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刑事案件立案不实的原因及其对策
浅谈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存在的问题 (1)(一)规范紊乱标准不一 (1)(二)次起不分混淆概念 (2)(三)治刑不分重刑轻行 (3)(四)理论匮乏缺乏共识 (4)二.关于当前刑事立案工作的建议 (4)(一)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 (5)1、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 (5)2、应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 (5)(二)检察机关应尽快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 (6)三.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案源渠道 (6)(一)建立、建全立案监督案件的报备案制度 (6)(二)建立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6)(三)建立立案举报奖励制度 (6)参考文献 (7)浅谈我国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 立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
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
有了规范的、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科学立案,统计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地区某时间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反之则不然。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刑事侦查立案标准的制定工作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加强刑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督任务,既顺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立身发展的需要。
查办案件在基层,问题处理在基层,对基层检察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及困惑加以调研,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由点及面,就能够找出有利于全局发展的工作思路。
[关键词] 立案标准刑事侦查备案制度引言立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
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
有了规范的、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科学立案,统计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地区某时间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反之则不然。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刑事侦查立案标准的制定工作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当前的刑事侦查立案工作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

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而针对这一问题,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的出台无疑是值得关注的一项举措。
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目的在于为更好地推动我国刑事立案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参考。
一、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简介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是为了深化对刑事立案工作的认识,精准掌握刑事立案工作现状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该报告的主要调查对象是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旨在探讨目前我国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以期促进我国刑事立案工作的改善和优化。
二、刑事立案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案工作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立案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各地区对于刑事立案的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地区的立案标准也有差异。
这不仅使得立案工作的效率降低,还让人们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2. 立案数量难以控制近些年来,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立案工作也变得愈加繁琐。
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导致刑事立案数量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3. 立案工作过程中尚存在诸多漏洞刑事立案工作过程中尚存不少问题,例如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和视察调查等工作中,存在着诸多漏洞。
这些漏洞不仅影响了立案工作的质量,而且还会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建立有效的刑事立案监督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刑事立案监督措施,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刑事立案工作的优化。
下面是一些建议:1. 加强立案标准的统一各地区应该积极合作,加强立案标准的制定和沟通,提高立案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还可以组织专家开展一系列研究,为制定统一的立案标准提供支持。
2. 引入信息化手段通过引入信息化手段,对于立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可以得到更细致、更全面的开展。
例如,可以引进一些高度智能的立案管理系统,以提高立案工作的效率。
3. 健全立案工作流程为了避免因工作流程不规范而造成立案工作的失误,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立案工作流程体系,确保所有的立案工作都按照固定的流程、标准和规范进行。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1997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律监督的原则,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内容,特别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权。
这一权力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不破不立”、群众告状难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决策机关正确分析犯罪动向、及时确定打击犯罪的方针政策,而且影响了群众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使人们对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维护社会稳定极为不利。
针对这种状况,立法机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立案监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在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的同时,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办案等现象,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目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和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笔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规定还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因此有必要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真正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
一、目前刑事立案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1、执法不够严格,立案标准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讨材料

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讨材料引言案件办理是司法机关的核心工作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案件办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面临以下问题:1.法律适用不确定性在案件办理中,法律适用不确定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文字表述不充分或存在多义性,以及法律的适用与具体案件的事实背景有关,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较差,给相关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带来了困扰。
