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技术管理规定
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

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水文地质技术是一项重要的地质勘探工作,对于水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预警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水文地质技术的管理,提高勘探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全面介绍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制度的相关要点,以期提高水文地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质量管理2.1 技术标准水文地质技术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包括勘探方法、仪器设备要求、数据分析和解释等方面。
技术标准应与国家和行业规定保持一致,并不断更新和完善。
2.2 质量控制水文地质技术工作应在全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
包括确保野外勘探工作准确、可靠,实验室分析数据准确可靠,结果解释合理。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技术质量统计和分析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质量。
3. 项目管理3.1 项目策划水文地质技术项目需进行详细的策划工作,包括项目目标、工作内容、进度计划等方面。
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3.2 项目执行项目执行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并建立项目执行档案。
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和控制,并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量完成。
对于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
4. 数据管理4.1 数据采集水文地质技术工作应采用科学的数据采集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数据采集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环境,遵守相关的保护规定。
4.2 数据归档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归档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
包括对数据的分类整理、命名规范、存储安全等方面。
对于重要的数据要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5. 工作安全5.1 安全培训对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工作场所安全、仪器设备使用安全、野外工作安全等方面。
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2 安全防护对水文地质技术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保持工作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6. 质量评估建立水文地质技术工作的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勘探工作进行评估。
地质工作管理规定

地质工作管理规定简介地质工作是在地质科学指导下,通过对地表和地下的物质和结构特征进行综合研究,以揭示地球演化的规律和获取对地下资源研究的基本信息的一项综合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活动。
因此,科学的地质工作管理是保障地质研究的质量和有效性的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查条例》、《地质矿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的地质工作管理规定,以规范和保证地质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一、工作原则1.科学性原则。
工作实行科学、系统、有效的原则。
2.合规性原则。
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
3.安全性原则。
工作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安全规程。
4.经济性原则。
地质工作以合理的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得出符合法律规定及技术标准的结果。
二、工作范围1.勘探工作。
包括地质勘探、物探及工程勘察等相关范围的工作。
2.监测及评价工作。
包括地震监测、水文监测等相关范围的工作。
3.矿产勘查工作。
包括矿产勘查及矿产开发等范围的工作。
4.其他地质工作。
包括基础地质、环境地质、地理信息、勘测设计及行政审批等相关范围的工作。
三、组织机构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地质系统,实行科学管理,全面推进公司各项地质工作。
1.勘探权部门。
具有国家授权的地质权益部门。
2.地质实验室。
承担地质研究的分析实验工作,提高勘探研究的精确度和准确度。
3.技术人员。
具有各类的地质工作资质人员,按照职业资格和工作要求进行组织。
四、任务书和报告书1.工作任务书。
任务书应明确勘探区域、工作目的和任务要求等内容。
勘探人员在勘探之前,需要认真学习任务书,确保在工作过程中完成任务。
2.报告书。
报告书应具备规范性、实效性、可具体操作性等特点。
报告书制定应遵守相关要求,并应认真审核、签字确认,并报领导审批。
五、作业流程1.筹备阶段。
包括任务书的制订、勘探计划的制定以及人员、物资的准备等工作。
2.勘探阶段。
包括野外调查、数据采集以及勘探的开展等工作。
3.分析阶段。
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制度(四篇)

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制度水文地质技术是一种运用地质学原理和方法研究水文地质问题的技术领域。
为了规范水文地质技术的应用和管理,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制度的内容。
1.技术规范:制定水文地质技术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包括野外调查、室内实验和数据分析等方面的规定。
2.人员资质:确定从事水文地质技术工作的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程序,包括必要的学历和培训经历。
3.设备设施:规定水文地质技术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设施的配置要求,包括设备的购置、验收和定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事项。
4.数据管理:建立水文地质技术数据的管理流程和标准,包括数据采集、整理、存储和备份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质量控制:建立水文地质技术质量控制的制度,包括样品采集、实验操作、数据分析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评估方法。
6.应急预案:制定水文地质技术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包括人员安全、设备维修等方面的应急措施。
7.监督检查:建立水文地质技术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定期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确保技术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8.知识管理:建立水文地质技术知识的积累和传承机制,包括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知识交流的组织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制度(二)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保证煤矿安全正常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防止重大水患事故发生,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
2、矿地测科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五项业务保安责任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地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科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
3、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
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季(季第一个月份的____日前)、月(每月____日前)水害水情预报,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临时水害通知单。
矿井地质工作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基本任务与要求①矿井地质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一线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了解煤矿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煤矿勘探、基建、生产中有关地质问题。
