审查,签署合规性审查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三)主审是指评审人员在合规性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对客户授信进行全面、尽职、独立审查,分析主要风险点,拟定评审意见,提出授信方案及风险控制措施,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审批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客户类型和业务类型不同分别组织不同的审批组织形式对授信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审批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信审会审批、独产审批人审批及支行审贷小组审批。

(五)反馈审批结果反馈是指专人按照规定及时反馈授信审批意见,对反馈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授信业务评审流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评审原则。

指授信业务审批人员不受干预,在充分了解申报业务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标准,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发表意见。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流程,统一全辖作业标准,提高申报受理效率和审查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评审机构受理审批的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授信业务的评审。

第三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独立评审制度。

各级授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XX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授信业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信贷审批标准,履行职责,确保评审质量。

评审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和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评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和审批决策意见。

第二章授信审查第四条对公授信业务审查,是指评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要件、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督促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授信业务,规范申报材料,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安全效益性以及申报事项制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价、说明。

第五条各级评审部门,根据正常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和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的不同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查。

第一节审查流程第六条各级审批机构授信评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受理岗及时受理、登记台账,与报送机构办理申报资料移交,并于当日报部门负责人安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对授信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以及申报事项政策制度遵循性进行核查,保障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和授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

第八条审查人员接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若需补充及落实情况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须填写《授信业务初评意见》(附件1-1)并及时反馈申报机构。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按照合规、审慎、透明、公正原则进行,确保对公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客户资质审查第二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

第三条资质审查内容商业银行应核实客户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以了解客户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第四条资质审查程序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并对其进行核实。

2. 商业银行可通过查询政府公开信息、网络征信平台等途径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

3.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资质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三章财务报表审查第五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提交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六条财务报表审查内容商业银行应审核客户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

第七条财务报表审查程序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最近的财务报表,并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核。

2.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表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四章业务信息审查第八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经营计划、担保合同等。

第九条业务信息审查内容商业银行应审核客户提供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了解其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条业务信息审查程序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核。

2.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业务信息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五章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进行风险评估,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内容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能力、行业风险等进行风险评估。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对融资需求不断增加。

银行是提供融资服务的主要机构,其中授信业务是银行最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然而,银行授信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加强管理。

因此,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述银行授信审批是指银行评估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额度和条件,并书面通知客户接受的过程。

授信审批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基础。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是银行制定和实施授信审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控制授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和质量。

二、内容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应包含以下内容:1. 授信审批流程授信审批流程应明确各流程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关系。

具体流程包括:授信申请、资料审核、风险评估、审批决策、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授信签约、用途监控和风险评估等环节。

2. 授信申请要求授信申请要求应当详细列明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和材料,包括客户基本资料、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用途及担保等。

3. 授信风险评估授信风险评估是授信审批的核心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银行应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包括客户信用风险评级、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现金流量、担保情况等方面的评估指标,并制定评估流程和程序。

4. 授权授信审批权力银行应当制定授权授信审批权力的规定,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授信审批权力和掌握审批权力的条件和限制。

同时,应当建立授权授信审批工作记录。

5. 客户准入和退出银行应制定客户准入和退出的规定。

客户准入应当明确客户申请获批后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并规定对于不具备准入条件的客户,应当如何处理。

客户退出应当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如何终止授信关系:客户自行退出、授信到期、违约等情形。

6. 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是授信审批环节的重要保障。

银行应当明确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的流程、程序和要求,规定内部审查和整改要求的时限和方式。

7. 控制授信使用风险银行应当规范监控授信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用途符合授权要求和客户合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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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我行将授信审批权限分别授予机构和岗位。

(一)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总行信审会)为我行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全行重大授信业务。

(二)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为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应的受权权限,审议决定分行辖内授信业务。

(三)专业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简易信审会),作为支行级的信用审批决策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小企业授信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是指根据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在受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批权限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相关概念参见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判断规则为:
(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名义金额判断审批权限;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二)单一法人授信客户(包括集团)的一般风险业务,按其在我行的授信风险总敞口判断审批权限;具体计算参照我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然人申请的个人类授信业务,以单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和我行已向其提供该品种贷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判断授信审批权限;不同品种的贷款金额不累加计算;
(四)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机构包括总行下辖经营部门、总行事业部下辖业务团队、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第二章授信审批模式
第六条我行的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模式。

第七条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即根据我行的授信授权要求,在相应的受权权限内,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以集体表决方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审批决策的模式。

原则上以下授信业务(不含低风险业务)采取信审会集体审议模式审批:
(一)与我行首次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且担保方式采取非抵押担保方式;
(二)授信金额较大、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
(三)属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固定资产类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重组类贷款等个人难以独立决策的较为复杂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认为需经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的方案复杂的授信业务和重大疑难授信业务。

第八条信用审批委员会
除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简易信审会实行参会委员一票否决制外,信审会的评议均以参会委员2/3的票数结果为准。

评议意见有“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否决”和“暂缓”三种,参加表决的委员不得弃权。

总行行长等主要机构负责人对同层级信审会审议同意的业务拥有一票否决权,对于信审会已否决的业务无权同意。

具体议事规则参见我行信审会工作制度规定。

第九条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模式是根据总行授信授权规定,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一级分支机构的分管风险行领导以及其他有权审批人在受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授信审批权的方式。

第十条总行对授信授权实行动态的管理和监督,每年总行根据受权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环境等因素的评价结果调整授信授权。

具体授权权限和授权有效期按照我行每年下发的授权书及授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审批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我行的授信授权包括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
权和非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低风险业务和非低风险业务的授权权限分开计算,不相互占用。

第十二条低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参照一般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执行,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高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参照附件5。

第十三条有权审批人(机构)可以对上报的授信业务可直接否决处理,被否决的授信业务在流程中即为审批结束。

第十四条总行直属经营机构的授信业务根据受权情况报有权机构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批复登记、生效
(一)对审批结束的法人类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由初审的风险经理进行批复登记。

由同层级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批复复核,由总、分行分管风险行领导进行批复签发,批复经签发后即生效。

(二)对审批结束的个人授信业务,由信审会秘书或风险经理进行批复登记,批复经登记后即生效。

(三)对审批结束的微贷业务,由系统根据审批结果自动进行批复登记,批复经登记后即生效。

(四)对审批结束的低风险业务,由初审风险经理进行批复登记,批复经登记后即生效。

第四章大中型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本流程适用于按照企业规模测算办法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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