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侦查机关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处理。
下面将介绍一些经侦案件立案的标准和程序。
首先,经侦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清楚,有明确的罪名;三是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清楚;四是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案件,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侦查。
其次,在立案过程中,侦查机关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
首先是接受案件报案,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接着是立案登记,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确定负责侦查的承办人员。
然后是立案审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最后是立案决定,侦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并通知报案人和被害人。
此外,经侦案件的立案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对于涉及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案。
对于跨区域、跨国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合作,确保案件的顺利侦办。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严格保密,防止案件泄露,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经侦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侦查机关依法依规开展侦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只有严格按照立案标准和程序进行侦查,才能有效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还需要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加强团队协作,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各地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经济犯罪既涉及到个人的利益,也牵涉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对于有效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是指在侦查人员初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的一套评定指标和准则。
经济犯罪案件相对复杂,涉及范围广泛,立案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经济活动的特点以及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一、经济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在判断经济犯罪案件是否立案的过程中,必须对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过错程度以及其在犯罪活动中的角色和责任。
对于具有明确犯罪故意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立案。
而对于没有明确主观故意,但具有过错的行为,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经济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对于经济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应主要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完整,并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与分析。
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1. 违反法律法规:经济犯罪必须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才能构成经济犯罪。
2. 损失金额或社会危害程度:经济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具有一定的损失金额或对社会、国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
直接导致财务损失、社会秩序混乱或者严重扰乱经济运行的犯罪活动,应当优先予以立案。
3. 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经侦大队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对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进行细致的评估。
只有证据充分确凿,才能构成经济犯罪立案的基础。
总之,建立科学合理的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对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立案标准的制定应该注重案情自身的特点,综合考虑主观与客观因素,并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为检察机关提供依法犯罪的证据,为经济犯罪的打击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侦立案标准

经侦立案标准经济犯罪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为了有效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对于经济犯罪的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立案标准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经侦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涉及金额标准。
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案件所涉及的金额。
一般来说,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
具体来说,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立案,这个标准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一般是以一定的金额作为界限。
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这个金额标准也有所不同。
二、证据确凿标准。
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时,除了要考虑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之外,还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评估。
只有当案件的证据确凿,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
证据确凿是立案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三、社会危害程度标准。
除了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和证据确凿之外,还需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
一般来说,对于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会优先立案侦查。
社会危害程度主要是指案件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造成的影响,以及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
四、其他相关标准。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标准需要考虑。
比如,案件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等等。
这些都是影响立案的重要因素,需要在侦查工作中进行全面考虑。
总之,经侦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才能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打击经济犯罪行为。
希望各级公安机关能够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稳定。
经济侦查多少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经济侦查多少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如果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达到法定的立案条件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公安机关立案。
经侦就是经济犯罪侦查措施。
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
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
1、报案人可直接到市(县、区)公安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大队)案件受理室报案。
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打击经济犯罪。
2、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
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为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
3、如果当事人有确切证据或理由,证明警方作出的认定为民事纠纷不予介入的决定是错误的,可以将所持有的相关证据,向当地检方提出,请求检方依法履行职责,确认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正确。
如果不正确,请求检方要求当地警方纠正其错误的行为。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6条、217条:如果当事人欠条所体现的问题,并非诈骗等经济犯罪,不属于经侦大队的管辖范围,当事人应搜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发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经济侦查多少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二、经济犯罪案件报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一)金融凭证诈骗案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刑侦部门及经侦部门案件管辖范围

5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发票案
5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5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60、非法出售发票案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61、假冒注册商标案
6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7、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8、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39、强奸案(第236条)
40、强制狠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
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42、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
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假币案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虚报注册资本案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6、妨害清算案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案
8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84、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85、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86、窝藏、包庇案(第310条)
87、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
8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和范围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和范围
一、立案标准
(一)犯罪嫌疑人及涉嫌犯罪事实确定
犯罪嫌疑人希望得到司法侦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应当侦查,由公安机关经侦相关案件,应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及涉嫌犯罪事实。
(二)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罪名
涉嫌犯罪的具体行为应归结为某一犯罪罪名,明确行为规范、案件涉及何种犯罪,把犯罪嫌疑人定性为违反刑事法新的有罪归罪,即构成犯罪罪名。
(三)证据确凿
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事实,必须结合相关的证据确定;依据客观真实的事实结合相应的证据,坚定地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某项罪行,判定证据充分确凿。
(四)案件法律解释正确
案件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加以解释,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具体行为应归类为某罪,实践罪名满足多条条款时,应当有选择,把满足最严重大罪名的行为作为构成改罪的根据。
二、立案范围
(一)立即立案范围
1、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
2、涉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的犯罪行为;
3、涉重特大案件、重大群体暴力案件、跨区域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犯罪行为;
4、犯罪嫌疑人被通缉的案件;
5、舆论反映强烈的案件。
1、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2、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
3、山东省及中央有关部门责令审查的严重犯罪案件;
4、有必要改变整顿的典型性丑陋案件;
5、必要抓住报案时机及有利于破案的案件;
7、新形势下拆除破坏性组织及实施重大政策措施的案件;10、海警经侦办案中涉外极端犯罪案件及影响全国性案件;11、其他涉及州重大犯罪案件。
经侦大队报案后立案条件是什么?

If I work hard and persist, I will be able to succee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经侦大队报案后立案条件是什么?导读:需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才可以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一、经侦大队报案后立案条件是什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二、公安局立案程序是怎样的呢?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种类

一、经济犯罪侦查程序1、一周内受理案件,也就是初查;受案后一个月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会上网追逃,到案后会根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2、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据侦查情况最多可以延长四日,如果是多次、结伙、流窜作案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到期后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有七日的审查期,七日后必须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的决定;3、批准后逮捕期是一个月,到期可向上级检查机关申请延期一个月,到期后可向再上级检查机关申请延期一个月,如有需要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无限期延长;4、最后的步骤就是提请起诉,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公诉至法院,检察院公诉的审查期是一个半月!基本就是这样,但是检察院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手段,如果退回补充侦查以后公安机关可以补充侦查一个月,共可以退回两次!5、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要求1、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范围及立案标准(1)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立案标准: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2)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2、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种类经济犯罪大概有177种,主要分为四大类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和其他贪利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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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刑法修正案六)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刑法修正案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八、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2、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3、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1、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2、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十九、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