②矿井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一、研究矿区、井田地质情况,查明影响煤矿基建、生产的地质因素及衰老矿井找煤和残复采等有关地质工作。
根据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地质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二、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煤层煤质的变化规律;三、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地质问题,指导矿井安全生产;四、提供矿井基建、生产、新井移交及闭坑所需的地质资料,参与矿区、矿井远景规划,采掘设计审查和生产计划的编制;五、根据矿井地质情况,与技术部门、采掘单位密切配合,指导煤矿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督煤炭资源的充分合理开采;六、掌握矿区、井田储量变化,开展资源储量、“三量”管理,进行新区、生产矿井综合勘查和生产补充勘探工作,查明地质因素,掌握地质规律,扩大矿井资源储量,提高资源储量类别,确保矿井生产和建设正常进行;七、研究调查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规律和开采利用价值;八、根据所揭露的地质资料,编制、修改、补充各种综合性地质图件;并加强地质资料电子文档管理和计算机绘图工作,逐步实现办公和管理自动化;九、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水平。
第二章职责范围①业务范围一、负责新井建设、矿井水平延深、生产补充勘探计划的安排、设计审查上报,掌握施工进度、验收工程质量;二、负责矿井地质管理工作,探明资源储量,各矿按生产建设的需要,提交各类地质报告及地质“三书”,集团公司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范围做好审批工作;三、调查矿区(井)地压、地温和煤层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等现象与地质因素之间的关系,研究成因和机理,并提供有关资料;四、组织区域性地质图纸的编制,建立矿区(井)地质数据库,逐步推广计算机制图,监督检查矿井各种地质图纸、台帐并按规定完成;五、负责物探管理工作,审查物探成果资料;六、参与矿井改扩建、延深、采区等设计及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和远景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七、负责新区、矿井外围地质、勘查、物探资料的收集及新井资料的审查验收和归档工作;八、负责核实、汇总、上报煤炭资源储量和“三量”,掌握各类资源储量动态变化,上报或按规定权限审批各种煤炭损失;九、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煤炭技术政策等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依法保护煤炭资源;十、监督管理共伴生矿产的勘查与开采利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地质资料;十一、结合矿井生产建设,开展矿区(井)科学技术研究,组织推广地质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应用,推进矿区地质工作现代化;十二、执行矿井地质质量标准化标准,实现矿区地质质量标准化。
第一篇 矿井地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篇矿井地质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矿井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矿井地质工作主要包括从建井、开拓、掘进、回采直至矿井开采结束这一期间的全部地质工作,主要任务为:(一)研究矿区、矿井的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分析地层、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
(二)通过矿井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对矿井采掘活动范围内地质及瓦斯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并解决矿井建设和生产各阶段出现的地质问题。
(三)分析矿井充水条件和水患,对矿井采掘活动范围内的涌水量和水患进行预测预报,提出矿井水害防治和处理方案,研究和解决矿区供水水源及矿井排水的综合利用。
(四)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和监督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回收。
(五)调查研究含煤地层中伴生矿床的矿床情况和利用价值。
第二条矿井地质工作的要求。
矿井地质工作必须服务于矿井生产建设,根据不同阶段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矿井地质资料。
(一)矿井地质工作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
收集的现场资料必须全面、准确,综合分析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具有参考和指导作用。
(二)矿井地质工作必须满足矿井生产建设需要,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三)矿井地质工作者不仅要具备地质学的基础理论知识,还应具有采煤、掘进、测量、制图等有关方面的基础知识,要不断提高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地质和水文地质方面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篇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8号)和《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及有关防治水工作的技术政策、规程的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防治水原则;严格执行“防、堵、疏、排、截”五项水害治理措施;杜绝矿区重大水害的发生,保证矿区防治水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治理的转变,结合公司及各矿实际,特此制定恒源煤电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规定。
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地质工作管理制度1、总则1。
1、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超前与准确预报的原则。
地质工作要以现场观测与综合分析为重点,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为手段,为煤矿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采掘中出现的各类地质问题。
1.2、地测科及技术科有足够的经过正规学习或培训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和正常工作的装备。
地质人员要不断加深地质理论知识的学习,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地质资料,熟悉矿井地质条件,建立矿井三维立体的地质概念,运用动态思维来分析解决问题。
1。
3、地质工作执行的主要规程、规定、条例、图例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等。
地测科及技术科应具备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补充规定. 1.4、地测科及技术科必须有以下制度地测科、技术科机构职责及岗位责任制,地质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地质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技术例会等。
1。
5、地质工作必须有年度工作计划,并要坚持定期会议制度,各时期工作有目标、任务、措施、并落实到人。
1.6、生产中遇重大地质问题时,地测人员应尽快入井进行写实,并在升井后立即绘制素描图和平剖面图,同时会同技术科经审核后通知地测科报送矿生产调度室和总工。
有疑难问题时,技术科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向矿和主体公司汇报.1.7、地测科的各种基础地质资料包括图纸、原始记录本、说明书、各种台账卡片等,要求内容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1.8、所有地质成果图纸均应及时根据补充勘探成果.图件电子版和纸质版要求在成果资料出来后3日内修改完毕,未修改的图纸不得使用。
1.9、加强地质资料的发放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地质资料及图纸。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和领导,总工程师主抓。
地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和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抵御水灾能力。
第十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和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十二条各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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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技术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矿水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成立地测通防部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通防部。