2.证据难以获取和审查案件办理离不开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然而,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证据难以获取或审查困难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相关证据不存在、难以获得或证据材料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在证明事实真相和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存在局限性。
3.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衡也是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
在资源分配不均衡的情况下,某些区域或某些类型的案件可能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而其他区域或案件则容易被忽略,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威胁。
4.案件办理流程不规范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流程不规范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这可能导致案件进度缓慢、程序漏洞和错误判决等情况的发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解决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完善法律适用标准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加强对法律适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增加相关解释和明确性,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同时,应加强交流与讨论,促进不同地区和领域之间的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化,提高判决结果的预测性和可靠性。
2.加强证据管理和审查为了解决证据获取和审查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证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保存和运用制度。
此外,应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他们对证据的辨别和审查能力。
3.平衡司法资源分配为了实现司法资源的均衡配置,政府应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和司法援助的投入,提高相关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立案方面存在的问题

立案方面存在的问题一、立案标准不一致在不同的地区和法院中,立案的标准往往存在着差异,有些地区对于立案条件的要求较为宽松,有些地区则相对严格。
这种不一致的立案标准导致了案件审理的不公平性和不稳定性,容易引发当事人的异议和诉讼冲突。
因此,需要法院对立案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和具体化,确保案件的立案质量和公正性。
二、立案透明度不足在一些地方,立案程序缺乏透明度,立案过程中的操作和决策不够公开和公正。
当事人难以获得案件审理的相关信息,无法了解案件处理的进展和结果,导致诉讼过程的不透明和不可控。
因此,需要法院建立完善的立案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信息披露,提高立案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立案规范性不强在一些地区,由于立案程序的规范性不强,导致立案工作中存在着乱象和混乱现象,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一些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存在着违规立案、滥用职权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因此,需要法院加强对立案程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立案行为,确保立案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立案效率低下在一些地区,立案效率较低,案件办理周期长,立案后无法及时进行初审和立案裁定,导致案件积压和审批滞后现象严重。
当事人在等待立案结果和审理进展过程中,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效率。
因此,需要法院加强立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立案的效率和处理速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益。
在总体上,立案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案标准不一致、透明度不足、规范性不强和效率低下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法院加强对立案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立案制度和程序,提高立案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实施。
立案问题调研报告

立案问题调研报告
《立案问题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
为了解决当前立案问题,本次调研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关数据和案件的分析,全面了解立案工作的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瓶颈,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为提高立案工作效率和质量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
1.收集数据:通过法院系统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收集各个地区的立案情况、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以及立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2.案例分析: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调查和分析,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对比和总结。
三、调研结果
1.立案数量不均衡:部分地区的立案数量较多,而一些偏远地区的立案数量则较少,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
在这其中,一些案件的调解工作未能得到有效推进,使得立案工作更加困难。
2.立案流程繁琐:目前立案的流程多、环节复杂,导致了立案效率低下,工作负担较大。
3.立案质量不高:部分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立案材料不全面,法官、律师、当事人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四、改进建议
1.建立统一的案件登记平台,统一立案标准,实行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提高立案效率和质量。
2.完善立案流程,简化立案环节,降低立案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提高立案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化水平。
4.加强立案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对立案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提高立案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总结
通过本次调研报告,我们发现立案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但也找到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采取措施,提升立案工作的水平,为法治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起着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效率低下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办案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时间长、办案周期长,往往导致了案件积压,影响了积极性和公信力。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检察机关担负着大量的工作任务,但是相对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不足。
人员不足和工作负担过重,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2.侦查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质量。
然而,一些基层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不高,对案件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存在欠缺,导致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难度增大,效率降低。
3.案件复杂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案件的量和难度也逐渐增加。