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要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与保证。
第二条制订水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人员培训、计划执行、审批、检查和奖罚制度等,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加强矿井防治水工程的监督检查。
每季度由总工程师召开一次防治水工作专题会议,每年组织1~2次专业技术骨干培训。
第三条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至少配备2套完好的探放水设备。
煤矿必须配备专职探放水人员和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人员应纳入特殊工种管理,进行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探放水工程要按有关规程规定,编制正规探放水设计,报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矿井必须有独立的排水系统。
排水能力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井口及工业广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应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
技术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防治水机构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件和资料,建立各种台帐,至少每季填绘、补充一次。
配备专业地质测量队伍,定期对煤矿井巷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测量并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等重要图件。
第六条防治水机构必须依据《制度》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
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要结合矿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
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
第七条建立井上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健全观测制度,定期观测水位、水压、水温、水质和矿井涌水量。
观测成果资料每月月初报西部公司备案。
⑴正常情况下,井上下钻孔水位或水压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每月10、
20、30日),特殊情况加密或按单项工程设计要求观测。
⑵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月底对下月采掘头面要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当月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公司审查。
⑶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有计划地开展以井下为主的物探、钻探和化探等工作,探明采场充水因素和充水水源。
⑷对老塘、老巷积水和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水患预报和探放水方案。
⑸编制必备的矿井水文地质图纸资料。
⑹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为探索防治途径积累资料。
第八条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第九条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
对雨季受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
第十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经计算合理留
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相邻两矿井属人为边界,且水文地质类型均属简单或中等型的,其边界煤柱总宽度也不得小于40m),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
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井田边界煤柱。
边界煤柱已被破坏的,必须采取充填、注浆、打挡水墙等补救措施,并经相邻矿井认可。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⑴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⑵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⑶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⑷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
作为探水线。
⑸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⑹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
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11、矿井地质报告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每8-10年修编一次,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提交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巷道掘进前15天提出,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开出后5天内提出。
其编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规定。
第十三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疏水降压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
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已失去建水闸门条件的矿井,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主要排水泵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
第十七条井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
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第十八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全面检修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一次,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
第十九条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⑴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煤矿时。
⑵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⑶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⑷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或裂隙发育带时。
⑸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⑹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⑺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⑻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有突(出)水征兆或情况不明时。
⑼采掘工程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地段时。
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
并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也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二十一条穿过含水层或导水破碎带段的井巷,应按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并加强支护。
不准对老空区、导(含)水断层、陷落柱、导水钻孔、强含水层等直接使用巷探。
第二十二条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一般超前距不得小于10-20m。
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原则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探水钻机的安装、管理以及钻孔放水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