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时间长,难以及时办结。
二、办案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
造成办案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足:一些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问题,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2.犯罪证据获取困难:刑事案件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但是一些案件存在犯罪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
一方面,技术手段导致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取证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是办案质量的关键。
3.刑事案件过度重视量刑:一些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度追求重刑,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收集,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
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不足。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已初步搭建起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框架,但其制度本身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监督标准不统一、范围过于狭窄、程序不健全、监督措施过于偏软等。
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线索来源、范围、程序、措施等各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完善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7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立案监督工作取得很大发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惑,制约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探讨当前开Ⅱ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对促进刑事立案工作的更好开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标准的不统一在实践中,不同的检察机关采取的立案监督标准并不相同。
有的检察机关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监督的标准,即《刑事诉讼法》第83条所规定的“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或第86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有的检察机关则按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十条所规定的“能捕、能诉、能判”的“三能”标准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标准。
不同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标准的认识的不统一,严重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发展。
(二)监督的范围过窄1.监督对象过于狭窄在我国,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有多个,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
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对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进行监督,而未规定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具有刑事案件立案权的机关或部门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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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刑事案件立案不实的原因及其对策
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
如果刑事案件能够如实立案,就可以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社会治安的真实状况,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我市于2002年12月28日至2003年5月9日派出5个工作组,深入到七个县区的50个派出所和7个刑警大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1。
立案是否属实,能否反映我市社会治安状况;2是各个公安局根据公安部要求,制作的“两薄、一单、两表”填写是否齐全、规范。
检查的方法是:一看二查三问四走访,深入到各县、区、住户和基层派出所、刑警大队中了解刑事案件发生后没有立案的情况。
结果表明,各局在刑事案件如实立案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刑事案件未立案的数据调查来源情况:
由于这次检查的是部分单位,从部分被检查的单位获取的数据看,这些单位都不同程度存在着立案不实的情况。
同时,未检查的单位也存在着立案不实的问题。
1、检查走访了部分派出所和7个刑警大队,查了派出所报警登记本,与立案登记表是否一致,够刑事案件是否上报统计,是刑事案件是否开展了侦查工作。
从检查情况来看,据不完全统计,现查出已报警够立刑事案件,而未立案的案件733起。
2、对2002年破获的273起隐漏案件进行了倒查。
在这次检查中对273起案件的部分案件的受害人进行调查,经查确属受害人没有报案。
受害人没有报案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不知道被盗而未报案。
二是受害人怕麻烦等其他原因不报案。
3、在这次检查中,基层民警反映:有一部分是基层单位因签订了综合治理责任书,为了达标单位领导不让报案。
通过了解,民警是在日常工作中听到后查证属实,但单位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
全市2003年共立刑事案件3891起,再加上上述三种情况未立案1236的数据来推断,我市刑事案件应该在2500—3500起左右。
二、刑事案件立案不实的表现。
1、一般刑事案件隐瞒不立的现象严重。
从被调查单位的统计数据来看,不立案的刑事案件大多是价值较小的刑事案件而不立案,因为此类案件影响不大。
2、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不如实立案的情况尤为突出。
查出的不立案的案件中盗窃325起,占不立案件的95.9%。
3、基础台帐管理混乱,没有按“两薄、一单、两表”的要求认真填写。
一是有的派出所群众的报案只填被盗,没有填写盗窃价值,造成难以确定是否为刑事案件;二是内容填写不全,如发案时间、承办人、处理结果、移交等情况都没有填写;三是接警后大部分没有报案材料,也没有立卷归档。
四是有些刑事案件是刑警大队侦破的,在移交手续上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三、立案不实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50个派出所和7个刑警大队调查,发现各公安局立案不实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
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1、部分基层单位的民警,特别是所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而是把自己的利益、政绩、荣誉放在第一位,认为案件立的多,破不了,破案率太低不好看,年底派出所达标有影响,造成有些案件不立案。
还有的因盗窃价值较低,只做登记,不做调查更不立案。
部分民警业务知识欠缺,对群众报警接待了,也开展了调查工作,但在每月案件统计时没有认真统计上报,所领导和内勤没有尽到责任,造成案件漏报。
在调查233起没有立案的案件,报警登记上都有记录,而在刑侦部门的立案登记上查不出此案的记录。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一票否决”制以及行政领导干预,也是导致立案不实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与发案数有直接关系,单位层层签订了综合治理责任书,人为地规定了发案数。
这些单位为了达标,为了小团体利益,不得不将一部分案件“捂”在自家的“口袋”里,以应付年底检查达标。
致使有的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隐瞒不报。
有些单位发生案件先向综治办报,由综治办审核后,决定哪些案件向派出所报,哪些案件不报。
3、存在着大量的未报、漏报案件。
这方面主要是由于宣传工作力度不够,职工群众对发生案件不报或者迟报。
主要是怕影响单位荣誉和单位对受害人进行处罚。
还有的是在边远地方发生案件,盗窃时间不详,受害人怕麻烦而不报案。
4、报警、受案、立案、撤案等环节缺乏有效地监督制约机制,随意性较大。
在调查中,还有部分案件派出所民警在值班时都接待了,也做了登记,但交班时没有向领导汇报,造成只登记不及时上报的现象,而产生漏报。
有的派出所就没有填写“两薄、一单、两表”,只填《刑事案件发破登记表》,反映不出群众报警和民警接警情况;有的派出所报警登记本没有原始记录,只有年底打印出来的报警登记本,反映不出原始的群众报警情况。
5、有的派出所将刑事案件降格立为治安案件,作治安处罚处理。
四、解决立案不实的基本对策:
(一)、严格执行报警、立案制度,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查”,认真管理,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0)40号《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